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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實踐運用

2011-03-20 16:59王世楠
梧州學院學報 2011年4期
關鍵詞:量刑行使檢察官

王世楠

(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檢察院,廣西 梧州 543002)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實踐運用

王世楠

(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檢察院,廣西 梧州 543002)

量刑建議制度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事司法原則,有利于促進量刑的科學化、合理化和規范化。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量刑建議制度是一個新生事物,現行法律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如何行使沒有明確和可操作性的規定,有必要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實踐運用予以定位,以期為量刑建議制度實施探尋更為有效的操作途徑,為檢察訴訟體制機制改革進行有益的探索與實踐。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運用

行使量刑建議權,又稱求刑權,是指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或出庭公訴活動的過程中,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對被告人的適用刑罰,即對被告人在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和執行方式等方面,向法院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幾年來,公訴工作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強化公訴權的行使成為公訴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從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法律定義和訴訟來看,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并不是一種新的權力。在司法工作實踐中,由于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在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時,大多只注重罪名、定性的論證,即注重定罪方面的公訴力度,而不重視量刑意見的合理提出,對量刑建議權的行使顯得過于原則和概括,不同程度地弱化了量刑建議權。由于現行法律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行使沒有明確和可操作性的規定,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在公訴實踐運用中亟待進一步強化,同時還要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為此,有必要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行使運用予以科學的定位。

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量刑建議制度剛剛起步不久,是新生事物,是伴隨著司法體制機制改革而產生的,目前尚處于探索和嘗試階段,此制度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其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量刑建議的有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和具體,量刑建議的正當性和法定性受到影響。量刑建議制度不管是從其法律依據,還是從其本身的權能屬性,或者是從國內外的司法實踐來說,它都具備存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因實施量刑建議制度,在審判程序上建立了一個量刑聽證程序或辯論程序,公訴權得到充分行使,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利的保護,公正判決、司法公正得到加強。但是,在我國刑事訴訟實踐中,刑事審判量刑權一直被當作人民法院法官的權力。這與我國法律對量刑建議的規定不夠明確有關。以前,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很少對量刑提出建議,更不用說會出現由法官主持下的法庭量刑辯論環節,多少年來這也一直沒有受到質疑。

2.對量刑建議制度的認識不充分,量刑建議權威性受到影響。在實施量刑建議中,公訴人在法庭公訴時,偏重罪名、定性的論證,不重視量刑建議的合理提出,量刑建議往往輕淡提起,這就難免會影響到合議庭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不予重視。不可否認,審判人員對于檢察機關刑事案件的量刑建議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認識,片面地認為這是公訴改革,是檢察機關的事,與審判機關無關,再加上我國現有法律也未明確規定量刑建議,實施中也沒有必要的制度約束和相關的配套細則,給審判人員造成量刑建議可有可無的感覺,認為只要定性準確,刑罰幅度不至過于寬泛,就無可厚非。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不采信量刑建議也無可奈何。從而使公訴人的量刑建議難以實現制約法官量刑的初衷,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威性就被弱化了。

3.量刑建議的提出程序和方式不統一,量刑建議的嚴肅性受到影響。檢察機關對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議的提出形式多樣,有的是由案件承辦人在審查案件之后,由其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報主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審查決定,在案件提起公訴時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的則是由案件承辦人提出一定的量刑建議先提交科室討論,后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最后由案件承辦人在出庭公訴時當庭口頭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的提出在程序和方式上的不統一,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此項工作的嚴肅性。

