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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正義理念下的合同效力控制問題研究

2012-03-19 11:23
關鍵詞:締約實質公共利益

黎 樺

實質正義理念下的合同效力控制問題研究

黎 樺

合同效力控制制度的構建是契約法從形式正義發展到實質正義的必然結果。合同效力控制制度的建立看似可以從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我國當前的法律生活實際趨勢,應當在病態合同的救濟范疇內進行探討。在此過程中,建立民事檢察制度是一個十分關鍵的步驟。同時,合同備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也不可缺少。

合同效力控制;形式正義;實質正義;病態合同救濟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契約行為無疑是極其重要的法律行為之一。契約自由是古老的契約法精神,在審計實務中,利用合同的形式正義進行利益輸送違背了合同法精神。那么,當前提出對合同進行效力控制會不會在根本上是一個偽命題?在法律實務中當合同損害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時,由中立部門裁定終止合同會不會是從根本上否定了契約自由?對合同效力進行控制這樣的制度理論依據又在哪里呢?筆者試圖就此進行論證,認為合同效力控制有其正當性,它是后契約自由時代的一個全新命題,需法學界認真對待。

一、理論根源:社會化變遷中的契約理論

(一)從契約自由到契約正義

在今天的社會現實中,正在經歷契約自由到實質契約正義的蛻變?!捌跫s自由究竟還能不能仍然被認可為法律制度的支柱和中心思想?如果現實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缺乏談判能力的均衡性從而使得合同平等遭到破壞,因此,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弱者一方成為必要時,契約自由原則是否必須徹底地受到強制性規則的限制?現在我們是不是已經進入契約自由的原則應當被‘契約公正性’原則所替代或者進行補充這樣一個時代?”①康德拉·茨威格特、海因·可茨:《合同法中的自由與強制》,載《民商法論叢》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49~350頁。這是德國著名法學家茨威格特在面對傳統契約自由理論之時的內心激蕩。實際上,“主體抽象平等的非現實性、契約自由理論假定的契約自由原則賴以生存的客觀條件的喪失、政治價值觀念的變化以及法律對交易公平結果的積極干預”②李永軍:《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4頁。,共同構成了傳統契約自由理論衰落的原因。由此,現代契約法的問題已不再是契約自由而是契約正義的問題了。③王 晨:《日本契約法的現狀與課題》,載《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2期。

在古典契約理論看來,契約自由即為契約正義,二者之間沒有本質區別。交易雙方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訂立契約進行交易,這本身便是一種契約正義的體現,而且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不公正契約的情形。但是,該理論顯然是存在其局限性的,古典契約理論中契約正義中的“正義”僅體現為抽象的形式上的正義,而非我們當前語境下的實質正義。因此,正是從契約自由到實質契約正義的蛻變,使得通過法律技術手段對締約自由的干預成為可能。故而,對合同效力的控制在不違背契約實質正義的條件下便具有正義性。

(二)從合意主義理論到關系契約論

合同效力控制的另一個理論依據便是契約效力根源的社會化進程。對契約理論追根溯源必然要從羅馬法談起,但羅馬法中并未出現系統的合同法理論,“羅馬時代合同法的歷史,即是一系列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特定類型允諾的發展記錄,而不是創立一個強制執行允諾的一般性基礎過程?!雹貳.艾倫·范斯沃思:《美國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0頁。在此時代背景下,羅馬法中契約的效力只是源于羅馬法的形式主義。

隨著社會的發展,全新的契約理論由合意趨向身份。與羅馬法時期的神秘色彩相比,自然法法典化時期的合同效力根源理論更具系統性,概括地說理性法是這一時代的特征?!袄硇苑▽W洲私法最重要的貢獻在于它的體系”,②弗朗茨·維亞克爾:《近代私法史》上,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版,第266頁。其理論的基點是契約的效力來源于個人的圣神私權,合意成為合同效力的來源。在契約自由日益衰落,“契約的死亡”呼聲日顯的大背景下,美國著名學者麥克尼爾提出了一個全新的契約理論——關系契約論。③李永軍:《合同法》,第155~156頁。他指出,“如果我們要理解契約,進而言之,如果我們要真正理解契約法,首先想到的應當是交換等問題,其次才是法律”。④麥克尼爾:《新社會契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5頁?!耙豁椢镔|交換通常是連綿不斷的社會關系中的一個短暫的事件。社會關系是支配性的,物品流動要受到現實情況的制約,是現實情況的一部分?!雹蓰溈四釥枺骸缎律鐣跫s論》,第14頁。關系契約論認為,契約的效力源于社會關系。從合意主義理論到關系契約論,將影響交換過程的各種因素,無論是身份地位、社會習慣還是其它都涵蓋到契約中來。

