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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強制視角下職務犯罪審訊的應對

2012-01-28 03:12程宏
中國檢察官 2012年20期
關鍵詞:初查刑訴法供述

心理強制視角下職務犯罪審訊的應對

【本期主講】

程宏,法律碩士,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江蘇省職務犯罪偵查理論研究人才。主要研究方向: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2009年至今,先后在《檢察日報》《中國檢察官》發表論文10篇。

核心提示:即將實施的新《刑訴法》對偵查活動采取了更為嚴格的規范措施,傳統職務犯罪偵查審訊中存在的疲勞戰、車輪戰、體罰等任何身體強制行為都有悖于新《刑訴法》,所得口供都有可能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職務犯罪偵查正面臨著由身體強制向心理強制的急速轉型,但是心理強制措施的不當運用仍然難以有效規避偵查行為帶來的職業風險。因此,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新《刑訴法》對職務犯罪偵查的挑戰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基本案情】

2009年香港窩輪造巿案中,廉政公署在向污點證人張青浩取證過程中,被暗中錄下廉政公署調查員強迫、教唆張青浩如何供述,后張青浩當庭翻證,并提交錄音,2012年4月30日三名廉政公署調查員被香港區域法院以妨礙司法公正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判處廉政公署總調查主任曹永年等3名高級調查員 (偵查員)最長監禁(有期徒刑)兩年半的嚴厲處罰。案件起因就是在調查過程的偵查員的誘導性強制語言被詢問人偷錄,最后在庭審中當庭翻供。

可見,心理強制也并非萬能的。長期以來人權學者對類似于“精神強制”提出質疑,認為這有違背于修正前后《刑訴法》所禁止的“威脅、欺騙、引誘”取證方式。此次,修訂通過的新《刑訴法》正是在認識到這一取證方式的不足,而采取了一系列證據規則對此加以規范,因而不當使用心理強制也將面臨法律懲罰的職業風險。

一、由身體強制到心理強制是職務犯罪偵查的主要特征

以人立案為主的賄賂等職務犯罪決定了其證據體系必須有待于嫌疑人的口供等直接證據,因而長期以來,盡管我國刑訴法規定了“零口供”定罪的證據規則,但在司法實踐中,其只有個案意義,沒有司法上的普遍意義,只有輔助審查證據的理論價值,沒有案件偵查取證的實踐價值,職務犯罪偵破普遍是建立在充分審訊和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基礎之上。

然而獲取口供并非易事,因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基于個體的良心發現或悔改,多數情況下不可能在自由意志下供述出對自己不利的事項,更何況是要面對嚴厲的徒刑等刑罰處罰。迄今為止人類發現了兩大行之有效的獲得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方法:身體強制與心理強制。身體強制主要著眼于對犯罪嫌疑人肉體施加痛苦的方式來迫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在社會發展水平低下的時期,嚴刑酷罰的身體強制為維護社會的穩定做出了貢獻。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無罪推定和人權保護原則的建立,身體強制的合法性遭到了重創。在繼兩高三部頒布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后,修定后的新《刑訴法》第50條、第54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并將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一律予以排除??梢?,簡單的暴力取證模式根本無法適應新《刑訴法》的要求。

與身體強制不同,心理強制是建立在對嫌疑人心理認知基礎上,基于避重就輕的人性來督促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供述,是通過充分分析嫌疑人心理訴求,采取心理施壓、情感感化、指明出路三類策略,最終促使嫌疑人自愿供述。其核心思想是,即通過具體審訊策略的組合,使得犯罪嫌疑人意識到:警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來說,其供述純屬多余,然后向其“兜售”供述的好處,從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在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礎上,不得不做出供述。在當前職務犯罪已經全面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條件下,純粹的暴力取證模式已經被徹底淘汰,職務犯罪偵查更多是通過事前充分初查,制定詳細訊問計劃,采取環環緊扣的訊問策略實現的。雖然,當前各級檢察機關都在構建職務犯罪偵查基礎信息平臺,然而信息平臺所能提供的依舊只能是動態犯罪過程中的某一個或幾個信息點,要想使信息點轉化為表征犯罪過程的信息流,依舊脫離不開審訊。從偵查的歷史發展來看,審訊程序也是呈現出強制性逐漸降低,從肉體強制到心理強制,從高強度的心理強制到一般性的心理強制的轉化??梢娫谖茨苋嫱茝V應用技術偵查的很長一段時間里,心理強制將成為職務犯罪偵查的主要形式。

