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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學位論文發表狀態及發表權初探

2009-07-10 09:03陳淑云杜慰純
現代情報 2009年5期
關鍵詞:發表權學位論文研究生

陳淑云 杜慰純

〔摘 要〕針對我國研究生學位論文收藏機構合理利用必須確認“博碩士學位論文是否已經發表作品”的問題,從學位授予的相關規定、圖書情報檔案機構的利用、對學位論文的整理報道等方面論述分析得出:在相關的圖書館、情報機構、檔案館上架后,學位論文應該處于已發表狀態。鑒于學位論文作品的特殊性及我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條件的嚴格,建議博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人的發表權應受到限制。

〔關鍵詞〕研究生;學位論文;發表狀態;發表權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821(2009)05-0171-04

Analysis on the Published Status and the Right of

Publication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in ChinaChen Shuyun Du Weichun

(Library,Beihang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 of China,the works are published or not is the first judgment criterion on fair use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in collecting institutions.Published status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in collecting institutions was analyzed in three aspects,such as the relevant laws and law regulations about the awarding of the degree,the practical use in the relevant libraries,intelligence agencies and archives,the propaganda to them.The conclusion is arrived that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are made public while they are on the shelves in collecting institutions.An advice that the right of publication of them should be limited.

〔Keywords〕postgraduates;theses and dissertations;published status;right of publication

在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前提是已發表的作品。通過對競爭情一般的作品通過出版圖書或期刊、會議論文以及著作權人自己或授權他人通過網絡傳播等而使作品處于公眾可知狀態,從而行使發表權。而學位論文只是收藏在法定的幾家圖書情報機構、學位授予單位的圖書館、檔案館以及存在于作者贈送的少數個人手中,絕大多數沒有完整地出版。對已收藏在上述機構的學位論文是否是已發表的作品,我國的圖書、情報和法律屆人士意見不一致。

多數研究人員認為學位論文沒有發表,如曲博[1]認為“學位論文作者擁有發表權,學位論文在答辯、存放中也沒有公開,也就是說并未發表”。李雍雅[2]、陳傳夫[3]、陸志強[4]、張平[5]等多人在論述對學位論文的開發利用時,認為“學位論文一般不公開發表或出版”。黨躍臣等[6]認為“發表必須體現作者的主觀意愿,不能以行政手段強行發表作者的作品,作者有對發表作品的時間、地點、形式和通過方式的決定權”,并專門對其觀點進行了論述。

有些專家認為學位論文是已發表的作品,如王玉林[7]認為學位論文答辯后就應視為已發表的作品,學位申請者是通過答辯而不是出版發行的方式來行使學位論文發表權的。李紅梅[8]認為研究生將自己創作的作品作為學位論文呈交給學校,表明其同意學校公開該作品,這時研究生已經行使了自己學位論文的發表權。王萍等[9]認為將學位論文提交給圖書館利用是一種行使發表權的行為,館藏論文可推斷為已發表作品。即使認為學位論文是已發表的作品,但對發表的方式和在什么階段發表,看法不相同,而且只是提出觀點而沒有相關具體論述。

若認為已在收藏單位收藏上架的博碩士學位論文是未發表作品,而且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明確書面授權時,不論是以紙本學位論文還是以學位論文數據庫(包括書目文摘數據庫和全文數據庫)形式,都不能以合理使用為由向其讀者提供檢索、閱覽、復印服務,否則就有侵權嫌疑,而收藏機構不提供上述利用,又與學位辦要求收藏以便交流利用的初衷相違背,因此有必要討論學位論文是否是已發表的作品。

1 博碩士學位論文發表狀態分析

由于我國的著作權法對于發表并無明確定義,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推定發表可解釋為“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將作品公之于眾”。再依據《高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的法釋[2002]31號)第九條“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公之于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

因此,“博碩士學位論文是否是已發表作品”判斷的關鍵是博碩士學位論文是否已做到了‘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筆者擬對此問題從理論上、事實上以及我國學位論文的宣傳報道3個方面來分析。

1.1 學位授予的相關規定

1.1.1 學位論文是學位授予的重要依據

國內外的博士研究生以及絕大多數碩士研究生寫作學位論文、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是學生獲取學位證書的必經過程。

1981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對于碩士、博士學位的授予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秾W位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博碩士學位。因此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是體現其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載體,是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學位的憑證之一。

特別是申請博士學位,根據《學位條例》第十三條“對于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試,直接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對于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博士學位?!倍?,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學位條例實施辦法》)第九條還規定“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多數成員如認為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于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除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可向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提出建議,由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按本暫行辦法博士學位部分中有關規定辦理?!币虼?,在上述兩種特殊情況下,獲得博士學位可以不要求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學位論文是博士學位授予的惟一依據。

