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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我國責任保險市場

2009-06-30 08:52龐郁華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09年18期
關鍵詞:法制環境保險市場責任保險

龐郁華

提要責任保險具有輔助社會管理、促進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責任保險的發展水平是衡量一國或地區財產保險發展、甚至是保險業發展的重要標志。本文以貴州為例,從實證研究的角度分析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責任保險;法制環境;保險市場

中圖分類號:F84文獻標識碼:A

一、貴州責任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環境不健全。責任險的發展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得以實現,特別是通過立法規范和推動實施,而我國責任險與其他國家相比發展程度不高,與法律先天不足有著直接的關系。我國現行法律中有四部法律規定了相關的強制責任保險:一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要強制實施油污染民事責任保險;二是《煤炭法》第44條規定要強制實施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三是《建筑法》第48條規定要強制實施危險作業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要強制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煤炭和建筑這些高危行業,《行業法》規定強制實施意外傷害保險,而現實中各地又出臺了許多規定要求強制實施雇主責任險。貴州地方性法規也只有2004年貴陽市人大頒布的《貴陽市中小學生意外傷害條例》中有要求所有學校為在校學生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的規定。但是,由于各部損害賠償法規都只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特殊規定,而《民事通則》本身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還沒有相關立法,這造成實際生活中許多損害責任認定不清,損害賠償難以落實到位。加之民事案件尤其容易受到利益集團的影響,行政干預司法的案件時有發生;與此同時,由于各地經濟狀況不同,同類案件也會出現不同的賠償結果,甚至同一地區的一審和二審法院之間因法官對法律認識不同,判決也有大相徑庭的現象出現。

(二)責任險投保比例低,社會管理功能缺失。在西方發達國家,責任保險費收入一般占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30%左右,其中美國高達45%以上。在我國這一比例為4%左右,而在貴州責任險所占的比例僅為2%左右。有數據顯示:2001~2003年,貴州全省四家財產保險公司共實現責任險保費收入6,677.28萬元,僅占3年財產險總保費的2.4%。貴州省城鎮單位在崗從業人員188萬人中只有不到7,000人享受雇主責任保險保障,占比僅為0.3%。2003年貴州省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僅13萬元,中介市場如律師責任險等則基本處于空白,使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處于缺失狀態。

(三)市場主體認識不到位,維權成本高。由于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人們認知程度較低,特別是責任保險,了解的人更少。2008年筆者在貴州貴陽市隨機對58名企業員工進行調查,其中了解責任保險的只占被調查對象的5%;還有62%的被調查對象因為認為出事故自己有責任,有24%的被調查對象認為單位沒有賠償責任而不要求賠償。同時,14%的被調查對象直接是因為要求賠償的難度大而放棄要求賠償;62%的被調查對象因為損失小而放棄賠償,這說明索賠程序復雜或索賠的成本高,阻礙了人們對責任保險的需求。

(四)保險公司經營難度大,產品及服務有缺陷。在現有的購買者市場上,由于基本上都是統保性質,保險公司為達到規模效應,不惜以降低費率、調劑使用保額、提高手續費等手段爭取保費,使得保險公司之間競爭白熱化,導致近年來該險種的利潤直線下降。以貴州人保為例,2005年賠款金額957萬元,增速0.26%;2006年賠款1,641萬元,增速71.44%;截止2007年5月,賠款支出809萬元,未決賠款2,353萬元,該險種利潤率已接近0。

(五)企業逃避責任,減少成本支出。在責任保險發展中,社會法律環境以及公眾對企業沒有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使得在當前安全生產領域的一個突出矛盾,是私營小企業事故頻發。貴州乃至全國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大部分發生在私營小企業。不少私營業主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漠,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不愿在安全保護上增加投入;個別業主以犧牲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來換取超額利潤。一旦發生重特大事故,由于企業規模小,家底薄,業主往往躲避逃匿,把搶險救災和事故善后推給地方政府承擔。這樣就使公共災害事故多由政府獨家承擔,導致處理成本過高,財政負擔過重,風險過于集中,形成“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狀況。

二、加快發展我國責任保險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并切實加以貫徹落實。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的健康發展奠定了較好的制度保證。但是,民事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特別是有關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缺乏力度。建議監管部門和有關政府部門,在各種法律的研究制定當中,充分考慮這些問題,為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國家立法機關和有關政府部門應盡快對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予以細化,建立和完善民事責任賠償機制,尤其應建立健全保護民事責任受害方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界定、加大責任方的侵權過失成本、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為責任險的發展奠定基礎;還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法律法規得以有效貫徹落實,對有困難的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更好地維護當事人權益,以推動責任保險業務發展。加快建立和健全各項法律和法規,還要明確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各執法部門及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實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借助各種輿論工具,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重點是宣傳民事侵權責任的依法處理和責任保險的作用,提高國民的法治意識和保險意識,使人們充分意識到責任保險的重要性,提高責任保險的社會影響力。

