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權論

2014-04-04 11:44詹啟智
關鍵詞:發表權財產權著作權人

詹啟智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河南鄭州 450046)

一、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發表權

沈仁干等認為,發表權即“是否發表作品,以何種方式、在何時何地何種條件下發表作品,是作者的第一種權利?!保?]76我國學者對發表權的理解,大多以沈仁干等的認識為基礎,對其表述進行適當調整,多不出其右,形成了我國學者對發表權的通解[2-3]。

著作權法中的發表權,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現實問題。在實踐中有大量的作品發表涉及發表權的合法行使、侵權及侵權司法判定與處理問題。筆者認為,全面、準確解讀發表權,必須從完整的著作權法體系中去全面把握,僅靠對某個條款的解讀,會引起對發表權的誤讀。

第一,發表權是專屬于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在我國有部分學者認為,發表權專屬于著作權人,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如熊英認為,“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的文字表述‘發表權屬于作者’,但理論上一般認為,發表權就是作者決定是否將其創作的作品公之于眾、何時、何地以及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的權利”[4]。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可以商榷的。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9條、第11條,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9條的規定,即“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公之于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就是發表權在我國專屬于著作權人的專有權的基本法律依據。

第二,發表權是首要的著作人身權。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四大人身權中,發表權位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之首。這一地位決定了發表權的首要地位,它是其他人身權甚至復制權、發行權等財產權實現的首要條件和前提。沒有發表權的行使,就不會存在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復制權、發行權等財產權的行使與實現,也就根本不會存在各種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發生。發表權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一切行為的起點。

第三,發表權是著作權人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即發表的權利。結合《著作權法》第9條的規定和第10條第1款第1項規定,發表權包含了兩個方面兩個不同層次的決定權和決定權的實現。第一個層次的決定權包括公之于眾的決定權和不公之于眾的決定權兩個基本方面;第二個層次是在第一個基本方面的決定權之下著作權人決定何時公之于眾、何地公之于眾、何種方式公之于眾的決定權。在著作權人做出第二個層次的決定權之后,還有一個決定權是否實現與完成的問題(可稱為第三個層次)。除個別情況外,在出版管制、資本等方面的限制下,著作權人雖然可以單方面決定何時、何地、何種方式將作品公之于眾,但是能否將作品公之于眾往往并不是由著作權人單方面來決定的,還需要公之于眾的媒體的接受。如果雖有著作權人的決定但實際并沒有公之于眾,那么,發表權仍然歸著作權人專有。第一個層次的決定權,即是否公之于眾是在作品完成之時即可完全由著作權人做出的決定,具有完全的絕對的權利;第二個層次的決定權實際上也是發表權的行使,這種行使發表權的權利,也是絕對的,可以由著作權人獨立做出;第三個層次實際上就是發表權的實現,但是發表權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因此,發表權是由發表的決定、行使和實現三個環節構成的。發表權的決定、行使、實現除個別情況是同時完成的外,一般三個環節并不能同時完成。對著作權人來講,最為理想的狀態是一經決定發表,行使一次權利,就實現了發表權。但是,多數情況是一經決定發表,需要多次行使,才能實現。也有為數不少的情況是雖經著作權人多次行使但終未能實現發表權。所以,由于發表權實現的不確定性,使行使具有相對多次性;在多次行使但終未能實現發表權的情況下,還有可能使著作權人對是否發表重新做出決定,或者行使修改權對原作品修改后重新做出發表與否的決定。由此可見,發表權實現的不確定性,也是著作權法促進創新的內在機制和動力源泉。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就是對發表權實現的不確定性和行使多次性的法律體現和證據支持。不僅向報刊社投稿是這樣,圖書出版同樣存在實現的不確定性和行使的多次性問題,《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16條規定證明了這一點,其他類作品同樣存在這一基本問題。因此,實現的不確定性和行使的多次性在不同類作品著作權人發表中具有普遍性。同時,我國《著作權法》對發表權的實現同樣給予了充分的重視,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對發表權的實現稱為“已經發表”。如《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條款,都是以已經發表為合理使用的首要前提;再則,《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的法定許可也是以“已經發表”為前提條件;第32條報刊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規定也是以已經發表為前提的,不過這里使用的是“報刊刊登后”的表達方式。

