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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

2009-10-23 09:15李嘉曉
商業研究 2009年9期
關鍵詞:金融中心

摘要: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有其內在的客觀規律。國內各主要城市在建設金融中心過程中,只有充分認識并遵循這一規律,才能少走彎路,順利推進?;谶@一考慮,在對金融中心的概念和內涵進行一般理論闡述之后,著重歸納總結了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包括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基本模式、演進過程、基本條件和地理位置傾向。

關鍵詞: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內在規律

中圖分類號:F8302文獻標識碼:A

作者簡介:李嘉曉(1975-),男,山東龍口人,青島市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博士,研究方向:區域經濟與金融發展。

基金項目:青島市“雙百調研工程”2007年度資助課題,項目編號:2007-B-02。

從經濟體系空間結構看,由于自然資源分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分工在地域上具有明顯的非均衡性,尤其是地域遼闊的大國,其經濟運行和發展往往呈現出較強的區域性特點。作為國民經濟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金融系統,也必然會呈現出明顯的區域性。在金融發展過程中,金融資源及由其驅動的各要素向經濟中心城市聚集,促其功能升級發展成為金融中心。反過來,金融中心能夠對金融活動產生積極的組織作用,實現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進而通過金融核心作用的發揮促進經濟增長,形成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共生互長的良性循環。

近年來,伴隨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各地政府對金融業和金融中心在促進經濟持續增長方面的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認識,許多城市都提出了建設金融中心的目標,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掙建金融中心的熱潮。但由于對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認識不足,目前國內城市掙建金融中心所形成的競爭態勢是一種無序競爭,引發了許多問題,既影響了金融中心的建設速度和發展質量,又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因此,有必要就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進行分析,為國內城市建設金融中心提供借鑒和指導。

一、金融中心的一般理論闡析

(一)金融中心的概念界定

國內外不同學者對金融中心的定義不同。美國金融學家Kinderberg(1974年)從金融中心的功能角度給出的定義是:金融中心聚集著銀行、證券發行者和交易商,是承擔資金交易中介和跨地區價值貯藏功能的中心區。它不僅對個人和企業的儲蓄及投資進行跨時結算,將資金從儲蓄者手中轉移到投資者手中,還會影響不同地區間的資金交付和轉移。我國臺灣學者李芝蘭指出:所謂金融中心,系指全球許多國際金融機構借款者及投資者聚集并進行國際資金借貸的城市或地區。很明顯,她所給的定義強調了金融中心的國際金融交易集中地的特點,但這一定義顯然不適用于某一國的全國金融中心和國內的地區金融中心。我國香港學者饒余慶(1997年)對金融中心的定義是:金融中心是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高度集中,各類金融市場能夠自由生存和發展,金融活動與交易較其他地方更有效率地進行的都市。我國內地學者劉文朝認為:金融組織、金融市場集中,在金融的籌集、分配、流動方面起著樞紐作用的中心城市稱為金融中心[1]。

借鑒前人研究成果,筆者認為,所謂金融中心,是指市場經濟相當發達的城市聚集了為數眾多的金融企業和金融機構及大量的資金,金融業高度發達,具有較強的資金吸引和輻射功能,成為資金融通和資金集散的樞紐,金融影響遍及某一地區、某一國度甚至全世界[2][3]。

(二)金融中心的內涵

從金融中心的定義可以看出,金融中心通常是以某一個經濟發達的中心城市為依托建立起來的金融影響面較大的融資樞紐,該城市的金融機構集中、金融市場發達、金融信息靈敏、金融設施先進、金融服務高效[4]。金融中心一般包含三層含義:金融產品交易和資金集散中心、金融產品定價中心和金融信息中心[5][6]。金融中心首先應該有大量資金在此集散,金融產品交易額巨大,這是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礎。一個金融中心的重要性,可以從它的資金流量來簡單判斷,但資金的進出不只是資金簡單的走賬,而必須存在金融產品的交易,通過交易聯接資金的一進一出,實現資金的再配置。有影響力的金融中心一般會產生對所在區域、國家甚至全球經濟和金融活動有重要影響的金融價格。金融中心是金融信息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地方。無論哪個金融中心,都匯集著大量的金融信息,包括資金流動所代表的個體供需要求,也包括以市場價格為代表的總體均衡水平等信息。