二、心理強制視角下職務犯罪偵查的應對策略

(一)使用偵查策略注意“適度”的把握

偵查策略的學術分類為迂回型、迷惑型、離間型、誘導型、攻心型、利用型。職務犯罪審訊實踐中最常用的訊問語:“你還在扛,人家早就把你出賣了,幾個行賄人談好早回家了”,“事情說清楚了就可以回家”,“你再不老實交代,就把你老婆、兒子抓起來,看你老婆、兒子說不說”,第一例是離間型,第二例是利誘型,第三例是威脅型??梢?,偵查策略的核心內容中難以避免地存在“威脅、引誘、欺騙”成分,因而,以心理強制為特征的偵查策略的合法性一直以來都受到廣泛質疑。

1.不得違背《刑訴法》的禁止性規定。從征求意見草案一稿刪除原《刑訴法》第43條中“威脅、引誘、欺騙”的非法取證方式,到通過的新《刑訴法》又將“威脅、引誘、欺騙”方式有保留地作為排除證人證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并未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明確規定。這反映出立法者對審訊策略的審慎態度,是立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權衡的體現,是我國現階段偵查成本與社會管理成本相博弈的結果,也是偵查實踐中訊問繞不過的現實話題。盡管立法者對“威脅、引誘、欺騙”采取包容態度,但是修訂后《刑訴法》第54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币虼藗刹闄C關運用偵查策略應注意必要的底限,這要求作為策略之手段、方式與方法等,皆不得公然違背現行法規范,不得以違法的方式來實施偵查策略。

2.不能使社會和法庭“受到良心上的沖擊”,或者“使社會震驚”,“使社會不能接受”的方式。偵查目的在于查明案件、查獲證據,以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秩序穩定,為此,應當適度容忍偵查機關采用偵查策略。然而,偵查的上述目的并非絕對,至少,偵查機關不能為了實現所謂的偵查目的,而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成本地實施偵查謀略。根據筆者的理解,所謂不能使社會和法庭“受到良心上的沖擊”,或者“使社會震驚”,“使社會不能接受”的方式,主要就是指偵查謀略之實施不得違背宗教倫理、職業倫理以及家庭人倫,以及不得有損那些具有社會公信力的基本制度面。

3.不得有悖于嫌疑人意志的自愿性和真實性。新《刑訴法》第50條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因此自愿性是言詞證據證據力的前提。由于刑事責任關系到犯罪嫌疑人財產與人身自由的剝奪,甚至可能涉及生命權的剝奪,因此以刑事責任的加重、減輕或免除來進行威脅、引誘極易誘發虛假供述;而刑事強制措施尤其是逮捕、拘留,雖然其性質上屬于程序保障措施而非刑罰,但因其可能導致羈押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后果,在一般大眾尤其是不懂法的老百姓眼中,與刑罰并無差別,因此,同樣極具震懾力而容易誘發虛假供述?;诖?,偵查機關在審訊中宣稱“你不說就多判你幾年”、“交代了就可以緩刑、減輕或免除刑罰”、“事情說清楚了就可以回家”、“錢退出來就沒事了”等來向嫌疑人施壓或引誘的,都因為足以妨礙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任意性而理應禁止。

(二)注重培育偵查訊問中被訊問人的信賴心理,增強供述的自愿性

在基于強大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法律威懾下,被訊問人在外表頑抗下,內心或多或少都有畏懼心理,如果無法自圓其說,暴露矛盾,就會逐漸認識到自己無法和國家機器相抗衡,這就是斯德哥爾摩綜合癥產生的前提心理條件。此時,如果偵查員適度給予人性關懷,就能減弱被訊問嫌疑人的抗拒排斥心理,取得其信任。最后,在嫌疑人面臨“囚徒困境”絕望中,審訊人員指明出路,讓嫌疑人自己衡量坦白與抗拒的“成本”與“收益”,使其在國家強制力下自我權衡。