第四,發表權是一種一次性窮竭的專有權。著作權人決定將作品公之于眾并完成了公之于眾的目的,則著作權人享有的發表權便一次性使用完畢。只要著作權人完成了公之于眾,就永遠處于公之于眾的狀態,不可能有二次公之于眾狀況的出現;二次或多次出版發行只是公之于眾范圍的擴大,不會改變已經公之于眾的性質。此后,無論他人如何使用該作品,都不構成對發表權的侵犯,但他人有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人其他著作權的侵犯。

第五,發表權是有一定限制的專有人身權。發表權的限制主要有:(1)發表權的行使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就表達了這一限制要求;(2)發表權有保護期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就分別對公民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保護期進行了規定。超過保護期的所有作品自動進入公有領域,無論何人發表該作品,均不再構成侵犯發表權。

第六,發表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無關,不具有財產權的屬性。孫國瑞等認為,“著作財產權包括發表權”,“發表是使用行為之一”。[5]28張革新等認為,“發表權首先應當是一項著作人身權……但發表權的行使又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最典型的如作品發表可獲得稿酬。因此,發表權又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跈嗬娜松韺傩院拓敭a屬性中,人身屬性是首要的,財產屬性是次要的?!保?]90筆者認為,這種觀點的不妥處在于:首先,混淆了發表權的實現與發表權實現條件的區別。這一點將在發表權的實現條件中進行較為詳細的論述。其次,將許可、轉讓著作財產權獲得的報酬與發表權的實現混為一談。因為,在一定條件下,許可、轉讓著作財產權是發表權實現的條件,在發表權實現過程中獲得報酬是許可、轉讓著作財產權而獲得的報酬,與發表權的實現無關。我們不能因為在一定條件下許可、轉讓著作財產權是發表權實現的條件,就當然認為發表權具有財產屬性。其三,混淆了發表與發表權的區別。

第七,發表權作為著作權人發表行為的決定權,不得許可與轉讓、繼承?!吨鳈喾ā返?0條第2款、第3款規定了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轉讓前款第5~17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第19條規定了著作權屬于公民或法人、其他組織的,公民死亡或法人、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本法第10條第1款第5~17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這些規定,排除了發表權的可許可、轉讓、繼承性。

綜上所述,發表權是專屬于著作權人的有限制的是否將作品公之于眾的人身決定權。這里,我們需要澄清發表權是選擇權這樣一種錯誤觀點。如霍進喜認為:“發表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對是否發表的選擇權……第二,對如何發表的選擇權?!保?]156張靜也認為:“發表權是著作權人對作品是否公開的選擇權?!保?]99這種觀點的根本錯誤在于違背著作權法“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的規定,誠然,在決定是否發表和如何發表的時候會有一個選擇過程,但這個選擇過程不屬于發表權的范疇。只有經過選擇做出決定,才是著作權法上的發表權的本質涵義和要求。

二、發表權的行使

發表權包括發表的決定、行使、實現,是一種絕對的權利,專屬于著作權人,且不得許可、轉讓、繼承。熊英認為,“發表權的人身性決定發表權專屬于作者并不可被轉移,即表明發表權只能由作者享有,但這并不意味著發表權不可以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因為發表權的‘專屬享有’與發表權的‘行使’具有不同的法律含義,認為‘發表權只能由作者行使’的觀點是混淆了發表權的享有與發表權的行使之間的區別?!保?]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發表權的享有與發表權的行使之間的區別是一個偽命題。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二者的區別的主要依據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第17條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边@是對上位法《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的補充。完整理解這一規定,不能離開上位法的規定。結合前引《著作權法》第2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基本結論:(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作者(合作作品為最后死亡的作者,下同)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也就是說,作品發表的決定、行使在作者有生之年是不可分割的,屬于作者專有。(2)作者死亡后,作者明確表示不發表的,任何人除收藏外不得通過其他使用方式使作品公之于眾即發表。(3)只有在作者生前未明確表示不發表的情況下,即在推定作者同意發表而未能發表的情況下,作者死亡后50年內即在發表權的保護期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應當說,這里的行使是代為行使,是為完成作者的遺愿而由繼承人、受遺贈人、原件所有人代為行使的特殊情況。因此,依此為據認為發表權的享有與行使是有區別的,是個偽命題,至少以偏概全是錯誤的。以此不能否認發表權享有與行使的不可分割性。

