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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的戰略定位

2009-04-08 09:35
現代法學 2009年2期

陳 安

摘要:198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中力圖阻撓或扭曲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NIEO)歷史潮流的各種學說層出不窮,諸如“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論、“WTO完政秩序”論、“經濟民族主義擾亂全球化秩序”論等等。這類學說雖然激發了一些新的有益思考,卻確實造成了一系列新的思想混亂。建立NIEO乃是1950年代以來全球弱勢群體數十億人口爭取國際經濟平權地位的共同奮斗目標,當代中國人應當全面、完整、準確地加深理解鄧小平的“韜光養晦、有所作為”方針,將中國在建立NIEO歷史進程中的戰略坐標和基本角色,定位為旗幟鮮明、言行一致的積極推動者。中國理應進一步發揚傳統的具有獨特內涵的中華民族愛國主義,通過BRICSM類型的“南南聯合”群體,成為建立NIEO的積極推手和中流砥柱之一??傊?,中國人務必保持清醒,謹防落入上述各種“時髦”理論的陷阱。

關鍵詞:國際經濟新秩序;中國戰略定位;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WTO憲政秩序;經濟民族主義亂序

中圖分類號:DF96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國際經濟秩序、國際經濟法與南北矛盾

國際經濟交往中所發生的國際經濟關系,在每一特定歷史階段,往往形成某種相對穩定的格局、結構或模式,通常稱之為國際經濟秩序。國際經濟秩序的建立和變遷,取決于國際社會各類成員間的經濟、政治和軍事的實力對比。與此同時,在各國統治階級相互合作、斗爭和妥協的基礎上,也逐步形成了維護這些秩序的、具有一定約束力或強制性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是鞏固現存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NIEO)的重要手段。

在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過程中,始終貫穿著強權國家保持和擴大既得經濟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貧弱國家爭取和確保經濟平權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簡稱南北矛盾。南北矛盾沖突的焦點和實質,是全球財富的國際再分配。而新、舊國際經濟秩序的根本分野,則在于全球財富國際再分配之公平與否。

史實證明,當代南北矛盾的利益沖突“并非一日之寒”,南北合作的進程必然是步履維艱,曲折行進。相應地,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律規范的破舊立新、新舊更替,勢必循著螺旋式上升的“6C軌跡”或"6C律”,即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沖突或交鋒)→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協)→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協調)→Contradmtlon New(新的矛盾),逐步實現。從萬隆、多哈、坎昆到香港,再到現在,回顧并總結南南聯合自強50多年國際經濟立法的歷史進程,國際弱勢群體即眾多發展中國家面對當代國際社會的基本現實,即戰略上的“南弱北強”和“南多北寡”,不能不以史為師,保持清醒的頭腦、足夠的耐心、不撓的韌性,采取戰略原則堅定性與策略戰術靈活性相結合的對策。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律規范的除舊布新,爭取和維護國際弱勢群體的平權地位和公平權益,舍韌性的“南南聯合自強”(South-South Self-Solidarity),別無他途可循。

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正在和平發展中的大國,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歷史進程中,中國理應發揮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科學地從戰略上定位中國在參與國際經濟活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的角色,不但是國際社會的期待,也是中國自身實現“和平發展”戰略目標的需要。

二、歷史上中國的自我定位

為了科學地確定中國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的戰略定位,我們一方面要善于審時度勢,合理借鑒外來先進經驗,另一方面也必須重視學習中國自己的歷史,從中汲取有益的經驗和教訓。不能對本國的歷史一無所知,在心目中“漆黑一團”,更不能“言必稱希臘,對于自己的祖宗,則對不住,忘記了”。

在當代國際經濟秩序中,中國當代的地位是從古代中國、近現代中國的歷史定位中發展而來。因此,有必要回溯歷史,明其“來龍”,知其“去脈”。

(一)古代中國的自我定位

據史家考證,在漫長的古代中國歷史上(公元前11世紀~公元1840年左右),中國一直處于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時期,并以“中央王國”和“天朝大國”自居。具體表現為:

首先,周朝(始建于公元前11世紀)便確立了中央政府與周邊幾十個諸侯國之間的“貢”與“賜”關系,這種原始形態的“國際”物物交易,雖然并不是近現代意義上真正的國際貿易,卻蘊涵著樸素的等價有償關系。

其次,“中央王朝”在對待周邊國家和地區的態度上,存在著一定的自大與輕狂。例如,將生活在周邊地區的少數民族稱為“東夷、西戎、南蠻、北狄”,認為他們都是沒有開化、尚處于蒙昧、甚至野蠻時期的民族。早在西漢時期,京城長安就設有專門接待外國貿易使團的高級賓館,卻用“蠻夷邸”這一輕蔑詞匯為它命名。漢唐以降,直至明末清初,盡管已經通過陸上“絲綢之路”與遠洋航行,與亞、歐、非許多國家開展了多種形式的產品交換,卻十分固執地硬把蘊涵著樸素等價有償交換關系的外商(番舶)與中國朝廷之間的產品交換,稱為“朝貢”與“賞賜”。

最后,“中央王朝”統治者在對自我的認知方面,主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并自命“天子”,自認為是“受命于天,君臨天下(萬邦)”。

以上簡要事實,可通過如下[圖1]表示。從中可以看出,古代中國在參與國際經濟交往的過程中,雖然也提倡樸素的平等互利,但這種平等卻是建立在“天朝大國”的光環之下,其中所顯示的幼稚無知和盲目自大也是顯而易見的。

(二)近現代中國的自我定位

從秦朝統一全中國,歷經漢唐至明初,中國一直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開拓“絲綢之路”、“鄭和七下西洋”等事件素為世人稱道,為中外經濟文化的交流互補和發展傳承,貢獻甚多。但遺憾的是,從明代中葉以后,封建統治者開始奉行“閉關鎖國”的政策,并在諸多內外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導致了昔日的“中央王國”日益衰敗。隨著鴉片戰爭的大炮轟破“天朝”的國門,中國開始了長達一個多世紀的苦難歷程。其間,國人及外界對中國定位的認識有所不一。

昏庸腐敗的統治者對自身的定位一落千丈。從“天朝大國”的妄自尊大,到見識西方堅船利炮之后的妄自菲薄,對外一再紆尊降貴,卑躬曲節,奴顏婢膝,日益喪失基本的國格和人格;對內則竭力強化對蕓蕓子民的殘暴專制統治,甚至無恥地宣稱:中華錦繡江山和國家權益“寧贈友邦,不與家奴”。

外國強權人物此時對中國的定位可分化為兩類:一類以日本的伊藤博文、田中之流為代表,視中國為“東亞病夫”,認為可任憑欺凌宰割,無力反抗;另一類則稍具戰略眼光,認為中國擁有輝煌的歷史,其潛在力量與未來聲威不可小覷,法國的拿破侖曾喻中國為“東方睡獅”,便是一例。

與此同時,中國的愛國志士也沒有停止對中國國家自我定位的探索。以李大釗、陳獨秀、周恩來等為代表的一大批仁人志士,身處“多難之邦”,大聲疾呼“多難興邦”、“振興中華”,極力倡導“天下興亡、匹夫有責”。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更是高瞻遠矚,反復強調要“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奮斗”!

