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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非金融業的洗錢犯罪及其控制

2011-08-15 00:53馮衛國胡小成
河南警察學院學報 2011年4期
關鍵詞:非金融博彩犯罪分子

馮衛國,胡小成

(西北政法大學,陜西西安 710063)

特定非金融業的洗錢犯罪及其控制

馮衛國,胡小成

(西北政法大學,陜西西安 710063)

特定非金融業的洗錢犯罪呈日漸猖獗之勢,對之進行有效的預防和打擊,既是遏制洗錢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國履行國際責任的要求。當前我國特定非金融業的反洗錢工作仍面臨諸多障礙,亟待完善相關的立法及工作機制,以推動我國的反洗錢犯罪工作。

特定非金融業;洗錢犯罪;非金融業洗錢

當前,國內外的洗錢犯罪活動呈現出非?;钴S的態勢,其所涉及的領域也在不斷擴大,正由傳統的金融領域逐步向非金融領域擴散。伴隨國內金融業反洗錢機制的逐步完善以及相關國際合作的加強,洗錢犯罪分子越來越青睞于特定非金融業的洗錢行為,諸如在房地產業、彩票業、黃金珠寶業、投資實業等進行洗錢活動。這不僅加劇了洗錢犯罪的規模和程度,也加大了監管和查處的難度。近年來,洗錢犯罪及其防控問題在我國日益受到關注,但關注的重點一直停留在金融業反洗錢上,對于特定非金融業的反洗錢問題,仍缺乏足夠的重視和細致的研究。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國特定非金融業的反洗錢監管機制,以更有效地懲處洗錢犯罪。

一、特定非金融業洗錢的概念界定

洗錢(money laundering)一詞源自20世紀早期的美國。舊金山一家飯店業主把沾滿油污的硬幣,用堿水漂洗干凈,從而避免玷污貴賓的白手套。這是洗錢的最初含義?,F代意義上的洗錢,則是指“把不正當的錢合法化”。反洗錢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FATF”)將洗錢定義為:“凡隱匿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流向及轉移,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系的人員規避法律應負責任者,均屬洗錢行為?!?006年10月31日,我國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反洗錢法》中,將洗錢定義為:“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等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p>

根據洗錢行為涉及的主要領域的不同,各國普遍將洗錢活動劃分為金融業洗錢和非金融業洗錢。所謂金融業洗錢,是指犯罪分子利用金融途徑進行的洗錢活動,包括利用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產品進行洗錢。這里提到的金融業,包括銀行業、證劵業、期貨業、保險業等。非金融業洗錢,是指犯罪分子在金融系統以外,如房地產業、博彩業、投資業、中介服務業(律師、會計師等)等領域進行洗錢。

國際上首次出現的“特定非金融行業和個人”這一專業法律術語,源自FATF2003年版“反洗錢40項建議”。2004年2月,FATF發布2003年版“反洗錢40項建議”的權威評估方法,其中,明確建議世界各國對6大類非金融行業和從事特定職業的個人制定和實施相應的反洗錢措施。具體包括以下6大類:一是賭博業(包括網上賭博);二是房地產經紀人;三是貴金屬交易商;四是珠寶商;五是律師、公證人以及其他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士和會計師(個體開業者、合伙人或受聘于專業事務所的專業人士);六是信托公司和企業服務提供商,是指本建議中未涉及到的、以向第三方提供下列服務作為一項業務的所有個人或企業:代理法人的設立;擔任(或任命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一方合伙人或者與其他法人相關的類似職位;為公司提供注冊營業場所、辦公地址或設施、通信地址或行政地址,擔任合伙人、其他任何法人或法律實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書面信托的受托人;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他人的指定股東(FATF:《反洗錢40項建議》)。2005年,歐盟發布的第三個反洗錢指令,則直接將反洗錢義務主體的范圍擴大至信托、公司服務機構以及現金交易超過1.5萬歐元的商品提供者。

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4條中,對非金融業洗錢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各締約國應當在其權限范圍內,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對辦理資金或者價值轉移正規或非正規業務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并在適當情況下對特別易于涉及洗錢的其他機構,建立全面的國內管理和監督制度,以便遏制并監測各種形式的洗錢?!边@里提到“特別易于涉及洗錢的其他機構”,就涉及非金融業的洗錢行為。

