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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與困惑: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研究述評

2012-04-29 07:13鄧綱
現代法學 2012年1期
關鍵詞:研究述評法律責任經濟法

鄧綱

摘 要:經濟法學界對法律責任已有20多年的研究,在法律責任的一般理論基礎上形成了多種學說。在這些研究中,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稱謂、獨立性問題爭議尚存;對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特點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識;在具體責任形態方面,經濟法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承繼了傳統法律責任,同時又以企業社會責任、缺陷產品召回、懲罰性賠償、糾正性廣告等形式展現了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特色。相關研究的爭議和困惑反映了經濟法學理論研究中較為普遍存在的概念術語范疇體系的矛盾沖突,這主要是經濟法學非傳統的新興交叉學科特征所決定的,用“經濟”一詞在傳統術語上貼標簽式的研究進路值得反思。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研究述評

中圖分類號:DF41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1.19

在任何一個法律部門中,法律責任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無論是法律實務還是法學研究,都必須重視對法律責任的研究,經濟法亦不例外。然而,在其他部門法學中很少看到類似經濟法學界對該問題探討時的熱烈和爭議,這一方面反映了經濟法中法律責任問題的復雜性,另一方面也為經濟法學理論的創新研究提供了新的路徑。

從實然法角度看,幾乎每一部重要的經濟法律法規都會用專章或者相當數量篇幅規定法律責任問題,這使得對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給予理論上的解讀成為經濟法研究中不能、也不應回避的問題。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涵義和性質、是否具備獨立性和特有形態等,都是當前經濟法學人最主要的關注點。這些充滿困惑和矛盾的難題表明,在法律責任方面,經濟法和傳統法律部門,尤其是和行政法、民法之間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經濟法學界對法律責任問題開展了20多年的探索,取得了較為豐富的研究成果。這些成果有助于我們發現經濟法中法律責任問題的特質,同時找出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

一、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稱謂與定義

(一)稱謂

關于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稱謂,在學界中目前并沒有統一和權威的看法。其中比較常見的稱謂有:經濟責任、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責任、經濟法上的責任等,這些稱謂也相應代表了不同時期對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認識和學說,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

經濟責任說。早期有學者認為,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1]。這種以經濟責任代替民事責任的觀點沒有闡明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內涵和外延,隨著大經濟法努力的失敗而被迅速揚棄。也有學者基于經濟法中使用行政責任限制了法院實施經濟法的職能的弊端,提出一種暫以經濟責任為名的新型責任以彌補其弊端[2]。不管怎樣,經濟責任說容易被泛化為一切與經濟有關的責任或者是財產責任,其涵義很不確定,難以成為經濟法學獨有的、具有特定內涵和外延的基本概念[3]。同時,這種觀點侵入了其他法律責任的“領地”,必然引起矛盾。

經濟法律責任說。該學說沿用了傳統的法律責任表述方式,如民法之于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之于行政法律責任、刑法之于刑事法律責任,將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表述為經濟法律責任,并一度成為經濟法學教材、專著和論文中使用最多的表述形式。該學說最大的優點是符合傳統法律責任表述的習慣,便于同與之平行的概念之間保持表述形式上的統一,其不足之處類似于經濟責任,容易被理解為是關于經濟方面的法律責任,使其涵義過于寬泛,不能凸顯其作為一個新興部門法責任所應具有的與眾不同的特點[3]43。

經濟法責任說。經濟法責任的表述是按照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的結果,也是自2003年以后最為常見的表述方式,得到了經濟法學界的較多認同。不過也有學者指出,直接把“經濟法”和“責任”兩個概念聯接起來,邏輯上值得推敲[4]。言外之意是,既然沒有民法責任、刑法責任、行政法責任的稱謂,經濟法責任的表述顯然不太符合類似法律術語的傳統表述方式。

