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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新命題

2009-05-22 09:22黃蓓蕾
汽車觀察 2009年5期
關鍵詞:責令罰款消費者

黃蓓蕾

一味以行政手段難以根本改變企業的“召回秀”,風險評估后的分級處理

——“退市”之威或許能起到震懾作用。

2004年由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雖然提出了“召回”概念,但一些觸犯條款的企業如不遵照實施,并沒有相應處罰?!皼]有政府強制力的干預,召回顯得避重就輕?!逼嚇I內著名車評人鐘師對《汽車觀察》記者說,有些企業把“召回”當成是一個做秀的舞臺,哪怕每次花費幾百萬元、幾千萬元,做得好,比一次危機公關所花的費用要省得多。

召回之路何去何從?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開《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并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召回再次進入消費者的視線。

“零召回”黑名單

“2008年一年的召回中,80%是被調查召回?!睒I內資深人士張炤虎爆出的這一數據表明,很多召回的企業都是收到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的調查函后,而采取補救措施。事實上,召回實施的4年中,截止2008年年底,我國雖然總計召回缺陷汽車184萬輛、召回次數達到155次,但沒有一例是責令召回。

對此,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主任鄭衛華表示,由于一些企業以保密為由拒絕調查,加上某些企業不按照召回程序對召回汽車維修及改進,使得目前我國汽車責令召回工作進退維谷。

今年3月27日,在2008年度汽車召回管理工作會議上,國家質監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有關專家透露了部分高投訴及零召回汽車企業的名單。

“零召回”上黑名單?這似乎讓人有些不可思議。

“按照傳統理解,沒有被召回的汽車品牌似乎是質量可靠的象征,其實這是一個極大的誤區,” 張炤虎對《汽車觀察》記者說,作為擁有兩萬個零部件的汽車,永遠不出故障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主動召回和提高免費保養里程等作法恰恰證明了企業的實力和責任。

在這次內部會議上還透露,2008年共有6家企業第一次從零召回走入召回的行列,但仍有30余家企業還掛著零召回的所謂“光彩招牌”。

“秘密召回”也成了汽車界很普遍的現象,某生產MPV的企業的火花塞出現問題,他并不是和國家質檢總局匯報,而是給出現問題的消費者打電話,希望息事寧人,用小規模的召回換取企業更大的利益。

對于消費者來說,汽車出現問題會走一個這樣的過程,先找4S店,如不解決就找廠家、消協,他們都不管找到媒體,報告的人多了,才反映到質監局。

“消費者更應重視‘高投訴,而非‘高召回?!睆垶莼⒄f,高召回相對應的是低投訴。

“風險評估”待完善

實際上,企業遮遮掩掩處理問題,會讓車主不了解事情的真相,加重其心理負擔,甚至對整車的質量也產生懷疑。

一汽大眾公關部部長拱興波表示,廠家召回汽車的核心問題看廠家是否負責任,是否把事件透明公開化。

與四年前的《規定》相比,《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中已經明確提出了“風險評估”的概念,但比起美國《聯邦法典》對汽車召回風險評估從幾千美元到上千萬美元不等,條文非常細,而我國的召回制度是“邊走邊完善、邊走邊發展”,在張炤虎來看,當汽車廠家拒絕或拖延“責令召回通告”時,不僅要依照《條例》中的規定對其進行一定數額的罰款,更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對違反責令召回的廠家采取禁止銷售或者限制上牌的手段,以確保廣大汽車消費者的利益?!斑@也為一些不負責任的企業退市做了鋪墊?!?/p>

四年來,對“缺陷產品”的概念,律師們都在尋求一個正解,這次《條例》中明確定義為“因設計、生產、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不合理危險的產品”。

不過,在律師們看來,這一定義仍顯得有點狹窄。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的陳麗杰律師曾經就接到多起汽車質量的投訴咨詢,“實際上到法庭的很少,主要是鑒定比較困難?!彼拥揭黄鸷颖备咚俟纺称放破嚶┯蛦栴},到底是油箱問題,還是車主維修不合格,質量鑒定部門難以下判斷,最終車主啞巴吃黃連。

處罰力度遭置疑

中國即將超過美國,成為最大的汽車消費國。但美國卻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召回制度的國家。相對來說,我們就滯后很多年。

20世紀60年代,美國國會制定了《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法律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公開發布汽車召回的信息,必須將情況通報給用戶和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免費修理。自《國家效能和機動車安全法》實施以來,該國已經實施了9000多項汽車召回,涉及幾百萬輛的機動車和車輛零部件。這召回的數量是中國10倍還不止。

和中國的行政召回不同,美國產品召回采用的是“自愿認證,強制召回”的形式,在美國,政府不對產品進行直接要求,而由企業自己提出標準,進行規范。產品投入市場前政府進行形式認證,產品投放市場后抽查產品的一致性。企業自身承擔全部的責任。一旦出現問題或發現隱患,政府有權要求企業進行召回。

中國還沒有一起政府強制召回的案例。鐘師認為,在征求意見中,主管部門應多聽社會和民間團體的意見,而不能過于遷就企業的意見。

從目前召回的幾種形式來看:賠償消費者損失、替換壞損的零部件和退貨。實施中,召回都是給車主替換相應的零部件。

除了“缺陷產品”概念的范圍太狹窄之外,業內人士認為處理的力度不夠也是一大弊病。按條例中的相關內容,“違反這些規定,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0萬——50萬元對于一家汽車企業可能就是一輛車的問題,這樣的處罰是不是就是拔根毛那么簡單?”消費者質疑。

對于這一處罰額度,鐘師看來也是太少了。他認為統一規定幾十萬元的罰款,很多情況下可能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因為大范圍召回產品給生產者造成的損失遠不止幾十萬元,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他們很可能寧愿繳納罰款而不積極召回缺陷產品,“罰款至少要比其賺取的利潤高才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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