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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政府依法管理和構建和諧政教關系

2011-08-15 00:43張淑瑛
湖南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 2011年2期
關鍵詞:政教宗教事務宗教信仰

張淑瑛

(廣西社會主義學院教研室,廣西南寧530007)

論政府依法管理和構建和諧政教關系

張淑瑛

(廣西社會主義學院教研室,廣西南寧530007)

構建和諧社會,目的就是要達到人與人之間、個人與政府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一致和共同發展。和諧社會的建立,要求人們必須依照既定的規則運行,形成一種和諧發展、秩序井然的狀態。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國家,和諧的宗教關系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和諧的政教關系是和諧的宗教關系的基礎和保障。

依法管理;政教關系;和諧

我國著名法學家卓澤淵教授認為:“和諧社會,就是要充分調動各種積極因素,發揮人民群眾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有效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確保社會的穩定團結,確保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確保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反映和兼顧各個方面群眾的利益?!保?]總之一句話,就是要達到人與人之間、個人與政府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一致和共同發展。因此,和諧社會的建立,要求人們必須依照既定的規則運行,形成一種和諧發展、秩序井然的狀態,而要做到以上這些,通過法治來進行是最有效的途徑,也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因為,只有依照法律規則來治理、管理社會,人們和政府的行為才會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會才會有和諧的基礎。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國家,和諧的宗教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吨泄仓醒腙P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加強信教群眾同不信教群眾、信仰不同宗教群眾的團結,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保?]

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科學內涵

“依法管理”,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管理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公民必須依法行使權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1990年12月5日,李鵬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提出要“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3]1991年2月,中央6號文件提出“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指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痹?001年12月的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江澤民指出,“要依法治理宗教事務。這是我們實行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進行治理,就是要切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證正常宗教活動的有序進行,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利益。我國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任何宗教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都不能干預國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和活動,必須納入依法治理的范圍。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為借口,放棄或擺脫國家對宗教事務的治理。絕不答應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宗教壓迫剝削制度。絕不答應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國內各民族之間的團結。絕不答應利用宗教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妨礙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依法治理宗教事務的要旨,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保?]

綜述以上觀點得出,所謂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指政府根據國家的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和行為,以及社會公共活動涉及宗教界權益的關系和行為進行行政管理。

二、政教關系的內涵

宗教,其無論作為社會文化還是社會力量,都根植于現時社會之中,不可避免地會與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發生聯系,宗教與政治的關系要比其他社會文化范疇的關系更為復雜,對人類社會生活和歷史進程的影響更為深刻。因而,政治與宗教便結成了某種特殊的政教關系。政教關系存在于每一個國家和社會,一個國家只要有宗教,就存在政教關系。[5]政教關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因為對于“政”與“教”按照不同的層面和標準可以有著不同的解釋?!罢笨梢岳斫鉃橐庾R形態上的“政治”;也可以解釋為“政權”,即一種借助公共權力對人們的各種利益進行規定和調整的社會關系和行動;同時也可以解釋為“政府”、“政黨”等內容。同樣,“教”可以理解成作為社會意識形態領域中的上層建筑的宗教信仰,也可以理解為作為宗教組織的教會、寺廟甚至是信徒等等。正因為對“政”、“教”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致使學術上對“政教關系”也有著不同的解釋。如美國學者博格認為宗教與政治之間關系可以分成三種展現形式,即教會與國家之間關系,宗教與社會之間關系,以及宗教取向與歷史行動模式之關系。[6]邢福增在《當代中國政教關系探討——兼論對基督教發展影響》一文中指出,政教關系其實是涵括了政府與宗教,政府與教會,宗教與政治及教會與政治四種度向的關系,即政府(state/government)與宗教(religion)的關系,政府與教會(church)的關系,教會與政治(politics)的關系和宗教與政治的關系。張訓謀則認為:“對政教關系的理解應有不同層次,廣義上的政教關系應包含較為寬泛的內容,具體講有三對關系:1、意識形態層次上的宗教與政治之間的關系;2、權力主體層次上的教會與國家之間的關系;3、社會事務層次上的宗教社會團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而狹義上的政教關系應主要指宗教團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更多地屬于實踐層次上的關系”[8]可以看出,以上三種觀點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建立在對“政”與“教”不同的理解上形成的關于宗教與政治互動關系之解釋;不同之處在于第一種觀點體現的政教關系是一種層層遞進的結構,第二種觀點中,政教關系形成一種概念交叉的網狀結構,而第三種觀點則是從范圍上對政教關系進行了不同劃分。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相對于前兩者,其從廣義與狹義,理論與實踐方面較為全面地概括了政教關系的內涵,也更便于研究當代中國的政教關系。

三、和諧政教關系的基本內容

“社會是人類生活的有機整體,即社會有機體。這種整體結構同它的部分要素之間具有一種‘普遍的和諧’”,[9]因此宗教系統和政治系統也應當和諧。一個國際或地區的政教關系如何才能算為和諧?和諧政教關系的界定和評價標準是什么?筆者認為,和諧的政教關系應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第一,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判斷一個國家政教關系是否和諧的首要標準。第二,是政治上團結合作,一視同仁。第三,具有完善的法治體系規范政教關系?!胺ㄖ问菍崿F信仰自由的最好幫助?!蓖晟频姆ㄖ误w系包含兩個方面。其一是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這是前提;其二是處理政教關系必須依法進行,這是關鍵。第四,將政教分離原則作為處理政教關系的基本原理或制度。政教分離制度是人類歷史發展和社會文明的必然趨勢和重要標志,其要求國家與宗教之間保持各自的準則與領域,體現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與“政治的宗教化”,其最終目標是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的自由選擇,成為公民個人的私事。因此,和諧的政教關系模式應該旗幟鮮明地體現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基本原則。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實現政教和諧的重要途徑

