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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反腐敗的幾個誤讀

2012-04-29 00:44任建明
人民論壇 2012年6期
關鍵詞:行賄者分權腐敗

任建明

時至今日,不少人對反腐敗依然存有“誤讀”。例如,在反腐敗上有一些頗為普遍的看法:把腐敗等同于賄賂,行賄者免責,賄賂就會消失;民主是治理腐敗的良藥,民主又等于選舉民主;分權制衡就能根治腐敗且只有西方那一種分權模式等等。

上述誤讀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把一些單一的、可能具有反腐敗功能的對策絕對化,認為一招就靈。事實上,這樣的靈丹妙藥根本不存在。雖然,腐敗現象司空見慣,幾乎人人都可以對腐敗“高談闊論”、“品頭論足”一番。但是,腐敗又的確十分復雜,遠非人們談論得那樣簡單。

腐敗等同于賄賂,行賄者免責,賄賂就會消失?

著名海派清口秀表演者周立波曾提出了一個反腐“絕招”:(在《刑法》中增加一條)凡行賄者在一年之內舉報受賄者,就可以免除其所有刑事及其他一切責任,而只懲罰受賄者。因為他認為:這個世界上不存在“心甘情愿”行賄的人;有受賄甚至是索賄的人,才有人不得不行賄;假如能夠做到沒有人敢索賄,那就沒有人行賄了,也就沒有腐敗了。當時,現場的觀眾報以熱烈掌聲。這其中固然有贊嘆他幽默風趣的成分,但恐怕認同其觀點的也大有人在。事實和道理果真如此嗎?賄賂真如周立波所言那樣簡單嗎?反賄賂的絕招果真存在并十分靈驗嗎?非也!

周立波是按照普遍的思維定式來看待賄賂的,即只有官員是受賄者,他們甚至索賄;只有老百姓行賄,而且是被迫、不得不行賄。真實的世界果真如此嗎?請問,遠華大案主角賴昌星行賄,特別是其為了大肆走私、偷逃稅款之目的而行賄是被迫的嗎?美國德普公司行賄中國的很多大醫院是被迫的嗎?一個考分不夠錄取線的家長找關系、送禮是被迫的嗎?在上述案例中,大多數行賄者的主張都是不正當的,都可能是主動的。行賄不止,賄賂可能消失嗎?受賄也并非都是主動,也有被迫的情況。原安徽亳州市市委書記李興民曾數十次把行賄人拒之于門外,曾在退錢時手被抓扯得流血,能說出姓名的退賄金額就高達80多萬元。據他事后反省,自己是因“不想得罪人”而受賄:你不收錢,人家會說巴結不上你,這個人是孬種。

賄賂的基本特征是這樣的:它是一種自愿交易行為,無論行賄者還是受賄者,都從交易中得到好處。因此,基于經濟學的理性人假設,無論是受賄者還是行賄者,理性的選擇都是為賄賂行為保密,而不會主動揭發。另外,從社會和文化角度來看,在人的周圍都有關系網、人情網——并非只有中國文化重視關系和人情,任何社會都或多或少存在這種關系和人情。即使法律免除舉報人一切責任,行賄者就會站出來嗎?絕對不會這么簡單。

同樣,民主、分權等這些對策的終極目的是治理腐敗。但它們如何能夠起到治理腐敗的作用呢?有一個傳統的腐敗定義得到廣泛認可,即:濫用公共權力以謀取私利?;谶@樣的認識,假若能夠有效地監督和制約權力,腐敗就可得到根本性的治理。姑且不論這樣的認識是否全面,民主、分權這些對策之所以提出并得到不少人的認同,一個主要的理由就是它們可以在制約和監督權力上發揮重要的作用,但事實和邏輯并非如此簡單。

民主是治理腐敗的良藥,民主又等于選舉民主?

