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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訴不一”案件專項調研報告

2009-11-02 07:21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寶山區

吳 琳 李 磊

摘要為貫徹市院余嘯波副檢察長和市院偵監處提出的打造偵監干部核心本領,切實提高辦案質量、效率的工作要求,寶山區院偵監科針對2007年以來批準逮捕后,在公訴階段改變定性的“捕訴不一”案件,從證據的角度進行了仔細分析、比對,由深入剖析案件質量入手,查找當前隊伍建設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影響、制約提高證據分析能力的瓶頸所在,力求找準打造核心本領的突破口及著力點。

關鍵詞偵監干部 寶山區 捕訴不一

中圖分類號:D92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188-02

一、“捕訴不一”案件的概況及特點

2007年至今年7月,偵監科共有46件案件捕后在公訴階段被改變定性,其中2007年27件,2008年1至7月19件,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罪名涉及較廣

46起“捕訴不一”案件分別涉及盜竊、詐騙、故意傷害(殺人)、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綁架、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斗毆、職務侵占、搶劫、搶奪、貪污、等32個罪名,分布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等五類犯罪中,其中多數為我區多發性犯罪。

(二)經濟類犯罪中問題比較突出

“捕訴不一”案件所涉罪名雖較為分散,但被改變定性的罪名卻相對集中于經濟類犯罪中,如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之間互為改定的有3件;詐騙罪被改定為合同詐騙罪的有3件;以貪污罪批捕后改變定性為私分國有資產或職務侵占的為7件;而盜竊罪被改定為搶劫、搶奪或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電力設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改定為盜竊罪的共達到15件。

(三)“捕訴不一”案件數量整體呈上升趨勢

2007年度與2008年至7月份的捕后移送起訴的案件總量分別為906件與469件,從相應時間段內受理的批捕案件數來看,2008年至7月份的受理案件相對去年同期有所減少,但2007年“捕訴不一案件”為27件,2008年1至7月的“捕訴不一”案件為19件,分別占到同期公訴部門受理的捕后移送起訴案件的3%與4%??梢娫谡w上,“捕訴不一”案件有所增加。

二、“捕訴不一”問題的成因分析

經分析、比對《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與《公訴案件審查報告》,發現我科2007年以來,案件出現“捕訴不一”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因證據審查不細,導致定性錯誤(2件)

此類捕訴不一案件中,偵監承辦人對案件事實認定準確,但對影響定性的證據審查不細或不善于對相關證據進行必要分析,造成適用法律錯誤,案件在公訴階段被改變定性。如犯罪嫌疑人徐某以放置爆炸物相威脅,勒索財物一案中,偵監承辦人在審查本案對爆炸裝置的鑒定結論時,只注意到該結論中關于“爆炸裝置各部分連接完好,能夠起爆”的內容,遂按牽連犯(爆炸罪與敲詐勒索罪)從一重處的處罰原則,將本案定性為爆炸罪。而公訴承辦人閱卷后發現,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徐某明知爆炸物會爆炸,且徐某的供述與鑒定結論中“爆炸裝置內鎢絲點燃鋁粉的燃燒能量不足以引爆雷管”的鑒定意見相符,故認為本案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最終改定性為敲詐勒索罪。

(二)對案件事實認識不清,導致定性改變(11件)

此類案件在公訴階段改變定性,主要是因為偵監承辦人對證據的分析不夠深入,導致案件事實的把握出現偏差,造成罪名適用錯誤被改定。如犯罪嫌疑人單某、潘某等四人涉嫌綁架一案中,偵監承辦人對證據材料未進行深入細致分析,簡單套用綁架罪構成要件,認定單某等四人構成綁架罪。而公訴階段承辦人,對本案證據進行了逐一分析、厘清了涉案四人在犯罪過程中的作用、行為、主觀故意等內容,最終認定現有證據僅能證明單某構成綁架罪,潘某等三人則改定為非法拘禁罪。再有多起破壞電力設備罪被改定為盜竊罪的案件中,均是由于偵監承辦人未注意到犯罪嫌疑人系明知所盜電纜事先已被他人盜竊、破壞,故客觀上無法再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以致在公訴階段被改變定性。

(三)法律基礎知識不牢或辦案中疏忽大意,造成案件適用法律錯誤(6件)