二、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行使的階段

量刑建議不僅使檢察院自身參與了量刑程序,并為當事人參與量刑程序、提出量刑意見創造了充分條件。開展量刑建議,完善公訴求刑職能,是公訴改革的重要內容。

量刑建議具體應當在什么階段提出,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如有的地方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就行使量刑建議權,即制作規范的量刑建議書,把它作為起訴書的附件移送法院。但其在案件提起公訴時就行使量刑建議權有過早之嫌。譬如,被告方是否有可能向法庭提交對量刑有重要影響的證據?某些作為量刑建議判斷素材的證據是否會最終通過法庭調查被法院采信?庭審時,被告人是否愿意當庭認罪?這些不取決于檢察官意志的意外因素的發生,都有可能推翻之前的量刑建議,這會使檢察官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更正之前的量刑建議,如此,量刑建議權行使的嚴肅性就會弱化。量刑建議的提出應根據刑事案件適用的不同程序而有所區別。對一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于案件事實和情節簡單,爭議不大,證據充分,通過審查證據材料基本可以了解案情,對被告人的量刑已經有充分的把握,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訴訟資源,這類案件檢察官一般不宜出庭公訴,量刑建議可以在提起公訴時,在起訴書中提起,或以單獨制作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復雜案件和疑難案件,應該在法庭辯論開始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量刑建議,但應當是事前經過思考并經法庭調查階段檢驗或修正過的。如果經過法庭調查,控方和被告方對對方出示的證據進行了充分的質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經過充分質證已經基本上能夠確定,此時提出檢察量刑建議,是在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提出的,會較為客觀、公正,法庭采納的把握性會更大;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方往往會有足夠的時機對控方的量刑建議提出一些異議并進行辯論;在量刑問題上,通過控辯雙方一番交鋒辯論,可以使裁判方兼聽則明,能綜合考慮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和理由,并在此基礎上全面考慮各種情況,公正量刑,實現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三、綜合各地公訴實踐,量刑建議權行使的幾種主要方式

從各地公訴實踐的情況來看,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概括型量刑建議,即在指明所指控罪行直接適用的刑法具有的條款的基礎上,建議給予被告人從重、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建議。

2.相對確定型量刑建議,即將所指控罪行對應的法定刑幅度作進一步限縮,在一個較窄的量刑幅度內獲得相對確定的量刑值,并據此提出一個更加具體的量刑建議幅度,譬如刑法分則的法定刑幅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則量刑建議具體化為“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絕對確定型量刑建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明確建議具體的刑種或刑罰量,比如5年有期徒刑。概括型量刑建議,它僅提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原則性的建議,內容過于空泛,檢察官一般不宜提出概括型量刑建議。在司法實踐中,絕對確定型的量刑建議也往往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如果經常出現法官量刑和檢察官建議的刑幅差距過大,“則不但會挫傷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積極性,而且會影響量刑建議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從而可能動搖量刑建議制度存在的基礎”[1]。由于法律的普遍性本質決定了法律不能過于具體,越細密的刑法漏洞就越多,而漏洞越多就越不利于刑法的穩定。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原則上宜避免以絕對性的形式提出,即避免精確到“點”的量刑建議。具體操作辦法類似以下標準:(1)應判處管制、拘役的,幅度不得超過6個月;(2)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徒刑不得超過1年。對附加刑是否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這一問題,原則上以不進行量刑建議為宜。這主要是考慮到附加刑幅度的確定除了依據基本犯罪情節外,還要考慮其他一些因素,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考慮酌情判刑。因此,由法院在審判階段綜合裁量更為妥當,公訴人只要提出量刑建議即可。此外,當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且在取保候審期間無不良表現,確有悔罪表現的,檢察官還可以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即使具有上述情節,由于對被告人人身危害性的判斷缺乏客觀的評估依據,檢察官容易與法官產生理解分歧,故一般不宜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應由法官酌情決定是否適用緩刑。需要明確的是,檢察官無論提出什么內容的量刑建議,也必須要綜合考慮全部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的結果。庭審后對當庭提出的量刑建議,應以《量刑建議》的形式提交法庭,以示量刑建議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科學性。

四、量刑建議權行使的主體量刑

建議權行使的主體是指在實踐操作中由誰來提出量刑建議。我國實行的是檢察一體化的原則,檢察官既是提起刑事訴訟的主體,也是辯訴交易不可或缺的主體之一。即檢察官對外以檢察院的名義代表國家進行檢察工作,檢察官的行為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不是獨立的。為此,筆者認為,盡管在庭審中是由檢察官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但檢察官未經授權一般不能作為量刑建議權行使的主體。由主訴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量刑建議權由主訴檢察官行使,但量刑建議權的行使應實行備案審查制度。適用三級審批的案件,特別是上級交辦、社會影響較大的職務犯罪、十年以上量刑及各種重大案件、復雜案件和疑難案件,應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根據案情提出量刑建議,除取得部門負責人的審查同意意見外,還應報主管檢察長審查決定,以示慎重;對其他刑事案件,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檢察院,可根據本院的實際情況,由檢察長授權主訴檢察官行使該部分案件的量刑建議權;由檢察長決定提起公訴并出庭支持公訴的案件,量刑建議權由檢察長行使;由檢察委員會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時應一并就量刑建議作出決定。開庭提起公訴時,在法庭上完全有可能會出現檢察官沒有收集到但卻影響量刑的證據,只有經過庭審,檢察官才會對案件的量刑情節有全盤的、通切的了解,其提出的量刑建議才會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才會比較準確、合理,易被法庭采納。據此,在實際庭審中,應賦予出庭的檢察官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議自由裁量權,即檢察官可以根據庭審的情況變化隨時修正量刑建議。具體方式是在案件提起公訴前,檢察官根據案情,依照法定刑幅度內的基準刑提出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按照案件審批權限報批;在庭審辯論階段,出庭的檢察官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和被告人認罪態度的變化,對原有的量刑建議作幅度的上浮或下浮,向法庭提出適當的量刑建議。對修正的量刑建議,有重大改變的,如增加緩刑建議的,應在庭后依案件審批程序進行確認。對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量刑建議,檢察官原則上不得變更。

