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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體制機制問題才能治本

2009-07-31 01:54
董事會 2009年7期
關鍵詞:統計人員統計數據統計局

賀鏗,湖南臨湘人,著名統計教育家與經濟計量學家,中國經濟計量學開拓者。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中國統計教育學會會長,中國統計學會副會長,全國統計教材編審委員會主任,原國家統計局副局長,博士生導師,1992年起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在中國統計領域,賀鏗無疑是泰斗級人物。他是中國經濟計量學的開拓者,中國權威的統計學家,也是歷經實踐考驗的學者型官員。面對“數字出官,官出數字”導致的層出不窮的統計造假現象,賀鏗曾多次大聲疾呼,建議完善對干預統計的地方官員的懲處機制,建立獨立垂直的統計機構體系,通過多種手段保證統計系統的獨立性。

新《統計法》已歷經3年多的征求意見、調研論證和反復修改,2008年底,《統計法》修訂草案在全國人大一審。賀鏗一直以來十分關注《統計法》的修訂工作,記者日前就《統計法》草案和其他統計問題專訪了這位統計學泰斗。采訪中,賀鏗始終認為,體制機制問題是統計數據失真的根源所在,解決體制機制問題才能治本。

統計經費納入政府預算有望進草案

記者:近來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經濟數據由于和一些能源消費數據差異較大而遭到多方質疑,您認為在統計法的架構中,什么組織原則才能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性?

賀鏗:統計數據要保證客觀性,統計工作必須有獨立性,要達不到這個獨立性,受地方政府鉗制,數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就很難講了。那就看地方領導的水平吧,水平差的話就會干擾統計數據,這是毫無疑問的。

我一直主張,統計機構應該從機制上保證獨立性和中立性,這樣才能保證統計數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記者:這次《統計法》修訂草案雖然明確規定了領導干部的“三個不得”,完善了統計機構及統計人員獨立調查、獨立報告、獨立監督的法律機制,但是在組織架構上還是沒有規定統計系統可以獨立于各級政府、完全垂直管理,這似乎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地方政府官員對統計數據的干預?

賀鏗:根據中國這樣一個現實情況,也只能說漸進吧。統計法是這樣一個情況,修改一次有所進步,再修改一次,再有所進步,只能這樣了。不過,據我所知,這一稿在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性上還是有了很大進步。對弄虛作假人員的處罰,聯合到了監察和組織部門來處理,威懾性更大一些。

記者:關于普查經費的保障問題,是您呼吁的重點之一,《統計法》修訂草案二審或者三審時有沒有可能納入經費保障問題?

賀鏗:統計所需要的經費,特別是普查經費,政府應該在預算里面加以落實,這次修改中多數委員提到過,這次修改中有可能納入草案。

經濟普查、農業普查、人口普查是國家統計中很重要的調查方式。但是每次普查經費都成了問題,主要是縣市一級的經費得不到保證,特別是貧困地方的縣的經費更難以保障。有的縣委書記講,我們不需要普查數字,為什么要出經費?有多少企業、多少人我很清楚,為什么要普查?縣里本身財政就困難,對方對于因統計增加的財政負擔很有意見。普查經費應由中央,最多再加上省,這兩級保證,不要再讓下面配套經費,因為配套起來非常困難,會形成苦樂不均的狀況。

地方政府干預統計現象很普遍

記者:現在地方政府干預統計的狀況如何?

賀鏗:由于沒有統計過,很難說現在的具體比例。不過,地方政府干預統計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

記者:有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目前我國統計隊伍呈現倒金字塔結構,基層統計隊伍出現嚴重弱化的現象,特別是鄉鎮一級統計人員配備參差不齊,統計學水平不夠;而且,統計的科學性還有待提高,統計指標設計難以全面準確反映情況。他們認為這些也是影響統計數據真實性的重要原因,您認為呢?

賀鏗:關于基層統計力量不夠,有這種情況?;鶎咏y計人員難以保證,統計水平就得不到保證。比如鄉一級,農業相關統計都要靠這一級來統計,但是某些地方連一個專職的統計人員都得不到保證?!督y計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專職或者兼職統計員。長期以來大多數鄉連兼職的都沒有,這無法保證該層面統計數據的準確性。這個問題應該得到重視。應將“或者兼職”幾個字刪掉。

不過,應該說統計隊伍的整體素質上問題不是很大。根本的還是體制機制問題,就是說現有體制機制不能保證統計工作的獨立性和中立性。至于基層力量不夠,其實也好辦,政府加經費即可。

技術上也不是問題,統計人員,至少省級以上統計機構人員在業務上還是可以的,政治素質也是沒有問題的,從整個統計隊伍看,技術不是主要問題,還是體制機制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才是治本之策。

記者:現在除了統計局,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等設立統計部門的情況比較多,這與統計局的工作如何協調?

賀鏗:對于每個部門像過去那樣都設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我不贊成。至于基層的具體工作,比如普查登記、抽樣調查的入戶等,如果有需要可以臨時雇用一些人或者民間機構去做,國外也是這么做的。不可能所有統計的繁瑣基層工作都由專門的統計隊伍去做,那得需要多少人?

“真實性”原則應納入《統計法》

記者:《統計法》修改案第一條有“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一致性和完整性”這樣的原則性表述,有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應該納入“真實性”,您認為呢?

賀鏗:真實性應該納入,所謂準確性沒有必要在立法里面強調,而真實性卻有必要在法律里面解決。法律是規范人的行為的,不是去規范技術的,準確性是一個技術問題,比如,什么樣的調查方法,如何搜集、匯總數據等,法律沒有必要規范。統計數據和科學數據不大一樣。真實性很重要,真實不真實是一個人的行為問題,首先就要保證真實。法律就是要規范人的行為,所以一定要強調真實性。

記者:近期不斷有統計局數據與其他部門數據“打架”的事情發生,您如何看待這種情況?

賀鏗:這種情況有過,比如,金融統計數據與統計局數據就有過矛盾。作為金融領域內的專業統計數據,統計局可以依照央行等部門的數據。但是對于類似于物價之類在統計局范圍內的數據,其他部門調查的科學性暫且不說,調查的范圍絕對不能和統計局比較,統計局的技術已可以與先進統計國家并肩了,法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這些統計技術先進的國家的統計局長我都接觸過,我們有些統計技術他們都做不到。所以,其他部門如在做統計局擅長范圍內的數據,不能和統計局公布的東西相打架。

記者:有委員認為,統計法有一個職能應該加強,就是對數據進行分析并提出綜合性建議,建立一支龐大的統計調查隊伍,獲得的數據往往是公布了,工作就完成了,這樣不行,應該利用他們掌握的數據,提出供中央和地方決策使用的、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切實指導作用的意見建議,如果把前瞻性、預警性分析的任務交給統計部門決策就更主動。

賀鏗:統計數據是表明已經發生過的數據,通過已經發生過的數據對未來走勢怎么判斷那是數據使用者的水平問題。有些人拿過去的東西去判斷未來出現錯誤,就埋怨統計數據有錯。任何一個國家作預測,肯定是已經發生過的數據,今后怎么走,靠你的水平和經驗,不能讓統計局來給你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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