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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治的社會性別主流化研究——從環境法的自主性談起

2012-03-19 11:23王歡歡
關鍵詞:父權制環境法環境保護

王歡歡

環境法治的社會性別主流化研究
——從環境法的自主性談起

王歡歡

環境法刻意忽略了社會性別對其的刺激而無所應對,從而帶來了環境法正當性的危機。這源于作為一套統治策略的父權制在環境法治中的存在。雖然父權制的存在不能抹煞環境法治中社會性別關系的變革性,但環境法治結構優化依然需要改變不公正的社會性別關系。為此,我國應全面評估現有環境立法及運行中性別等級化的制度、規范與性別盲點,建立長效的機制,促進社會性別在環境法治中的主流化。

社會性別;環境法;自主性

一、環境法的自主性與社會性別關系

(一)環境法的自主性

在討論法律的進化時,諾內特和塞茲尼克等學者提出了壓迫性法、自主性法與回應性/呼應性法等三種階段/樣態①P.Nonet,P.Selznick.Law and Sociology in Transition:Toward Responsive Law.NY:Haper,1978,pp.134~67.。其中,壓迫性法是旨在合法化、正當化權力和政權的法律。自主性法則要求司法獨立,采納規則模型,強調程序正義?;貞苑▌t重視價值與目的的作用,法律更具有靈活性②洪鐮德:《法律社會學》,臺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147~148頁。。

一方面,環境法的現代性和去意識形態化助其跨越了壓迫性法這一初級階段,在已有法律結構的滲透下,具有了顯著的自主性特征,即便是處于轉型時期中國的環境法亦是如此。由規范、法條、學說、制度、組織構建的環境法律秩序是自生、再生、重復的,也是自我指涉的,能夠自我維持與發展。環境法的效力產生于環境法律體系本身,而無須借助于主權者的命令、人的理性、公眾的信仰等外在條件。同時,環境法律體系內部的各級法律規范、各級實施關系者,環境法與其他細致化的法律領域之間的映射、首尾相接、比照、溝通及隨即產生的修正與調整,反映了自主性的環境法區別于歷史或現實中存在的壓迫性法律的僵化、直接反射及維護統治的政治色彩。

另一方面,環境法并不是一個完全封閉的體系,對外界環境的變化并不是置之不理,但也不是像“刺激與反應”式的直接反射,而是有選擇的過濾而穿進環境法律結構,與規范的發展相適應的變化,以及最強烈的社會壓力會影響環境法律的發展。因此,環境法與社會變遷是相互關聯,但又分開的過程。其變遷反射了內部的動態,卻是受到外部刺激的影響,同時環境法律的變遷對外部世界也會產生作用。環境法律不只在影響社會結構,更要使制度的結構和社會的結構能夠產生和諧、沒有摩擦的相互適應。

環境問題產生于人類的經濟、社會活動之中,是現代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新的環境問題不斷出現,環境法也應之不斷發展,體現了鮮明的問題解決特征。因此,對社會關系的體察、應對與關注是環境法獲取正當性的前提。

(二)社會性別關系

社會性別一詞用來指稱社會文化形成的對男女差異的理解,以及在社會文化中形成的屬于女性或男性的群體特征和行為方式①譚兢嫦,信春鷹:《英漢婦女與法律詞匯釋義》,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5年,第145頁。。它是通過社會學習到的與兩種生物性別相關的一套規范的期望和行為②Cynthia Fuchs Epstein.Women in Law.Champaign: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93,p.441.。社會性別理論是在不斷發展的。而在具體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它具有不同的內涵。

1975年,在《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經濟學”筆記》中,蓋爾·魯賓通過對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學和列維-施特勞斯的結構人類學的批判和借鑒,提出 “性/社會性別制度”的概念。一個社會的“性/社會性別制度”是該社會將生物的性轉化為人類活動的產品的一整套組織安排,這些轉變的性需求在這套組織安排中得到滿足③蓋爾·盧賓:《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經濟學”初探》,載于王政,杜芳琴:《社會性別研究選譯》,三聯書店1998年,第24頁。。她認為“性/社會性別制度”并不隸屬于經濟制度,而是與經濟政治制度密切相關的、有其自身運作機制的一種人類社會制度。瓊·斯科特也在其名作《社會性別:歷史分析中一個有效范疇》一文中指出,社會性別是組成以性別差異為基礎的社會關系的成分;它代表或塑造了權力關系。換言之,社會性別是權力形成的源頭和主要途徑④Joan W.Scott.Gender:A Useful Category of Historical Analysis.In Scott.Gender and the Politics of History.N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8.。