(三)鴉片戰爭后160余年來形成的主流民族意識及其對中國定位的影響

鴉片戰爭至今的中國可大致劃分為三個階段,即(1)1840~1949年(109年),其主要特點是中華民族在列強欺凌下處在“喪權辱國”境地;(2)1949~1978年(約30年),其主要特點是新中國成立,“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開始躋身于當代世界獨立民族之林;但又遭遇各種外患和內憂,包括“文化大革命”十年大動亂,社會主義建設受到嚴重阻撓和破壞;(3)1978~2008年(約30年),其主要特點是中共中央在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全面“撥亂反正”,力行改革開放基本國策,率領全民投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綜合國力日益提高。

綜觀近現代中國歷史發展,中華民族歷經160余年的歷史磨難和苦斗而日益覺醒。為了實現“民族復興、振興中華”的宏愿,中國人民奉行民族自強、自主、自尊、自豪之道,逐漸形成了具有獨特內涵的“中華民族愛國主義”這一主流意識。它歷經種種曲折、挫折與磨難,在來自西方的革命思潮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啟迪和指引下,融合中國的國情,排除各種錯誤思潮的干擾,一次又一次地不斷升華到新的更高的層次。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以“中華民族的愛國主義”為基礎,中國對自身在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中的戰略定位也日益明晰。

然則,何謂“中華民族的愛國主義”?

筆者認為,內涵豐富的“中華民族的愛國主義”,至少包含以下5個主要方面。第一,“中華民族的愛國主義”是國際主義與愛國主義的高度結合?!豆伯a黨宣言》中的“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中國儒家學說中的“四海之內,皆兄弟也”,當代弱小民族的“全球弱勢群體是一家”,這些主張的核心價值和基本理念是互通互融的。在此基礎上逐步興起的全球性“南南聯合自強”,自然理應成為中國參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本準則和基本途徑。第二,“中華民族的愛國主義”主張愛祖國,也愛世界;主張全球各國,不論大小、貧富、強弱,均應平等待人,不卑不亢;公平互利,互助互補。第三,“中華民族的愛國主義”主張愛本土,也愛四鄰;主張與鄰為善,以鄰為伴;擱置爭議、共創雙贏。在中日、中越、中菲之間領土爭端的解決上,這一點表現得尤為突出。第四,“中華民族的愛國主義”主張“旗幟鮮明,是非分明,和而不同”。既能和諧地與世界一切國家友好相處,卻又一向旗幟鮮明,是非分明,從不含糊曖昧,更不盲從附和。第五,“中華民族的愛國主義”意味著中國將秉持上述諸項準則,獨立自主地、積極地參與全球性多邊協定、地區性多邊協定、雙邊協定及其相關組織機構。

縱觀新中國建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歷程,不難發現中國一直在“中華民族的愛國主義”的指引下,努力奉行這樣的基本準則,即“獨立自主、公平互利,聯合廣大發展中國家,共同奮斗”,力爭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弱小民族,在世界經貿大政問題上,取得應有的平等的發言權、參與權、決策權,借以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實現全球的共同繁榮。

三、今后中國的自我定位:建立NIEO的積極推手和中流砥柱之一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衰。筆者認為,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過程中,中國應當立足于自身的歷史,把握現有國際經濟秩序的大局,科學地、合理地從長遠角度確立自己的戰略定位。具體說來,今后中國在建立NIEO中的自我定位至少應當毫不含糊地包含以下4個方面:

第一,中國理應成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積極推手。世間常理從來是“不破不立”,破舊方能立新,除舊方能布新。在國際經濟舊秩序尚未完全退出歷史舞臺的背景下,為了實現南北公平,中國作為發展中的大國之一,理應以公正、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作為長遠奮斗目標,積極倡導和參與建設和諧世界。

第二,中國理應致力于成為“南南聯合自強”的中流砥柱之一。作為當代奉行和平發展方針的大國,中國當然不會選擇再次成為昔日的“中央王國”而盲目自大,卻不能不成為“南南聯合自強”的中流砥柱之一(如【圖2】所示)。作為大國,應當具有大國的意識和風范,勇于擔當,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起聯合行動。在WTO的2001年“多哈會議”、2003年“坎昆會議”,2005年“香港會議”上以及近8年來“南北對話”的全過程中,中國與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等“BRICSM”(即:Brazi/India/China/South Africa/Mexico)成員的協調合作,都可視為成功的范例。

第三,中國與全球弱勢群體共同參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戰略目標,理應堅定不移,始終不渝。即應當堅持戰略原則的堅定性,始終不渝地立足于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立場和本國的核心利益,致力為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而長期斗爭。這一基本立場,無論是改革開放之初,還是在人世后的今天,始終未變,將來也不應輕率變更。

與此同時,中國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過程中又應審時度勢,堅持策略戰術的靈活性,一方面,既要充分認識到各類發達國家并非“鐵板一塊”,從而因時、因地、因國而調整策略,適當地區別對待,既要開展南北之間的合作,又要進行有理有利有節的斗爭;另一方面,更要充分認識到眾多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差異性,自覺抵制霸權強權發達國家的分化瓦解、各個擊破策略,善于進行南南之間溝通協調,力爭在“南南聯合”內部,求大同,存小異,實現“一致對外”。

第四,中國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進程中自我定位,理應旗幟鮮明,和而不同。在此過程中,既有合作又有斗爭,表現得有理有利有節,沒有屈從、沒有“軟骨”,不是國際掮客,不是左右逢源,絕不含糊曖昧,絕不模棱兩可。

這樣說,是否不符合中國的現實國情?是否不自量力,口唱高調,嘩眾取寵?是否偏離鄧小平所諄諄提醒和告誡的“對外28字方針”?

否!否!否!