(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能夠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宗教不僅是個人信仰與活動,還是社會組織和社會活動。宗教信仰與宗教行為的社會性注定其與其他社會成員、社會生活必定會發生這樣與那樣的關系,也必然要受到社會的制約。古今中外,各國社會制度不同,宗教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因而宗教組織的內部管理、國家對宗教事務的行政管理的方式也不同。但是,在行政機關要對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這一點上,各國則是相同的。

從法理學意義上說,自由不可能是毫無限制的,當自由可以無限擴大的時候,也就意味著他人的自由將可能遭到侵犯;也就是說,任何人在獲得某種權利的同時,都有可能被強制接受某種義務。孟德斯鳩認為:“自由是做法律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北R梭也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弊诮绦叛鲎杂赏瑯尤绱?。宗教信仰自由的通常含義包括:1、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3、在同一種宗教里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4、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實際社會中,宗教信仰不同的個人與個人之間、團體與團體之間會存在矛盾和沖突。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各種沖突的利益和權利。這在某種程度上必須通過頒布評價權利重要性和提供調整這種權利沖突標準的一般性法律規則方能實現。因此,國家制定有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規范,是為了調和不同宗教信仰自由之矛盾,團結不同宗教信仰群眾之力量,構建和諧宗教關系。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能夠保障宗教界人士參政議政權利,實現政治上團結合作

中國是一個多種宗教并存的國家,其中佛教有二千年左右的歷史,道教有一千七百多年的歷史,伊斯蘭教有一千三百多年的歷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則主要是在鴉片戰爭之后獲得了較大發展。在中國,各種宗教地位平等,和諧共處,未發生過宗教紛爭。這既是由于源遠流長的中國傳統思想文化中兼容、寬容等精神的影響,更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政府依法管理宗教,制定和實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國情的政教關系。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指出:“我國宗教界人士的絕大多數是愛國守法的,他們同黨和政府長期合作,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聯系信教群眾,辦好教務的重要力量。各級黨政領導機關要經常聽取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要同他們充分協商?!痹谥袊?,宗教界人士除了以公民的身份一般性地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外,更主要的是通過人民政協、愛國統一戰線的形式參政議政,為促進社會的發展建言獻策。近年來,各級宗教界政協委員,為國家、地方政府出謀劃策,積極參政議政,許多有建設性的建議被采納。他們在與政府真情合作的同時,在引導宗教信徒愛國愛教,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構建和諧政教關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政府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不能片面地理解為是對宗教的限制,而是為了使宗教活動納入法律、法規、政策的范圍,依法維護人民(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的群眾)的合法利益,保障宗教界人士和各地愛國宗教團體的政治參與權利,發揮其積極作用,以實現政治上的團結合作。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能夠保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現

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社會各個領域都要大力加強法制建設,依法治理,宗教事務同樣要依法進行管理。要適應我們黨執政方式的發展,對宗教事務也要從過去單純靠政策指導進而實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

宗教事務是特殊、敏感、復雜的社會公共事務,需要對相關活動、行為進行法律框定,要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納入國家制度化、法治化道路上。對宗教活動中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和行為,以及社會公共活動涉及宗教權益的事項和行為,政府要依法管理。同時,也要對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行為,對宗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追究責任。只有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才能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也才能團結廣大信教群眾,協調好政府與宗教團體的關系,構建和諧政教關系。

[1]卓澤淵.“怎么理解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的社會—學習胡錦濤同志重要講話系列談”[N].人民日報,2005-03-23(9).

[2]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N].人民日報,2006-10-19(1)

[3]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綜合研究組,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195.

[4]全國宗教會議舉行[N].新華每日電訊,2001-12-13(1).

[5]劉澎.國家·宗教·法律[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9.

[6]Bourg Carroll J.Politics and Religion[J].Sociological Analysis,1981(4):297-316.

[7]邢福增.當代中國政教關系探討——兼論對基督教發展影響[J].新世紀宗教研究,2003(12):109.

[8]張訓謀.歐美政教關系研究(第三輯)[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1.

[9]宋林飛.西方社會學理論[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6:10.

(責任編輯:陳陽)

On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Establish the Harmonious Politics-religion Relation

ZHANG Shuying
(Teaching and Research Office of Guangxi Socialism Institution,Nanning Guangxi 530007,China)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s to achieve a harmony condition and development between people,government and people,people and society,people and nature.The establish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requires that people should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so as to form a harmonious and orderly condition.China is a multi-ethnic and multi-religious country.The harmonious politics-religion relation and society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China,and the harmonious politics-religion relation is the basis and guarantee of harmonious religion relation.

administ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politics-religion relation;harmonious

D635

A

1008-5378(2011)02-0019-04

2010-10-27

張淑瑛(1983—),女,壯族,湖南寧鄉人,講師,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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