其次,至于作者的許可、依法推定許可問題,因與《著作權法》確立的發表權不可許可性、轉讓性、繼承性相矛盾也更是不能成立的。著作權人如何行使發表權,無需法律具體規定。著作權人行使發表權的形式、辦法、途徑多種多樣。在許多情況下,投稿、交稿等是著作權人行使發表權的最主要的形式或途徑。

最后,要對發表權通常不能單獨行使的觀點予以澄清。在學術界不少人有這種認識。如張革新認為,“發表權通常不能單獨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財產權的任何一種一起行使?!保?]91趙莉認為“發表權的特點是:與其他權利共同使用性,即通常發表權不能單獨使用,而是與出版、展示、表演等權利共同行使?!保?]這種觀點的不妥之處在于:首先,這種觀點混淆了發表權的行使與發表權的實現的不同環節的區別。其次,混淆了發表權的實現與發表權實現的條件的區別。不僅本文所論述的發表權的行使是可以單獨行使的,如投稿這種行使方式就是著作權人可以單獨行使的,而且,發表權的實現也是可以單獨進行的或實現的(這一點將在下面進行詳細論述),發表權的決定更是著作權人單獨完成的。在發表權的決定、行使、實現的各個環節都是可以單獨完成的。

三、發表權的實現即發表,但發表不等于發表權的實現

將發表權的實現作為發表權的一個獨立的環節,是本文首先明確提出來的。此前,雖然有不少人提出發表權的實現或實現發表權的概念,但并不是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環節來研究的,經常將發表權的行使和發表權的實現混淆在一起。宋貽珍就在《論發表權》一文中多次使用實現等概念,如“如果不行使發表權,其他任何人身權與財產權均無從實現”,“對于發表權而言,只要滿足了將作品公之于眾的條件……都應視為實現了發表權”[10]等。這種混淆的使用方法造成許多難以解釋的問題,只有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環節來研究,才能回答發表權中產生的各種問題。所以,將發表權的實現作為一個獨立的環節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發表是發表權實現的一種基本形式

前述發表權的兩個基本方面決定了發表權實現的兩種基本形式:發表和不發表。發表即作品公之于眾。作品公之于眾是著作權人作品發表權的最主要的基本實現形式。不發表即作品不公之于眾,是著作權人作品發表權行使的另一種實現形式,是發表權實現的一種特定形式或補充形式。在著作權人以不發表作為發表權實現的特定形式時,發表即成為侵犯發表權的行為(這是實踐中侵權的主要形式)。因此,發表和發表權的實現二者并不等同。我們這里僅探討發表這種實現形式。

發表和發表權是既有緊密聯系又有嚴格區別的,在我國理論界有人經?;煜l表與發表權的界限。首先,發表權與發表在時間上是先后繼起的。只有著作權人首先決定了作品是否發表即是否公之于眾,才會有作品的發表與否的問題。其次,發表權是一種權利,發表是一種行為或狀態。再次,發表是發表權行使的一個重要結果,發表權行使與發表是一種前因后果的關系。

這里有必要對發表即公之于眾進行簡要探討。前引《解釋》第9條對之已有明確規定。但鄭成思教授認為,公之于眾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公開[11]36。劉春田等認為,“所謂公之于眾,是指公開作品,使作品處于能為公眾所知的狀態?!保?2]55王遷認為,“所謂公之于眾,是指以出版發行、廣播、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和網絡傳播等方式披露作品并使作品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保?]101筆者認為,上述表述有待進一步完善。這里關鍵把握兩點:一是公,二是眾。前者即指公開,后者指與著作權人沒有特定關系的人。公之于眾應當指向與著作權人有特定關系以外的人公開。特定關系包括但不限于親屬、摯友、師生、鑒定、編輯、合同、侵權等特定關系。因此,筆者認為,作者向與著作權人有特定關系以外的人公開作品,就是發表,就是發表權的實現,或者就實現了發表權(實際已公開)。

2.發表權實現的相對條件

發表權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的基本原因在于發表通常需要具備或符合一定的條件。

首先,發表權的實現必須符合相對人的需要。發表權的實現是一種絕對的權利,但能否真正實現則不是絕對的。發表權行使的目的是發表,但發表卻涉及相對人,該相對人有接受發表的權利、拒絕或不發表的權利。所以,符合相對人(或社會、市場)的需要(包括質量要求)是發表權實現的首要條件。