二、正當性判準:實質正義理念下的合同效力控制探尋

從上文的論述中,可以看出社會化變遷中的契約理論在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基本問題時,其合同效力淵源不斷從形式走向實質,從個人封閉的個別性交易走向社會化。在社會化的大背景下,合同有效必須取得社會正當性認可;反之,為維護合同的社會正當性,對合同效力進行控制應是題中應有之義。

深刻變化的現實因素使契約正經歷著“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變”。⑥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載《中外法學》,1997年第2期。從一般意義上來講,任何一個理性的人都不會與對方訂立一個損害自己利益的契約,即使締約一方接受不公正契約義務而訂立契約的情況出現,也不會從根本上動搖契約的正義性?!爱斈橙司退说氖虑樽龀鰶Q定時,可能存在某種不公正。但當他就自己的事務做出決定時,則決不會存在任何不公正?!雹咭?田:《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頁。用一句格言來概括:“契約即公正”。⑧尹 田:《法國現代合同法》,第20頁。但現代社會契約有可能對第三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影響拋至腦后,忽略了締約雙方有可能存在的實際的地位上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對那些為了換取不足維持生計的報酬而出賣血汗的人談契約自由,完全是一種尖刻的諷刺,越來越多的標準契約是以要么接受、要么拒絕的方式提交給當事人的。⑨伯納德·施瓦茨:《美國法律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10頁。深刻變化的社會經濟生活條件迫使20世紀的法官、學者和立法者正視當事人之間經濟地位不平等的現實,拋棄形式正義觀念而追求實質正義。⑩⑩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1997年第2期。

惡性的自由和無邊的權利導致對契約邊界的踐踏?!懊恳粋€人都在力圖應用他的資本,來使其生產品得到最大的價值。一般地說,他并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進的公共福利為多少。他所追求的僅僅是他個人的快樂,僅僅是他個人的利益”。??保羅·薩繆爾森:《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1996年,第67頁。因此,合同效力應當加以限制,否則合同中的當事人都有濫用契約權利和自由的受害者的可能性。由于在審計實務中,合同法律關系的相關因素認識提高和社會賦予的保護交易資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提出新的任務要求,合同效力的控制引起了極大的關注。合同效力控制機制能對審計實務中的所有法律關系進行了能動的涵蓋,交易過程中能避免對既定法律規則的排斥和破壞。特別強調的是,必須正視審計資料的抽象、簡單、有限與現實的具體、復雜、變化之間的差距,對審計中出現的問題尋找解決依據不能只從既定路徑中尋找,應當回到交易賴以存在的合同效力控制制度中去尋求。這樣,契約關系中在尊重當事人的合意因素基礎上,對能夠影響當事人利益或社會利益的因素納入考慮范圍,使得誠實信用、公平交易、公共利益保護等實質正義契約理念成為指導思想,最終促使審計成功成為必然。

三、定位分析:合同效力控制的范疇

(一)合同解釋的范疇

在實現合同實質正義上,合同效力控制的手段或行為可以與合同解釋行為劃上等號。但是,必須回答兩個問題:一是合同效力控制行為固然可以歸入合同解釋的范疇,但究竟誰應當充當解釋者呢?二是在合同締約雙方出現合謀或通過合同規避法律謀取利益損害公共利益的時候,誰作為發動主體將合同提交法院進行解釋?

從美國合同法對合同解釋的界定中我們發現將合同解釋的權力賦予了法院。法院作為解釋者無疑可以實現合同效力控制所要達到的實質正義的目的,締約雙方一方遭受不公進行權利主張后便可實現,在締約雙方通過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也可以在第三人的主張下實現。法院確定當事人意思的行為通常稱為合同的解釋,在沒有參照當事人意思的情況下確定合同法律效力的其他行為,更準確地稱為合同的“解釋”。①杰弗里·費里而、邁克爾·納文:《美國合同法精解》,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29頁。同時,在合同締約雙方出現合謀或通過合同規避法律謀取利益損害公共利益的時候,發動主體的確定便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受害的是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私人的個體利益并未遭受明顯損害,域外普遍施行的民事檢察制度可以找到答案。根據《美國法典》第28卷第547條的規定,檢察官參與民事訴訟的范圍比較廣泛,其中對涉及聯邦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權提起訴訟,為聯邦政府辯護。②唐偉源、謝志強:《民事檢察制度比較研究》,載《河北法學》,2009年第2期。由此,合同效力控制制度可以比較完善地構建在合同解釋的范疇內。

(二)締約過程控制的范疇

從動態的角度觀之,締約活動的全過程,分為前締約階段、締約階段和后締約階段三個階段。其中,前契約階段主要是指為締約活動所作各種準備的階段;締約階段是指從締約一方發出要約始至契約成立且效力確定時止;后締約階段是指合同效力確定后,無論合同有效與否,締約雙方都必須承擔的保密義務等隨附義務的階段。合同效力控制可以歸于締約階段。