1.1.2 《學位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

《學位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博士學位的論文答辯一般應當公開舉行;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公開發表(保密專業除外)?!蓖瑫r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通過的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論文,應當交存學位授予單位圖書館1份;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還應當交存北京圖書館和有關的專業圖書館各1份”。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學位辦),針對博士研究生學位授予,在1984年的《關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搞好同行評議。應在答辯前將論文或詳細摘要印送有關單位及個人,或將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在全國性學術刊物上發表,認真聽取意見。應將同行評議的意見綜合整理,供答辯委員會參考”;對碩士、博士學位的同等學力人員,在1998年《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在“學位的申請與授予”部分都明確規定“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并且在第十五條也要求“學位授予單位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學位論文,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事實上,自1980年公布《學位條例》以來,為了充分發揮我國博士和碩士學位論文的作用,做好學位論文的保管和交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于1983年3月發出(83)學位辦字003號文、1984年4月20日發出(84)學位辦字011號文和1986年3次發文要求呈繳。除了將已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和摘要(每人各1份)寄北京圖書館采訪部外,還要將已通過的全部博士和碩士學位論文和摘要(每人各1份),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兩大類,分別寄國家科委科技情報研究所(現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情報研究所(現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供各單位查閱使用。

學位論文的創作是為了部分滿足獲得某一學位授予單位授予某一級別某一專業學位的要求,學位論文作品的憑證性導致它天生不同于圖書、會議論文、期刊論文、科技報告、專利和報紙文章等類型文字作品。因此,根據我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學位辦的相關文件,從理論上要求學位論文作為學位授予的憑證應該公開發表。

1.2 圖書情報檔案機構的利用

正是根據上述《學位條例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辦相關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紛紛制定了本單位的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等規定,要求除了一本學位論文原件存放授予單位的檔案館外,呈繳單位還往往增加了學位論文授予單位的相應系資料室、研究生院等單位。近幾年還要求可公開學位論文的電子版通過校園網提交給本校圖書館收檔,甚至向清華同方的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數據庫提供。

學位授予單位對本校的全部博碩士學位論文,一般都作為檔案和資料收藏在檔案館和圖書館,多數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論文通過圖書館提供本單位讀者以及其他進館人員查閱使用,有些授予單位檔案館依據我國檔案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提供學位論文利用,如東南大學檔案館[10]和浙江師范大學檔案館[11]等提供非密學位論文的利用。

學位授予單位的博碩士學位論文除了在本校利用外,理論上,國家圖書館有專門的學位論文文獻庫可查閱全部學位授予單位呈繳的沒有密級的博士論文,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可查閱自1984年后全部學位授予單位呈繳的沒有密級的自然科學類博碩士學位論文,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可查閱自1984年后全部學位授予單位呈繳的沒有密級的社會科學類博碩士學位論文。

因此,學位論文在學位授予單位圖書館、檔案館以及規定的收藏全國性博碩士學位論文單位內的查閱使用造成事實上的發表。

1.3 學位論文的整理報道

學位論文收藏單位除提供學位論文查閱使用外,為便于利用提高博碩士學位論文交流的廣度和深度,進行了我國學位論文的整理、報道與開發利用。全國范圍學位論文的收藏單位曾向社會發行編制的文摘,如北京圖書館編制的《中國博士學位論文提要》,中國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編的《中國學位論文通報》,中國社會科學院編的《中國社會科學學位論文提要:1990》。學位授予單位也編制文摘,如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編《中國科學院博士學位論文文摘》,清華大學研究生院編《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摘要匯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文萃》,包括1985-1999年授予的博士學位論文摘。

除收藏單位外,學位辦和教育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等學位授予管理機構也曾編制文摘,如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國家教委科技管理中心編制《中國博士科研成果通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組曾編制《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摘要:1999》。而且有些專業期刊也發表某一專業論文題錄,包括論文題目、日期、學生姓名和導師姓名等信息。

除了上述幾種有廣泛影響的印刷型的檢索工具外,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普及,還出現的電子型的檢索工具,代表性的有如下幾種:

全國范圍學位論文的收藏單位提供的檢索數據庫有: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對其1986年以來該所收藏的自然科學與技術科學領域的碩士、博士、博士后的書目信息,通過光盤和網絡形式發行,1997年8月免費面向社會開放,從2000年起,這些學位論文的文摘同時還可在國家科技圖書文獻中心網站上免費查詢。國家圖書館也在其網站上允許任何人檢索其收藏的博碩士學位論文書目庫[12],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收藏的所有學位論文目錄可以在網上檢索[13];而且各高校圖書館也對本單位的學位論文通過網上本校學位論文數據庫提供檢索,負責研究生培養的科研機構中國科學院也在其網站上允許任何人檢索其收藏的博碩士學位論文[14]。