有一種見解認為:鄧小平提出的“善于守拙,決不當頭,韜光養晦”,就是告誡中國的領導人和廣大群眾應當明哲保身,只管本國內部事務,不管全球大是大非。的確,在如何處理國際關系上,鄧小平說過:“第三世界有一些國家希望中國當頭。但是我們千萬不要當頭,這是一個根本國策。這個頭我們當不起,自己力量也不夠。當了絕無好處,許多主動都失掉了”,“中國也永遠不當頭”。但這一英明論斷卻被少數人作了不正確的領會和理解。以致于當作教要使用,這些人認為,如今全球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努力,困難重重,步履維艱,國際弱勢群體即第三世界的實力不足,前景頗不樂觀,

在此種宏觀環境下,中國人對于鄧小平的上述對外戰略思維和“處世之道”,應當“認真重溫和切實遵循”,因此,中國人今后不宜再堅持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這一第三世界的共同奮斗目標。

這種見解和看法至少忽略了以下基本事實:

1.鄧小平本人正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最早的倡議者之一。

1974年在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上,鄧小平鄭重宣布: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也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屬于第三世界。中國同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一樣具有相似的苦難經歷,面臨共同的問題和任務。中國把堅決同第三世界國家一起為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而斗爭,看作是自己神圣的國際義務。中國堅決站在第三世界國家一邊,而且永遠不稱霸。

正是在鄧小平親自參加的這一次聯大特別會議上,他代表中國政府向國際社會提出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本主張。他說,國家之間的政治和經濟關系,都應該建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國際經濟事務應該由世界各國共同來管,而不應該由少數國家來壟斷。占世界人口絕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應該參與決定國際貿易、貨幣、航運等方面的大事;發展中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應該享有和行使永久主權;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援助應該嚴格尊重受援國家的主權,不附帶任何條件,不要求任何特權;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貸款應該是無息或低息,必要時可以延期償付甚至減免;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援助應該實用、有效、廉價、方便。鄧小平還強調:各國的事務應當由各國人民自己來管,發展中國家人民有權自行選擇和決定他們自己的社會、經濟制度。

正是在鄧小平親自參加的這一次聯大特別會議上,大會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綱領》,促使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成為全球發展中國家數十億人口弱勢群體的共同奮斗目標。作為具有“言行一致”、“言必信、行必果”優良民族傳統的大國的英明領導人,其在世界尊嚴論壇上公開闡述的全球性戰略思維以及中國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的自我戰略定位,理應是經過深思熟慮和一以貫之的。

2.鄧小平本人在反復強調要“韜光養晦”、“千萬不要當頭”的同時,也一再強調“要有所作為”,“要積極推動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鄧小平提出,像中國這樣的一個大國,“在國際問題上無所作為不可能,還是要有所作為”,“要積極推動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換言之,鄧小平關于中國“決不當頭”的戰略思維,絕不意味著在全球性南北矛盾等大是大非問題上,在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舊更替,棄舊圖新、破舊立新的奮斗進程中,不再高舉、甚至悄悄丟棄了NIEO這一面鮮明亮麗的大纛和義旗,轉而偃旗息鼓,提倡含糊曖昧,模棱兩可,明哲保身,消極回避;恰恰相反,像中國這樣一個大國在重大國際問題上理所當然地還是要有所作為,要旗幟鮮明地“積極推動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3.作為鄧小平理論及其全球戰略思維的繼承者和接班人,當前新一代的中國國家領導人正在積極倡導“南南聯合”,積極推動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新一代的中國國家領導人在這方面的行動事例,體現在中國在2001年“多哈發展回合”談判啟動前后最近這七、八年來,在WTO內外圍繞著南北矛盾與南北合作而積極參與的國際實踐之中。眾所周知,由于中國等發展中大國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影響的逐步提高,在前文提到的WTO“多哈會議”、“坎昆會議”、“香港會議”的全過程中,中國與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等“BRICSM”成員曾多次通力協作,折沖樽俎,使得國際霸權與強權不能隨心所欲,操縱全局,從而為國際弱勢群體爭得較大的發言權。

4.新一代的中國國家領導人在2007年10月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地提出了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并且正在進一步把鄧小平理論及其全球戰略思維與新形勢下的新實踐,密切地結合起來,積極地有所作為,使鄧小平理論及其全球戰略思維,在新形勢下“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上升到更高層次。

在這方面,有兩大最新的實踐事例特別值得注意并且發人深思:

事例之一:在“南南聯合自強”和“南北對話”的歷史途程中,近幾年來出現的一種新的力量組合和新的對話方式,開始漸露頭角,舉世矚目:由最發達強國組成的“七國集團”或“八國集團”的首腦與若干主要發展中國家的領導人定期會晤,開展南北對話,磋商“天下大事”,共謀解決全球性熱點難題。此種對話方式已實行數次,其最近一次就是2008年7月在日本舉行的八國集團首腦與中國、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5個主要發展中國家領導人的對話會議。

會議期間,中國領導人胡錦濤針對這種“南南聯合自強”和“南北對話”的新形式作了精辟的分析。他指出:當今世界正處在大變革大調整之中。近年來,發展中國家整體力量上升、團結合作加強,在國際事務中的影響和作用日益增長。中國、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五國都是重要的發展中國家,人口占世界的42%,國內生產總值占世界的12%。加強五國的協調合作,不僅有利于各自國家發展,也有利于加強“南南合作”、推動“南北對話”、推進人類和平與發展的崇高事業。過去的一年里,五國初步建立起多個層面的協調機制,圍繞同八國集團舉行對話會議密切溝通、加強協調,取得了積極成果。應該以此為基礎,繼續作出努力。當前,五國已成為世界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世界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量,應該就世界經濟增長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溝通和協調,開展互惠互利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共同應對不利因素,保持經濟較快發展的勢頭和活力,繼續為世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胡錦濤主席強調:“南南合作是發展中國家取長補短、實現共同發展的重要途徑。我們應該為促進南南合作作出積極貢獻、起到表率作用。一方面,我們應該共同促進多邊主義和國際關系民主化,增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事務中的參與權和決策權,為發展中國家發展爭取有利外部環境。另一方面,我們應該積極推動國際經濟、金融、貿易、發展體系改革,維護發展中國家正當權益,提高發展中國家應對各種風險和挑戰的能力,促進世界經濟均衡、協調、可持續發展?!?/p>

胡錦濤主席的這些分析,言簡意賅,既總結了“南南聯合自強”的過去,又展望了“南南聯合自強”的未來,還著重強調了上述五個主要發展中國家所承擔的全球性歷史任務及其在“南南聯合自強”中應當發揮的表率作用和中流砥柱作用。這些精辟分析,引起了全球公眾的共同關注,對于中國今后在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歷史進程中的自我戰略定位,尤其具有啟迪意義和指導意義。

