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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簡”案件起訴書的現狀及改革設想

2009-11-02 07:21劉禮珺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起訴書案件

金 仁 劉禮珺

摘要本文基于對目前“兩簡”案件①起訴書的現狀,提出初步的改革設想,以供進一步的研討;同時,本文也在分歧較大的部分,將不同意見分別論述,以期為后續的改革提供更多有益的視角。

關鍵詞“兩簡”案件 起訴書 起訴書功能

中圖分類號:D9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339-02

一、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市院2003年的《起訴書格式(樣本)》和2007年《起訴書考核暫行規定》為我們的起訴書制作提供了范本和規范,這極大地加強了起訴書格式的統一性和內容的規范性。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各個承辦人對規范的理解和把握不同,還是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的問題。同時,起訴書改革工作本身也是嘗試對原有文書的某些部分作有益的突破,使得起訴書更好地發揮其應有作用。在此,綜合上述兩方面的因素,針對公訴部門“兩簡”案件起訴書的現狀,我們發現了一些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重一般程序,輕特殊程序

應該說,市院的起訴書樣本對于刑事訴訟中一般程序性問題已經給予了充分的注意,以確保起訴書的程序合法性。但我們也注意到,起訴書對于“兩簡”案件適用的特殊程序沒有給予相應的重視。對于建議“兩簡”程序適用的理由和依據、相關訴訟參與人的態度以及檢察機關是否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等重要程序性問題,沒能在起訴書中有所體現。

(二)敘寫過于概括,忽視個案特點

由于考慮到起訴書的篇幅限制以及其作為法律文書所需的嚴肅性,我們制作的起訴書在事實敘寫、證據列舉以及罪狀描述等方面普遍存在概括、籠統、模糊的傾向。這就使得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千篇一律,不能體現個案的特點;證據證明內容過于抽象概括,不能體現證據的具體證明內容。我們說司法是高度概括的法律條文具體化的過程,缺乏個案特點的起訴書是無法體現司法的過程的,也缺乏說服人的力量。

(三)重法定情節,輕酌定情節

一般而言,起訴書對于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都能給予充分的關注,但對于同樣影響具體量刑的酌定情節,起訴書卻不能予以相應的體現。這種情況普遍存在于犯罪事實、證據情況、起訴理由和量刑理由的敘寫過程中。

(四)重結論,輕說理

無論是案件事實、起訴理由和依據,還是量刑建議,我們的起訴書主要是給出檢察機關的判斷和結論,對于得出該結論的依據卻沒有相應的論證和說理。其結果必然是,有指控的犯罪事實,卻無法從證據敘寫中得出必然的結論;有量刑建議,卻不知道作出該建議的事實基礎;有法律依據,卻缺乏從事實到法律的推理過程。

二、“兩簡”案件起訴書改革的初步設想

基于對起訴書功能的基本認識,我們認為,起訴書改革應當滿足兩方面的要求,一是“效果”,二是“效率”。具體而言,“效果”是指,起訴書作為檢察機關為了實現國家賦予的公訴權而依法制作的法律文書,首要目標就是要有利于公訴權的行使,亦即,起訴書應與各自不同審理程序相匹配,爭取最好的庭審效果。所謂“效率”是指,起訴書改革要充分考慮到公訴部門目前普遍存在的人案矛盾情況,要實現起訴書、審結報告與公訴意見書三者之間的相互配合、協調,詳略得當,而不因為起訴書的改革使得案件的審理本身負擔加重。

基于上述的基本認識,結合“兩簡”案件的不同特點,分別論述一下兩種類型起訴書改革的初步設想。

(一)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起訴書改革的初步設想

1.案件審查經過部分②

在現有起訴書格式的基礎上,在該部分增加公訴機關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理由,以確保該案刑事訴訟活動的程序合法性。這部分應該包括:(1)本案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2)檢察機關是否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后果;(3)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意見等。由于該部分系程序性描述,經過研究討論,完全可以形成一個標準化的表述方式。