由此,作為一種社會關系的社會性別是社會性別的內涵之一,它表明了男性和女性之間的關系,以及以性別為軸心的不平等權力結構如何被構建和普遍化,社會如何運用這一方式表達社會關系規則以及它們如何保持社會規范并促進其變化,因而是一種社會制度。

(三)環境法無法脫離社會性別關系

人生活在社會中,天然的落入社會性別關系之中。社會性別關系是人類社會的基本事實及社會存在基本條件之一。因此,它構筑了包含法律在內的一切社會規范的根基。它不但影響社會規范的內容,也影響了其功能。在一定意義上,社會規范之所以存在即為了保障滿足社會性別需要、維護或改造社會性別關系。同樣地,作為權力關系的社會性別體現于環境問題、環境保護與環境法治的各個方面。例如,氣候變化、生物多樣保護、農業環境保護、廢物管理、環境與貿易、荒漠化防治等領域都存在著總體一致卻各有特點的社會性別關系。由此,社會性別是環境問題產生的重要社會關系背景之一,同樣也是環境問題解決的實現背景。環境治理中獨特的社會性別關系及其現實影響對環境法的基本理念、原則、制度的構建具有獨特的意義。

然而,具有自主性的環境法對外界的刺激是有選擇的過濾,在社會性別關系為主因的社會壓力與沖突沒有達到充分高的程度時,并不足以影響環境法的發展。即便擁有獨特的性別關系和實現平等的新愿景,在男性壓制、主導的,以男性為中心、標尺的性別不平等社會里,環境法無法超越具體的歷史語境,只能以事不關己的態度無視性別化的環境治理,以抽象性換取正當性評價,實現自主的運轉。

二、環境法正當性的危機、缺陷與社會性別

(一)社會性別關系與環境法的正當性危機

雖然環境法具有自主性,其合法性只須經由一定程序即可獲得。但是,這種形式的合法性很容易受到沖擊,并在環境法律制度的潛能日益枯竭、法律制度與環境治理現實間鴻溝日益加深、環境法律制度對環境正義/民主/公平/安全等基本價值逐漸背離、環境法律體系內部自我矛盾加大、小規模的修訂無法彌補規范與現實、規范與公理價值裂痕時,遭遇正當性的危機。

社會性別分立與差異的現實、兩性在環境保護中不同的優勢與弱點、性別化的環境治理等社會現實以及社會性別平等對環境正義、環境民主、環境公平、環境安全等環境法基本價值的內在意義與推動是環境法重獲正當性需要考慮的重要維度之一。但是,目前我國的環境法完全不具有社會性別敏感性,沒有一個法律條文直接或間接的規定了性別及性別差異對實現性別公平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即便國際環境條約對女性環境保護特別重要作用作出直接規定,國內環境法中未予體現。為此,對社會性別關系的關注可以推動環境法從自主性法到以價值與目的為取向、強調參與、更高層次的回應性法的轉化。

(二)社會性別關系與環境法的缺陷

對社會性別關系的忽視直接或間接造成了環境法(主要是我國的環境法)的以下缺陷:

其一,環境法對基本法律概念界定的模糊與內在斷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環境做了總括性的界定: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要素的總體。盡管定義如此寬泛,我國環境法律體系中實際調整的環境卻只是外在空間、具有流動性、絕對公共物品的環境要素。以大氣污染為例,現有的法治結構排斥了封閉或半封閉建筑物內的空氣污染問題,否認了內在空間與外在空間大氣的流動與溢出,使得裝修、油煙、職業場所等室內污染規范的缺失,事實上,封閉與半封閉空間內的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往往并不比前者輕,原有的行業自律、標準設定及傳統的合同與侵權救濟已不能充分的控制這些問題。從根源上講,這種缺失與環境法遵循的公私領域的僵化劃分不無關系,忽視了女性比男性更多在室內活動的事實以及香煙氣體等污染對女性健康的威脅,這些問題被看作“女性化”的和無足輕重的。

其二,對社會性別的忽視是環境法陷入權利發生困境的原因之一。環境法被鍛造成一種冷冰冰的充滿科學技術與理性色彩的法律,充斥著技術性條款,刻意在倫理、美學和宗教思想中保持中立。環境法明確或隱含的奉行一種科技萬能或終極保障的價值觀念。這種“科技至上論”是環境法中仍然無法厘清環境權利、義務等法律基本要素的根源。這種“科技至上論”與男權主導的社會結構與觀念不無關聯。因此,環境法對社會性別的背離與對法律的背離是同步的。

