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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編輯視角下的作者發表權研究

2011-08-15 00:44
黃岡師范學院學報 2011年3期
關鍵詞:發表權一稿多投著作權法

向 浩

(海軍工程大學《海軍院校教育》編輯部,湖北武漢430033)

期刊編輯視角下的作者發表權研究

向 浩

(海軍工程大學《海軍院校教育》編輯部,湖北武漢430033)

作者的發表權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作者享有一項重要的權利,是作者行使其他一些權利的前提。作者的作品在期刊上發表出來,是行使發表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期刊編輯流程中,第一道程序就是審查作者的作品能否發表。編輯除要看作品的學術性,還要審查作品的合法性:論文是否存在抄襲剽竊行為,是否“一稿多投”,是否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等等。

發表權;作者;編輯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20周年。這部法律比較全面而詳細地規定了有關著作權及其保護的內容,強調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它是我國著作權保護的一部根本大法,具有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意義。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做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以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吨鳈喾ā纷鳛檎{整報刊出版與作者關系的重要法規,是與報刊編輯出版工作有著密切關系的一部法律。作者的發表權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作者享有一項重要的權利,是作者行使其他一些權利的前提。作者的作品在期刊上發表出來,是行使發表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期刊編輯流程中,第一道程序就是審查作者的作品能否發表。編輯既要把握作品的學術性,還要審查作品的合法性。因此,熟練運用《著作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對作者發表權的規定,規范好期刊的審稿編輯工作,保護好作者的發表權,是編輯的一項重要業務能力和職責。

一、作者發表權的含義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的規定,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具體地說,發表權是指作者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發表,何時發表以及以何種形式發表。發表權屬于一次性權利。一旦作者自己或委托他人將作品公之于眾,就履行了發表權,這項權利也就用盡了[1](P59)。發表權只能由作者行使。如果他人未經作者的許可而發表了其作品,則他人的行為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而作者仍然擁有發表權。如盜竊他人作品而發表的,不構成發表。

在研究作者發表權時,要注意區分發表與出版的區別。發表系指把作者的情感、意見或研究成果以任何形式公開[2]。出版是將作品制作成一定數量的復制品,提供給社會公眾。一般認為,出版是復制與發行的結合[1](P60)??梢姲l表的含義比出版的含義要廣泛得多。除了出版,還包括表演、展覽、放映、廣播等等。出版只是發表的一種形式。

發表權與著作權中的各項經濟權利是密切相關的。作者為了行使自己的發表權,必須決定是否以某種方式利用自己的作品,或者必須決定首先使用自己的哪一項經濟權利。與經濟權利截然分開的發表權是不存在的??梢哉f,著作權法中有多少種經濟權利,作者就有多少種行使發表權的方式[1](P60)。

二、期刊編輯在工作中涉及作者發表權的處理對策

(一)期刊編輯嚴格審查學術論文發表的合法性 一是審查論文是否存在抄襲剽竊行為?!吨鳈喾ā芬幎素飧`行為是侵權行為之一。編輯在審稿環節要認真審查論文是否存在剽竊行為?,F在可以利用清華大學中國學術期刊電子雜志社的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對論文進行檢測。但對重復多少算是剽竊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F在各個編輯部制定了自己的標準。認定抄襲剽竊行為關鍵還是要按《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來處理。不適當的引用,可以從數量和質量的角度加以分析[1]。就數量來說,如果將他人一篇文章的1/3或一半以上都引述在了自己的作品中,或者將他人文章中的實質性部分都抄錄在了自己的作品中,就有可能以自己的作品代替他人的作品,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就引用的質量來說,如果將他人文章中的實質性部分或核心內容都抄錄在自己的作品中,也有可能以自己的作品代替他人的作品,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引用的目的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是為了說明某一問題,而不是以自己的作品取代他人的作品[1](P98)。當前,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無法檢測引用書本的內容。因此,僅僅依靠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來判定剽竊行為還不行。