從締約活動的起點出發,作為私法的范疇,首先應當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則,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因此,從控制行為的角度而言,不可能引入一個公權力組織來直接干預締約過程,因為這樣勢必將締約活動變成一種行政審批活動。即使出現締約活動危害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時,也只能通過事后的措施否定該締約活動的效力,從而實現合同效力的控制。此種控制模式是有一個假設前提的,即假設合同成立之后都是有強制執行力的,只有在出現合同危害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時才有可能最終宣布其無效。

(三)病態合同救濟的范疇

合同效力控制制度的立論之基礎便是病態合同,或者至少是從合同病態的可能性出發的,否則便無所謂合同效力的控制問題了。就病態合同的病因而言,各國的規定和表述不盡相同,總結起來比較一致的特征主要有:錯誤、脅迫、欺詐、顯失公平、不當影響、善良風俗與公共秩序和違反法律規定等幾種。而對以上病態契約的救濟主要有三種制定:絕對無效制度、相對無效制度(可撤銷制度)及效力待定制度③李永軍:《合同法》,第335頁。。無論是病態合同救濟制度還是合同效力控制制度都反映了國家對私人契約關系的干預和評價的態度,這些都是契約社會化的產物,最終目的都是要實現契約的實質正義,從這個角度來看,合同效力控制制度可以放在病態合同救濟制度的范疇內討論,二者在本質上是有相同點的。

四、制度進路:合同效力控制制度的選擇

在對合同效力控制的各種定位模式進行分析后,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效力控制制度應當在病態合同救濟的范疇內進行構建。理由有二:首先,締約過程控制的范疇的假設前提與我國合同的基本理論存在出入;其次,病態合同救濟制度是大陸法系的傳統,我國當前的合同立法很好地借鑒了這一制度,基本理論與制度構建與其并無二致,因而在病態合同救濟的范疇內構建我國的合同效力控制制度是一個較為務實的選擇。

(一)民事檢察制度

民事檢察制度主要是解決在合同損害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時,實際發動主體缺失的問題。我國是嚴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因而法院對合同的解釋余地非常小,除了最高法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解釋。下級法院很難通過合同解釋的途徑進行合同效力控制,因而在此范疇內構建合同效力控制制度與我國的司法實踐相去甚遠。在美國,民事檢察制度中檢察官參與民事訴訟的范圍十分廣泛,凡涉及到聯邦利益的民事案件均有權提起訴訟。由此,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民事檢察制度,將涉及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合同效力控制的發動權,即提起法院確認宣告的權利交由檢察官來行使。需要明確幾點:(1)檢察官行使的只是一個提起法院審查宣告的權利,其自身并無權直接決定合同的效力,法院才是合同效力的最終宣告者,以此避免公權力過分擴張;(2)我國法院在確認合同效力時主要是依據現行法,而無過多的合同解釋權,且我國無判例傳統,但可以采用當下慣用的做法,即通過最高院出具司法解釋的形式來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情形來進行固定,這也不失為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3)在合同效力控制中,法院的職責權限僅僅是對制定法進行解釋。在多數案件中,必須由法院單獨決定對公共政策的違反是否嚴重到足以判定不可強制執行。①E·艾倫·范斯沃思:《美國合同法》。第322~323頁。(4)關于由誰擔任合同效力控制發動者的問題又指向了民事檢察官制度,即在締約過程控制的范疇內探討合同效力控制問題依舊可以采取這種控審分離的模式來解決。

(二)合同備案制度

民事檢察制度顯然是不能解決所有問題的,筆者認為,也不能將所有的合同效力都置于檢察機關的監察之下,應當處于檢察機關監督之下的只應當是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合同。合同效力的控制必須對合同進行備案,即對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效果全程備案,杜絕合同“缺口”。一是在規定時間內對采購過程中的采購計劃、采購合同副本、質量驗收報告、采購發票、中標成交供應商銀行賬號以及付款申請書等統一備案。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追加合同事項與原合同不符或者追加金額較大,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備案,防止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的情況,避免損害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保證資金的最佳使用效益。當然,究竟哪些合同是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還需要法律的進一步規定和明晰。通過合同備案制度使得檢察機關有效提起合同效力認定成為可能。

(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在整個合同效力控制制度的構建中同樣是必不可少的,主要應當包括檢察機關提起階段的信息披露和法院確認后的信息披露兩個階段的內容。提起階段的信息披露對于檢察機關來說可以防止其權力的濫用,對其構成一定的制約作用;法院確認后的信息披露階段既是合同效力宣告的一個部分,同時也可以對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保護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當然,這里的信息披露也應當是有一定限度的,并非任何情況下,涉及合同效力控制的任何內容都應當披露出來,至少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等不宜公開內容的,便應當保密。

黎 樺,湖北經濟學院地方法制中心主任、副教授、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湖北 武漢430070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11YJA820034)

車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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