在我國,《反洗錢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依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但是,在《反洗錢法》中沒有具體界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哪些機構、哪些人。參照國外的相關立法及反洗錢實踐,筆者認為,所謂的特定非金融業洗錢,是指發生在房地產業、黃金珠寶業、博彩業、投資業、中介服務業(律師、會計師等)等領域的洗錢活動。

二、特定非金融業洗錢的主要特點

(一)以現金交易為主要形式,脫離金融機構的監管

特定行業洗錢行為的實施常見于現金密集行業,諸如房地產、飯店、博彩活動、珠寶買賣等,利用不通過金融機構或是支付工具監管的有利條件,犯罪分子通過多次交易之后,便可把原本不合法的收入混入合法的金融和經濟體系中,從而隱瞞了不合法收入與犯罪分子的聯系,而且由于其洗錢行為十分隱蔽,因此外界難以發現。

(二)大量使用非實名交易

非金融特定行業中,有些交易是實名的,如房地產交易、拍賣等,而有更多的交易并不要求使用實名,比如黃金珠寶的零售交易等。非實名意味著沒有客戶的基本信息,進而無法判斷交易是否屬于可以交易,更無法實現交易信息的報送[1]。

(三)涉及跨行業的洗錢操作

這種洗錢行為不局限于某一行業或是某一機構。常常出現多個行業、多個機構以及多個行業與多個機構進行復雜操作的情況。經過如此復雜的操作之后,監測機構和人員很難發現其中的貓膩。

(四)中介機構參與其中

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公證處、資產評估公司、拍賣行等中介機構等都有可能充當洗錢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為其提供便利。

三、特定非金融業洗錢的具體手法

(一)房地產業洗錢

房地產業是當今市場最為活躍的產業,不管是投資或者開發房地產,還是直接購買房地產再出售,都可以實現“臟錢”迅速漂白。在我國當前的反洗錢監測體系下,對于進入房地產業的資金沒有特別的資金審查要求。所以,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臟錢”、“黑錢”流向房地產業。

1.大額現金炒房。據報道,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中型城市中,現金交易支付購房款300萬元以上相當普遍,有的甚至一次性支付1000萬元以上現金購買豪華別墅。洗錢犯罪分子就是通過動用大額的現金輸入房地產行業,之后時機一成熟,迅速轉手獲取利益。最近幾年,從持續的房地產熱和房價的不斷上漲,不難看出洗錢犯罪分子的背影。例如,文強在重慶公安部門任職17年間,以收受的賄賂款先后購買了16處房產;原山西蒲縣煤炭局黨總支書記郝鵬俊,非法開礦斂財達數億元,在北京、海南等地購買房產30多處。

2.采用虛假或偽造的身份證明洗錢。該洗錢手段的利用包括了單位以及個人。購房者利用偽造文件、證明,在中介商的協助下,避開了對其真實身份的核查,從而將黑錢滲透到房地產行業中。該種洗錢方式主要是通過代客購買的方式進行的,先通過低價購買,然后私下再補充差價,最后通過正常的價格或者等房地產價格上升后以更高的價格進行轉賣,洗錢者從中不僅能夠將黑錢“漂白”,而且還能夠賺取利潤[2]。

3.借用他人名義投資房地產洗錢。眾多貪污受賄或是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其公職的身份決定了他們不太可能擁有巨額的收入,也就不太可能有巨額的資金投入房地產業。因此,這部分黑錢的持有者,在投資房地產業時,往往通過其親屬、親信將黑錢注入房地產公司,暗地進行投資?;蛘哂械母瘮》肿右云溆H屬、親信的身份成立房地產公司,之后,由自己進行幕后操作。而且這些洗錢犯罪分子因身份特殊,往往利用其手中的權力為自己洗錢鋪路,如在項目審批、用地規劃過程中,為自己大開“方便之門”,從而在合法經營的掩飾下,在開發新項目或多區域投資開發等正當經營手段的操作下,即可實現把黑錢清洗、轉換成合法收入的目的。