事例之二:在2008年11月“華盛頓峰會”的南北對話中,上述積極地有所作為的表率作用和中流砥柱作用,再一次獲得實踐的驗證:當前,全球正在經歷著嚴重的國際金融危機。其波及范圍之廣、影響程度之深、沖擊強度之大,為上個世紀30年代以

來所罕見。全球的主要發達國家和主要發展中國家的首腦于2008年11月中旬在美國華盛頓舉行20國峰會,共商應對之策。

包括中國、巴西、阿根廷、印度、印尼、墨西哥、南非在內的主要發展中國家,聚首華盛頓,旗幟鮮明地提出:國際社會應該認真總結這場世界性金融危機的教訓,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國際金融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方向,應該堅持全面性、均衡性、漸進性、實效性的原則。其中的全面性,就是要總體設計,全面改革和完善有關的國際金融體系、貨幣體系、金融組織、國際金融規則和程序。均衡性,就是要統籌兼顧,平衡體現各方利益,形成各方更廣泛有效參與的決策和管理機制,尤其要體現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利益。同時,特別強調:應該推動國際金融組織改革,改革國際金融組織決策層產生機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

此種旗幟鮮明的主張,由來已久,但此時在全球經歷著嚴重的世界性金融危機之際,重新提出,可謂意義非凡,舉世矚目翹首,抱有強烈的期待和具有強大的張力,不妨說,這是針對現有的國際金融組織機制(“布雷頓森林體系”,Bretton Woodssystem)及其中體現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再次吹響了變革圖新的號角,發達強權國家實在難以再“一如既往”地置若罔聞。

2008年以上這些最新事態一再表明:

第一,“南南聯合自強”的戰略思想正在全球范圍內日益深入人心,成為國際弱勢群體力爭獲得和維護國際平權地位的主要手段之一;

第二,“南南聯合自強”的戰略目標,始終不渝地聚焦于力爭在全球性經貿大政問題上享有公平合理的發言權、參與權和決策權;

第三,“南南聯合自強”的根本宗旨,始終不渝地瞄準于推動國際經濟秩序逐步實行棄舊圖新的全面改革。

改變當代全球財富國際分配嚴重不公的現狀,逐步實現全球財富公平合理的國際再分配,實現全球經濟的共同繁榮。

總之,近幾年來國內外形勢的最新發展以及全球性南北談判的實踐,已經促使中國人更加全面、更加完整、更加準確地領會鄧小平關于“對外28字方針”的真諦??梢灶A期:今后中國勢必會更善于掌握“韜光養晦”與“有所作為”的革命辯證法既不不自量力,以“救世主”自居,空唱高調,爭“出風頭”,鋒芒畢露,樹敵過多,孤軍猛沖;也不在全球南北矛盾的大是大非上,曖昧含糊,一味模棱,消極回避,隨人俯仰,無所作為。相反,充滿智慧的中國人勢必會秉持科學的發展觀,總結新的實踐經驗,把鄧小平早在34年之前率先在聯大鄭重提出的前述倡議,在18年之前概括提出的“對外28字方針”,與今后在新形勢下的新實踐,密切地結合起來,積極地有所作為,使鄧小平理論及其全球戰略思維,“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上升到更高層次,指引中國人通過更有效的南南聯合,與其他主要發展中國家一起,共同成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積極推手和中流砥柱。

四、簡評針對當代國際經濟秩序和中國定位的幾種論說

1980年代以來,曾經風起云涌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表面上似乎日趨平寂。與此同時,國際法學界各種理論也層出不窮或花樣翻新,諸如“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論、“WTO憲政秩序”論、“經濟民族主義擾亂全球化秩序”論,等等。形形色色的“秩序”學說蜂起,“各領風騷”,影響不小。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理論問題上,這幾種理論互相交叉、滲透、呼應,各有新鮮見解或老調新談。它們雖然在相當程度上激發了新的有益思考,卻也造成了某些新的思想混亂。因此,作為當代的中國學人,似有必要借鑒魯迅名言,實行“拿來主義”和“消化主義”,吸收之前應先加以剖析,實行認真的比較和鑒別,以明取舍,切忌追趕新鮮時髦,囫圇吞棗。

(一)“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論初剖

“新自由主義”,顧名思議,是在亞當·斯密古典自由主義思想的基礎上“推陳出新”建立起來的一個新的理論體系,這種理論體系也稱為“華盛頓共識”,包含了一些有關全球經濟秩序方面的內容。1980年代,在撒切爾夫人和里根政府的大力推動下,新自由主義由一種經濟理論和學說嬗變為主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意識形態和主流價值觀,并在全世界范圍內廣泛傳播。

筆者認為,雖然“華盛頓共識”所提出的第1、2、3項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總體上看,它所提出的經濟政策是以新自由主義理論為基礎,片面強調和依賴市場的作用,鼓吹貿易自由化、投資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場化、國企私有化以及放松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制??梢哉f,宣揚全面自由化、市場化和私有化的新自由主義和“華盛頓共識”的本質是為國際壟斷資本在全球擴張服務的。

發達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經數百年來殖民主義的盤剝和積累,極其雄厚,其跨國公司,治理良好,而且全面占有技術和資金的絕對優勢。鼓吹讓遭受殖民主義長期盤剝而積貧積弱的發展中國家及其脆弱的民族產業,與發達國家及其跨國公司在國際市場上“自由競爭”,無異于鼓吹“以卵擊石”。這是個簡單的常識。要求一個先天不足、后天失調的弱女子,與一個訓練有素的彪形大漢拳擊手,在遵守同樣的搏擊規則下進行“自由”較量,其勝負結果之極不公平是可想而知、不言而喻的。按照這種表面上“平等”、“自由”的規則構建起來的“新自由主義”國際經濟關系和國際經濟秩序,實質上和實踐上必然是嚴重的不平等,必然是強國和霸國的自由擴張以及對弱小民族的自由宰割。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的說教及其實踐,實質上乃是殖民主義、資本主義、帝國主義“三位一體”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在當代的更新和翻版,充其量只不過是“新瓶裝舊酒”或“換湯不換藥”罷了。

另一方面,強權發達國家在鼓吹全球化和自由化方面存在著嚴重的雙重標準。例如,在國際貿易領域,強權發達國家一方面要求發展中國家降低各類非農產品的進口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積極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擴大“非農進入”(NAMA,Non-agricutural Market Access)的廣度和范圍;另一方面自己卻設置各種“綠色壁壘”,阻撓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自由進入其市場,同時對自己本來不具競爭優勢的產業(如農產品)提供高額補貼和國內資助,促進其自由地長驅直入國際市場。8年來“多哈發展回合”談判之所以步履維艱與僵局頻頻,其主要障礙和癥結,即在于此。又如,在國際投資領域,強權發達國家一方面要求發展中各國實行“準人自由”和“國民待遇”,便于其自由地長驅直入國際投資市場;另一方面,卻頻頻以“國家安全”為堂皇借口,阻撓略有實力的發展中國家投資收購或接管其國內企業。