影響較大的還有《CALIS高校學位論文數據庫》[15],是經國務院批準的我國高等教育“211工程”“九五”“十五”總體規劃中的中國高等教育文獻保障系統(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簡稱CALIS)子項目,對學位論文的宣傳報道更是全面深入,每年以全國重點高校為主的新畢業研究生學位論文數據源源不斷及時匯入,自2000年4月開始免費向進入“211工程”的100多所全國重點高校提供文摘書目檢索并鏈接館際互借服務。

因此,國家級學位授予管理機構、規定的學位論文收藏單位、學位授予單位和專業期刊通過紙本檢索工具和文摘數據庫等對我國的學位論文的宣傳報道,進一步使學位論文公之于眾。

2 結 論

綜上所述,目前已在收藏機構書架上的我國學位論文已做到了公之于眾,即收藏機構書架上的學位論文是已發表的作品。只是上述形式的公開不是文字作品常用的通過出版專著或發表在會議論文集、期刊上的方式,但也是發表作品的方式之一,即許可他人——圖書館、檔案館等機構公之于眾。

同時,筆者認為:博碩士學位論文是已發表作品是有階段限制的。我國《著作權法》實行自動保護原則,具有獨創性的博碩士學位論文完成后就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作者享有發表權。學位論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給某些特定的個人,如給導師、親友或向某些專家請教甚至給論文評閱人評閱以便提出改進意見,學位論文仍處于未發表狀態。即使是碩士畢業生或博士畢業生公開答辯完成后,學位論文也只是部分主要思想在答辯會上公布,但整個作品這種表達方式并不能被不特定的人看到,因此學位論文還處于未發表階段。然而評審答辯完成后用于存檔的學位論文最后定稿,如果作者和導師經過協商后沒有提出保密請求而在相關的圖書館、情報機構、檔案館上架后,這時學位論文就處于已發表狀態,即是已發表的作品了。該觀點可以得到佐證,如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圖書館使用授權書[16]上也這樣認為。

退一步講,如果認為目前機構收藏的學位論文是未發表作品和且像其它作品一樣賦予用于存檔的學位論文發表權,那么我們嚴格執行我國國家最高權利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相關法律:《學位條例》和《著作權法》,就會面臨如下兩個困境:

2.1 收藏機構、讀者對學位論文的利用是否是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對作品狀態限制嚴格了一些,依據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本同盟成員國法律得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復制上述作品,只要這種復制不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無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對于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并未一概限于“已發表的”。

由于歷史的客觀原因,我國的《學位條例》早在1981年1月1日起實施,《學位條例實施辦法》在1981年5月由國務院批準實施,而《著作權法》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晚了近整整10年。在《著作權法》實施前,學位授予單位一直執行前述發表及呈繳的規定,各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論文至少通過規定的3家收藏單位保管和供各單位查閱使用,得以在全國范圍內交流。即使在《著作權法》實施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由于普遍的法律意識淡薄,學位論文的利用并沒有取得相應的使用授權。如果認為上架后的學位論文還是未發表作品,那么收藏機構、讀者對學位論文的利用就不能認為是合理使用,難道學位論文的收藏機構和利用的讀者在《著作權法》公布后一直在侵權嗎?

2.2 《學位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能否實現關于博碩士學位論文呈繳的相關規定是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學位條例實施辦法》,但其效用等級低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通過的《著作權法》。如果按《著作權法》賦予用于學位授予存檔的博碩士學位論文作者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參照楊玉慧“只有9%的人選擇‘非常愿意,6%的人‘不愿意共享的”的“學位論文共享意愿”調查結果[17],那么很有可能某些獲得學位的研究生選擇學位論文既不通過網絡數據庫也不通過出版社進行出版;甚至如果不是學位授予單位要求提交論文后方可拿到學位證書這樣所謂的強制行政規定,甚至也不呈繳,來使其學位論文處于公眾不可知狀態。即使呈繳,如果只是在規定的機構收藏而且認為其未發表造成收藏機構難以在著作權法的框架下提供合理利用,在多數學位論文未獲得使用授權特別是公共收藏機構使用授權的情況下,其他科研人員如何參考借鑒?非學位授予單位的公眾和學術團體如何發現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國務院如何確認授予學位的單位保證了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那么《學位條例》關于上述規定的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就可能無法實現。

鑒于上述可能存在的困境,同時考慮到學位論文作為獲取學位的條件或重要憑證有檔案憑證屬性,在給予學位論文獲取學位憑證權利的同時,為了公平起見,筆者認為學位論文著作權人的發表權應受到限制。具體做法筆者贊同長春理工大學經法管理學院曲博[1]的提議,即學位辦在下次修訂《學位條例》時,加入非密級學位論文呈繳利用的規定,以特別法身份優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則,這樣才能既實現《學位條例》的具體規定,又能實現博碩士學位論文收藏單位在《著作權法》法框架下提供利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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