(二)黃金珠寶業洗錢

以黃金為代表的貴金屬和鉆石、寶石為代表的珠寶具有獨特的物理和商業特性,它們皆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體積小且易于攜帶。數百年來,黃金和珠寶的貿易已經遍及全球。即使現代黃金珠寶交易已經實現了高度專業化,但在某些情況下,交易依然可以采用傳統和非傳統的方式進行。洗錢犯罪分子、恐怖分子可以在大規模的合法貿易中注入犯罪資金,再通過層層交易進行離析,很難被發覺[3]。因此,黃金珠寶業對洗錢犯罪分子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1.現金結算,賬外核算。最近這些年,在上海黃金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成品金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政策,但是,如果是在場外交易就不享受該稅收政策。那些在場外交易的企業只有按17%補交全額增值稅之后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能享受進項稅抵扣。問題在于場內交易費用通常較高,所以,某些交易商更情愿采用現金結算、賬外核算的方式進行場外交易。如此一來,既節省了高額交易費用,又逃避了納稅環節。顯然,巨額的現金結算,自然為洗錢犯罪分子留下了活動的空隙。

2.匿名購買。當前,我國的黃金珠寶市場中并沒有明確性和強制性的法律或是政策規定,要求黃金珠寶經銷商識別客戶身份、留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所以,很多洗錢犯罪分子利用這一點,購買大量黃金珠寶,而未留下任何有效的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三)博彩業洗錢

這里提到的博彩業包括公益彩票、灰色棋牌、地下私彩、網絡賭博、境外賭場五大類。我國有學者依據洗錢者同博彩機構的接觸程度,將利用博彩進行洗錢犯罪的行為劃分為三個主要形式,即參與型、買殼型、平臺型。

一是參與型,是指洗錢犯罪分子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博彩實現黑錢“漂白”。以這種方式洗錢,不要求博彩形式本身合法,只需博彩所得或收益可以被博彩組織者轉化為合法正當形式即可。但是,參與型博彩損耗率不能過高。換言之,博彩形式的返獎率比較高。這里提到的返獎率是指“博彩組織者吸收的博彩資金中用于獎金的比例,大體可視為通過博彩進行洗錢的損耗率,也就是為把黑錢洗白,洗錢者付給博彩組織者的‘傭金比’”[4]。

二是買殼型,通常是指洗錢犯罪分子以黑錢直接收買博彩贏家的兌獎權(通常是兌獎憑證 ),之后,即可向博彩組織者兌換資金。在這種類型中,必須具備三點:其一是博彩形式本身合法;其二是博彩兌獎權轉讓不受限;其三是兌獎人信息不被記錄或無處查詢。

三是平臺型,這種類型中,洗錢犯罪分子會控制參與博彩的程度,基本不參與或很少參與博彩,只是為了借助博彩機構,把黑錢換成籌碼,之后再適時把籌碼轉換成現金,從而達到洗錢目的。其特點在于,不論博彩形式合法與否,只要能夠從博彩機構把籌碼轉換成合法資金即可。

(四)投資業洗錢

1.實業投資洗錢。這里提到的實業投資是指洗錢犯罪分子以黑錢作為投資款,投入實業公司。其目的在于以實業公司為幌子,通過業務收入,回籠資金。這種公司通常存在做假賬、逃稅行為。

2.注冊空殼公司洗錢??諝す揪褪俏覀兂7Q的皮包公司、空頭公司或是現成公司(readymade company),是一種已經開設公司法人、有公司名字,但還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公司??諝す咀钤缭醋杂?,是依據公司法確立的一種法律形式組織。其特點是有法人資格,有獨立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由于空殼公司具有很強的欺騙性和隱蔽性,因此越來越多的洗錢犯罪分子把注意力轉向了空殼公司。于是,空殼公司便成了洗錢犯罪分子的工具或是通道。

