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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哈耶克《自由憲章》中的自由限度思想

2011-08-15 00:52衛知喚
關鍵詞:哈耶克私域自由主義

衛知喚

(安徽大學 政治學系,安徽 合肥 230601)

略論哈耶克《自由憲章》中的自由限度思想

衛知喚

(安徽大學 政治學系,安徽 合肥 230601)

哈耶克比較明確地厘定自由的限度,使自由主義具有成為實踐的科學性。其自由主義理論體系從其有限理性的知識論出發,得出了責任是個人自由的內在規定;提出內生秩序是社會自由的必要規律,并根據這個規律實施法治;通過對外生秩序的研究闡述了國家行政對自由干預的合法性、必要性與實踐性。

哈耶克;自由限度;責任;法治;行政

作為新保守自由主義的旗手,哈耶克演繹出了一套宏大的自由主義理論體系。而其中自由限度的思想不僅完成了其自由主義理論體系的最終構建,同時大大增強了哈耶克的自由主義思想的實踐應用性與可操作性。

一、責任自由限度的內在規定

哈耶克通過對唯理主義建構主義的批判而為其整個學說奠定了堅實的知識論基礎,并做出了有限理性的人性論預設?!拔覀兯鲝埖?,并不是要廢棄理性,而是要對理性得到確當控制的領域進行理性的考察?!盵1]這一“知與無知的知識觀”無疑是有著濃重的康德意味的?!翱档抡軐W是可知論與不可知論的結合,是理性與非理性(超理性)的矛盾統一,正是這種張力推動著康德哲學的運轉,而物自體是其軸心?!盵2]而由于物自體的預設,導致了自由與責任的相互規定。從知識論的層面對康德與耶克進行比較,有助于我們理解自由限度理論的知識論根基,從而幫助我們重新理解哈耶克的“消極自由”理論。

我們通過對哈耶克和康德整體思想的把握,特別是對其晚年文獻的梳理,不難發現哈耶克和康德都非倡導絕對的“消極自由”或“積極自由”,而給二者做了某種程度的界分與調和。哈耶克指出:“自由不僅意味著個人擁有選擇的機會并承受選擇的重負,而且還意味著他必須承擔其行動的后果,接受對其行動的贊揚或譴責。自由與責任實不可分?!盵3]接下來,哈耶克對“決定論自由主義”做了下列批判:“承認人的心智的功用必須被認定為要服從一致性規律的觀點,實際上則標示著對個人人格的作用的根本否定,然而,這種個人人格的作用對于自由觀念和責任觀念來講卻是至關重要的?!盵4]這與其說是對康德意義上“自律”、“絕對命令”的批判,不如說是宣布黑格爾“絕對精神”的死亡。哈耶克對所謂唯理主義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是針對法西斯主義和斯大林式的社會主義——在那里,個體人的自由與責任被少數“天才”所宣布的“規律”所淹沒。哈耶克反對的正是這種權力主導的自由模式,而絕非主張取消市場經濟內在的倫理道德。

在理解哈耶克的自由與責任的關系時,康德有著相似的觀點:“在道德哲學上,康德強調的是行為動機……但是,在政治哲學中,康德更關心行為的外在的后果,而不是它的內在動機,因此最廣泛的意志自由,即意志的自發性能力就顯得格外重要?!ぁ@種意義上的意志自由實際上構成了人在現實生活中所應享受的自由權利的基本內容?!盵5]二者構成了康德道德哲學一對重要范疇,是人們達至彼岸幸福的人生規定。哈耶克也同意這一觀點,比康德更進一步的是:“課以責任的目的則在于使他們的行動比他們在不具責任的情況下更具有理性……這是人類社會為了應對我們無力洞見他人心智的狀況而逐漸發展出來的一種手段,也是人類社會為了在毋需訴諸強制的情況下便能把秩序引入我們生活之中而逐漸發展出來的一種手段?!盵6]哈耶克的理論吸收了功利主義方法,他基于個體的有限理性,既需要以責任激發人們充分運用自己的理性,以充分利用個人自由,通過不斷試錯以增進社會總體之福利;又需要以責任規范自由的限度,不致侵犯他人自由,使每個社會成員能長久地享受自由。因此,責任是基于有限理性認識論基礎上,在本體論層面上對自由做出的內在規定。

