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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政治參與的主要類型分析

2012-02-18 05:29鄧秀華
江西社會科學 2012年1期
關鍵詞:農民工政治

■鄧秀華

農民工政治參與的主要類型分析

■鄧秀華

社會轉型期;農民工政治參與;主要類型

政治參與是普通公民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加政治生活,并影響政治體系的構成、運行方式、運行規則和政策過程的行為。[1](P166)農民工政治參與是指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政治參與活動。當前,農民工的戶籍地在農村,但他們卻是工作生活在城市,工作地與戶籍地的長期分離,導致了農民工既不能及時地進行農村的政治參與,又被隔離在城市居民的政治參與大門之外。而從我國的政治制度建設上來看,當前農民工利益表達渠道的缺失也嚴重制約了他們政治參與的熱情、信心和效果。同時,又由于農民工主觀能動性的存在以及個體之間對于政治參與態度和認知的差異,我們在研究中發現農民工群體的政治參與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不同的類型。

一、農民工消極抵制型政治參與

消極抵制型政治參與,是指政治參與主體對政治活動冷漠不關心,在社會生活中面對困難消極對待,不愿或不會用正當的政治和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從而做出消極反應的一種政治參與類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已達到1.4億人,而其中有不少農民工以消極抵制的態度來對待政治參與問題。這一局面的出現,既受當前農民工進行政治參與所處制度環境的影響,也與他們自身的能力素養水平密切相關。

農民工消極抵制型政治參與,首先表現為對農村選舉和村民自治事務缺乏關心,不積極參與。在農村,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是農民最重要的政治參與形式。[2]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因此,全面推進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村級民主決策、村級民主管理和村級民主監督。從戶籍上來說,農民工的身份歸屬仍屬于農民,《村組法》明確賦予農民平等的政治參與權利,對農民工而言,參與農村政治事務既是他們的權力也是他們的義務。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流動農民在村里的政治權益已難以實現,因為工作地與戶籍地的差異而引發的種種不便,他們更多地將回鄉參與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等農村政治事務視為一種負擔,并且對這些事務表現出一種冷漠的態度。

(一)對農村政治事務少有關心

在對1256名農民工進行的政治參與狀況調查中,只有268人表示參加了家鄉最近一次的村委會選舉,占總人數的21.3%,而沒有參加選舉的有988人,占總人數的78.7%,這一數據說明農民工對村民選舉不是很積極。村委會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是農民政治參與的重要形式。[3]單純從農民工參與村委會選舉的情況來分析,大體上就可以了解他們對于農村政治參與的態度了。

當然,農民工要回鄉參加選舉確實存在著諸多的困難。當問及參與家鄉村委會選舉最大的困難是什么時,選擇“工作忙”和“回家辛苦,太遠”兩項的人占了大多數,分別有36.9% 和31.6% ,另外還有15.1% 的人因為回鄉花費大不合算而放棄了自己在農村中的選舉權利。除了村委會選舉,在其他的村民自治活動中,農民工的政治參與也不太積極?;蛟S對他們而言,由于長年在外,對農村事務的政治參與已不如自己身邊的事情那樣能夠引起自己的關注。許多農民工一年當中只有春節才回去一趟,平時根本就沒有時間和精力去管這些事情。讓他們犧牲經濟收入來參與農村政治事務,顯然是一件不合算的事情,也是很不現實的。

盡管農民工的戶籍地仍然在農村,但長期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使得他們開始用實用性的思維方式去看待農村中的政治參與。福山認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全部理論都是建立在一個相對簡單的人性模式上的——“人類就是理性地追求功利最大化的個人”[4]。對大部分在外打工的農民工而言,與政治權利相比,他們更加看重的是自己的工作與經濟利益。當選舉的權益與自己的工作發生沖突時,農民工往往犧牲自己的政治權利。

