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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會“主辦”與“舉辦”之辨析

2010-04-07 07:00范冬云吳浩
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學報 2010年2期
關鍵詞:舉辦權主辦權東道主

范冬云,吳浩

(1.上海體育學院體育人文學院,上海 200438;2.湖南人文科技學院體育科學系,湖南婁底 417001;3.廣州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廣東廣州 510076)

奧運會“主辦”與“舉辦”之辨析

范冬云1,2,吳浩3

(1.上海體育學院體育人文學院,上海 200438;2.湖南人文科技學院體育科學系,湖南婁底 417001;3.廣州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廣東廣州 510076)

“主辦”與“舉辦”只有一字之差,但在使用過程中存在很大差異。從語言學和法學的視角來看,區分“主辦”與“舉辦”的關鍵是看組織者是否擁有對活動的所有權和決定權?!爸鬓k”奧運會是國際奧委會的專屬權,奧林匹克城獲得的是“舉辦權”而不是“主辦權”,北京成功“舉辦”了奧運會而不是“主辦”了奧運會。

奧運會;主辦;舉辦;權利 ;義務

四年一屆的奧運會是一場全球性的體育、文化盛宴,成為奧林匹克城 (奧運會舉辦城市)是各國家、地區人們的夢想,申辦并成功舉行奧運會也成為城市營銷的重要手段。圍繞奧林匹克城的歸屬問題,世人看到的不僅僅是外交、經濟和文化競爭,同時也體驗到各大媒體近乎白熱化的信息大戰。在國內媒體相關報道中,“主辦”和“舉辦”是出現頻率比較高的兩個詞語,兩個詞雖是一字之差,但表意相去甚遠。奧運會“主辦”與“舉辦”有何區別,奧林匹克城是否具有“主辦”奧運會的資格,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1 媒體中“主辦”與“舉辦”的混用

自 1980年代中國開始嘗試承辦奧運會以來,介紹奧林匹克運動的專著和文章逐年增多,特別是北京申奧成功以后,與奧運有關的文字呈現井噴狀態。無論是介紹奧運的普通讀物還是研究奧運的專業性論文,甚至官方正式文件中,“主辦”和“舉辦”的使用相當混亂,至今沒有人關注這種亂象,也沒有人認真勘察其中正誤。以平面媒體中最權威的《人民日報》為例,2001年 7月 13號國際奧委會第 112次全會決定把第 29屆奧運會舉辦權交給北京,第二天,《人民日報》以 4個專版發表包括圖片新聞在內的新聞 26條,“舉辦”出現頻次最高為 39次,“主辦權”緊隨其后為 16次 ,“主辦城市 ”9次 ,“舉辦權 ”5次 ,“主辦 ”1次。在對這些新聞進行簡單比對后,似乎得出一個大致的印象:凡是涉及舉行奧運會資格的基本上用“主辦”,反之則用“舉辦”。同樣是第一版要聞,時國家主席江澤民致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先生的親筆信中“欣悉中國北京市獲得二○○八年第二十九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舉辦權”用詞,與新華社專題報道《北京喜獲 2008年奧運會主辦權》的用詞完全不同。使用漢字最規范、辦報最嚴謹的《人民日報》尚且如此,其它文章作者在這兩個詞語使用上的隨意就不奇怪了。這種混用現象在 2009年角逐奧林匹克城相關報道中又一次出現,《中國青年報》2009年 10月 3日 100余字的短消息《里約熱內盧贏得 2016年夏季奧運會主辦權——奧運女神首次擁抱南美》中,正文內容使用的卻是“舉辦權”一詞。

2 語言學視角下的“主辦”與“舉辦”

“主辦”和“舉辦”是一對同義詞,在某些語境下可以互換,但更多情況下是有嚴格區分的?!豆沤駶h語詞典》對“主辦”和“舉辦 ”的解釋是:舉辦指舉行 (活動)、興辦 (事業)[1]166,主辦指主持辦理或舉辦[1]1910。用義素分析法可以把“主辦 ”分成“活動 ”、“組織 ”、“舉行 ”、“當家作主 ”四個義素 ,而“舉辦 ”則由“活動 ”、“組織 ”、“舉行 ”三個義素構成,其區別就在于舉行活動的過程中組織辦理方能否“當家作主”。從語法搭配角度考察,“主辦”與“舉辦”均為及物動詞,前可接施事主語后可接受事賓語,二者在賓語搭配上沒有什么區別,但在與主語搭配上存在較大差異。與“主辦”搭配的主語施事主體必須是人或組織,尤其強調主體的權威性。而與“舉辦”搭配的主語沒有這些限制,突出的是活動行為本身。