其次,發表權的實現受作品市場規模的影響。發表權的實現通常需要借助于不同的媒體。除即興集會演講等少數情況外,發表權的實現都要借助不同的媒體,如報刊、出版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研討會等。這些媒體對不同作品的需求量是一定的,可供著作權人實現發表權的平臺、空間是有限的。這是作品的市場需求規模的限制。另一方面,還有作品的供給規模的限制。作品雖然都有獨創性,但作品之間還具有替代性。如果創作某類作品的人很多,同類作品的市場供給就可能超過需求,從而影響到發表權的實現。

再次,發表權的實現受時效性的影響。市場是不斷變化的。這個時期需要的作品,等一段時間就會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就造成發表權實現的更加不確定性。

最后,發表權的實現通常以許可、轉讓著作財產權為條件。如在報刊社實現發表權,則須許可其復制權、發行權、匯編權等。許可、轉讓著作財產權是發表權實現的條件。

但是,上述發表權的實現形式,特別是以許可、轉讓著作財產權為條件的發表權實現形式,是以傳統媒體和他人控制的網絡媒體和對媒體的狹義理解為前提的。如果我們將媒體的概念做出廣義的理解,或者在著作權人自己控制的媒體上,發表權的實現,通常就不會受相對人的需求、市場規模、時效性以及以許可、轉讓著作財產權為條件的限制和影響。如著作權人將自己創作的作品在室外墻上張貼,或者,將自己創作的論文在大街上宣讀等都是一種不違背著作權法要求的發表權實現形式。因此,發表權的實現條件是相對的,發表權的實現則是絕對的。著作權人如果不能以這樣的方式實現發表權,還可以以那樣的方式實現發表權。比如,即使在狹義的媒體上實現發表權,如果不能在全國權威報刊、一流核心期刊、最優秀的出版社等實現發表權,則完全有可能在全國普通報刊、非核心期刊、普通出版社等實現發表權。

在我國有一種觀點,如熊英認為:“發表權的行使與著作財產權有密切的關系,即著作財產權的實現必須以發表權的行使為基本前提,或者說發表權的行使總是與著作財產權的實現相伴隨,因為,作者或他人在行使發表權時,必須以某種具體的使用方式(展覽、表演、復制發行等)將作品公之于眾。所以,發表權與著作權中的各項經濟權利密切相關,與經濟權利截然分開的發表權是不存在的??梢哉f,著作權法中有多少種經濟權利,就有多少種行使發表權的方式?!保?]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除認同發表權不能單獨行使的觀點不妥外,同樣是值得商榷的。一是這種觀點混淆了發表權的行使與實現的區別。發表權的行使與財產權沒有直接關系,有直接關系的是發表權的實現。二是許可、轉讓著作財產權是發表權實現的條件,而不是著作財產權的實現以發表權的實現為基本前提,這里存在著本末倒置的矛盾。如果是這樣,在著作權中財產權就是第一位的權利,人身權就是第二位的權利。而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則將著作人身權作為第一位的權利,給予除發表權外無限期的永久保護,盡管發表權保護賦予了時間上限制,但發表權仍是第一位的權利。

3.發表權實現的認定

發表權不得許可、轉讓、繼承,我國《著作權法》第26條對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行使進行了限制,即使簽訂發表權合同,還會因違背發表權的不可許可性、轉讓性、繼承性而無效。這就會使作品的發表成為不可能的事情,但事實并非如此,著作權人發表權的行使一般采用條件成就推定原則。著作發表權的實現,推定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1)許可他人在相關媒體行使著作財產權的并切實發表,推定著作權人實現了發表權。(2)轉讓著作財產權的行為,推定著作權人實現了發表權。因為這種情況下,原著作權人向與其有特定關系以外的人公開了作品。(3)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推定著作權人實現了發表權。(4)著作權人明確不發表,推定著作權人實現了發表權。(5)在著作權法保護期內,依據《條例》第17條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而使作品發表的,推定著作權人實現了發表權。