(二)在城市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不高

在調查中發現,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只有4.9%的被調查農民工表示參加過所在城市社區居委會的選舉。而對于城市中政府的一些獻計獻策活動,明確表示“堅決去”的只有27.3%的人,11.6%的人表示“不去”,20.2%的人表示“無所謂”,40.9%的人在猶豫,選擇“考慮一下”。

農民工本身在城市中就處于弱勢地位,政治影響力不強,要提高其社會地位,積極參加城市社會的參政議政活動是一條有效的途徑。但現有的調查說明,盡管他們已經認識到政治參與對農民工群體的重要性,如64.8%的農民工認為各級人大應該有農民工代表,80.8%的農民工認為城市社區的居委會應該有農民工代表,但他們自己選擇時卻不像他們所認識的那樣,其強烈的政治需求并沒有自覺地轉化為積極的參與行為?;蛘哒f,他們希望有農民工參政議政代表自己表達利益要求,但自己卻不愿意參與其中,畢竟做這樣的事情會讓自己對工作分心,影響自己的經濟收入?;蛘哒f,是因為他們缺乏相應的政治素質和能力,不能合理利用相關的政治途徑,來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農民工動員卷入型政治參與

農民工的動員卷入型政治參與,是指農民工群體在外界的影響下卷入政治事務的一種政治參與類型,它主要是由于受他人命令、動員或暗示等而形成的一種被動型政治參與方式。在這一類型的政治參與中,農民工往往扮演的是響應者(而非倡導者)的角色。農民工群體比較松散,但同質性強,在外界動員下很容易產生規模上的效應,因此對農民工動員卷入型這一類政治參與模式進行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動員卷入政治參與的主要表現:

(一)拉選型參與

即以拉選票的方式強烈要求農民工投票參選。在村委會或鄉鎮人大代表選舉中,一些候選人為了自己順利當選,便使出渾身解數,或利用自己平時良好的人際關系,或利用自己的家族勢力,在農民工中游說、拉票,他們或承諾,或好言相勸,或委托、授意中間人出面說情,以及通過舉辦同學、同鄉、同事、戰友等聯誼活動等方式進行拉票,請求那些農民工在推薦過程中給予自己關照。對于在外地打工不回村、鄉參加選舉的農民工,他們(那些候選人)則采取打電話、發短信的形式進行拉票,想從在外地打工不回本地參加選舉的農民工那里爭取委托選票。這種以拉選票的方式強行要求農民工投票參選的形式在鄉村一級比較多,但這種形式影響了選人用人的公信度。

(二)賄選型參與

即以物質賄賂的手段促使農民工投票參選。從農民工的投票選舉來看,由于農民工戶籍在農村,他們擁有參加村委會直選的政治權利。但在中國許多尚未脫貧的鄉村,農民正處于為生存奮斗的第一需求層次,當有人以金錢、物質利誘手段拉選票時,他們往往屈從于現實的物質利益,出賣自己的民主權利,將神圣的選票作價出賣。只有發展農村經濟,使農民收入不斷提高,解決他們的生存問題,才能提高他們的需求層次,當富裕了的農民工需求層次相應上升之后,會更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即使不能根除賄選,至少也能提高賄選的成本,從而也就不會再出現部分選民為一條香煙、一袋洗衣粉出賣自己選票的情形。[5]

(三)委托服從型參與

當前,農民工親自回鄉參加村委選舉比例較低,農民工表達自己對村委會或鄉鎮人大代表的選舉意愿時,一般采取委托投票或寄票回鄉的形式參加民主選舉。課題組調查顯示,參加過老家最近一次的村委會選舉的農民工僅占21.3%。在參加的農民工中,有42.2%是通過請人代投的方式參與的,僅有34.7%的人是親自回村投票的,9.8%的農民工是村里寄來選票,填好后再寄回去的,13.3%為其他方式。雖然委托投票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委托投票意味著委托人將選擇權交給了被委托人,委托人就會受受托人的命令、動員、游說或暗示等形成的影響而服從了被委托人的選舉意愿。這就使得委托人的初始投票意愿發生偏離,不能真實地、獨立地享受自己在鄉村參與政治、參加選舉的權利,呈現出服從性政治參與的特點。農民工服從性參與鄉村的投票選舉,減少了其參與的獨立自主性,這種被動的參與造成了其對政治參與的冷漠和對選舉后的鄉村政權缺乏監督熱情的消極后果。