其三,致使環境法律缺乏解決傳統法律范圍外新問題的動力,阻礙環境法的進一步發展。動物福利、河流倫理等相關立法的呼聲一直很高,卻受立法者的不斷排斥。正在調研中的“動物福利法”不斷向傳統法律理念、文化靠攏,最后極有可能成為“寵物版”的動物保護法。事實上,社會性別內含的關懷倫理可以幫助我們跳出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論爭。在不否認其他生物內在價值的前提下,即便是人類對其他生物的體懷也是藉由人類感情的萌發實現的,因此,環境法律規范的設置一定是以人類為出發點的。用環境法律規范的形式穩固或激發人類可能產生的利他愿望不僅是現實的,也是必要的。

三、環境法治中的社會性別關系

環境法對合理的社會性別機制中變革性因素的構建貢獻極其輕微,卻對其中的不公正結構不斷強化。究其根源,以父權制為中心的壓迫性的社會性別機制是環境法忽視社會性別,產生上述缺陷并可能最終陷入合法性危機的根源。

(一)父權制

父權制是一種正式的社會學或人類學范疇,被用來描述以血緣全體為組織的、由年長男性管理或統治的社會。在第二次女權運動浪潮中,它成為運動與理論開展的工具,意指男性與女性間在家庭與社會結構中的等級關系,男性處于這種降序格局的頂端,他們在個人、政治、文化與社會生活中處于主導與權威地位,因此,是“男性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和經濟特權的性別權力體系”①Zillah Eisenstein.Capitalist Patriarchy and the Case for Socialist Feminism.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1979,p.17.。正如凱特·米利特所言,父權制作為一種制度,是一個社會常數,這個常數貫穿其他所有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形式②凱特·米利特:《性的政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第267頁。。因此,在許多學者看來,父權制是制度或體系,是一種強大的社會、文化和個人的組織模式,“旨在維持一種體系的一套策略”。

(二)環境法治結構中的父權制

作為一種社會常數,結構性的父權制以各種表現形式滲透在人類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僅存在于家庭這一私人領域,還存在于國家等公共領域及作為中間領域的市民社會。環境法治作為政府、市場、企業、公眾等力量圍繞環境與生態保護產生的權力/權利相互作用并牽制的動態過程,關系諸多經濟、社會與文化因素。因此,它同樣不能擺脫父權制的浸淫。環境法治中的父權制主要表現為:女性被排斥在環境決策之外;女性無法通過權利表達中介發出自己的聲音;女性更少的享有環境權益,更多的承擔環境風險,她們在環境保護的積極作用常被忽略;女性對待自然環境獨特的價值觀念不被重視。

然而,環境法治中父權制呈現新的特點。其一,它是隱性的,它并不像女性的選舉、就業及人身等權利那么直接的體現性別間的壓迫,人類被抽象化為一個整體抵御環境風險,人與人之間的差別被戰略化的消除,父權制與性不平等被人類保護與改善環境的外向舉動掩蓋。因此,環境治理中的父權制是隱性的,不易被覺察,人們對其重要性較難形成客觀認識。其二,它是無意識的。在環境法治兩性不平等的權力關系中,女性的依附地位并不是決策者刻意造成的,它是已根深蒂固的意識形態對人的思想觀念塑造后的無意識后果,因而,它排斥任何對男性或女性參與者個體及作用的考察。其三,與傳統的婦女人權問題不同,環境法治中的兩性關系具有較弱的倫理性,多體現在實質上的不平等;不僅表現為女性享有環境權益和承擔環境風險時所處的不利地位,還表現為對女性聲音與和價值的忽視。因此,在環境法治中,父權制改變了原有形態,發生變異。

因此,父權制構造了環境法治結構中男性與女性不平等的地位,看似中立的法治結構忽視甚至否定了邊緣化社會群體的要求和體驗,尤其忽略女性在環境保護和環境權益享有中的經歷、感受與作用,掩蓋了兩性間的不平等,并不斷制造或強化這種新平等。