(二)加大責任保險的宣傳,擴大責任保險的影響,實現責任保險的社會功能。責任保險之所以發展緩慢,很重要的是社會認知程度低,參保意識差。要使責任保險這種積極的風險管理手段滲透到社會生活中,需要一個宣傳和引導的過程。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因此,這些機構應將責任保險知識的普及作為保險行業的一項長期工程來抓。通過對責任保險宣傳進行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創新形式,來擴大責任保險宣傳的覆蓋面,不斷提高企業及個人的保險意識。策劃好媒體上的廣告式宣傳、大型保險主體式活動宣傳、體育賽事或演唱會等業務承保式宣傳、巨災保險賠付新聞發布會式宣傳以及我們營銷人員走戶串門式銷售、可散發或領取保險知識小冊子等。要立足以最小成本達到最廣泛的人群獲知責任保險,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維權意識,特別是要全面提高公眾對責任保險功能和作用的認識,努力培育適合責任保險發展的社會大環境。

(三)引導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提高專業技術含量。責任保險市場風險比較大,保險公司必須加強風險管理。在日本,保險公司都是通過風險管理子公司去做風險管理工作,他們會針對不同的客戶、不同產品的不同特性提出風險問題并提供確切建議。我國也可以參照這種做法。

保險監管部門也可以統一協調責任險的風險分散,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這樣,不但可以鼓勵建立行業責任險共保體,提高責任險的整體承保能力;而且可以加大再保險公司對責任險的參與程度,拓寬責任險的分保渠道;政府還可以考慮加大對保險公司發展責任險的財政補貼,分散保險公司的部分風險和經營壓力,提高保險公司經營責任險的積極性。對于新推出的責任險種,由于費率制定比較困難,可以參考類似產品中有相同風險的數據,也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保險公司可以將免賠額提高,免除責任訂得多些。

同時,保險公司要加強電子信息數據管理,通過對承保、理賠方面分險種、分階段的歷史數據采集、分析,為進一步完善核保核賠體系提供數據支持,為科學準確制訂營銷方案提供依據。堅持一手抓發展,一手抓管理,控制經營風險。新的責任險開辦時間比較短,控制風險的經驗不足。因此,保險公司在強調拓展業務的同時,要強化管理,科學控制風險對運行一個或兩個承保周期后被認定為質量較差的業務,進行改良或停辦。公司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團結協作促進業務的健康發展。各保險公司還應加強信息的采集,及時了解本地其他公司和外埠地區責任險業務發展的方向及特點,同時加強各保險公司之間的責任險信息流通,及時推廣成功經驗。整合客戶需求,強化對公司核心客戶的服務。責任險對大多數客戶來說,仍是陌生業務,因此為客戶分析風險的同時,應針對其風險狀況,提供菜單式保險建議書。

(四)加大責任保險創新力度。打造責任險的品牌險種是在責任險市場上競爭取勝的關鍵。各保險公司要整合產品優勢,以創新險種為動力源,積極探索新的業務領域,實施營銷組合策略;積極開辟新的業務渠道,應對競爭挑戰。通過險種組合、包裝,推出適合營銷展業,具有優勢的保險產品,并應結合形勢,采取措施應對各種法規政策對各險種業務的影響。如新《物業管理條例》的頒布,對物業責任保險會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故應加大物業管理責任保險業務的推廣工作。各保險公司還要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分類別、分步驟開發責任保險產品。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公眾對保險認識程度的差別等原因,決定了責任保險的開發不可能完全統一,所以保險公司必須根據不同的客戶,有針對性地開發各類責任險產品。比如,開發產品責任保險,可以從出口產品的公司入手;開發公眾責任保險,可以從涉外公司入手;開發雇主責任保險,可以從外資、合資公司入手;開發職業責任保險,可以從對外交往比較多、了解國際慣例的職業入手。原因是這些領域對責任保險的接受程度較高,推廣起來相對容易。

(五)推行部分責任保險強制保險制度。我國對待責任保險的態度與其他財產保險一樣,堅持自愿原則,這是與我國《保險法》相吻合的。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如果依然在這一傳統的模式中運作,業主、經營管理者、公共活動組織者基于成本因素和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相關責任保險的情況十分普遍。一旦事故發生,自己承擔巨額賠付款不說,更主要的是對受損害人會造成權益維護的不及時、不到位。從這個角度講,責任保險的投保已經不單單是一個人、一個機構自身的事情,更是全社會的事情。所以,當自愿原則不但沒有達到利益維護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時,加以改變就毋庸置疑了。有必要對自由、權利進行限制,由國家公力介入,變責任保險自愿原則為強制原則,即實行強制責任保險。真正實現僅以投保人個人利益的小損失換回自己、他人乃至社會大權益的維護。

(作者單位:貴州商業高等??茖W校)

主要參考文獻:

[1]徐福金,李鐵軍.發展責任保險構建和諧社會.鞍山社會科學,2006.2.

[2]劉冬嬌,閻石.責任保險的社會功能及其實現.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1.

[3]王亞豐,劉穎.責任保險發展瓶頸與發展趨勢淺析.遼東學院學報,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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