(四)社會公益型參與

相對于其他參與形式來說,社會公益型參與一般難度較大,成本較高。因為,“這種行為與公民的自身利益沒有直接關系,完全是公民出于自身的責任感,在不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主動維護黨和政府倡導的政治原則或道德原則,維護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正常秩序”[6](P81)。在我們的調查中,有74.8%的農民工表示自己關心我國政治生活中的國家大事。對此,我們特意結合在冰災、地震和奧運中廣大農民工的表現來對政治動員下農民工的政治參與情況進行了分析,調查表明,在2008年發生的“南方冰災、四川地震、北京奧運會”中,農民工群體表現出了高度的社會責任意識。一個國家的政治動員能力也能反映出這個國家的綜合國力,在一些社會突發事件(如2008年的地震)中,我國所表現出來的政治動員能力贏得了全世界的廣泛贊揚和欽佩。從數量上來說,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社會不可忽視的一支力量。事實證明,在這些政治動員中,農民工群體都發揮了不容忽視的作用,并且他們的積極參與為構建良性的社會具有重大的意義。

(五)情緒發泄型參與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缺乏社會政策的關心,農民工流入地的社會政策不能覆蓋這個群體?,F有的體制主要是管理他們,缺乏為他們提供相關的公共服務的職能。[7]農民工在城市,有自己的利益要求,而他們屬于弱勢群體的角色定位則決定了其利益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而在現有體制下,農民工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必須通過一定的政治參與手段來解決面對的問題。在這一條件下,當利益表達渠道不暢致使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時,農民工的長期心理壓力極容易產生反社會的情緒甚至反社會的行動,最后導致他們采取極端手段,比如圍攻政府、暴力沖擊國家機關、在公共場所跳樓或自焚等,這些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也因此釀成了一些比較嚴重的群體性事件。

這類群體性事件即“社會泄憤事件”,它的特征表現在:第一,這些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一般都沒有個人上訪、行政訴訟等過程,突發性極強,從意外事件升級到一定規模的沖突過程非常短;第二,沒有明確的組織者,找不到磋商對象,絕大多數參與者與最初引發的事件并沒有直接利益關系,主要是路見不平或借題發揮,表達對社會不公的不滿,以發泄為主。這種所謂的“無直接利益沖突”或“泄憤性沖突”是社會泄憤事件區別維權事件和其他事件的最主要特點;第三,在事件發生和發展過程當中,信息的傳播有新的特點,其中,短信和網絡傳播的各種信息,對事件發生和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有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的行為,不僅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財產方面的損失,而且會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在一定意義上,社會不滿是一種社會心理,這種社會心理具有一定的傳染性,它通過一定的載體傳播而與相同社會處境者產生共鳴。如果民眾的社會不滿長期得不到消解,就會產生國家政治合法性危機這一非常嚴重的后果。

三、農民工權利主張型政治參與

農民工權利主張型政治參與,是指農民工以權利為導向,為實現自己或其群體的某種權利或者維護其利益的一類政治參與活動。事實表明,權利主張型政治參與的出現是公民政治文化生長的結果。公民政治文化的生長意味著農民工在流動中政治知識擴展,政治參與意識和效能感增強,“公民意識”逐漸形成并得到強化。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廣大農民工的權利意識、民主意識也隨著經濟狀況的改善而增強。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一類型的政治參與在農民工中尚屬少數,但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成長,權利主張型政治參與在農民工群體中興起和發展又是一個必然的現象。

(一)農民工通過組織化平臺的政治權利主張

恩格斯認為,“在社會主義社會,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切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切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8](P444)。但是,在當代中國,農民工在城市還受到種種歧視,而且是一種體制性歧視,也就是由我國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體制所形成的諸多社會經濟政治制度所致。從整體上來說,這些制度使農民工不能同市民享受到同等的國民待遇,所以,有人稱這是一種體制性遺忘與制度性歧視。