(三)環境法治中社會性別關系的變革因素

然而,環境法治中的社會性別機制并不總是表現為壓迫性的父權制。表現為社會連帶與權力關系的社會性別在環境保護領域并不都是剝削與壓迫的關系,并不是所有的性別差異都被賦以價值高低的判斷。更重要的是,即便女性在全面劣勢地位的狀態下,依然積極的組織或參與環境基層民主運動,開辟體制內外的發聲渠道,并以源于自身經驗的知識挑戰傳統環境科學的正統地位。因此,社會性別機制拒絕對社會性別關系的統一描述,希望加入具體、歷史的考量。同時,作為固定化的社會機制,男性、女性、社會組織、社會系統共同參與了社會性別機制的構建,又同樣受其束縛。父權制似乎容易造成兩性間的對抗關系并易于忽略同一性別之間的巨大差異。由此,父權制并不能替代對整體社會性別機制的考察,我們要警惕化約主義的傾向。環境法以“人一律平等”的形式掩蓋了“男女不平等”的事實。只有突出了對女性的重視,加強對處于弱者地位的女性的重視,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這與國際環境法中發達國家于發展中國家間“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另外,從現實需要來看,在許多情況下單純考慮男性和女性不同需求、角色與作用也是提高環境保護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四、環境法治中壓迫性社會性別關系的破除

總體而言,為實現環境法治中平等的社會性別關系,應當破除社會性別機制中的壓迫性因素,即父權制,改變男性無條件優越于女性的社會機制,全面評估現有環境立法及運行中性別等級化的制度、規范與性別盲點;及時轉化國際環境法中的社會性別條款;并建立長效的機制,促進社會性別在環境法治中的主流化。

(一)全面評估環境法治結構中的性別盲點

應借助社會性別影響評價(Gender Impact Assessment,GIA)全面評估現有環境法治結構中的性別盲點。具體而言,即借鑒環境影響評價機制設計,評價立法、規劃等活動對男性/女性的不同影響及對社會性別關系的潛在作用,在評價對象有可能對社會性別產生顯著負面影響時提出替代性的改進措施,并最終實現實質上性別平等的原則、方法、程序的總稱。

社會性別影響評價的對象包括兩大類別:一是與性別、性別關系直接相關的領域,如與教育、就業、計劃生育、性侵犯有關的法律和政策,通過社會性別評價可以發現這些旨在實現性別平等的法律與政策中的性別盲點;另一種則是看似中立,卻可能對男性和女性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將性別關系引向不良的發展方向,強化或造成新的性別不平等,甚至影響政策原有目標實現的領域,如交通、城市規劃、新農村建設、環境保護、生態功能規劃等領域。據此,鑒于某些環境決策特別是環境立法和規劃對環境保護中特殊性別關系的忽視和可能造成的性別不平等和對兩性環境保護積極作用的抑制,應當針對可能有嚴重性別影響的環境立法與規劃開展社會性別影響評價。

在實施環境社會性別影響評價時,應采用以下程序:首先,預評價程序,即確定作為評估對象的環境立法、政策與社會性別問題的相關度,以確定是否需要評價以及評價的范圍。相關度的分析需要分析環境立法與政策是否對目標群體和間接受影響者中的男性和女性造成不同的影響,及以何種方式產生該影響。對此,可以借助性別檢視表予以確定。其次,主評價程序。即具體評價環境立法對男性、女性的不同影響,以及對社會性別關系可能產生的作用,是否進一步加深了傳統公私領域和性別刻板印象的劃分,分析男性和女性可能做出的不同貢獻,同時指出現有立法與政策內容是否需要改進以及改進的方向。再次,決策建議程序。應針對評價對象的性別盲點提出既有利于性別公平又有利于環境保護目標的措施,并指出兩個目標之間潛在的沖突。為此,應比較兩目標之間的比重,并提出可行的建議。

(二)積極轉化國際環境法中的“社會性別條款”

國際環境保護對社會性別的關注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逐漸地,一些國際法律文件開始規定女性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1.國際環境條約中的社會性別

《生物多樣性公約》序言指出“……婦女在保護和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中發揮極其重要作用,……婦女必須充分參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各級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蛾P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序言中明確,“應意識到: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中,人們非常關注因接觸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而產生的健康問題,并尤為關注因此使婦女以及通過婦女使子孫后代受到的不利影響”。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對女性在荒漠化防治的作用與參與作了較多規定。公約序言明確指出,“強調許多受荒漠化和/或干旱影響區域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農村地區的婦女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所有各級確保女性參與荒漠化和緩解干旱方案的重要性”。