二、法治內在秩序的自然生成

哈耶克對自由的限制沒有停留在道德思辨層面,而需要社會的自然秩序加以調控,而自然秩序又是法律的直接來源。鄧正來先生認為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應翻譯為自由秩序原理,其根據是哈耶克在《法律、立法與自由》里:“采用constitution一詞時……用它來指稱一種人的適宜狀態(the state of fitness of a person)?!盵7]由此可以從詞語學的角度表明內在秩序在哈耶克思想體系中的重要地位?!?/p>

基于所謂的有限知識論,哈耶克把社會秩序分為兩種類型:“其中最廣為人們承認的那種秩序類型是通過人的意志作用強行制定的,是為了某一目的而設計和創造出來的。另一種秩序類型則產生于內部,是在人們使自己的行為互相適應的過程中產生出來的。這是一種源于內部、進化而來的自發秩序或自生秩序?!逼鋮^別在于:第一,內生秩序往往不存在一個預先發布此項規則的人;第二,法律不同于具體命令的一個重要特征是法律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第三,從命令到法律的是一個漸變過程,其主體中心由權威決策者逐步轉向具體執行者,在理想狀態中,兩者共同把握抽象的規律以指導實踐。

哈耶克對社會規律的探討實際上成為解讀社會歷史發展規律的根本觀點,對馬克思唯物史觀的新解讀有助于我們更加充分理解內在秩序對自由的限制的思想。在張一兵教授提出的歷史構境論中:“‘關系構式’往往呈現為一種受動性的結構化的客觀結果?!P系構式’也是社會生活的主要建構形式。這是建立在上述勞動活動和被塑形物的‘關系構式’基礎之上的馬克思的社會生產關系,以及現代性經濟關系概念的所指。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中所指認的社會存在中的物,并非社會生活中持存的物質實體,而恰恰就是這種人與人之間歷史發生的客觀社會關系場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該理論的創新之處,在于揭示了長期以來被斯大林式的教條主義教科書體系嚴重遮蔽的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重要思想,即生產關系的勞作和技術層面的協動關系”。[9]歷史構境論表明,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不僅不反對哈耶克的內生秩序,而且以它作為其龐大社會理論中的一環,從哲學角度論證其對自由的社會性規定,大大超越了哈耶克的法律視角的規范論證。內生秩序產生于人類的生產活動,繼而又構成了人們物質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場域,從而對個人的生產和自由構成了限制。這種場域源于一定的生產活動而具有一定的“社會-歷史-文化”性,因而其不能依靠主觀構建而加以改變,也很難依靠理性完成對社會場域的絕對認識。

基于內生秩序對自由的限制,哈耶克提出了獨特的英美法系的法治思想。他認為:“這種實質意義上的法律,乃是在法律規則的性質上而非在這些規則的淵源上與那種僅具形式意義的法律相區別。作為一種具體命令的‘法律’,亦即那種僅因為它產生于立法當局就被稱之為‘法律’的命令,實際上是一種重要的壓制性工具。法治在這里是指,人們在制定并實施那種實質意義上的法律的時候,并不是在強制推行他們的意志”。[10]這段話指出,法律應當與具體的政策相區別而獲得實質意義上的法律特性,而不應成為我們理解的政治權威者的工具。在現代社會,法律是源于內生秩序是習慣性規則的進化,成為限制自由的重要“規律”,進而保障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因此,法律又是整個社會自由的保障,是在社會觀層面上對自由的限制與保障。

三、行政自由政治的外在調控

在哈耶克的思想中,如果說法治是內生秩序的自然生產,那么政府的行政就是外生秩序的外在顯現。我們除了看到哈耶克基于其古典自由主義立場,強烈地反對西方現代福利國家和蘇聯計劃經濟模式的外生秩序與國家調控,也要認識到作為一名社會科學家,哈耶克承認外生秩序是社會形成的存在必要和國家治理的工具性作用。