新自由主義鼓吹國有企業私有化和弱化政府職能,則旨在削弱發展中國家管理自己經濟事務的權利,力圖使發展中國家在毫不設防的情況下聽任

國際壟斷資本通行無阻,為所欲為。有關資料和研究成果表明:1970年代以來,在新自由主義影響下,墨西哥、智利、阿根廷、烏拉圭、巴西等中北美和拉美國家先后都實行了對外開放的貿易自由化政策,加快進行國營企業私有化,減少甚至取消國家對價格、匯率、利率、租金、工資等的全面干預和控制,開放金融市場,放寬對外資的限制。然而,這些國家的新自由主義改革“試驗”并沒有帶來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就業充分、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社會穩定和諧等預期目標。相反,拉丁美洲的經濟增長速度與采取其他戰略的經濟體,特別是東亞迅速增長的新興工業化經濟體相比,顯得十分緩慢。自1980年至1996年,這些經濟體的年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始終超過7%。而拉丁美洲1980年代年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只有1.8%,1990年代為3.3%。更為嚴重的是,國有企業私有化,使一些國民經濟命脈產業歸入私人資本和外國資本私囊,聽憑它們掌控操縱,呼風喚雨,失業問題更為嚴重;收入分配不公問題日益突出,兩極分化和貧困化十分嚴重;民族企業陷入困境;國家職能遭到削弱,社會發展被嚴重忽視;金融自由化導致金融危機頻發。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9年的巴西貨幣危機和2001年的阿根廷債務危機等,都與金融自由化有關。

國際實踐反復證明,新自由主義從根本上說是代表國際壟斷資產階級利益的,其所標榜的自由化、市場化、私有化和全球化,歸根到底是為了將其他國家與民族納入到西方壟斷資本國際循環的鏈條之中。在這種為國際壟斷資本利益服務的新自由主義國際經濟秩序中,失去獨立自主發展權的發展中國家只能處于邊緣和依附地位,只能依靠發達國家的施舍而分得些許“殘羹冷飯”。

國際實踐反復證明,“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論所鼓吹的自由化,事實上只是迎合國際壟斷資本需求的自由化,而不是增進全世界人民福祉的萬應靈丹。

在中國,“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論不是沒有影響的。例如,有一種見解認為,當前,國際上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運動的高潮已過,并且不斷走下坡路,日漸式微衰落,現在業已陷入低潮。相形之下,國際上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卻日益勃興,且為發展中國家所“廣泛接受”。在此種宏觀環境下,就中國而言,既然中國實力不如人,而且又是“現存自由主義國際經濟體制的最大受益者之一”,“中國已經發現在這種公開的市場體制內運作能夠獲得巨大的經濟回報”,加以現在秉持“和諧世界”理念,正在實施“和平崛起”戰略,所以應當采取務實態度,“不再以推翻既存的國際經濟秩序為目標”,應當轉而接受并積極融入當代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當中。具體而言,中國應當積極轉變自己的角色,從昔日的體系外“革命者”轉變為現有新自由主義國際經濟秩序的“改良者”,乃至“維護者”和“建設者”。在積極融入新自由主義國際經濟秩序的同時,中國應當成為南北國家間的“橋梁”和“紐帶”,以及南北矛盾的“調停人”、“中間人”和“麻煩解決者”。

這種見解的政治與地理座標,可表示如下[圖3],俾便與上述[圖2]互相比較:

筆者認為,上述見解博采廣收了大量的西方信息,懷著為國獻策的善良愿望,也進行了努力創新的思考。這是應當充分肯定的。但是,它卻至少存在4個有待進一步深入思考的問題。

第一,這種“角色轉化論”和“融入論”模糊了中國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中對自身定位的應有選擇、科學選擇和一貫實踐,因而是有待商榷和未必可取的!相反,中國應當一如既往,仍然旗幟鮮明地反對國際經濟舊秩序,仍然為實現南北公平而積極推動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正如鄧小平所言:“中國永遠都站在第三世界一邊,中國永遠不稱霸,中國也永遠不當頭。但在國際問題上無所作為不可能,還是要有所作為。作什么?我看要積極推動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憋@而易見,在國際經濟秩序的除舊布新問題上,我們應當立場堅定,是非分明,旗幟鮮明,積極推動,絕不能消極被動,敷衍應付,更不能含糊、曖昧、模棱、騎墻。

第二,這種“角色轉化論”和“融入論”似乎對當代“南南聯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未予應有的強調。中國永遠不稱霸,中國也永遠不當頭。故自始至終務必謙虛謹慎,戒驕戒躁,切忌恃強凌弱,盛氣凌人,過分張揚。與此同時,在面臨南北矛盾和國際經濟秩序除舊布新的大是大非問題時,卻自始至終務必旗幟鮮明,當仁不讓,責無旁貸,敢于和善于與具有一定實力的主要發展中國家,通BRICSM之類的“南南聯合”,共同為國際弱勢群體主持公道、追求正義、爭取和捍衛平等權益。

面對當今現有的顯失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不論何等西方權威美其名為“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或“WTO憲政秩序”,都不宜“照單全收”,“全盤遵辦”,而必須全面剖析:對于其中有利于國際弱勢群體發展的某些市場規則,應予支持和發揚;對于其中不利于、甚至有害于國際弱勢群體發展的某些市場規則,則應通過與全球主要發展中國家加強BRICSM之類的“南南聯合”,力爭加以重大革新,改弦更張,不斷地、自覺地、積極地推動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舊更替、除舊布新和破舊立新。這一奮斗目標當然不可能期待其實現于一兩年,三五年,十幾年,但是,這一光明正大、理直氣壯的奮斗目標,卻任何時候都無需諱言,不必隱瞞,更不能悄悄放棄。盡管在這個長征途程中坎坷崎嶇,潮起潮落,步履維艱,進展緩慢,但全球南北矛盾未緩,既然耳畔“濤聲依舊”,就應胸中信心滿滿!