民主不是治理腐敗的靈丹妙藥,民主也不等于就只是選舉民主。甚至基于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的民主實踐,民主在治理腐敗上的效果還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它既可能起到治理腐敗的作用,也可能助長腐敗、使腐敗規模擴大。

要較為全面深入地理解民主,需要將其分為兩個層面來看:一是理想民主,二是現實民主。所謂理想民主,可用林肯的演講來表征,即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這可以說是民主的理想或極致境界。從這個層面上說,民主和君主相對立,民主即主權在民。由此可以看出,認同理想民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一大飛躍,對于有效監督和制約權力可以發揮顯著作用。但是,理想民主的境界很難達到。理想民主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取決于現實的民主制度選擇和人們的民主意識。就民主制度來看,人類迄今為止在這方面的進展還比較有限,主要是民主選舉制度、民主監督保障制度等。就民主意識來看,由于現代公民意識、公民責任的缺乏以及集體行動上的困境(搭便車等),人們的民主意識還普遍缺乏??傊?,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所能達到的民主程度還十分有限,即使在所謂民主高度發達的少數國度,也沒有太大的差別。這就是現實民主。

不僅如此,從民主選舉制度的設計和運作來看,在絕大多數國家中,它還導致腐敗規模的擴大。賄選和種種的選舉舞弊就是由于民主選舉制度而派生出來的新型腐敗。在金錢政治嚴重化的國家,選舉腐敗的規模相當大。在這方面,絕不僅僅是印度等“壞民主”國家是這樣,像美國這樣的所謂“好民主”國家,隱蔽的民主選舉腐敗也十分嚴重。當然,不能因為民主實踐的局限性就徹底否認民主,甚至主張倒退到君主時代。實事求是地說,民主在治理腐敗上確實有重要的、基礎性的作用,但不能夸大之,更不能絕對化,也不能忽視現實民主中導致腐敗規模擴大的事實。

分權制衡就能根治腐敗且只有西方那一種分權模式?

僅靠分權制衡并不能包治腐敗病癥,分權也不限于西方那一種模式。應當說,相對于專制和集權,分權制衡也是人類政治文明的一大飛躍,對有效監督和制約權力能夠發揮重要的、基礎性的作用。但是,實際的分權制度設計卻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其制約權力以及治理腐敗的效果也呈現出一定的復雜性。

分權完全可以有多種不同的模式。理論上,從分權的多少來看,可以有二權、三權、四權甚至無限多;從各權力之間的結構來看,可以是平衡的、對稱的,也可以是不平衡、非對稱的;從權力間制約的方式來看,可以是雙向的,也可以是單向的。從分權實踐來看,西方三權分立是一種影響比較大的模式,但并非只有這一種模式。孫中山先生就曾提出過“五權”模式,并仍在我國臺灣實踐著。如果從權力結構來看,西方國家間的三權模式也存有差異。

對于分權的趨勢,我國也在積極探索之中。黨的十七大就提出了“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新三權模式。需要說明的是,要是和西方三權模式相比,十七大的三權模式更像是一個一般模式,而西方三權模式則是特例。在西方三權模式中,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分別主要行使決策、執行和監督權(職責)。決策、執行、監督三權模式不僅在國家或政府適用,在企業和公民社會組織中也可以適用。例如,現今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普遍采用這個模式,董事會、經理人、監事會分別主要行使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責(權)。

當然,分權體制也存在一些弱點,比如,行政成本提高(或納稅人負擔加重),可能影響決策和執行的效率,更嚴重的是弱化國家,甚至被利益集團所操控。美國政府遲遲不能對華爾街實施有效的監管,其背后就有利益集團的因素。所以,分權也是一個復雜問題,應高度關注的是分權能否實現其目的并抑制其副效果。此外,不同國家完全可以根據各自國情,作出不同的分權模式選擇。

總之,盡管民主、分權等對策在治理腐敗上有一定作用,但不能夸大,更不能絕對化。另外,對于民主、分權的分析也應當全面,而不應片面化和簡單化。只有這樣,才能揚其利而抑其弊。此外,這些議題也是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內容,一定要慎而又慎。最后,需要補充說明的是,要想較為徹底地解決上述關于反腐敗的一些誤讀,就必須要直接回答如何才能成功反腐敗的問題。

(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責編/張曉肖楠美編/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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