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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小偷遺棄的贓物并占為己有是否構成犯罪

2012-01-28 03:12文◎郭健*穎**
中國檢察官 2012年20期
關鍵詞:韓某侵占罪人財物

文◎郭 健* 張 穎**

拾得小偷遺棄的贓物并占為己有是否構成犯罪

文◎郭 健* 張 穎**

[案情]某日晚22時許,韓某騎一輛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車到朋友劉某家與劉某、饒某某三人喝酒、聊天,至次日凌晨0時許,韓某欲回家時發現自己的摩托車丟失,尋找過程中在距離劉某家東側10米處一磚垛旁發現一輛“新感覺”牌紅色兩輪125跨騎摩托車。韓某隨即與劉某商量將此車推至劉某家停放,當日下午17時許,韓某再次來到劉某家問此車有沒有人認領,劉告知韓某摩托車無人認領,并勸其到派出所報警。該韓不肯,將摩托車推至摩托車修理店車為此車更換車頭點火鎖、油箱鎖,并對該車進行了修理,后該車一直被韓某占有使用。半年后,車主找上門索要該車未果,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評估該車價值3360元,調查發現,該車系小偷盜竊所得因轉移不急而遺棄。

對本案中候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有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韓某明知不是自己的摩托車,卻乘夜轉移到朋友家,在天明后發現無人認領,便將該車占為己有,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要件,構成盜竊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車是小偷盜竊后遺棄,韓某撿得該車如同拾得遺忘物一樣,在后來車主索要的情況下不予歸還,其行為涉嫌侵占罪。第三種意見認為,韓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調節的不當得利。

[速解]本文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首先,從行為表現上看,韓某在尋找自己的摩托車時發現了該輛涉案摩托車,在明知不是自己擁有合法所有權的車輛的情況下,將該車推到朋友家寄放,次日,在發現無人認領時,不顧朋友勸告,非但不就自己摩托車被盜的事實報警,反而產生了占有該輛摩托車的想法,并且更換了車頭鎖、油箱鎖,對該車輛進行了維修,進而占有了該輛摩托車。分析其行為可以看出其主觀上具有不勞而獲、憑空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但從取得財物的方式上看,他是在先行取得后又無人認領的情況下方才產生占有的意圖,秘密竊取的特征不明顯,而且,就該摩托車當時的狀態而言,因為小偷的盜竊行為阻斷了車主對其擁有的所有權關系,在小偷占有過程中被遺棄,在韓某發現該車時,在法律狀態上該車處于無主狀態,因此,即使韓某當時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和盜竊的行為,但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能認定其構成盜竊罪,畢竟他的行為沒有侵犯他人財產權益。

其次,侵占罪犯罪對象具有特定性,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本案中,韓某撿拾的摩托車既不是韓某代為保管的財物,也不是失主遺忘的財物,而是小偷所盜的贓物,韓某在失主索要時雖然具有拒不交還的行為,但由于對象不符合侵占罪的規定,也不能以侵占罪論處。

最后,既然韓某行為無法用我國刑法規定進行評判,那么其缺乏合法理由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評價呢,該案中韓某取得了他人摩托車這個利益,雖然其受益是基于第三人的盜竊行為,但對該車的失主造成了財物的損失,韓某取得的利益與摩托車車主所受損失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之規定,韓某應該交還摩托車,況且該案摩托車經偵查查實屬于盜竊案件贓物,應依法由辦案機關發還被害人。

綜上所述,由于小偷盜竊后遺棄贓物使候某具備了占有他人摩托車的條件,其雖然沒有直接行使侵害車主財產的行為,但其占有摩托車的行為也使車主遭受了損失,根據刑法罪行法定及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其行為不屬于刑法調節的范圍,但韓某應該擔負履行因不當得利產生的返還財物的債務的義務。

*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723000]

**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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