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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納稅籌劃在高校培訓業務中的應用

2011-11-19 21:38朱克萍
克拉瑪依學刊 2011年2期
關鍵詞:所得稅籌劃納稅

朱克萍

(中共克拉瑪依市委黨校,新疆克拉瑪依 834000)

納稅籌劃是稅務咨詢業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其涵義,一是納稅籌劃采取的手段是合法的,是正當的,是以遵守稅法及其他法規為前提的;二是納稅籌劃是以減輕納稅負擔或達到稅負最小化、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筆者從納稅籌劃的概念入手,結合案例,分析高等學校在其培訓業務的運營管理中怎樣正確應用納稅籌劃,提高學校的辦學效益。

一、高校培訓業務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增收的一種稅?,F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主要是 2007年 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例如某高校培訓部門準備于 2008年正式對外營業,預計全年收入為 150萬,利潤總額 50萬,需招用工人員 30人,現有 2種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 1 招聘的 30人中至少有 10人為下崗失業人員。

方案 2 招聘的 30人中下崗失業人員不足9人。

對方案 1的分析

根據國家稅收規定,從 2003年 1月 1日起,對新開辦的服務型企業 (除廣告業、網吧等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員工總數 30%以上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免征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和企業所得稅。如果按此政策比例向下崗失業人員傾斜,培訓部門可獲得三年的免稅優惠。當年免繳的所得稅費為:50×25%=12.5萬元。三年可獲免繳所得稅總額為:12.5×3=37.5萬元。

對方案 2的分析

根據國家稅收規定,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員工總數 30%且簽訂三年以上勞動期限合同的,3年內可按計算的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 =(企業當年新招收的下崗失業人員 ÷企業職工總數 ×100%)×2。

如果按此政策比例向下崗失業人員傾斜,該校培訓部門當年免繳的所得稅費為:減征比例 =(9÷30×100%)×2=60%。當年減免的所得稅額 =50×25% ×60%=7.5萬元。三年可獲免繳所得稅總額為:7.5×3=22.5萬元。

綜上所述,方案 1比方案 2當年多減免所得稅12.5-7.5=5萬元,三年多減免所得稅 5×3=15萬元。由此可見,培訓部門在需要納稅的前提下,可以轉換財務決策思路,事前安排稅收籌劃,從源頭抓起,從而有效降低實際稅負。

二、高校培訓業務成本費用的納稅籌劃

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在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時,固定資產折舊速度越快,企業所得稅稅負越重,因為企業在可以享受減免稅期間,將可以作為利潤的部分作為費用扣除,而沒能使這部分利潤享受減免優惠待遇。到正常納稅年度時,折舊費用減少,所得稅增加,從而會加重企業總體稅負。因此高校培訓業務運營在享受減免稅期內,應盡可能加大利潤,把費用盡可能安排在正常納稅年度報銷,以減少正常納稅年度的應稅所得,降低所得稅負擔。

2.三項經費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 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所以,高校培訓部門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將會務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列入業務招待費。

3.材料計算的籌劃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根據我國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材料費用計入成本的計價方法有以下幾種: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上述 5種不同的計價方法,產生的結果對學校培訓部門成本多少及利潤多少或納稅多少的影響是不同的。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后進先出法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而先進先出法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學校培訓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使用。如果學校培訓部門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培訓部門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先出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培訓部門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培訓部門就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三、利用營業稅兼營行為進行納稅籌劃

對培訓部門兼有不同稅目的應交營業稅行為(如客房、餐飲、娛樂),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以免合并計算從高計征,多交稅金。

綜上所述,作為高校財務管理重要組成部分的納稅籌劃始終貫穿于高校培訓業務活動中。稅務籌劃應依法進行,以依法納稅為前提,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進行科學籌劃,尋求最小合理納稅的方案,才是納稅籌劃的真正含義,也是今后納稅籌劃發展的方向。

[1]蓋地,付建設,蘇喜蘭.稅務籌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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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蓋地.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M].大連:東北財經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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