從自查情況看,此類“捕訴不一”案件的事實與證據均較為清楚、充足,偵監承辦人對證據、事實的把握亦無誤,但由于對部分罪名的特征、構成要件等基礎法律知識把握不清或在辦案中疏忽大意,導致罪名適用錯誤。如犯罪嫌疑人祝某以購買手機為名,讓營業員將手機拿給他看時,趁營業員不備持手機逃匿一案中,偵監承辦人將本應以搶奪罪認定的案件定性為盜竊罪。再如多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改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案件中,批捕承辦人對于犯罪事實的認定及證據的把握均比較準確,但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的處罰原則選擇罪名時,未注意到同等犯罪數額情況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格比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要高,而錯誤適用了后者,導致公訴階段被改變定性。

(四)捕后證據發生變動,導致定性改變(11件)

此類“捕訴不一”案件在審查批捕階段,承辦人根據現有證據對案件作出了準確的判斷與認定,但在公訴階段,由于證據發生變動,導致造成了罪名適用的改變。如在批捕階段被定性為貪污罪的七起案件,在公訴階段由于主體身份、犯罪故意等證據的變化,這七起案件被改定為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或者是私分國有資產罪。此外,通過自查我們還從此7起案件中發現,該類職務犯罪案件被改變定性的原因,固然有我區國有大中型企業較多,人員結構復雜或在案發前后正處于改制過程中,容易對犯罪嫌疑人的主體身份產生誤判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反映出偵監科與反貪局等自偵部門之間存在重配合輕制約的現象,對反貪部門提請逮捕的案件審查不細,證據分析不深入,全盤采信反貪部門收集的證據,未對主體身份等關鍵證據進行仔細復核,造成案件在公訴階段被改變定性。

(五)證據薄弱導致案件性質難以準確判定,偵監承辦人根據證據強弱選擇適用罪名的同時,對定性改變的可能性已有所預判(5件)

審查逮捕案件本身具有證據單薄的特征,往往存在同案犯在逃、犯罪嫌疑人拒絕供認或僅供認輕罪等情形,而審查時間的短暫及人案矛盾的突出,又決定了批捕階段很難對證據材料進行補強,這就造成偵監承辦人對于不符合有條件逮捕的普通刑事案件,在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認定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犯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會根據證據強弱選擇適用罪名,或為配合公安機關進一步的偵查而暫按犯罪嫌疑人交代的輕罪批捕,同時對定性改變的可能性進行預判與說明。如吳某傷害他人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吳某在公安機關偵查及審查批捕階段始終否認毆打過被害人,而本案證據又不足以認定吳某直接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行為,故批捕承辦人暫以公安機關報捕的尋釁滋事罪予以批捕,同時對證據情況作出了說明,并對改定為故意傷害罪的可能性作出了預判,后公訴承辦人將本案改定為故意傷害罪。需要說明的是,通過分析、比對此類“捕訴不一”案件的相關報告文書,可以發現這5起案件(包括一起有條件逮捕案件)改變定性主要是由于證據在公訴階段得到補充,從而改變偵監承辦人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的不當定性。

(六)捕訴認識分歧,導致定性改變(11件)

辦案實踐中,由于部分法律規定不明確,造成捕訴認識不一,對案件定性產生分歧。如以詐騙罪批捕的三起案件,偵監承辦人認為涉案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故以普通詐騙罪批捕,但公訴承辦人認為犯罪嫌疑人以虛構的購買貨物為由與被害人達成的口頭協議也應視為合同的一種形式,而將此三起案件改定為合同詐騙罪。再有倪某盜竊罪改定為職務侵占一案中,捕訴承辦人對于“職務”涵蓋的范圍存在不同認識,批捕承辦人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作為倉庫叉車工領班,所具有的僅是“勞務”,而非刑法意義上的“職務”,故以盜竊罪認定。但公訴承辦人認為,“職務”的外延不僅包括主管、管理單位財物,還包括經手財物的情形。由此,犯罪嫌疑人利用其職務便利,于當班之際侵占公司財物的行為應定性為職務侵占。另外,捕訴之間容易產生認識分歧的還有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等數對罪名,且均為多發、常見性犯罪。