五、建立可操作性的量刑建議權運行機制

判定量刑建議權作為檢察機關的一種訴訟請求權,“應當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因為在訴權理論中,量刑建議權自然應當成為司法請求權的有機組成部分”[2],給法官的裁判提供參考,但不能對法院的最終裁決產生強制效力,因為法院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否采納和采納程度擁有完全的自主權。但是,為了充分體現量刑建議制度的價值和作用,發揮量刑建議的審判監督作用,需確立不采納量刑建議說明理由制度。在法院的最終判決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一致的情況下,在刑事裁判文書里,應當說明量刑理由,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并說明不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理由。當檢察機關發現判決與建議刑期差別較大時,就應該查明原因,提出意見。如果判決畸輕或畸重,量刑明顯失當,檢察機關認為法院陳述的對檢察量刑建議不采納理由不能成立時,從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角度來說,可以通過與審判機關交換意見的方式來表明自己的觀點,如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則可以充分地行使抗訴權,據此理由提出抗訴,這既符合法律規定,又便于操作,同時也有利于檢察機關總結經驗,提高量刑建議的質量。檢察機關在加強審判監督的同時,為保證量刑建議的高質量,還需要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按照“誰提出、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對量刑建議的質量評價獎勵機制。對于量刑建議采納的比率明顯低于合理限度的,如一個檢察官在一年內提出的量刑建議沒有一件被采納的,應當調整其工作崗位。對于個案量刑建議沒有被采納,且判決刑期與量刑建議的刑期差別過大,如差距3年以上的,應當要求該檢察官書面說明原因。對量刑建議采納率高,或者辦理的上級交辦的案件、職務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議被法院全部采納的,均應給予獎勵。量刑建議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提供了一個新的途徑,但同時也為公訴人提出了新的挑戰。量刑建議增加了公訴的審查要求,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議,公訴人不但要掌握案情、熟悉法律、熟悉司法解釋和刑事司法政策,還要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害性,綜合考慮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各種因素。檢察機關應加強對刑事案件量刑建議這一制度的探索和研究,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量刑建議實施辦法,統一規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議的提出行為,不斷總結提高,從而提出正確的定罪請求和合理的量刑建議。檢察機關對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議要進一步具體化和明確化,細化提出量刑建議的流程。最高檢察機關、最高審判機關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議問題聯合制定下發有關司法解釋,在明確量刑建議的主體、階段和方式等方面,建立長效機制,使量刑建議權的運行機制更具可操作性。只有這樣,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才能得到強化。

[1]徐漢明,胡光陽.我國建立量刑建議的基本構想[J].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5).

[2]冀祥德.為什么要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N].檢察日報,2006-02-28.

O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Procurators’Rights to Make Proposals for Measuring Sentences

Wang Shinan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Wanxiu District,Wuzhou City,Wuzhou 543002,China)

The system of making proposals for measuring sentences reflects the criminal judiciary principle which is in compliance with crime,obligation and punishment and it is helpful to scientificalize,rationalize and normalize the measuring of sentences.In the criminal lawsuit system of our country,the system of making proposals for measuring sentences is a newsystem and there is no definite and workable regulation in the prevailing laws as to howto apply the procurators’rights to make proposals for measuring sentences.So,it is necessary determine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procurators’rights to make proposals for measuring sentences in order to find a more effective practicable way to implement the system of making proposals for measuring sentences and do some helpful research and practice for the reformofthe suingand litigatingmechanism.

the procurators;the rights tomake proposals for measuringsentences;application

D926.3

A

1673-8535(2011)04-0038-05

2011-05-24

王世楠(1963-),男,山東煙臺人,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檢察院干警,本科,研究方向:法律務實。

覃華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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