第三,這種“角色轉化論”和“融入論”似乎高估了中國一國“單槍匹馬”溝通南北、奔走東西的力量與作用,而低估了前述BRICSM式“南南聯合”在南北對話中的群體實力與砥柱作用。

第四,這種“轉化論”和“融入論”似乎未能明確區分策略戰術的靈活性與戰略原則的堅定性、策略的階段性與戰略的連續性、低潮的間歇性與高潮復起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歷史證明:溯自1955年“萬隆會議”迄今,50多年以來,在當代國際社會中,在國際經濟秩序新舊更替的進程中,歷經多次潮起潮落,始終存在著相反的兩種力量、兩種理論、兩種走向:一種是加強“南南合作”的理論和實踐,積極推動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游戲規則”)的逐步全面更新,從而實現公平互利基礎上的“南北合作”和全球繁榮;另一種是花樣翻新,巧立美名,編造各種“理論”,力圖瓦解“南南合作”的堅定信心和不懈實踐,從而步步為營,維護少數經濟強權國家在國際經濟舊秩序和國際經濟現有“游戲規則”下的既得利益。這兩種力量、兩種理論、兩種走向之間的國際較量和角力,今后還將長期存在。國際經濟秩序破舊立新、新舊更替的歷程,依然任重而道遠。但“南南合作”、國際經濟秩序破舊立新的道路合乎時代需要,定會與時俱進,越走越寬!

(二)“WTO憲政秩序”論初剖

與“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論互相呼應,“WTO憲政秩序”論也是有關國際經濟秩序的一種較為流

行的建構設想。其最具權威的理論家是祖籍德國、曾經在GATT/WTO機構長期擔任要職的彼德斯曼教授(Ernst-Ulrich Petersmann)。他提出的“WTO憲政秩序”論,其核心是預先承諾提高和確保某些規范性價值準則,主張對一整套預先承諾的規范性價值準則賦予特別崇高的地位(privileging)。彼德斯曼教授認為,憲政體制(consfitutionalism,又譯“憲政理念”、“憲政主義”)已成為人類最重要的一種發明,用以保護公民平等權利和限制政府濫用權力。因為通過憲法設定一整套“預先承諾的規范”,可以克服人類理性不完美和眼光短淺所導致的未來風險?;谶@種憲政理念和思想,彼德斯曼教授主張,應當讓WTO的自由貿易規則發揮憲法功能,讓WTO各成員方通過預先承諾而自我約束,從而逐步將對外貿易法律和政策憲法化,最終達到保障貿易自由的目的。

與此同時,彼德斯曼教授認為“不可剝奪的核心人權具有憲法至上性”,而且從人權和憲政民主的角度看,各國國內政府和各種政府間組織(國內和國際規則)的民主合法性,源自人民的同意,以及尊重和保護不可剝奪的人權和“憲法性契約”,因此有必要將人權理念和規則引入WTO內。他主張,普遍承認的人權規則應作為WTO爭端解決機構解釋WTO規則的相關上下文加以適用,WTO法也應以與WTO各成員方的人權義務相符合的方式來解釋和適用。

彼德斯曼教授的“WTO憲政秩序”論要求WTO各成員方的對外貿易政策和法律逐步憲法化,以此方式抵制尋租的國內利益集團對“貿易自由”的侵蝕,要求將“貿易自由”當成一種基本的人權加以保護,最終達到保護人權和實現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目的。

從一般意義上講,上述主張自有其合理的一面。但“WTO憲政秩序”論沒有將貿易自由、人權保障放在“南北關系”和“內部矛盾”這一更寬廣、更根本的背景下加以探討,有意無意地對此全球性的關鍵問題保持沉默和回避,因此,其所提出的主張在實踐中不但無法真正地保護人權,反倒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間,讓國際強權者用以侵犯國際弱勢群體即眾多發展中國家的人權——平等的生存權、平等的發展權,從而在實踐上成為助強侵弱的新借口和助紂為虐的新工具。

具體說來,必須在其奪目的“憲政”光環和旗號下,認真剖析其陰影中的三大弊端:

第一,“WTO憲政秩序”論的先天性缺陷和致命性弱點在于:它忽略了當代WTO體制及其規則缺乏堅實的、真正的民主基礎。

200多年來各國“憲政”演進的歷史表明:盡管憲政的形式多種多樣,但無一例外,憲政必須源自民主,沒有民主就沒有憲政可言。沒有真正民主的選舉(不論是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人民群眾的議政代表以及由此而選定的執政團隊或領導人,豈能誕生什么憲政?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政必須是民主的親生兒女,憲政的血液和軀體中必須含有真正的、足夠的民主DNA;必須有正當、合法的《出生證》。否則,任何美其名的“憲政”的體制,都只能是憲政的異類,甚至可能是一種天生的怪胎或吞噬民主的妖魔,而絕不可能是人們心目中所崇敬的“憲政”之神。

說到民主,就不能不緊密地聯系到人口數量及其個人的平等的選舉權。當代任何一個憲政國家,就其最基本的體制而言,沒有一個不是按全國各地區人口數量的多寡和比例來推選議政代表和執政團隊,進行國家大事的決策和執行。反觀現行的WTO體制,如所周知,歷經“烏拉圭回合”8年談判而終于形成的當今WTO體制及其各種規則,其誕生過程就是相當不民主的。其“一國一票”和“協商一致”的決策機制貌似“平等、民主”,實則自始至終主要由寥寥幾個霸權、強權國家左右全局,操縱一切。作為國際弱勢群體的眾多發展中國家,在WTO體制形成的全過程中,其參與權與決策權往往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有真正平等的實施和發揮,到頭來,只剩下俯首在體現了霸權強權國家“集團意志”和“既定方針”的協議上簽字畫押。

誠然,在眾多發展中國家據理力爭下,其間也產生了某些對國際弱勢群體的“優惠待遇”協定或條款,諸如《農產品協定》中的有關優惠條款和其他多種協定中的“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等等,但事后都逐一顯露了它們的本色原形:不是虛情假意、口是心非的偽善承諾,就是畫餅充饑,有名無實的空頭支票。七、八年來“多哈回合談判”眾多發展中國家要求認真落實上述兩大類協議條款的正當要求,重重關卡,一路險阻,一再“碰壁”的經歷,就是最明顯的寫照。

更為重要的是:如所周知,眾多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占全球總人口的80%以上,但是,這些積貧積弱的數十億人口群體何曾在WTO體制中享有相應比例(80%)的發言權、參與權與決策權?從而,何能在WTO體制中為自身爭得應有的、平等的、公平的經濟權益?既然占全球人口總數4/5的弱勢群體在WTO體制中不享有實質的、真正平等的民主決策權利,還侈談什么全球范圍內的“WTO體制憲政化”?