2.其他國際條約中的社會性別

除專門性的國際環境條約外,一些國際人權條約也為女性對健康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利用與獲益提供了間接法律依據。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國際人權條約是在國際環境保護出現前訂立的,因此,它們并沒有明確男性或女性有關環境權利,但有關生命權和健康權的規定當然適用于環境問題。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①雖然《世界人權宣言》并不是具有強制約束力的國際條約,但宣言中的很多條款已被許多國際條約和國際組織認可,成為國際人權法中重要的習慣法淵源。第2、17條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的規定,女性賦有取得和管理財產的不受歧視的權利?!妒澜缛藱嘈浴?5條規定隱含著自然資源權能是實現平等取得充足食物等維持生存和發展權益的重要前提?!断龑D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4條規定,締約國應保證農村女性在土地和土地墾殖計劃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并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住房、衛生、水電供應、交通和通訊方面。這便確認了女性和男性相同的對土地和水資源的權利。公約16條進一步規定,在家庭內部,夫妻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和處置方面,不論是免費或是收取價值酬報,享有同等的權利?!秶H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的健康權要求締約國促進環境和工業衛生,防止、治理和控制任何流行性、職業性和其他疾病。

3.國際“軟法”中的社會性別條款

許多國際宣言、綱領、國際組織章程、決議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也為女性/社會性別與環境保護間的關系提供了“軟法”淵源。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達成的《北京宣言》規定,應實現男性和女性之間平等獲取資源的能力,并在持續的經濟增長、社會發展、環境保護和社會正義的基礎上消滅貧窮,需要婦女參加經濟和社會發展、男女有平等機會并作為推動者和受益者充分和平等參加以人為中心的可持續發展?!侗本┬袆泳V領》提出將“社會性別納入主流,使性別觀點體現在所有政策和方案中”的原則,將在管理自然資源和保護環境方面兩性不平等列為性別平等的重大關切事項?!蛾P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原則20宣告:“婦女在環境管理和發展中起重要作用,她們的充分參與,對實現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總共40章的《21世紀議程》有33章提到了婦女與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明確了環境的可持續性、貧困的消除與性別平等間的內在聯系。此外,《提高女性地位內羅畢前瞻性戰略》、《千年宣言》、《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等其他不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規范性國際法律文件也規定了女性在環境保護中的地位和積極作用。

目前,我國尚未轉化這些法律中的“性別條款”。因此,應將國際法律文件中原則性的社會性別條款轉化到相應的國內法中,并設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具體條款。

(三)建立環境法治中社會性別主流化的長效機制

首先,環境保護統管部門和分管部門應訂立部門內部的性別政策,以在組織機構上加強性別平等與公平。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制定符合本部門職責的社會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的政策,以增強環境管理中的性別敏感度,為機構的能力建設提供政策依據。例如,可以借鑒泰國等國的經驗,制定環境保護、生態保護與利用的性別平等規劃。各部門應在實現本部門性別平等的同時推動全國環境與生態權益享有與保護的性別平等。

其次,應在環境保護統管與分管部門中設立專門的性別平等機構或協調人(focal point),負責協調與監督本部門社會性別主流化的工作,向環境立法與決策的性別影響評價出具專家意見,負責環境保護性別平等項目的開展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人保持溝通,并負責相關的國際合作。為此,我國可以在這些部門中設置社會性別專門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或在不改變原有機構設置的前提下指定社會性別問題的協調人/機構。

再次,應收集性別化的數據,作為性別平等決策的依據。男性與女性在環境退化后果承受、環境權益享有及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存在顯著區別,這種差異不被人認同的重要原因是環境數據的籠統化,沒有區分有意義的性別差異。為此,在已有環境數據中加入必要的分性別數據是將社會性別視角真正融入環境法治的應有之義。

最后,應在環境統管與分管部門中開展社會性別預算。性別反應預算(Gender Responsive Budgets)指的是在公共預算決策中,針對預算政策產生的社會性別影響作出反應,力求以更公平的方式分配資源,使公共預算滿足社會不同群體的要求①馬蔡琛等:《社會性別反應預算的演進與啟示:基于國際比較視角的考察》,載《廣東社會科學》2008年第5期。。據此,環境保護領域的性別反應預算是指分析現有環境預算中,哪些是向婦女和兒童分配的,或者哪些間接有助于性別平等的實現,而哪些不利于性別平等,從而在預算中充分考慮對男性和女性可能產生的不同的影響,篩選預算中的性別敏感因素作為關注點,推動本領域性別平等的實現和環境保護水平的提高。

王歡歡,中山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廣東 廣州510275。

中國博士后基金項目(12000-4109006);廣東省教育廳育苗工程(人文社科)項目

車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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