由于文化差異和語言自身獨特特征,不同語言之間的翻譯很難做到一一對應,因此在實際翻譯和理解過程中往往存在歧義現象?!秺W林匹克憲章》是國際奧委會為發展奧林匹克運動所制訂的總章程,為國際奧委會所承認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各國家 (地區)奧委會所遵循,英語版章程中用語應是非常規范也是翻譯成其他語種版本的原始依據。中文版《奧林匹克憲章》顯示,與“舉辦”相對應的英文詞語為 organize,如“The application to organize theOlympic Gamesmust be made to the IOC by the official authority of the city concern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NOC”,中文版譯為:“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申請須由有關城市的政府在取得國家奧委會同意后向國際奧委會提出?!盵2]organize有“組織、籌備”的意義,與漢語“舉辦”表意相同?!稇椪隆分信c“主辦”對應的英文是 host,如“The honor of hosting the O-lympic Games is entrusted by the IOC to a city,which is designated as the host city of the Olympic Games”,中文版譯為 :“國際奧委會將主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榮譽,授予被選定為承辦的城市?!敝形陌鎸@一句話的翻譯值得商榷,同樣是 host這個詞,卻分別翻譯成“主辦”和“承辦”兩個意思,這兩個詞的差異比“主辦”與“舉辦”的差異還要大。我們可以對 host這個詞的英文原意進行考察,在《朗文高級英漢詞典》里有 4個關于這個詞的詞條,與“主辦”有關的詞條有兩個,分別為:名詞,表示“主人、東道主、主辦、節目主持人”;動詞,表示“作…的東道主”?!爸鬓k”的英文注釋為:“a person,place,ororganization thatprovides the necessary space,equipment,etc.for a special event?!盵3]從字面意義來理解,該義項指為某項活動提供必要場地裝備的個人、地點或組織,這種個人或組織一般包括主辦方和承辦方,所以僅用“主辦”來做中文釋義是不準確的。作為常識,我們都知道北京只是奧運會的承辦方,也就是享受擔當東道主的榮譽。由此可見,host一詞與漢語中“東道主”一詞意義最為接近,上述引用條款把 host翻譯成“主辦”顯然并不符合該詞本義,準確的表述應為“國際奧委會將擔當奧林匹克運動會東道主的榮譽授予被選定為承辦的城市”?!皷|道主”一詞出自《左傳·僖公三十年》,原指東方道路上的主人,后來指接待或宴客的主人[4]。無論是古義還是今義,“東道主”占的是地利之便,盡的是地主之誼,對于具體某次活動而言,“東道主”可以是活動主辦者也可以是活動承辦者,如果只是承辦者,則不擁有活動的主辦權。顯然,北京是奧運會的承辦者,并不擁有奧運會的主辦權,而只擁有承辦 (舉辦 )權 。

3 法學視角下的“主辦”與“舉辦”

媒體在報道除奧運會以外的其他重大活動時,很少出現“主辦”、“舉辦”混用現象,二者即使同時出現也各有所指。如在“由文化部主辦、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承辦的第二屆中國國際藝術品投資與收藏博覽會,于 11月 22日至 26日在北京舉辦”這一實例中,“主辦”和“承辦”兩個詞語旗幟鮮明地表明“文化部”和“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兩個活動主體的從屬關系,在不考慮從屬關系的情況下,3個詞語中只有“舉辦”可以同時與兩個活動主體搭配使用。從法學角度區分“主辦”和“舉辦”,擁有主辦權還是舉辦權,關鍵是看組織者是否擁有對該次活動的話語權也就是所有權和決定權。