四、我國《著作權法》對發表權與發表的使用、界定,為發表權包含三個基本環節提供了充分、直接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發表權和發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范疇?!吨鳈喾ā返?0條第1款第1項規定,是發表權之決定權的基本法律依據。此外,該法還在第21條三次使用發表權范疇??v觀該法規定,前者強調和賦予的是作者的權利,或者說是作者作品發表的權利。同時,該規定涵蓋了后者的法定內涵,發表即公之于眾。前者是著作權人的專屬人身權,不得許可與轉讓。后者是前者行使的結果,是作者自己或許可他人使用的結果。

我國《著作權法》對“發表”范疇的使用,比較復雜。著作權法中共有20次使用“發表”的范疇情況,其“是否發表”1次(第2條)的使用,體現了發表權的決定權;“已經發表”10次(第22條9次,第23條1次),體現了發表權的實現;“未發表”3次(第21條2次,第43條1次),體現了發表權的未實現狀態,從逆向體現了發表權的實現環節;“首次發表”2次(第21條),體現了發表權的實現;“……上發表”1次(第22條),體現了發表權的行使場合(行使權)與實現;“已發表”1次(第43條),體現了實現權的完成;單獨使用“發表”2次(第47條),體現了發表權的未行使、未實現。筆者曾通過對《著作權法》對“發表”范疇的不用使用情況的分析,得出四點認識和結論,進一步對《著作權法》進行研究,筆者發現《著作權法》使用“發表”和“出版”有時是在同一意義上使用的,但兩者意義又不完全相同的相關結論和最終結論——出版是發表的傳統的、狹義方式[13]等均支持了本文的發表權“三環節”論。

《著作權法》對“發表”范疇的不同意義的使用,或對“發表”與“出版”在同一意義上的使用,多是在發表權實現或已經實現、未實現的情況下使用的?!吨鳈喾ā返?條對發表權的限制,是將發表權作為著作權的一項權能規定了總體上的行使權限制。該限制除是發表權包括行使環節的直接法律依據外,《著作權法》對不同意義上發表的使用,也將發表權的行使環節包含其中。決定是發表權的前提,行使是發表權的中間環節,實現是發表權的最終環節。因此,發表權包括決定、行使、實現三個環節,發表是發表權的決定、行使、實現的統一,是發表權的最終結果。但最終結果不一定是權利人期待的結果。這就是發表權糾紛的根源。

五、侵犯發表權的基本形式

網絡媒體出現以前,侵犯發表權的案件較少發現,因侵犯發表權而引發訴訟的更為少見。這是因為,大多數人創作的作品都有實現精神權益和經濟權益的現實需要。決定、行使、實現發表權是著作權人的第一需要。侵犯發表權的案件,大多都是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的。

侵犯發表權的法院判例,2008年以前筆者僅發現一例,即單月英訴馬利清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14]。但在現實中侵犯發表權的事情倒不少見。發生在2008年至2009年期間的千名博士碩士狀告萬方公司的群體著作權糾紛案[15],是侵害發表權的判例集中突顯的時期。司法實踐中對發表權侵權的認定較為簡單,只要權利人的作品未發表,他人無論什么情況下使用并發表均構成對發表權的侵害。相關案例均是發生在發表權的決定階段的,但侵害發表權從理論上講不僅僅發生在決定階段。從理論上對侵犯發表權的各種基本形式進行概括,對防范侵害發表權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從理論上分析,侵犯發表權的情況,可以發生在發表權決定、行使、實現的各個環節。在發表權的決定階段,主要發生的侵犯發表權行為是著作權人決定不發表的作品被他人發表,侵犯發表權。如帶有個人隱私、公司商業秘密等內容的信件,被信件的持有人擅自決定、行使、實現發表等。在發表權的行使階段,侵犯發表權主要發生在許可使用權人未按照許可使用方式發表作品,侵犯發表權。如著作權人許可某全國一流核心期刊復制權、發行權、匯編權而發表作品,而該期刊社編輯人員擅自將該作品轉給一家二流或非核心期刊發表,就可能構成侵犯發表權?;蛘咧鳈嘣S可使用范圍是國內,但出版者在國外出版發行,擴大公之于眾的范圍,也可能構成侵犯發表權。在發表權的實現階段,侵犯發表權主要發生在被許可使用權人未按照許可的時間發表作品。如著作權人為某一特定事件而創作的作品,許可使用者須在該事件到來前出版發行該作品,但出版者沒有按照該時間要求出版該作品,侵犯發表權。如某著作權人為新中國成立50周年而創作的一部大型畫冊,但出版者沒有在新中國成立50周年之前出版該作品,而是在50周年過去10個月后才出版該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的明確規定和本文對發表權的三個環節侵犯發表權的概括,發表權的侵權應當表現為以下三種基本形式:(1)違背作者的意志強行發表其作品,主要發生在決定階段。(2)不經作者同意擅自發表作品,主要發生在行使階段。(3)未按照許可使用方式、時間、地點發表作品,主要發生在實現階段。趙莉等曾將侵犯發表權概括為前兩種“情況”即基本方式[9],未對第三種侵犯發表權的基本形式進行概括,其原因就在于沒有將發表權的實現作為一個獨立的環節來研究,使侵犯發表權的基本形式概括不完整。

