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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為了保障生活的權利

2007-07-13 08:30
吉林人大工作 2007年6期
關鍵詞:物權法物權宅基地

阿 計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近年來中國最重大的立法成果之一——物權法。在中國向民法社會轉型的時代大背景下,作為民法典最核心的部分,物權法被譽為現代法制大廈中的“支架性法律”,不僅建構了一個鼓勵創造財富、愛護財富、積累財富的制度環境,而且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邁出了歷史性一步。海外輿論亦對中國的物權法給予極大期待,視其為“是否繼續堅持改革開放的風向標”,“真正走向市場經濟的重要里程碑”。

舉國智慧鑄造權利法則

在物權法誕生之前,“物權法熱”已連續數年占據社會焦點之列,這在中國的公共生活中幾無先例。這番“人皆言物權”的社會圖景,令人有恍如隔世之感。在物法權草案露面之前,中國十多部涉及物權的法律中都找不到“物權”兩字,比如,《民法通則》是1986年出臺并沿用至今的基本民事法律,但涉及物權的一節卻采用了一個冗長而“古怪”的名稱——“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從更遙遠的歷史緯度看,中國曾長期奉行重農抑商、刑法至上的政策,并無現代意義的民法、私權概念。新中國成立后直至上世紀80年代初,公有制、計劃經濟以及“大公無私”的思想意識一統天下,私人所有、財產交易毫無生存空間,這種特殊的時代背景,注定了民法制度發育不良,而“物權”概念更是毫無必要。

物權立法的滯后,呈現出嚴重的危機。由于對財產缺乏安全感,一些先富群體或揮霍無度或轉移資產,2000年的統計表明,中國當年資金外流高達510億美元,竟比國家花大力氣引進的外資還多40億美元;在法律缺席的情況下,一些人開始尋求權力對財產的庇護,于是官商勾結、權力尋租又成了難以割除的經濟病瘤;與富人相比,平民財產和公有財產同樣面臨威脅,前者典型當數使百姓痛失家園的野蠻拆遷、不公征地事件,后者典型則是撬挖社會主義墻腳的國有資產流失現象……

物權立法的最早“熱身”是從法學界開始的。從上世紀90年代初起,一批中國頂尖的民法專家開始引進物權理論,其后又擬制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但與學界形成對比的是民間的觀念匱乏。極具黑色幽默的一個故事是,2002年底物權法草案進入審議程序后,一位北京市民在接受街頭調查時,如此真誠地“解釋”物權:“人有人權,物權就是物的權利唄,我說最近我的電腦怎么老死機呢,敢情跟我鬧物權呢!”

社會認知的缺失,意味著物權立法在中國還缺乏必要的人文基礎。于是立法機關、專家學者又擔負起了知識啟蒙的重任,“物權”這個令國人倍感陌生的概念,開始漸漸深入人心。

與“全民啟蒙”相伴的是“全民立法”。2005年7月10日,三審過后的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意見,在40天時間里,立法機構共收到11543件公眾意見。在物權法制訂過程中,立法機關還先后召開了一百多次座談會、論證會,圍繞一部法律如此高密度、大范圍地拓寬意見渠道,堪稱史無前例。

除了官方開辟的渠道,由高等院校、社會團體乃至小區業主等自發舉辦的各種民間研討會也是此起彼伏。而在大眾傳媒、學術期刊、網絡論壇上,物權法成了最熱門的討論話題,進而引發了中國立法史上最大規模的爭議。從學者們最為關心的公私財產能否平等保護等宏大話題,再到百姓牽腸掛肚的小區車位歸屬、征收拆遷補償等民生問題,物權法草案的每個細節都遭遇了紛爭不止的論辯。

自2002年底進入初審程序后,物權法草案在四年多的時間里接受了全國人大常委會7次審議,才在此次全國人代會最終審議后方成正果。而此前,一部法律接受審議的最高次數是5次。不難推測,物權法所創造的總計8次的審議紀錄將長期難以打破,甚至可能成為絕響?!俺R帯钡膶徸h歷程,標志著“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審慎立法”等嶄新的立法理念已經逐漸生長起來。