2.案件事實

目前不少案件起訴書的案件事實敘寫僅針對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定情節的描述,且過于籠統而缺乏個案特點,而這種情況發生在簡易審案件的起訴書,問題就會凸顯。由于簡易審案件的公訴人通常不出庭,在起訴書中的指控事實過于籠統就會使得整個庭審都失去針對性;在案件事實中沒有敘寫的各種酌定情節,就沒有機會進入庭審,獲得法庭的認可。因此,簡易案件起訴書的案件事實描述應當更加具體,充分體現個案特點;不僅要有體現犯罪構成的事實,也需要針對個案就起因、經過、后果、動機、目的、手段、后續行為等方面,能體現犯罪情節的事實加以敘述;不僅要法定情節,也需要包括酌定情節。

我們認為,除了注意語言的規范、準確、凝練之外,事實部分的敘寫應當注意兩點:一方面,它應當包括最終定罪量刑所依據的全部事實;另一方面,它的所有內容都應當能從證據部分找到依據。

3.證據敘寫

根據高檢院和市院的規定,簡易案件的起訴書在證據敘寫時,要求具體說明每份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因此,證據敘寫是簡易案件起訴書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存在問題最多以及可改進余地最大的部分。在此,謹提出一些初步的改進意見。

(1)證據的敘寫應當有具體的證明內容。顯然,類似“被告人某某的供述體現其多次盜竊的事實”之類的證據敘寫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對于一個證據所能體現的案件事實中的構成要件及所有法定、酌定情節都應當予以闡述。

(2)證據的敘寫應當體現特定證據的特定證明內容。雖然起訴書中出示的所有證據均應圍繞案件事實,但是,畢竟不同證據所能證實的具體內容是不同的,有些證據體現了全部案情,有些證據只能體現案件的片段,這都應當在證據敘寫中充分體現。同時,不同的證據是從不同的角度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在敘寫中也不能不加區別。例如:在尋釁滋事案件中,公訴人對被告人行為的判斷是其無故滋事,但是,被告人很少有認為自己就是在無故滋事,大多數情況下,被告人認為自己也是事出有因的,而被害人、旁觀證人對此都可能會有不同判斷。

(3)證據應當為案件事實提供全面的支撐。這就要求案件事實涉及的所有事實與情節都能在證據敘寫中獲得相應的體現。也就是說,不僅要有證明犯罪事實和法定情節的證據,體現酌定情節的證據也應包括在內。

(4)證據的排列應當具有邏輯性,注意證據的組合。目前,很多案件的證據排列還是主要按照法定證據種類,這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有時機械地按照證據種類進行排列會顯得比較混亂、缺乏邏輯性,不利于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應當嘗試對不同證據加以排列、組合,通過證據的排列、組合,以不同證據及證據組合依順序列舉,體現案件的逐步展開和發展,環環相扣,最終使得該案完整的證據鎖鏈得以形成。

(5)證據關聯性、證明力的論證。我們認為,對于證據關聯性于證明力的論證是必要的,但也不能機械理解為,必須另辟專章加以闡述。由于簡易案件的事實簡單、證據充分,完全可以通過證據有邏輯性的列舉和敘寫達到論證的目的,通過證據的敘寫本身體現證據鎖鏈的形成過程。當然,在必要時,可以對證據的合法、有效性加以說明。

當然,由于證據敘寫是圍繞個案的具體事實展開的,是否能發展出一個統一的證據敘寫模式,還是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形成幾種不同的證據敘寫模式,抑或是總結出一些證據敘寫的原則供各個承辦人參考,還有待進一步的研討和論證。

4.起訴的理由和根據

由于簡易案件公訴人通常不出庭,實際上起訴書中關于起訴理由和根據的敘寫實際上很大程度上承擔了公訴意見的功能。因此,在這部分中除了加強對起訴的理由和根據的闡述外,還應輔以必要的論述,充分起訴要求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1)對于指控犯罪事實的概括性敘寫應在體現指控罪名特點的同時,突出該案的個體性特點。概括性敘寫不僅是簡單重復法定的罪狀,而是要將本案的特點融入罪狀的描述中。

(2)存在多個法定量刑情節的,應當以一定的順序敘寫。我們可以將可能涉及的所有法定量刑情節,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系合理排序,形成固定格式,以消除目前法定量刑情節敘寫順序隨意性大的情況。