1.采取社會規勸法,增強審訊信賴心理。社會規勸就是在嫌疑人有思想顧慮而在交不交代上猶豫不覺時,通過利用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的親友與其在家庭、情感等方面的天然聯系,從側面對其進行勸導教育,動搖、瓦解、軟化其抗拒意志,使其情緒情感受到親友的感染,從而改變拒供心理,主動認罪服法。規勸行為應該根據嫌疑人心理活動有針對性地運用。如果嫌疑人有畏罪心理,害怕名譽、地位、前途,害怕親朋好友的指責或唾棄,可以年邁父母、幼小兒童對其親情勸說,宣講寬嚴相濟政策,舉例自首等從輕處罰的例子來進行。如果悲觀絕望心理,可以是同事、領導的勸說使其認識到自己仍被社會、親人所接納,喚起他們對人生的留戀和對新生活的向往,激發其爭取光明前途的信心,從而如實供述罪行。勸說可以采取電話通信、錄音錄像、會見、現身說法等方式進行。

2.審訊過程中適度人文關懷,增強審訊信賴心理。修訂后的新《刑訴法》對嫌疑人明顯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第208條規定 “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均可按簡易程序進行。這不僅是繁簡分流、訴訟效率的要求,更體現了立法者對嫌疑人自愿認罪的鼓勵態度。一場成功的審訊是訊問雙方由對抗走向合作信賴的過程,是對抗性不斷減弱、信賴合作不斷增強的過程,最終犯罪嫌疑人在辯訴交易中獲得從輕處罰的優待。因此,審訊過程中適度植入人文關懷是當代審訊的必然趨勢,人文關懷首先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技術性,因人制宜,因時制宜。其次,家庭往往成為犯罪嫌疑人最難以割舍的牽掛,注重“親情牌”,對犯罪嫌疑人家家庭困難調查核實,并制作具體解決方案,以解除其后顧之憂,幫助犯罪嫌疑人解決他們自身及其家庭的具體實際問題,將打開犯罪嫌疑人懺悔的大門。人文關懷有利于建立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信任關系,雙方的關系已經不是打擊與被打擊,而轉換成共同拯救一個曾犯過錯誤的靈魂。

(三)注重初查工作,實現辦案重心前移,減少對口供依賴

初查是立案的基礎,能否順利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并正確作出立案偵查決定,關鍵取決于初查工作是否扎實到位。要適應《刑訴法》要求,偵查機關必須注重初查,要建立長期經營線索,準確把握立案時機,確保訊問中掌握主動權。實踐中要切實把辦案工作的重心前移,由以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為主向以獲取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證據為主轉變。一是精心篩選案件線索,周密制定初查方案;二是加強秘密初查,注意隱蔽偵查人員身份、初查的意圖和手段,防止因初查失誤給辦案工作造成被動;三是加強對初查方法、措施和策略的研究,如采取“以賬查事、以事找人、以人查案”的“三查”法,采取“找準支點,以案掩案”的“迂回突破”法等,大膽靈活運用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盡可能多地收集有關證據和其他涉案信息。

(四)強化偵查基礎信息平臺等科技手段在審訊突破中的使用

信息情報是職務犯罪訊問的重要突破口,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2009-2013年全國檢察信息化發展規劃綱要》精神,當前在省、市兩級檢察院基本上構筑起了工商、警務、通信、房地產交易、機動車號牌、交通旅行以及邊境出入等信息資料查詢渠道,方便了偵查信息、執法信息共享和公共信息快速查詢使用。今后應注重基礎信息對于辨別供述真實性、關聯性的運用。一是在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內加強行政執法、行政違法等基礎信息收集、管理、應用的同時,積極探索開展反貪信息情報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重視發揮信息情報的偵查破案功能;二要建立案件資料庫、線索資料庫和行賄人信息庫,進一步開拓線索資源,同時通過不同行業職務犯罪易發案環節、表現的研究,為偵查人員初查提供可行性咨詢意見;三是加強技偵手段運用,充分運用手機定位等高科技偵查裝備,重點加大高科技偵查裝備投入,在依法進行的前提下倡導和鼓勵對科技手段的使用,切實改變當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一支筆、一張嘴、兩條腿”的落后辦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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