從知識啟蒙到觀念推廣,從利益博弈到意見對抗,物權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已演變成一場法治思想解放運動,彰顯著動員民間力量推動立法改革和社會轉型的努力。與此同時,如何在各階層充分對話、論辯的基礎上,實現學者理性、民眾認識、現實國情、公共利益、百姓權利等諸多層面的高度融合,亦對立法機關構成了最大考驗。波瀾起伏的物權立法歷程,讓我們看到了全民族的熱情,也看到了政治家的勇氣、立法者的智慧。

國計民生凸現中國特色

在民事法律體系中,物權法是最具個性化的。一部成功的物權法,固然需要移植世界先進的物權規則,但更需要立足本國的現實體制、歷史文化、道德意識、傳統習慣等等。有統計表明,中國物權法70%以上的規定有別于西方國家的物權法。從宏大的立法原則,到細微的民生關懷,處處可見“中國特色”的立法努力。

在物權法中,最為典型的本土化標本莫過于“平等保護”原則。與只規范私人財產權的西方國家物權法相比,中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經濟結構,注定中國的物權立法必須回答“公私財產孰輕孰重”。物權法的答案是:“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比欢∏∈沁@項“平等保護”原則,成為立法過程中的爭議焦點。有人提出,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表述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款卻沒有“神圣”兩字,因此,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不符憲法。

其實,只要梳理一下中國憲法的變遷,就不難澄清一些模糊認識。1993年憲法修訂后,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公平競爭為特征的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對不同經濟主體平等保護。2004年憲法修訂后,明確強調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這為“平等保護”原則進一步奠定了憲法基礎。

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平等保護”原則最終在物權法中得以確立。按照“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對國家、集體、私人三種所有權分別設計了保護性機制,而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尤其受到了特別關注。

種種跡象表明,頻繁上演的監守自盜、低價賤賣等鬧劇,使國有資產成為經濟領域中受害最甚的對象。耐人尋味的是,就在物法權緊鑼密鼓制定之時的2004年,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公開質疑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套取”國有資產,引發了海內外關注的“郎顧之爭”,這場風波最終以顧雛軍鋃鐺入獄而終結,而國資流失問題則進一步成為輿論焦點。

作為對社會呼聲的回應,物權法針對國資流失現象設計了特別規定:“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蛘咭云渌绞皆斐蓢胸敭a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痹谖餀喾ㄖ腥绱嗽敱M地列舉“吞吃社會主義免費午餐”的各種花招,不難體味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物權法的另一中國特色是關注民生。物權法在法律層面第一次確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為用益物權,這將有助于農民利益的最大化,有專家將其譽為“獻給廣大農民的大禮包”。而針對城市中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錯綜復雜的沖突局面,物權法專設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章。綠地、車庫、車位歸誰所有?住宅能不能“變身”成餐館歌廳?業主能不能更換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哪些事情要業主共同說了算……諸如此類的小區“死結”,都能從物權法中找到有利于業主的解套依據。

最能體現民生關懷的,還數物權法對征地、拆遷問題的制度安排。近年來,城市拆遷、農村征地成了公權力侵犯私權利的重災區,進而觸發了當下中國最為劇烈的社會矛盾。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的上訪事件中,約有三分之一以上因拆遷、征地而起。

2004年3月憲法修訂后,“私產入憲”成為當時最具突破意義的憲政思維。其后不久,一個經典的維權形象開始在全社會流傳:63歲的北京老人黃振氵云為了擋住企圖轟他出門的強制拆遷人員,高高舉起了一本新版的憲法文本。這是悲壯的一幕,也是無奈的一幕,多少人期望,除了提綱挈領的憲法,還能有一部細致入微的物權法來保護他們家園。

自物權法草案三審起,原先規定得較為原則的國家征收制度開始受到立法者的重點“照顧”,先是提出了“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等重要理念,其后又不斷加以細化。在最終誕生的物權法中,針對農村征地、城市拆遷的補償問題作出了極為詳盡的規定,如此精雕細琢的“權益補償大餐”,使國家征收制度最終成為一個“百姓權益精細化”的權利樣本。