現在許多期刊在征稿、稿約中強調“文責自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若稿件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經期刊社審查通過發表于世,必定使侵權后果得以發生、擴大。在此情形中,作者毫無疑問要承擔責任。若期刊社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致使涉嫌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作品得以發表,則應與作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第三人遭受的損失。相反,期刊社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則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益的民事責任[3]。所以,期刊編輯以“文責自負”為由來免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是編輯要與作者核實確認論文是否已經發表過,是否“一稿多投”。目前,“一稿多投”是治理學術不端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2009年6月,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出臺了《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范指南》;2009年11月,科技部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出臺了《科研活動誠信指南》;2010年6月,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出臺了《高等學??茖W技術學術規范指南》。這3個指南對于學術期刊編輯如何判定“一稿多投”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陡叩葘W??茖W技術學術規范指南》和《科研活動誠信指南》對一稿多投進行了定義,界定了一稿多投的行為。根據這2個指南,被界定為一稿多投的行為,必然是一種學術不端行為。對期刊編輯工作有重要意義的是,這3個指南均指出了一稿多投的例外情況。這些例外情況,表面上符合上述指南對一稿多投的認定,但并不被認為一稿多投行為,也即不被視為學術不端行為。下面以介紹《高等學??茖W技術學術規范指南》規定的8種例外情況為主,補充介紹其他2個指南中的有關相應規定。(1)在專業學術會議上口頭發表或者以摘要、會議墻報的形式發表過的初步研究結果的完整報告,可以再次發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開出版的會議論文集或類似出版物形式發表的全文?!陡咝H宋纳鐣茖W學術規范指南》直接明確說明非正式出版的學術會議論文集刊登的稿件可再次發表。(2)在一種刊物上發表過摘要或初步報道,而將全文投向另一種刊物的論文。(3)新聞報道類文稿可以再次發表。(4)重要會議的紀要,有關組織達成的共識性文件,可以再次發表,但應向編輯部說明。(5)對首次發表的內容充實了50%或以上數據的學術論文,可以再次發表;但要引用上次發表的論文并向期刊編輯部說明。(6)論文以不同或同一種文字在同一種期刊的國際版本上再次發表。(7)以非英語文字(包括中文)已發表在本國期刊上屬于重大發現的研究論文,可以在國際英文學術期刊再次發表,但必須征得首次發表和再次發表的編輯部同意。(8)同一篇論文在內部資料上刊登后,可以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

三是編輯要審查論文的內容是否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如果有就不能發表?!吨鳈喾ā返?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逼渲械摹耙婪ā?,是指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其中的“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主要是指內容反動、淫穢和違反社會公德的作品。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是依據法律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是由主管部門依據法律確定的那些作品,而不是由某一使用者或某個個人所確定的[1](P50)。國務院于2002年2月1日發布實施的《出版管理條例》規定了禁止出版的10種作品。

(二)期刊編輯應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在審稿期限內完成審稿 《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边@條規定表明:一是作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得一稿多投;二是報社、雜志社應在15日或30日內將處理意見通知作者;三是補充規定了法定期限之外的約定期限。補充規定是考慮到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編輯部編輯人員不足、一些稿件采取專家審稿制等特殊原因,在30日內完成審稿并知會作者有較大困難而制定的。一些期刊社在三十日內無法完成審稿,便依照《著作權法》中“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為由,在征稿的稿約中把審稿期限約定為3個月。通過這樣的手段規避《著作權法》第32條第1款所規定的30日期限。期刊社的這種約定只有在投稿作者知曉的情況下才有效,否則無效[3]。有的期刊社在超過法定退稿期限而又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遲遲不給作者答復,或者是作者沒有看到征稿中關于稿件處理時間的約定,這樣作者就認為自己的稿件已為編輯部所拒絕,而將同一稿件投向另外的刊物,這樣往往引起“一稿多投”的情況,造成“一稿多登”的現象。當然,“一稿多登”問題不僅僅由審稿期限拖延所致,有的是作者想增加命中率,初次投稿時“一稿多投”而產生。既然《著作權法》規定投往期刊的稿件的處理時限為30日,那么期刊編輯部就應該尊重《著作權法》,認真執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按《著作權法》的要求處理每一篇稿件,不能把“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補充規定作為通行做法來延長審稿時間。與《著作權法》實施的1991年相比,當前的通信技術和聯系手段得到了巨大的改善,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應用,能讓未謀面的雙方即刻得到聯系。在某種程度上說,30日的審稿期限的實現條件已大大改善。期刊編輯部應完善審稿機制,盡量縮短稿件處理時間,以遵守《著作權法》中關于審稿期限的規定。個別不能及時處理的稿件,編輯部也應及時與作者取得聯系,知會其稿件相關情況。

(三)期刊編輯不得私自將稿件轉投其他刊物和改變刊物類型 由于考慮到有些論文不適合在本刊發表,有些期刊編輯出于好心,擅自將作者稿件投往其他刊物。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的規定,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因此,期刊編輯必須征求作者同意后才能將作者來稿轉投其他刊物。同樣,編輯部因刊物版面緊張或對一些達不到正刊發表水平的論文,往往會放在增刊中發表,這一定要征得作者的同意才行。有的期刊編輯因版面緊張或其他原因,未經作者同意,將其論文以摘要形式發表,這既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也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

[1]李明德,許超.著作權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陳傳夫.著作權概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78.

[3]劉明江.期刊征稿簡則中常見的著作權問題[J].科技與出版,2010,(9):8-9,10.

G232

A

1003-8078(2011)03-0195-03

2011-04-17 doi10.3969/j.issn.1003-8078.2011.03.71

向 浩,男,四川巴中人,副編審,主要從事著作權法、教育法研究。

(張所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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