金融中心能夠驅使大量金融資本和由其驅動的各類生產要素集中于金融中心所在城市及周邊地區,極大地帶動該城市并輻射周邊地區經濟和金融的發展。所以,凡市場經濟有相當發展的國家和地區,無不努力把某一中心城市培育成金融中心。在一國范圍內,全國性金融中心可以不止一個,但數量不能太多,否則就無法形成規模經濟。在一個區域內,一般只有一個金融中心,但介于區域范圍的不同,有時也可以有不止一個金融中心,但是一國或區域范圍內金融中心過多也有不經濟的問題[7]。

根據金融中心影響力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國際金融中心、全國金融中心和區域金融中心三類,其影響力由大到小,作用范圍由廣至窄。根據金融業務輻射的范圍不同,國際金融中心又可以分為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和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前者的金融業務福射全球,目前只有倫敦和紐約是公認的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后者的金融業務輻射洲際地區,如東京、香港、巴黎、法蘭克福、新加坡等。全國金融中心是一國金融市場的樞紐,其交易活動覆蓋全國,與各個地區金融市場有經常性密切的業務往來,如我國的北京、上海。區域金融中心則是在國內一定區域發揮金融輻射作用的金融中心,這個區域可以是一國之內跨省或省內跨地區,目前我國許多城市所提出的金融中心建設,就是屬于這種類型。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

通過對目前公認的兩個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倫敦和紐約以及新加坡和香港兩個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歷程的考察,筆者認為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內在的客觀規律,對我國各城市金融中心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示價值。

(一)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基本模式

目前世界上現有的各類金融中心,無論是國際性金融中心、全國性金融中心還是區域性金融中心,其形成和發展都可以歸納為自然漸進模式和政府推進模式。

1.自然漸進模式

該模式也稱市場主導模式或經濟主導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取決于經濟的發展,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逐漸形成和發展的。隨著一國或地區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并且這種需求不斷增加,于是產生了各種金融機構,并不斷創造更多的金融產品,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金融市場不斷擴張,金融制度和法規也隨之完善。同時,該地區的經濟則借助于金融的發展,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反過來又對金融服務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良性促動,最終導致金融中心的形成。

這種模式下,經濟發展、金融體系發展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之間是一種互相促進的關系,見圖1。

以自然漸進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市場經濟長期自由發展的結果,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形成發展的,其形成和發展的源動力來自于經濟的發展,通常以所在城市發展成強大的經濟貿易中心作為前提和基礎的。這種模式下金融中心的形成需要相當長的發展時間,其發展過程充滿曲折性和不確定性,因此這種發展模式缺乏時間效率。自然漸進模式一般產生于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典型的如倫敦和紐約、法蘭克福、多倫多等,20世紀70年代之前產生的金融中心都屬于這種模式。

2.政府推進模式

該模式也稱政府主導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是在政府有意扶持下進行的。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尚未達到較高水平,其中心城市還沒有達到能夠自然形成金融中心的條件時,政府抓住國內外金融市場發展調整的某一契機,利用相應城市或地區在地理區位、資源稟賦和經濟環境等方面的某些優勢,在較短時間內通過政府部門的人為設計、強力支持,實行各種優惠政策,由政府主導、推動金融體系和經濟發展,在較短時間內實現超常規發展而形成了金融中心。超前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對經濟發展起到先導作用,為本地經濟創造了良好的金融環境,刺激了所在城市及當地甚至全國的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這種模式下,政府、經濟發展、金融體系發展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四者之間的關系,見圖2。

以政府推進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國家或地區有意而為的結果,經濟發展并不是主要動力,其形成和發展的主要動力來自于政府的政策推動。通過這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多產生于二戰后新興的工業化國家或地區,典型的如新加坡、巴拿馬、巴林等,20世紀70年代之后產生的金融中心大都屬于這種模式。在這些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處于起步階段、金融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面對全球經濟發展的競爭,亟需發展金融業以促進本國或地區經濟的跨越式發展。政府著眼于金融中心的建設以帶動經濟發展,是政府推進模式產生的根本原因。這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一國或地區有意識建設的結果,是突變式產生的,具有時間效率,對于相對落后的國家或地區在較短時間內發展和繁榮本國或地區的金融、經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兩種模式的比較

自然漸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與政府推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在發展動力、發展時間、政策取向上和作用發揮方面都有區別(見表1).