5.量刑建議

量刑建議是簡易案件起訴書的一大特色,但目前的普遍情況是只有最終的量刑建議,但沒有作出該建議的理由。因此,應當在具體量刑建議之前,敘寫量刑所依據的法定與酌定情節,以體現該量刑意見是充分考慮法律規定及個案特點而作出的適當的建議。

我們看到,對于簡易程序起訴書的改革勢必會增加起訴書制作的工作量,可以通過對于簡易程序審結報告相應部分的簡略或同質化,來達到既完善起訴書的制作,又不增加總體工作量的目的。

(二)適用普通簡化審案件起訴書改革的初步設想

1.案件審查經過部分

該部分也需要增加檢察機關建議適用普通簡化審程序的理由,以確保該案刑事訴訟活動的程序合法性。具體內容可以參照簡易程序起訴書該部分的內容。

2.案件事實

簡化審案件雖然公訴人需要出庭,但是事實上簡化審案件在庭審過程中一般不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進行展開發問。因此,實際上,起訴書中指控的案件事實會對被告人的最終定罪量刑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認為,簡化審案件在案件事實部分的敘寫應當參照與簡易案件事實敘寫相同的標準。

3.證據敘寫

關于簡化審案件的證據是否需要敘寫證明內容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具體如下:

一種觀點主張,不需要敘寫證明內容,只需要按證據種類列舉主要證據。該觀點認為,簡化審案件簡化的是法庭審理程序,由于公訴人同樣需要出庭,需要當庭舉證、質證,需要發表公訴意見,因此,簡化審案件的起訴書不需要說明證據證明內容,否則會造成庭審過程中公訴人重復宣讀證據的情況。

另一種觀點則主張,需要就證據內容加以簡要說明,但形式不同于簡易案件的詳細說明。理由在于,被告人認罪的普通審案件,被告人不僅是對事實的認可,也是對公訴機關提供證據的認可。而被告人如果沒有聘請辯護人,則不可能知道公訴機關掌握的證據,因此有必要在起訴書中對公訴機關掌握的證據情況加以簡要說明。

4.起訴的理由和根據

簡化審案件由于公訴人需要出庭并發表公訴意見,所以在起訴理由和根據部分說理與論述的要求相對低于簡易審案件,但對于案件事實的概括性敘寫、法定量刑情節敘寫的要求并不因此降低。同時,由于簡化審案件雖然沒有量刑建議,但是對于可以確定的酌定量刑情節,也需要在起訴的理由和根據中有所體現。

三、存在的困惑

起訴書的改革正在路上。我們在調研過程中也產生了一些困惑,希望隨著改革的推進,能有釋疑解惑的機會。

第一,起訴書應以怎樣的篇幅為宜。這直接影響了我們在起訴書中論證、說理應達到何種的程度。

第二,起訴書如何概括性與具體性中尋找平衡點。我們從具體案件事實中截取部分在刑法上有意義的事實加以評價本身就是一個抽象概括的過程;而從抽象的法條適用于個案又是一個具體化的過程,那起訴書如何在概括和具體之間找到合適的一點,實現事實與法律的銜接?

第三,起訴書的穩定性與嚴肅性和訴訟活動的可變性的關系。起訴書是嚴肅的,不容許輕易變更??梢哉f,過去傾向于概括、模糊的敘寫方式與維護起訴書穩定性的考慮有很大關系?,F在,起訴書改革希望能增強起訴書中體現個案特點的內容,加強說理、論述,這產生了如何處理那部分對定罪量刑不可或缺,又是可能隨庭審過程發生變化的內容。

注釋:

①所謂“兩簡”案件是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后者司法實務中又稱“簡化審”案件.

②根據市院《起訴書格式(樣本)》,起訴書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審查經過、案件事實、證據、起訴的要求和根據、尾部、附項等部分組成。本文認為現有格式中首部、被告人(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和案件審查經過中的案由部分,只要嚴格按照市院現有的規定,規范制作即可。因此,對這幾部分沒有特別的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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