要討論外在控制的必要性與限度問題,就要從其邏輯起點強制開始。哈耶克首先就不遺余力地對強制做了界定,只有當一個人完全迫于另一個人的壓力時才被稱之為強制,是最低限度的,而防止國家濫用調控以反強制為名造成更大的強制。其次強制的罪惡在于“它阻止了一個人充分運用他的思考能力,從而也阻止了他為社會做出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的貢獻……他的行動所必須符合的唯一的綜合設計卻出于另一個人的心智,而非他自己的意志”。[11]哈耶克所反對的強制是建立在其有限理性的認識論基礎上,破壞了其內在秩序的生成,繼而,哈耶克提供了一條判斷國家必要性的標準即在于:是否是“可預期”,即必要的外在控制是否能如內在規律一樣成為人們發揮自己有限理性遵循的規律?!坝捎谶@類抽象且一般的規則所具有的特性,使我能夠預先知道我的行為的后果……人們能夠像運用他們在自然規律方面的知識那樣來運用他們關于國家法律規定的知識,以實現他們自己的目的?!盵12]運用這一標準判斷哈耶克的思想中其他自由限制因素,法律就符合這一標準,進而可以推廣至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因為其也符合上述特性,也成為其自由理論中必要的組成部分。如現代國家的稅收和兵役明顯是對自由的強制,但在一個民主國家,其是可預期的、可執行的,因而是可以被接受的。

就現實來看,政府行政也是一個必要性的外在控制。第一,“只有某個擁有必要權力的當局機構,才能夠向個人提供這種保障,并使其確信他所依賴的并不是他人為其蓄意安排的發展境況?!盵13]這個霍布斯意義上國家哲學,哈耶克強調國家強制的作用機制在于界定私域。第二,私域特別是個人財產權在防止國家強制的過度擴張的同時,本身也構成了對自由的威脅,因為“保護個人免受強制之害的基本要件,而是使他能夠實施任何行動計劃的物質財富決不應當處于某個其他人或機構的排他性控制之下?!盵14]這也就是說財產應當得到充分的分散,進而保障“由契約創建的整個權利網絡”在這種理想化的思維模式下,哈耶克并沒有認識到這種財富再分配,防止壟斷以保障契約網絡繼續有效,也應是國家強制的重要職能。

在國家行政既確立保護私域,又限制私域以保障自由的過程中,便引發了一個妥協性的政策問題:“強制最終乃是一個程度的問題”,因此,在哲學層面的若干原則限定是必要的。這些原則包括:第一,先驗的劃分某些私域是不可行的,因為根據其有限理性的認識論,沒有一個人能夠提出一些先天法則來確定私域的范圍并達成一致,否則他人的規定也是一種強制。第二,密爾式的群己權界劃分是不成功的,因為在現代國家中已經無法明確劃分出絕對與他人無涉的領域。哈耶克所舉得例子便是公共物品之供給需要現代國家之強制性稅收。[15]第三,“只有在公共收益明顯大于個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損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許對私域予以上述必要的干預?!盵16]這條功利主義的原則,一方面制約國家行政,維護個人自由,防止借公共利益之名破壞自由運行的規則;另一方面也為自由主義現代化開辟了道路。

[1][3][4][6][9][10][11][12][13][14][1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聯書店,1997.81,83-84,99-100,101,183-185,163-165,168,175,176-178,180-183,170.

[2]錢廣華.開放的康德哲學——重讀物自體[J].北京:中國社會科學,2004,(5):74-76.

[5]李梅.權利與正義:康德政治哲學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183-186.

[7]鄧正來.自由主義社會理論:鄧正來解讀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21.

[8]張一兵.勞動塑形、關系構式、生產創序與結構筑?!P于構境理論與歷史唯物主義的一種邏輯承襲[J].北京:哲學研究,20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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