無論是自然漸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還是政府推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經濟發展是重要的基礎性力量,只不過經濟發展對于前者的重要性遠大于后者。同樣,兩種模式所發展的金融中心都需要政府的參與,只不過政府的積極作為對后者顯得尤為重要,但在兩者的后期發展過程中,都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參與,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和政府監管,如政府的支持政策和監管制度等對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演進過程

無論是通過哪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其演進的一般過程是:先是國內某個地區的地區性金融中心,影響范圍僅限于直接腹地;繼續發展成為部分地區的區域金融中心,影響范圍擴展到直接腹地之外的區域;然后發展成全國性金融中心,影響范圍擴大到整個國家或國家的絕大部分地區;繼續發展為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影響范圍跨越國界,到達鄰國和政治屬地;最后發展成全球性的國際金融中心,影響范圍為全世界。這一過程可以用圖3來形象地表現。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融中心都一步一步地經歷了上述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所有階段(目前只有倫敦和紐約經歷了所有階段),絕大多數金融中心只經歷了前兩個或前三個階段。

(三)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基本條件

一個城市能否成為金融中心,關鍵是要看其是否具備建立金融中心的一系列軟、硬條件,只有基本條件具備了,才有實現的可能。通過對倫敦、紐約、新加坡和香港等國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考察,可以看出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所離不開的主客觀條件可以分為兩大類:總體環境因素和金融因素,見圖4。

1.總體環境因素

一是優越的區位條件,主要指地理優勢和時區優勢。一個城市如果處在交通樞紐位置并且有廣闊的腹地和適宜的氣候,就具備了發展成金融中心的自然基礎。如果該城市處在合適的時區(能保證其金融市場在世界其他主要金融市場關閉后繼續交易)以及國際交通樞紐,那么它就具備進一步發展成國際金融中心的區位優勢。二是良好的基礎設施,主要指發達的交通通訊設施和城市建設。電訊、網絡等通訊設施和機場、鐵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設施的發達,有利于金融機構快捷地開展業務;城市完善的設施和合理的規劃,能降低金融機構的營運成本。三是穩定的政治環境,主要指社會的安定和政府的合理作為。政府要確保自身的廉潔高效,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政府應提供充分的優惠政策和得力的措施,吸引金融機構進駐,促進金融業發展。政府還應提供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環境,包括較完整與有力的法律制度,簡明、合理、高效及透明的監管體系。四是持續增長的經濟。經濟持續增長能夠促進本地經濟的繁榮,本地經濟的繁榮能夠保證腹地對金融中心形成巨大的資金需求和供給。同時,經濟的持續增長會產生對金融產品的巨額需求,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五是開放的經濟體系,主要是指經濟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高,生產要素和產品流動自由,外匯管制寬松,商務活動公平等。六是充裕的金融人才。一個城市要發展成為金融中心,在金融業務勞力供應上應具有良好的條件(包括質量、數量與價格)或有很好的開拓潛力(包括國外專業熟練勞力進入的可能性),同時還要有大量的高級金融人才。

2.金融因素

一是金融機構云集,主要指數量眾多的多元化金融機構的存在。多元化金融機構的存在既指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多,擁有各類銀行、保險、證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還指金融機構來源廣泛,不僅有國內金融機構還有國外金融機構。多元化的金融機構能夠促進競爭和金融創新,改進服務,提高效率,充分發揮金融中心的集聚效應。同時,金融機構云集可以擴大金融行業的規模,產生外部經濟,為金融機構實現利益最大化創造條件[8]。二是完善的規?;慕鹑谑袌?主要指金融市場體系完善(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票據市場、期貨市場、黃金市場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等),交易量大,交易價格對其他地區的金融市場有影響等。三是健全的金融法規,主要指涉及金融交易、監管、司法以及信息流通的規范體系得到確立,金融管理制度和法規完備,能夠保障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有序發展和商業金融活動的正常進行。四是高效的金融監管,主要指系統、嚴明、高效、完備并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制度和體系得以建立,能夠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五是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程度高,主要指金融中心所在城市或國家采取開放式發展戰略,政府對經濟和金融的干預適度,金融交易自由、資本進出自由,對金融市場的限制少。

(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地理位置傾向

從世界范圍來看,一國的首都和沿海港口城市更容易發展成為金融中心。首都作為金融中心的條件比其它城市更優越,首都的政治基礎更穩定,對經濟的控制力更強,憑借其在國家內的特殊政治地位,能集聚起大量資本,成為一國工商業最為發達的地區,從而可以支撐起一大批金融中介機構在此集聚。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更是強化了首都在全國的經濟地位,特別是其金融地位,各金融中介機構為了獲得中央銀行在資金、政策方面的支持,往往將其全國性總部布局在中央銀行周圍,進一步加強了首都的金融集聚力。沿海港口城市在發展金融中心方面較內陸城市具有優勢,沿海城市的交通更便利,與國外的聯系更密切、更快捷,經濟外向度高。發達的經濟和快捷的交通,使沿海港口城市對國內外金融機構和金融資源具有較強的吸引力,易于發展成為金融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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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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