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
在行政案件受理問題上,標準的多中心主義將導致選擇性司法,進而危及整個行政法律秩序的穩定?;诜ㄖ沃髁x的立場和目標,行政案件受理應堅持“法律標準”,即嚴格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法律規定應當受理的就受理,不應當受理的則不受理。在堅持“法律標準”受理行政案件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要正確理解行政案件受理問題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行政訴訟行為作為司法救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案件受理的理念、原則、制度、機制等方面與其他訴訟都有一致的地方,這是其一般性體現。行政訴訟的特殊性,最主要的表現就是通過設定“受理”這個門檻對裁判請求權進行適當地限制。第二,要全面認識行政案件受理的普適條件和特別條件。由于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案件受理的特別條件規定得并不明確,我們在受理工作中要注意重視對不同類型案件的受理條件的梳理、歸納、總結,據此指導案件受理工作,增強受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強釋明,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尤其是不合特殊條件的,要指導當事人做出適當的修改,使起訴更加規范;對于有些特別條件可能與實體審查條件很難分開的案件,應當先受理。第三,要注意區分行政案件受理的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第四,要準確把握受理標準種核心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摘自《法學》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