(五)律師行業、會計師行業洗錢

1.律師行業。根據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披露,律師參與洗錢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第一種,利用律師的客戶賬戶存放來自犯罪活動的賬款,之后把賬款投入到房地產業中或是在律師的掩蓋下將現金轉換成他國銀行簽發的支票,再由律師指定的代理銀行將支票兌換成現金。第二種,利用律師將來自犯罪活動的收益轉移到沒有反洗錢措施或洗錢措施不充分的國家或地區,并且由律師用虛假的個人或公司名義開設各種銀行賬戶,再將存放在海外的資金匯到律師控制的賬戶上。由于律師享有較好的職業聲譽,因此國內銀行沒有對這種可疑交易的性質產生懷疑(FATF《洗錢方法學報告(1997-1998)》)。

2.會計師行業。借助會計師為洗錢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在洗錢活動中已不是偶發現象,其中更不乏注冊會計師的身影。在震驚全國的成克杰腐敗案中,便有會計師做假賬的身影。洗錢活動對會計師特殊職業技能的需求,也恰恰說明了會計師行業存在嚴重的洗錢風險。

四、我國特定非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現狀和問題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有關反洗錢的40項建議中,直接涉及特定非金融行業和個人的建議共有4項,而我國僅有1項達標,其余3項均被認定為不達標??梢?,我國特定非金融業的反洗錢工作仍處于“路漫漫其修遠兮”。當前,特定非金融業的反洗錢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難點和問題:

(一)相關立法規定不夠完善

我國《反洗錢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痹撘幎ㄊ状螌ⅰ疤囟ǚ墙鹑跈C構”納入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內,并規定了其義務,這是我國反洗錢立法史上的一個重大突破。但是,該法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的具體范圍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是籠統地提到“特定非金融機構”這樣一個概念。再者,對于特定非金融業反洗錢的主管部門也沒有具體規定,這就制約了特定非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效果。

(二)基層反洗錢工作者素質有待提高

基層反洗錢工作者對許多特定非金融領域的業務,不論是從思想認識上還是從業務技能上來說都有待提高。在涉及特定非金融業的反洗錢現場檢查和對其可疑資金交易進行深入分析和判斷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三)開展特定非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監管成本大

與金融業相比,特定非金融業的反洗錢工作跨度大,涉及的機構和個人數量眾多,資質各異,從事業務范圍差異巨大。面對眾多的非金融特定行業,要制定統一的反洗錢可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難度較大。同時,由于賦有提交反洗錢報告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數量多而雜,假如強制要求所有非金融特定機構和個人履行反洗錢報告制度,這將是一個巨大的工程,作為反洗錢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難以承受如此龐大的數據分析和判斷任務。

(四)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行業間協調難度大

對特定非金融行業開展反洗錢工作,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在制定規則、監督管理和教育培訓等方面予以合作,但部分特定非金融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而且我國建立的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機制,雖然在整合組織、資源和協調有關機構和部門的工作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這只是一個松散的組織,其協調功能有待進一步加強[5]。

(五)難以確定可疑交易類型,信息獲取難度較大

當前,已經披露的有關特定非金融行業的可疑交易案例很少,加之洗錢的隱蔽性,使得準確界定特定非金融行業的可疑交易與類型較難,要從特定非金融行業獲取能夠判斷交易是否可疑的信息難度較大[6]。

(六)反洗錢義務主體難以處理好利益沖突

特定非金融業的反洗錢義務主體涉及大量商事機構,而逐利性是這些商事機構的本性。履行反洗錢義務,必然會加重其經營成本,甚至損害其同客戶的關系。所以,不難看出某些反洗錢義務主體基于局部利益的考慮,難免會出現消極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現象。

五、完善我國特定非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機制的建言

(一)明確界定特定非金融業反洗錢的機構和個人

當前我國的《反洗錢法》最大的缺陷就是沒有明確界定特定非金融業中具體承擔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和個人。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出臺司法解釋或者在部門法律法規中,盡量說明哪些主體承擔反洗錢的義務、職責。