三、對策措施

在正確對待自查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審查逮捕時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如何定罪量刑,而是應否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它不涉及對案件實體的最終處理,因此準確定性始終未作為工作要求加以強調,這是由偵監工作的特點決定的。但我們也要認識到,偵監承辦人以不當罪名批捕案件后,可能會產生誤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方向的結果,造成案件在起訴階段,公安機關會應公訴部門的要求,按照改變的定性重新收集、補充證據,從而影響訴訟效率與后繼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且通過“捕訴不一”案件自查分析中所反映出來的偵監承辦人證據審查不細,法律基礎知識不牢以及捕訴認識分歧等問題,均會影響到批捕案件質量的提高與證據分析核心本領的打造。為此,我們將從減少“捕訴不一”案件數量著手,以保障批捕案件質量為目標,推進偵監干部核心本領的打造。具體從以下四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找原因、抓重點,以講評促提高

46起“捕訴不一”案件中有19起是由于證據把握不當、事實認識有誤或罪名選擇錯誤造成,另有11件是由于捕訴認識不一造成,共占到總數的65%,說明法律基礎知識不夠扎實與認識不統一是造成“捕訴不一”問題的最主要原因。為此,我們將組織全科干部,專門就本次自查活動中發現的審案不細、把關不嚴,容易發生交差適用法律錯誤以及捕訴認識不統一的相關罪名進行集中講評,在提高干部審案責任心的基礎上,增強偵監干部法律素養,夯實隊伍基礎。如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故意傷害(殺人)罪與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等。務求干部全面把握此類罪名的特點,犯罪構成的要件,相關罪名間的差異以及相應司法解釋的特殊規定,避免自查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再次出現。

(二)拓思維、抓核心,以創新求發展

通過自查分析,反映出偵監干部對證據的篩選、甄別、運用和預判能力有待提高,從一定程度上論證了強化證據分析核心本領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為幫助偵監干部切實增強核心本領,提高案件質量,在培訓方式、方法上應當有所創新,拓展思維,不局限于從偵監部門內部著力,而充分挖掘、利用外部資源,針對公訴部門對案件證據要求比審查逮捕階段更為全面、細致的工作特性,加強與院公訴部門的溝通聯系,逐步建立起青年干部輪崗實習及疑案聽庭制度,讓青年干部,尤其是新進人員短期內到公訴部門實習及聽庭,使干部實地了解公訴部門對于證據的要求,進而對審查逮捕階段的證據把握有更深刻的認識,從而保證案件質量,在減少“捕訴不一”問題出現的同時,打造偵監干部核心本領。

(三)重審核、抓聯動,以協作保質量

在當前偵監部門實行主辦責任制,由主辦檢察官負責審批辦案小組內承辦人案件的工作模式下,審查逮捕案件中的質量問題,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主辦檢察官的審核有待進一步加強。對此,我們將從強化管理入手,加強對主辦檢察官的管理考核,進一步強化主辦檢察官審批案件的責任心。其次,鑒于捕訴認識分歧造成的“捕訴不一”案件已占到了總量的24%,我們要充分發揮捕訴銜接工作機制的作用,大力加強與公訴部門的溝通,盡可能地避免由于認識分歧而造成的“捕訴不一”案件。同時,還要發揮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的職能作用,適時介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偵查活動,對公安機關發現、收集、固定證據及時、準確地提出意見和建議,提高公安機關報捕案件的質量。我們打算從科內加強審核,部門間加強溝通以及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系三個層面著手,切實提高審查逮捕的案件質量。

(四)轉觀念、抓機制,以制度為保障

盡管審查逮捕工作中存在證據材料較為單薄的局限性,但從此次自查活動來看,僅有11起案件是因證據變化而改變定性,而其他“捕訴不一”案件的產生,除客觀因素外,部分偵監干部在審查逮捕工作中存在著“構罪皆捕”的觀念,輕視罪名適用的準確性也是重要原因。為此,我們將探索建立起案件質量問題說明制度,定期對案件質量進行分析匯總,并要求發生質量問題的案件承辦人(主辦檢察官)以書面的形式,認真分析原因,并輔以相應獎懲措施。通過自我分析,查擺問題,幫助偵監干部找準自身問題所在,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盡快提高以證據分析為核心的業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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