組織者與活動的這種關系屬于《物權法》調整的對象。根據《物權法》規定:物權法調整對象是指人對于物的支配關系,具體表現為人對于物的歸屬和利用關系。這里的“人”是指權利人和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5]。這種關系表現出的法律特征是人對直接支配物的絕對權,這種絕對權具有排他性。人與物的歸屬和利用關系中最根本的關系是所有權關系,《物權法》對所有權的解釋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對其所有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方式,獨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權利。奧運會是迄今為止參與程度最高的全球性文化活動,這一活動的組織者主要是國際奧委會和代表舉辦城市的奧運會組委會,而真正對這一活動擁有排他性絕對權的只有國際奧委會,奧組委雖然在舉辦奧運會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但實際上只擁有活動的組織和執事權,而沒有所有權和決定權。國際奧委會對奧運會所有權的取得是通過原始途徑取得,第一屆現代奧運會于1896年舉行,而國際奧委會早在 1894年就已經成立,這一國際性民間組織與奧運會的關系明確寫進了《奧林匹克憲章》:奧林匹克運動會是國際奧委會的專屬財產,國際奧委會擁有與之有關的全部權利 (第 1章第 11條)。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要想從這一活動當中分取部分權益,必須經過艱苦努力,通過與其他有意承辦奧運會的候選城市進行公平競爭,在取得國際奧委會全會投票通過后才享受這種榮譽。奧運會舉辦權利的獲得取決于國際奧委會,其權限大小也是由國際奧委會規定。

明確圍繞舉辦奧運會活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有利于我們加深對誰才是奧運會的真正主辦者這一問題的理解。在獲得奧運會舉辦權后,舉辦城市與國際奧委會簽訂一個合同,如北京在獲得第 29屆奧運會舉辦權后與國際奧委會簽有《29屆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應為《29屆奧運會舉辦城市合同》)。從合同法的分類來看,舉辦城市合同屬于一種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合同,委托他人處理事務的一方為委托方,為他人處理事務的另一方為受托方,委托合同以雙方的相互信任為前提[6]。國際奧委會是毫無爭議的委托方,擁有對奧運會的所有權和決定權,承擔的義務有:承擔奧運會相關責任,指導和協助奧組委組織奧運會各項活動,支付給奧組委相關報酬和費用。北京奧組委代表北京市擔當受托方角色,享受的權利有:要求國際奧委會承擔舉辦奧運會相關責任,要求按比例從舉辦奧運會活動所獲收益中分取費用和報酬,在不違反合同前提下發揮組織活動的自主權;應該承擔的義務有:按舉辦城市合同規定組織并保證奧運會順利舉行,就奧運會一切儀式和相關進程以及賽事安排向國際奧委會報告并征求同意。顯然,在這一權利義務體系中,國際奧委會處于真正的主導地位,擁有對奧運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它才是奧運會真正的“主辦”者,奧運會組委會處于從屬地位,執行主辦者的組織意圖。

4 結語

奧運會舉辦城市,只能做“東道主”之“主”,而絕對不能做“主辦”之“主”?!爸鬓k”奧運會只能是國際奧委會的專屬權,比如:在薩馬蘭奇主政的 20年間,國際奧委會共“主辦”了 5屆夏季奧運會。之所以出現混用現象,主要是從事奧林匹克運動研究的學者不一定明了“主辦”與“舉辦”的語意區別,而媒體工作者雖深知二者區別,但不一定熟悉奧運會的特殊地位以及國際奧委會與舉辦城市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商務印書館辭書研究中心.古今漢語詞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2]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奧林匹克憲章[M].北京:奧林匹克出版社,2001:56-57.

[3]吳景榮,程鎮球.新時代漢英大詞典 [M].北京:商務出版社,2007:1137.

[4]左丘明.左傳[M].北京:當代世界出版社,2007:83.

[5]楊立新,程嘯,梅夏英,等.物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63.

[6]馬曉萱.合同法原理[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326.

(責任編校:文中)

D iscr im ination on D ifference between“Host ing”and“Holding” in Olympic Games

FAN Dong-yun1,2,WU Hao3

(1.School of Sports Humanities,Shanghai Sports Institute,Shanghai,200438,China;
2.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Hunan Institute of Humanities,Science and Technology,Loudi,417001,China;3.Graduate Students’Department,Guangzhou Sports Institute,Guangzhou,510076,China)

There is only oneword difference between“hosting”and“holding”,but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in the process of using.From the angle of linguistics and legal,the key of discriminating“hosting”and“holding”iswhether the organizer has active property right and decision power.HostingOlympic Games is exclusive power of IOC,Olympic city obtained the power of“holding”not the power of“hosting”;Beijing succeeded in“holding”the Olympic Games,not“hosting”the Olympic Games.

Olympic Games;host;hold;right;obligation

H136.1

A

1673-0712(2010)02-0073-03

2009-11-15.

范冬云(1971-),男,湖南邵陽人,上海體育學院體育人文學院在讀博士,湖南人文科技學院體育科學系副教授,研究方向:體育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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