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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中小企業融資的瓶頸
——信用擔保

2010-09-16 04:08武漢陳國英
現代企業 2010年9期
關鍵詞:金融機構信用銀行

□ 武漢 陳國英

突破中小企業融資的瓶頸
——信用擔保

□ 武漢 陳國英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進行代償,承擔債務人的責任或者履行債務。信用擔保機構是以自身的信用為基礎,利用自己的信用提升企業的信用,使其在金融機構獲得融資,也就是說信用擔保機構利用自身的信用,降低了企業在金融機構融資的門檻,使原來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達到要求,從而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服務。它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補充中小企業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風險。

一、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發展及現狀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一種高風險行業,足夠的信用、充足的自有資金是擔保機構履行擔保義務的事前保證。目前48%的國家都建立了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信用擔保體系。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始建于1993年,到目前為止,已形成了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互助信用擔保機構和商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主體的信用擔保機構體系。具體來說,經歷了四個階段:

1.探索起步階段。1992年上海、重慶等地的私營中小企業自發的建立企業互助擔?;饡?。1993年11月國務院批準設立了第一家全國性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1994年廣東、四川等地開始出現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地方商業性擔保公司。

2.積極推動階段。1998年江蘇、山東、安徽等省的一些城市采取了設立擔保資金和組建獨立擔保機構;浙江、福建、云南、貴州等省的一些市縣組建以私營企業為對象的中小企業貸款擔?;?;陜西、廣東、湖北、北京等地出現科技、建筑等專業性擔保機構;上海、北京等地出現以政府財政部門與商業擔保公司合作方式,對銀行發放中小企業貸款進行擔保的試點,即財政部門對銀行作出承諾并負責推薦中小企業,商業擔保公司負責辦理具體擔保手續。

3.規范試點階段。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國家經貿委在廣泛征求社會有關各界的意見,于1999年6月14日發布《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經貿中小企[1999]54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隨后,國家經貿委著力在全國各地貫徹實施該《指導意見》,河南、山東、寧夏、吉林、天津等地政府陸續下發地方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指導意見并組建相應機構。深圳等地開始出現信用擔保、商業擔保、互助擔保等擔保機構相互配合、協調發展的好局面。

4.體系完善階段。2000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決定加快建設信用擔保體系,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準入制度、資金資助制度、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行業協調制度與自律制度。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性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自此,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發展開始進入制度建設、組建國家信用再擔保機構和完善體系建設的階段。

在這些信用擔保機構中,國有出資的擔保機構穩步發展,政策性擔保資金發揮了引領社會資金投向和行業發展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國有控股擔保機構達1245家,占全國擔保機構總戶數的29.3%。 政策性擔保資金 615.4億元,占擔保資金總額的26.3%。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擔保資金規模和業務量快速擴大的同時,仍然明確堅持為中小企業,尤其為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在2008年當年提供的近40萬筆業務中,800萬元以下擔保額有38.4萬筆,占96%,其中100萬元以下有23萬筆,占57.6%。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作用

1.有利于金融機構化解風險。由于擔保機構充當了金融機構客戶風險管理人的角色,承擔了融資的大部分或全部風險,提高了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保證了信貸的安全進入,而且也節省了銀行信貸的經營成本,成為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重要手段。另外,擔保機構的運作機制,也為金融創新、為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了有益借鑒。

2.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迄今為止,我國中小企業數量已超過3000萬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職工人數占70%,資產總額占50%,貢獻了55%以上的 GDP、45%以上的稅收收入、60%以上的出口總額和80%以上的就業崗位,中小企業已經成為發展經濟和社會就業的主力軍,其發展對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重視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已成為一項基本國策。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擔保機構以自身的資信為企業提供擔保,重塑了銀企合作關系,提升了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降低了金融機構的放貸門檻,增加了中小企業首次貸款的機率。是化解金融風險、改善融資環境的重要手段,也是各國扶持中小企業通用的做法。

3.有利于引導企業誠實守信。擔保機構通過對受保企業大量地接觸、調查企業信用狀況,建立企業信用評級和信用檔案數據庫,并對政府、金融機構和其它部門開放與共享,各方面合作,加速構筑社會聯合征信平臺。這樣既培育了企業對信用的需求,積累了自身的信用記錄,也促進了社會信用制度建設。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運行中,政府發揮著比較重要的作用,面對眾多而又弱勢的中小企業群體,信用擔保體系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市場不能有效提供的一些資源配置功能,彌補了市場失靈的方面,因而信用擔保機構具有提供類似為公共服務產品的性質,應該是政府公共財政的重要職能。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失效的原因及對策

1.中小企業自身信用缺失。我國中小企業面廣量大,雖然不乏信用優良的企業,但從整體而言,由于整個社會信用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改善,對借款人或被擔保人缺乏嚴格的監督制約機制和懲罰制度。有的中小企業惡意騙保;有的缺乏償債意愿;有的采取非正當手續“逃、廢、甩、賴”債務。

對于大部分中小企業而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需要承擔兩類風險:企業道德風險(也可稱為主觀風險)和企業經營風險 (也可稱之為客觀風險)。企業道德風險指的是企業惡意逃廢債行為給擔保機構帶來的代償風險;企業經營風險指的是由于企業經營不善而破產給擔保機構帶來的代償風險。企業道德風險可以通過一定的機制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比如通過建立信用檔案拒絕給具有不良記錄的企業提供擔保、通過法律程序行使追索權挽回損失。企業經營風險則是擔保機構面臨的主要風險,也是影響到擔保費率和擔保倍數的主要因素。信用擔保機構通過承擔和管理這兩類風險而獲取收益、發展自身。

2.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規范。政府作為出資者,存在干預信用擔保機構業務的現象。目前,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都依附于一個基層政府機構或類似機構,未按公司制運作,政府對擔保業務干預較大,難以獨立運營。擔保機構在辦理業務時,往往是按政府指令進行,由政府領導拍板定局,擔保機構實質上變成了體現政府意圖的職能部門。政府作為出資者和管理者,變成了擔保業務的操縱者和控制者。雖然政府提出要減少行政干預,實行公司化運作,但是領導說了算、領導定項目造成呆壞帳的現象還廣泛存在。另一方面,信用擔保機構又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資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發生調整,或者減少對擔保機構的資金注入,擔保機構就難以為存。

3.銀行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擔保機構與銀行具有良好的協作方式,是擔保體系成功運作的前提之一,但我國政府在協調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的關系上力度不夠。我國銀行業與擔保機構還沒有真正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機制。在擔保風險的分擔上,協作銀行往往只享受權利而不愿承擔義務或少承擔義務,即要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承擔100%的風險;在保證方式選擇上,協作銀行則要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處于被動地位;但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人民幣100萬的收益只是銀行的10分之一,而風險卻是銀行的10倍。國外的擔保機構一般不是獨自承擔全部風險,而是根據貸款規模和期限,與銀行各自承擔一定比例的風險,例如:美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貸款的75%-80%,日本中小企業擔保協會的擔保金額不超過貸款的70%-80%。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基本上是承擔了100%的貸款風險。

為了充分發揮信用擔保的作用,應當建立貸款銀行、受保企業與擔保機構的共擔風險機制。防止銀行放松對借款人的審查,要通過合理的擔保比例來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如:擔保機構承擔70%,其他部分由銀行承擔等等。

總的來說,我們應該從中小企業自身的信用問題、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性問題及政府與銀行的協作等方面來加強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使之更好的服務于中小企業,服務于社會。

(作者單位:湖北經濟學院會計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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