民生的背后是民權,民權的背后是公正!對民生問題的真誠關懷,使物權法真正成為一紙“公民財產權利保障書”,也從本源意義上證明了“法乃善良公正之術”。

物權難題考驗立法智慧

物權法的核心是不動產,而不動產的核心又是土地。在實行土地私有化的西方國家,土地能直接進入市場交易。但在中國,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或集體,不能買賣,土地使用權則多種多樣。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特殊國情,使得因土地權益而產生的矛盾沖突,成了典型的中國式物權難題。而在現有的土地管理體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土地權益,也成了對立法者智慧的最大考驗。

在物權法制訂過程中,曾有一個“人心惶惶”的“70年大限”問題。所謂“70年大限”,是指城市居民購買房產之后,雖然對房屋享有永久的所有權,但房屋底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卻只有70年的期限。許多人因此忐忑不安:續期申請不批準怎么辦?到期后會不會只給一點補償就收走土地?為了解除城市業主的普遍性憂慮,物權法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自動續期,輿論普遍視其為送給城市居民的一顆定心丸。

在農村社會,也彌漫著一股不安的情緒。中國的改革最初是由農村土地承包制啟動的,目前一些地方正面臨一輪新的承包期,政策會不會變?是“繼續承包”還是“土地大換”?成了農民心頭最現實的擔心。為此,物權法七審后特別增加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以后,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規定繼續承包。立法機關表示,如此規定就是要給農民吃一顆定心丸。

不過,并非所有的土地物權難題都能在現實條件下順利破解。在物權法制訂過程中,“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就成了考察中國物權難題的一個典型樣本。

不少人士認為,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應該徹底放開,才能使農民房產、宅基地由“死產”變成“活產”,幫助農民解決融資難等問題,走上致富之路。不過亦有許多人士擔憂,住房、宅基地是農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如果允許轉讓或抵押,一旦農民生活發生巨變,就會陷入無依無靠的絕境,進而引發嚴重的社會危機。

從立法機關到學界民間,宅基地難題成了難分勝負的爭論焦點,而法律草案亦不斷處于變動之中,始終無法取得共識。鑒于目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在全國范圍放開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的條件尚不成熟,立法機關做出了維護現有體制的決斷,同時為了給今后的法律、政策調整留下余地,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與能夠自由流通的城市房產相比,農村的宅基地難題實際上觸及了城鄉財產權利的二元分割。因此,宅基地問題的圓滿解決,有賴于發展農村經濟、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拆除城鄉二元結構等根本性、體制性的變化。而物權法目前的制度安排,恰恰為未來可能的變遷提供了改革空間和法理依據。

雖然一些較為理想化的條文最終沒有現身物權法,一些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難題也有待進一步破解,但是以“定分止爭,物盡其用”為基本功能的物權法,已如立法機關所言,“重點解決了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范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物權法架構了一套富于中國特色的物權規則,并為未來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間。對于正處于改革轉型途中、全力奔向國富民強的中國社會而言,也許正可以套用一句話——物權法不是萬能的,但沒有物權法是萬萬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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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立法進程

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將物權法列入立法計劃,但因經濟體制改革正在深入及理論研究不足,當時立法條件并不成熟。

1998年3月,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托,江平、王家福等9位法學專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組,包括物權法在內的民法典,開始正式提上議事日程。

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領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2000年12月,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領導的課題組,亦完成了一份物權法草案建議稿。

2001年底,在“社科院草案”與“人民大學草案”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擬定了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并下發有關方面征求意見。

2002年12月,由物權法等9編內容組成的民法草案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此次審議被視為物權法草案的初審。

2004年10月,物權法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私產保護受到高度重視,豐富了公眾關注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等內容。

2005年6月,物權法草案三審,重點解決物權法急需規范的現實問題,對不動產登記制度、征收制度等做出了重大改進,并對草案進行了一些通俗化改造。

2005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權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隨后歸納出意見比較集中的10個問題。

2005年9月,物權法草案四審,對征收征用、擔保物權等一系列問題做出進一步修改。

2006年8月,物權法草案五審,進一步明確國家經濟制度、強調平等保護的原則,并加大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物權法制訂自此進入攻堅階段。

2006年10月,物權法草案六審,對城市住宅用地續期,小區車位、車庫歸屬等問題作了進一步完善。

2006年12月,物權法草案七審,除進一步完善城鎮集體財產歸屬、農村土地承包期等涉及國計民生的規定外,還對農村宅基地能否轉讓等爭執焦點做出了最后安排,并決定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并通過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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