(二)進一步擴大洗錢犯罪上游犯罪的范疇

我國現行刑法對構成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于“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這7種犯罪。顯然,不論是“FATF40+9”建議,還是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對洗錢犯罪上游犯罪范圍的界定,范圍都遠大于我國刑法對洗錢犯罪上游犯罪范圍的界定。意大利刑法典就曾將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擴大為非過失犯罪。因此,建議立法部門以列舉的方式將“FATF40+9”建議的上游犯罪20大類①這20大類包括:參加有組織犯罪集團犯罪、恐怖主義及恐怖融資犯罪、人口販運犯罪、性剝削及針對兒童的性剝削犯罪、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犯罪、非法販運武器犯罪、非法販運盜竊和其他贓物犯罪、貪污和賄賂犯罪、欺詐犯罪、偽造貨幣犯罪、偽造仿冒產品犯罪、環境犯罪、謀殺、嚴重的身體傷害犯罪、綁架犯罪、非法監禁和挾持人質犯罪、搶劫、盜竊犯罪、走私犯罪、勒索犯罪、偽造(票證)犯罪、海盜犯罪以及內部交易和市場操縱犯罪。納入我國反洗錢刑事立法中。

(三)擴大特定非金融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范圍,提高他們反洗錢的覺悟和技能

在實踐中,賦有反洗錢義務的主體,像會計師、律師、拍賣師等擔心履行反洗錢義務會殃及同客戶現實的或是潛在的利益關系,很難主動加入反洗錢工作的行列,因此,要擴大特定非金融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范圍,提高他們的反洗錢覺悟和技能。同時,還要向普通民眾多做宣傳,增強社會成員的反洗錢意識,尋求社會力量的廣泛支持。

(四)建立特定非金融業的反洗錢激勵機制

反洗錢工作本是一項龐大的工程,特別是特定非金融業,涉及廣泛領域的人和機構,僅僅依靠特定主體顯然是不夠的。為了提高各方面參與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采取適當的激勵措施是必要的。例如,對于為洗錢案件的偵破提供重大信息或其他協助的單位或個人,政府應當從查處的洗錢犯罪收益中提取一定的份額給予獎勵。

(五)尋求多個行業主管部門的支持,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較之金融行業的反洗錢工作,特定非金融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更具復雜性,因此,開展特定非金融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更需要多個行業主管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作為反洗錢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應不斷強化同特定非金融行業主管部門的協作和溝通,為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力指導,尤其是在特定非金融行業開展可疑交易監測的辦法與反洗錢監管方面實現信息共享。此外,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發揮應有的引導作用。比如,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可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引導本行業從業人員參與反洗錢工作;同時,應制定本行業具體有關反洗錢工作的操作規程,以不斷提高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水平。

(六)開展廣泛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

特定非金融業的洗錢犯罪往往呈現出隱蔽性、跨行業性乃至跨國性等特點,難以透過金融體系的監測發現其蹤影。因此,有效打擊特定非金融業的洗錢犯罪,需要開展廣泛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通過構建嚴密的國際網絡,以更有效地預防和懲治特定非金融業的洗錢犯罪。

[1][6]中國人民銀行龍巖市中心支行課題組.非金融特定領域反洗錢機制探析[J].福建金融,2010,(4).

[2]謝端純.房地產行業反洗錢可疑資金監測模型研究[J].理論研究,2010,(1).

[3]董文?。S金珠寶業的洗錢風險與反洗錢措施分析[J].中國貨幣市場,2009,(3).

[4]李剛.非金融行業洗錢問題研究——以博彩業為例[J].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5).

[5]董文?。囟ǚ墙鹑跇I反洗錢的國際經驗與中國實踐[J].金融縱橫,2009,(4).

The Money Laundering Crime and its Control in the Specific Non-financial Industry

FENG Wei-guo,HU Xiao-cheng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Xi'an Shanxi China 710063)

The money laundering crime in the specific non-financial industry is increasingly rampant nowadays,so effect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s urgently needed both for the cracking down on such crimes and for the carrying out of the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ies of our country.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money laundering crime in the specific non-financial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still faces many obstacles,so we must perfect related legislation and working mechanism to push forward our anti-money laundering work.

Specific non-financial industry;Money laundering crime;Money laundering in non-financial industry

D924.11

A

1008-2433(2011)04-0017-05

2011-06-02

馮衛國(1969—),男,山西陽泉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吉林大學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刑事執行法學;胡小成(1982—),男,湖南衡陽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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