新時期,我國農民工已是產業工人的主體,他們為城市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我國的二元戶籍制度并沒有適應農民工群體的發展需求,舊制度已成為阻礙農民工公民權利實現的關鍵所在。在對廣州、湖南兩省農民工的調查中發現,由于在城市工作生活中權益遭受侵害的情況經常發生,農民工迫切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希望建立各種組織或機構來代表和維護外來人員的利益。因此,在調查中,絕大部分的農民工認為“需要成立工會等維護其權益的組織”,這部分比例占83.0%。然而,只有24.4%的農民工表示參加了打工地的組織,可見農民工組織化程度之低。在少部分參加了相關組織的農民工中,主要加入的組織是團組織、工會、黨組織、民間組織等。我國憲法賦予了公民結社的自由,農民工來到城市,一些城市政府卻出于社會穩定的考慮,對老鄉會、農民工協會等農民工自己的組織嚴加控制。因此,城市政府應轉變思想觀念,積極鼓勵和支持農民工成立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為他們的權利主張表達提供一個便捷的通道。

(二)農民工在權利主張上尋求制度性突破

在課題組調查中,當我們問及農民工“期望用什么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37.34%的農民工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31.75%的農民工選擇通過政府的制度來保護自己的權益,13.18%的選擇通過組織不斷向政府反映問題。由此可見,農民工已開始認識到法律法規對維護其自身權益的作用,意識到利益表達組織化的重要意義,也表明了他們對政府制度性保護的期盼。

在對農民工的訪談中,我們了解到農民工迫切希望能夠通過多途徑、多渠道、多種方式來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希望城市政府能廢除一些歧視性政策,在基本權利保障上能實現制度性突破。如:希望推選出能代表農民工心聲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希望能讓他們參加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發表自己的看法,表達自己的意見,參加單位的民主管理;希望有機會參加城市社區活動,享受社區公共服務。

四、結論

如今農民工已是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城市建設的中堅力量,但他們卻還沒能成長為公民政治參與中的有聲話筒。只有徹底改革戶籍制度等一系列歧視性制度和政策,加速農民工市民化,推進農民工的城市融入,建立和完善農民工政治參與的相關法律制度和法規,才能將農民工從土地的羈絆中解脫出來,讓農民工享有與城里人平等的政治民主權利,真正擁有當家做主的政治地位,才能讓農民工站在國家政治舞臺上,發出自己階層的聲音,在不斷的制度突破中實現他們的平等國民待遇,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公民的政治參與實踐,豐富我國新時期的民主法治建設理論。

[1]王蒲劬.政治學基礎[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2]葉禮群.對農民工政治參與渠道缺失的分析與對策思考[J].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1).

[3]鄧秀華.自治背景下流動農民的政治參與[J].湖南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5,(1).

[4]陳成文.社會公平感對公民納稅行為影響的實證研究[J].管理世界,2006,(4).

[5]陳冬生.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問題及其對策[J].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3,(5).

[6]張明澍.中國“政治人”[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

[7]鄧秀華.湖南農民工政治參與權益保障問題研究[J].湖湘論壇,2005,(6).

[8]中共中央編譯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 (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本文通過對社會轉型期中國農民工政治參與類型的系統梳理,將其區分為消極抵制型政治參與、動員卷入型政治參與、權利主張型政治參與三種主要類型,并深刻揭示其形成原因、表現形式和行為特征。最后,提出只有徹底改革我國的二元體制,才能最終完善我國公民的政治參與實踐。

C912.82

A

1004-518X(2012)01-0192-04

鄧秀華(1969—),女,湖南省社會科學院人才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政治社會學。(湖南長沙410003)

本文系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項目編號:09YBB250);湖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資助項目(項目編號:2008ZK3064)的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陳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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