國際經濟組織的此類“民主赤字”問題,一直以來為人們所關注和詬病。就連彼德斯曼教授自己也不得不引述當年聯合國前秘書長加利的批評:“國際社會的民主仍處在一個非常初級的階段”,承認民主缺失問題是國際法律體系最薄弱的環節。既然如此,在民主缺失這個最薄弱的環節未能克服之前,“WTO體制憲政化”的理想國就有如墻上畫餅,豈能充饑?

第二,就WTO體制的“司法”和“執法”過程而言,它雖然素來被稱贊為擺脫了“權力導向”(poweroriented),轉而實行“規則導向”(rule oriented),“規則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其所“司”之法和所“執”之法,在其“立法”過程中卻完完全全是“權力導向”(power oriented)之下的產物,帶著先天的不公胎記。雖說各個協定文本的談判一般需要各成員方協商一致通過,但其實都是各方綜合實力或明或暗博弈和較量的結果?!傲⒎ā边^程的“權力導向”實踐決定了WTO規則及其“司法”和“執法”過程只可能對強者更有利,而無法真正做到強弱之間實質性的公平。烏拉圭回合談判就是一個最好的注腳。中國加入WTO過程所不得不接受若干“不利條款”的實踐,至今讓國人耿耿于懷,也是一個具體的例證。

十幾年來,WTO的“司法”和“執法”實踐確實作了一些值得稱道的好事,但也確實出現過“財大者力大氣粗”、霸權或強權國家不受約束或規避制裁的弊端,實質上也體現了“規則導向”向“權力導向”的異化、轉化。其典型事例包括2000~2004年期間曾經轟動一時的針對《美國貿易法》“301條款”爭端案件和“201條款”爭端案件的裁斷和執行,也遭到國際正直人士的非議和抨擊。

第三,“WTO憲政秩序”論要求將貿易自由憲法化、最高化、絕對化的主張是不可取的。貿易自由作為一種經濟理念和經濟政策能否被當成是基本人權加以頌揚和維護,是令人生疑的。WTO憲政

化理論簡單地認為貿易自由必然地、普遍地對所有人有利,依此邏輯,就應當把貿易自由當成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其實,這既不符合歷史,也不符合現實。因為:

其一,從本質上講,不論是貿易保護還是貿易自由對一國及其國民而言并不存在永恒的利與不利。不論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歷程,還是從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經濟發展歷程來看,國家的經濟發展政策和外貿政策都是經歷一段從保護到開放的逐步開放過程。如果在本民族工業尚處于非常幼稚而不具競爭力的情況下,奉行完全開放和自由的經濟政策,那么該國的民族工業必然在跨國公司強大的競爭優勢面前紛紛倒閉,而這個國家也將注定無法走上獨立自主的經濟發展道路,只能淪為他國的經濟附庸。

其二,就當今而言,不分青紅皂白地將貿易自由憲法化、神圣化,它勢必成為實力雄厚的發達國家侵犯貧弱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工具;從而,它所保護的充其量只是僅占全球總人口20%的發達國家的人權,而非占全球總人口80%的發展中國家的人權。當今,發達國家的產業體系健全完善,其跨國公司更是富可敵國,掌握著絕對的資本和技術優勢,而且在許多產業領域保持著壟斷優勢。完全的、絕對的貿易自由化無疑給他們提供了一個“施展武功”、聚斂財富的絕佳平臺。反觀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至今仍然積貧積弱,尚無法解決溫飽問題,更談不上擁有健全的民族工業體系或有競爭力的民族產業。在這種情況下,完全開放、毫不設防的貿易自由,顯然無助于他們真正實現經濟發展,改善國內人權狀況,反而只會加速和加深他們被邊緣化。對發展中國家而言,落實國際社會對他們承諾的“發展權”才是促進其經濟發展,維護其國內人權的根本方法。而通過鼓吹絕對的貿易自由來“維護”發展中國家的人權,如果不是偽善,也是無知,有如“飽漢不知餓漢饑”!它可能是“仁者”的設想或“智者”的設計,但在實踐中卻無異于緣木求魚,無異于追尋海市蜃樓,而且類似于“社會庸醫”,胡亂開方,藥不對癥,誤人性命!

(三)“經濟民族主義擾亂全球化秩序”論初剖

如果說,“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論和“WTO憲政秩序”論的實質和效應在于以畫餅式的美好設計,力圖誘使國際弱勢群體離開原定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奮斗目標,那么,“經濟民族主義亂序”論的實質和效應則在于以莫須有的“罪名”,力圖迫使國際弱勢群體離開原定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奮斗目標。

在當代西方發達國家某些理論家、政治家的政治經濟詞匯中,“經濟民族主義”常被用作貶義詞,指的是發展中國家違反國際經濟全球一體化“時代潮流”,與經濟全球化“對著干”的一種思潮、政策?!敖洕褡逯髁x”被指責為把本民族的經濟利益放在至高無上的地位,具有民族狹隘自私、盲目排外、不顧全球經濟發展大局,甚至損人利己、以鄰為壑等等孤獨特性和不良表現,成為這一系列負面評價的同義語。簡言之,“經濟民族主義”已逐漸發展成為國際政治學和國際經濟學上常見的一種莫須有的“罪名”。

作為反彈,國際弱勢群體的學者們則針鋒相對,理直氣壯地提出了自己對“經濟民族主義”的應有詮釋和理解,試舉兩例:“經濟民族主義,英文稱作‘Economic Nationalism,是指一個國家獨立后,強調以經濟獨立為主要內容的民族主義?!薄昂沃^經濟民族主義7在我看來,經濟民族主義是一種價值觀念,是一種追求,它將本國經濟利益視為追求的首要目標,視為經濟政策的終極目的,期望提高本國在國際經濟體系中的地位。這樣一個價值觀念實在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也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動力。不能想象,一個個人沒有奮發圖強、力爭上游的精神追求,卻能夠掌握自己的命運,增強自己的能力,推進自己的事業;一個國家,如果沒有不甘落后、奮發圖強、力求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追求,卻能夠實現本國的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卻能夠有效提高本國在國際經濟體系中的地位,那也同樣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在經濟民族主義價值觀的驅動下,各個國家之間才能出現爭先恐后的競爭,進而推動整個人類社會的進步。只要國家是國際政治的基本單元,從政治到經濟的民族主義就是正當的,是一個群體維護自己權益的基本手段,數百年內我們不必指望這一點發生任何根本變化。對于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強調經濟民族主義尤其重要,只有這一點,才是激勵一個民族奮發向上、趕超發達國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動力?!?/p>

