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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法律確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09-01-14 09:35
黨政干部參考 2009年12期
關鍵詞:罪名受賄罪貪腐

編者按:利用影響力受賄與其他利用職權受賄一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成為亟待鏟除的制約社會健康有序發展的一大毒瘤。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置這種利用“影響力”進行犯罪的人,長期以來并沒有相關的規定。因此,確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罪名,其深遠意義不言而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公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確定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罪名。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出臺,從側面反映了當前社會中存在某種‘公權力私有化的現象?!狈治鋈耸空J為,當本來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僅僅因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關系密切的人”,就成為請托人“找人辦事”的追逐目標時,說明公權力有“私有化”的傾向。因此,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設立,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同時也表明,刑法作為社會控制的最嚴厲手段,正用其敏銳的觸角在深水區“設網捕魚”。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說:“這項罪名主要是針對和官員有關系的人的貪腐現象而設定的,這是司法實踐對于立法促進作用的體現?!?/p>

林喆舉例說,落馬貪官成克杰的情婦李平就曾利用其影響力牟取利益?!笆聦嵣?,大家可能都能明白貪腐官員身邊的人不可避免地和其存在利益關系,但是由于缺少相應的罪名,辦案人員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難以將罪名和刑期具體落實。有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之后,對于腐敗人員的定罪量刑將更加易于操作?!?/p>

很多人誤以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一個“橫空出世”的新罪名。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向記者解釋說,事實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確定來源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國內著名反腐專家、中央編譯局當代馬克思主義研究所所長何增科進一步解讀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國際社會行賄受賄罪一個重要罪名,在日本又稱為“斡旋受賄罪”。缺少這樣一個罪名,將使那些利用自己的影響力直接或間接影響決策的受賄行為逍遙法外。設立這一罪名符合國際慣例,使反賄賂罪的法網不再有重要遺漏,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打擊賄賂犯罪。

據受訪專家介紹,迄今為止,我國刑法已經形成針對受賄行為的三道堵截網:第一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務行為而索賄或受賄的行為。第二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針對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而索賄或受賄的行為。如今,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設立了第三道法網,即“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分析人士認為,一個罪名的設立,可以使一些問題清晰起來,更富操作性,但一個罪名與社會現實之間可能還無法實現完美對接,它還需要很多配套工作。

回顧今年以來的反腐形勢可以發現,“反腐法規密集出臺”成為一個明顯的跡象。

根據有關部門部署,今年內,將爭取起草、修訂出臺16件反腐法規。此外,還將積極做好26件反腐法規的起草修訂,擇機出臺;另有8件法規的研究論證繼續穩步推進,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是“防治腐敗法”和“公職人員財產收入申報法”。

林喆認為,這標志著我國的反腐工作部署,已經由第一階段的全面打擊貪腐現象進入了第二階段的反腐法制建設。

根據中央的部署,到2010年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就將基本建成。對于我國反腐法制建設的前景,林喆“非??春谩?。但她認為,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全面建成的標志應該是一部反腐敗專門法律的出臺。這部法律應對反腐敗的主體、客體,腐敗的主體、客體等反腐敗基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對過去所制定的反腐敗法規中行之有效的條款進行系統總結和歸納。

(摘自10月19日《法制日報》記者杜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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