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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索取通奸私了賠償款行為的認定

2012-01-28 02:42周玉文王超才
中國檢察官 2012年14期
關鍵詞:賠償款譚某姜某

文◎周玉文 王超才

強行索取通奸私了賠償款行為的認定

文◎周玉文 王超才

[案情]譚某與姜某是朋友,某日,譚某出差回到家時發現姜某正與自己的妻子通奸,遂痛打姜某。譚妻與姜某都給譚某跪在了地上,懇求譚某饒恕他們這一次。譚某要給姜某的老婆打電話,姜某見狀提出私了。后譚某拿到姜某所寫的“今借譚某5萬元,一個月內還清”的借條后,準許姜某離去。后因姜某無力歸還這筆款項又經不住譚某的催討,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

本案爭議罪名搶劫罪(未遂)和敲詐勒索罪(未遂)。

[速解]本文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由于侵犯財產型犯罪是根據獲得財產的手段不同來區分此罪或者彼罪的,譚某使用的是將被害人姜某的把柄抓在手上,此后又采取了以暴力侵害的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姜某在日后交付財物的形式,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而不具備搶劫罪的特征。搶劫罪則是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本案譚某在主觀上沒有迫使姜某當場交出財物的故意,也沒有表現出迫使姜某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事實上姜某也沒有當場交出財物,因而其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很明顯譚某是利用姜某有把柄在其手上,向姜某索要5萬元錢,而對姜某的暴力毆打行為雖然不是逼迫姜某當場交出財物,但該毆打行為自然會引起姜某的內心恐懼,并使其認識到如果不在期限內交付5萬元金錢必然再次遭到暴力毆打。由此看來,譚某對姜某的暴力毆打行為實際上對姜某日后交付財物起到了威脅或者說要挾的作用,姜某也正是在無力支付金錢而懼怕這種威脅變成現實的心理支配下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應定敲詐勒索罪(未遂)。

有一種觀點認為,敲詐勒索行為不包括使用暴力,并認為這是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主要區別。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沒有法律根據的。敲詐勒索罪對暴力的排斥也僅僅是局限在索取財物的當場,換言之,如果在實施暴力的當場即取得財物的則是搶劫罪而非敲詐勒索罪。雖然實施了暴力但并沒有當場取得財物,行為人企圖實施暴力使被害人產生恐懼的,該暴力行為則完全可以認為為敲詐勒索行為。

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學院[354300];黑龍江省雞西市雞東縣人民法院[15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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