筆者認為,以上兩則詮釋,把“經濟民族主義”理解為全球各民族、特別是各弱小民族堅持在經濟上獨立自主,堅持國際經濟主權,這是基本正確的。它們基本上反映了當代國際政治經濟關系的現實;符合于和遵循了聯合國憲章及其一系列有關民族自決權、弱小民族國家主權問題的決議;也符合于和遵循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民族白決權、弱小民族國家主權問題的基本理論原則;歸根結底;這種詮釋體現了為當代國際社會弱勢群體仗義執言、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而奮斗的時代精神。茲試逐一簡析如下:

第一,“經濟民族主義”反映了當代國際政治經濟關系和南北矛盾的現實;無庸諱言,當代國際政治經濟關系中的主要矛盾,就是南北矛盾。北方世界強權發達國家借助于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的潮流,憑借自身的強大實力,打著“建立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自由貿易”的旗號,力圖沖破南方世界即全球弱小民族國家的主權藩籬,長驅直入其境內,攫取最大和更大的經濟利益。作為自衛性的反彈和反擊,全球弱小民族國家當然必須強調掌握和運用自己手中僅存的民族經濟主權,依法據理,捍衛本民族借以生存和發展的經濟命脈和經濟權益。

“作用愈大,反作用也愈大,兩者等值反向?!笨磥?,牛頓發現的關于自然界物體運動之第三定律,在人類社會領域也是“適用”的、合理的、正當的。來自全球弱勢群體的“經濟民族主義”的強烈反彈,正是“牛頓力學第三定律”在當代社會南北矛盾中的一種“體現”。

第二,“經濟民族主義”符合于和遵循了聯合國憲章及其一系列有關民族自決權、民族主權問題的決議: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1條第2款作為聯合國的宗旨,提出了“發展國家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各國間的友好關系”。1955年第10屆大會第3委員會決定把“民族自決權”作為《聯合國人權公約》草案的第1條,明確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1960年聯大又通過了《關于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根據這項決議,民族自決權已確立為殖民地獨立的合法權利。在1970年第25屆大會通過的關于《國際法原則宣言》等若干決議中,再次確認了“民族自決權”。至此,在1960年代時尚持否定態度的西方各國,也終于明確承認自決權為所有民族的合法權利。

可見,當代某些西方理論家針對“經濟民族主義”的各種非難和抨擊,實質上就是對弱小民族國

家經濟主權的非難和否定。而這種非難和否定完全是違背聯合國憲章及其一系列決議的??磥?,當代這些非難者和抨擊者忘記了自己國家的先輩代表當年也曾在聯合國會場上舉手通過了這些莊嚴的憲章和決議。這類“政治健忘癥”實在令人難以諒解,遑論令人信服?

第三,“經濟民族主義”符合于和遵循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民族自決權、弱小民族主權問題的基本理論原則:在近現代歷史上,資產階級國際法學者視西方發達國家的主權問題如神物,論述不少;反之,視殖民地、半殖民地弱小民族國家主權問題如草芥,論證不多。即使有,也盡歪曲貶抑之能事。在帝國主義時代,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后這段期間,列寧把馬克思主義推進到列寧主義階段。在1895年恩格斯去世后約30年的長時期中,列寧反復多次論及殖民地、半殖民地弱小民族的自決權——弱小民族的國家主權問題,對于無產階級的國際法理論、特別是對當代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學說,作出了杰出的貢獻。列寧的這些論述,對于其后全球眾多弱小民族掙脫殖民枷鎖、爭取國家主權獨立,發揮了極大的啟蒙和動員作用,并且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當代眾多發展中國家(第三世界)用以抵御和抗擊強權國家欺凌的理論武器,當然也是當代“經濟民族主義”的主要思想淵源之一。換言之,當代“經濟民族主義”的思潮和政策,完全符合列寧當年所大力倡導和反復論證的弱小民族自決原則——弱小民族完全獨立自主的國家主權原則,而且正是在列寧上述理論原則指導下在當代“與時俱進”的最新實踐。

第四,“經濟民族主義”體現了為當代國際社會弱勢群體仗義執言、爭取和維護其平等權益、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而努力奮斗的時代精神。顯而易見,它正是1974年聯大一致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特別強調的“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另一種表述。它自始至終都是名正言順、理直氣壯的。為國際弱勢群體仗義執言的中外學人面臨來自西方強權國家的針對“經濟民族主義”的種種非難、抨擊,完全不必“自感理短”,“自慚形穢”,反而應當善于予以澄清,敢于予以反駁,敢于和善于堅持真理,“我行我素”,繼續朝著維護弱小民族國家平等權益、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正確目標,邁步向前。

五、幾點結論

(一)“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乃是全球數10億人口弱勢群體爭取國際經濟平權地位的共同奮斗目標和行動綱領。自1955年“萬隆會議”初步設定“南南聯合自強”戰略方針以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以來,歷經多次潮起潮落,不斷沖破明灘暗礁,50多年來,爭取和維護國際弱勢群體平等權益運動發展的總趨勢,是不斷地螺旋式上升的。對此,應當從長期戰略視角予以觀察和評估,決定相應的行止;不宜只從短期戰術角度考慮得失、取舍、行止。

(二)源自西方強權國家的“新自由主義經濟秩序”論或“WTO憲政秩序”論,它們雖有某些合理內核,可資借鑒,但整體而言,它們企圖取代“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論,從而可能是麻痹、瓦解國際弱勢群體斗志和信心的一種精神鴉片?!敖洕褡逯髁x亂序”論,同樣有其合理內核,可予兼聽,但整體而言,它企圖阻撓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不懈實踐,壓制國際弱勢群體的斗志和信心,從而可能是一種精神枷鎖。全球弱勢群體對此類含有精神鴉片或精神枷鎖毒素的理論,亟宜全面深入剖析,不宜貿然全盤接受。

(三)中國既是全球弱勢群體的一員,又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之一。中國積極參與和努力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應屬當仁不讓,責無旁貸。因此,對鄧小平同志倡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韜光養晦,有所作為”方針,應當作全面的、辯證的、完整的、準確的理解;應當秉持科學發展觀關于“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基本精神,加深理解,豐富實踐,認真總結。中國應當在“積極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總方向上,成為“南南聯合自強”的中流砥柱之一。

(四)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時代大潮流中,中國的自我戰略定位理應一如既往,繼續是旗幟鮮明的積極推動者之一,是現存國際經濟秩序的改革者之一。不宜只是現存國際經濟秩序的“改良者”、南北矛盾的“協調者”。簡言之,中國理應進一步發揚傳統的、具有獨特內涵的中華民族愛國主義,通過BRICSM類型的“南南聯合”群體,成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積極推手和中流砥柱之一。

責任編輯: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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