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莉
如今的鄉鎮政府所在地已與以往大不一樣,大都進行了集中開發建設,在主要街道周邊建設商住樓,既可供日常居住,又可用于經營,加快了小城鎮建設步伐,同時帶動了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鄉鎮政府一般是集中征地審批后,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再以地基形式對外銷售,有購買需求的人支付一定金額后便可自行建房。在對我縣鄉鎮財政決算及黨政領導經濟責任的審計中,我們發現普遍存在向個人收取圩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現象,經查詢了解,并無圩鎮基礎設施配套費之說,應該是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根據江西省建設廳、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核準鄉政府所在地的集鎮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通知(贛建村字[1998]29號、贛價行字[1998]7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可在全省鄉政府所在地的集鎮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審計過程中發現,鄉鎮政府在實際征收費用過程中存在以下與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方面:一是混淆了兩種費用的概念,顧名思義,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是對在鄉政府所在地的集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占用了市政基礎設施所應支付的相關費用,而圩鎮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則是對鄉鎮政府在圩鎮開發建設過程中的先期投入(也包括了市政公共設施建設的相關費用)的回收;二是未經委托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主體是各級建設主管部門,也可委托鄉人民政府代征,但鄉鎮政府在征收時往往會忽視這個環節,而建設主管部門也未作相應的要求;三是征收標準不明確,通知規定,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按建設工程項目的總建筑面積計征,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而實際征收時,票據上未填寫收費標準及收取范圍,往往以固定金額或整數收取,因此存在人情收費或超標收費;四是所收費用未全額繳入縣級財政專戶儲存,納入當地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而是作預算外資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直接入鄉鎮政府機關賬,按照零戶統管的財務管理體制,繳入財政結算戶,使用時撥入支出戶;五是資金使用不規范,各鄉鎮征收后返還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80%返還鄉政府,20%由縣級建設主管部門集中調劑使用),主要應用于集鎮規劃的道路、路燈、給排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通訊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而實際中,由結算戶返還到支出戶中的資金大多用于日常經費開支,無與圩鎮建設明顯相關并對應的費用支出。
鄉鎮要發展,必然要有與之相匹配的建設投入,但往往是專項資金有限,地方財力不足,加之鄉鎮在很多方面工作要做,但又不是執法主體,無收費及處罰權,“事要做、門要開”,于是造成無依據收費,加重了老百姓的負擔。對于“圩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筆者有一些粗淺的看法:首先,讓收費名正言順,既然省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準了鄉鎮可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那就不要借其他名目收??;其次,在建設主管部門取得收費許可證的前提下,要求其進行委托,獲得收費權;第三,各縣(市、區)物價部門可會同財政、建設部門在規定限額內制定統一標準,鄉鎮在執行過程中對應該征收費用的對象執行統一的收費標準,并在收費票據上注明征收面積及標準,以備管理;第四,征收的費用應全額納入縣財政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各鄉鎮在允許的范圍內按比例返還使用;第五,做到資金??顚S?,鄉鎮可按年度向政府及建設部門報送建設維護項目計劃、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項目進度進行款項撥付,這樣可使資金真正用于鄉鎮公用設施建設;第六,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可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個鄉鎮已經收取的費用進行一次統一的清理,同時,可在每年年度終了,對當年資金的收取、使用及結余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并進行處理。
鄉鎮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最直接的受益者是本鄉鎮的普通百姓,同時他們中的一部分人也是費用的繳納者,那么,就應該讓他們在享受既得利益的同時,也能明明白白地繳費。
(作者單位:萬安縣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