六、防范侵犯發表權的主要措施

強化權利意識,尊重他人合法權利,是防范侵害發表權的根本措施。在研究與作品創作過程中,嚴格遵循學術規范,進行獨立表達,強化原創,是從總體上防范侵害發表權的學人道德規范和重要措施。此外,在實踐中防范侵害發表權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著作權人以外的持有著作權人的不是為發表而創作的各種作品的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不得通過各種使用方式使作品公之于眾。如他人信件、日記的持有人,為升學考試等而創作的各種作品,如高考作文等,他人機構內部的規章制度,有關機構制定的格式合同等持有人。對出版發行等國家的出版機構來講,出版包含這類作品的出版活動,嚴格審查相關作品的有效授權文件,是防范侵犯發表權的基本措施,應審慎出版發行包含非許可者創作的信件、考試類作文、管理規范匯編等出版物。

第二,出版發行單位可以采取不出版的方式,防范侵犯發表權。對不符合本期刊社質量要求的,不能出版該作品,或者在其他情況下均可以行使不出版權拒絕采用的辦法,防范侵權。不要擅自轉到他刊出版,真需要轉刊出版,事先需經過著作權人同意。

第三,按照著作權人許可的時間、地點、方式出版或使用作品。

七、結論

發表權作為著作權人的與財產權無直接聯系的絕對人身權,其實現表現為以發表為主要形式,以不發表為特定和補充形式。尊重著作權既要尊重著作權人發表的權利,更要尊重著作權人不發表的權利,兩者不可偏廢。從司法實踐上看,我們更應特別注意尊重不發表的權利,這甚至是侵害發表權的主要形式,防范侵害發表權的主要措施。

[1]沈仁干,鐘穎科.著作權法概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2]李明德.著作權法概論[M].沈陽:遼海出版社,2005.

[3]王 遷.知識產權法學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4]熊 英.論著作權中發表權的性質[J].科技與法律,2005(2).

[5]孫國瑞,等.知識產權法學[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6]張革新.現代著作權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7]霍進喜.論發表權[J].黑龍江教育學院學報,2002(6).

[8]張 靜.論發表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從一個著作權糾紛案談起[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6(4).

[9]趙 莉.試論對作者發表權的認定——從一起發表權的侵權糾紛案認定引起[J].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5).

[10]宋貽珍.論發表權[J].中山大學學報論叢,2003(6).

[11]張玉敏,許 濤.著作權法上的“公眾”概念及其網絡語境理解[J].中國版權,2007(1).

[12]劉春田.案說著作權法[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13]詹啟智.報刊社是否應當享有“首發權”[J].科技與出版,2011(5).

[14]單月英訴馬利清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海民初字第15467號)[EB/OL].[2013-11- 20].http://china.findlaw.cn/chanquan/chanquananli/zlfal/27250.html.

[15]千名碩博狀告萬方侵權 百余件官司終審維持原判[EB/OL].[2013 -11 -27].http://news.sohu.com/20081127/n260872371.shtml.

猜你喜歡
發表權財產權著作權人
著作權轉讓聲明
著作權轉讓聲明
論遺作發表權保護之完善
證券期貨行情信息保護的數據財產權視角初探
合作作品發表權的權屬及行使
發表權存廢之思辨
1949年以前商務印書館股東財產權分析
生產要素市場化與農民財產權制度
《著作權法》修改中有關發表權存廢的思考
著作權許可聲明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