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稱謂看似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卻傳遞出經濟法與傳統法律部門之間的內在緊張。一個稱謂既要保持其作為新興部門法的獨特性,又要契合傳統法學理論的習慣;既要避免一般意義上的含混理解,又要具備法律概念上的可比性,這其中太多的要求和考慮賦予了一個稱謂“不能承受之輕”?!敖洕ㄖ械姆韶熑巍睂儆谝环N中性的表述,涵義明確且能避免上述諸多缺陷和不足,使用在理論研究中比較妥當。

(二)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定義

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四種定義方式:通過經濟違法行為、通過經濟法部門法、通過經濟法規的違反與特定事實的出現和通過經濟法權利義務來界定責任[4]108。結合前述對法律責任的法理分析,這些界定方式實際上是法律責任涵義上的義務說、后果說、代價說和懲罰說在經濟法學中的反映。

義務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5];或經濟法主體因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特殊義務[6]。

后果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7];或經濟法主體在違反經濟法規范時,應當對國家或者受害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8]。

代價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是指人們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所應付出的代價[9]。代價說所指的違反法定義務而應付出的代價與前述第二性義務相似,實際上也可理解為一種義務說。

懲罰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是在經濟法主體進行了經濟違法行為和未能完成經濟義務時,所應承受的處罰的責任[10]。

還有學者綜合義務說、后果說和懲罰說,提出了對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綜合解釋,認為其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經濟法律規范時,應當對國家或者受害者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規定的某種具有強制性的義務?;蛘哒f國家專門機關對違法的經濟法主體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處分或懲罰措施[1]270-271。

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界定的分歧是法學理論對法律責任涵義認識分歧的反映。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界定和法學理論中關于法律責任的界定的主要學說之間形成了頗具啟發的對應關系,在法理上認可何種法律責任的學說,決定了在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界定上的相應選擇。

二、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獨立性一直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這種爭議一方面來自于法學理論界和其他部門法學界的否定性意見,另一方面也來自于經濟法學界內部的意見分歧。在法學理論界,對法律責任的類型主要形成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組成的三大責任說、三大責任加違憲責任的四大責任說、四大責任外加訴訟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的六大責任說三種觀點,這三種觀點均未將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無論采取前述何種稱謂)視為一種獨立的責任體系和形態。在經濟法學界內部,對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是否具有獨立性也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其中主要有否定說、相對獨立說和絕對獨立說三種學說。

否定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不存在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形態。該學說又可分為直接否定說和間接否定說兩種觀點。直接否定說認為,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分別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一部分, 如果非要將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中的某些部分抽出來, 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 則理論上很難做出明確的界定,因此它并非一個嚴格的概念[11]。間接否定說的觀點認為,各種法律責任之間是有聯系的,確立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并不一定要“另起爐灶”[12]。

相對獨立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中存在獨立的責任形態。經濟法中的責任既有公法的性質也有私法的性質,是一種相對獨立的責任,而且在性質上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其責任承擔形式是一種組合或者綜合的形式[4]109-111。

絕對獨立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法律責任形態,這種責任與傳統的三大責任并行存在,是傳統法律責任形態不能包容的新的責任類型。

有學者從法律責任分類標準角度論證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獨立性,認為不能把以責任的性質為標準和以責任所屬的部門法為標準對責任的劃分相混淆。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獨立源自其所屬的部門法的獨立性, 而不在于責任的具體形式的獨立。從邏輯上來講, 經濟法不可能規定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同樣, 其他部門法也不可能規定經濟法責任[13]。這種觀點實際上是絕對獨立說的一種表現。

還有研究涉及到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獨立性問題的論證視角。例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獨特性是由經濟法的特性決定的,正是經濟法的“公私混合性”才導致了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特殊性[14]。責任的獨立性并不意味著必須在既有的法律體系內制定出獨立的經濟制裁,承擔責任方式的改變并不意味著制裁手段的改變,而是按制裁的經濟性內容對制裁的另一種劃分[15]。

還有學者把經濟法領域是否存在法律責任分成經濟法中是否存在法律責任和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形態是否獨立兩個層面的責任客觀性問題,把絕對獨立說稱為“徹底的客觀論”,把相對獨立說和否定說稱為“非徹底的客觀論”[16]。在研究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時,必須超越傳統的責任理論,從多種不同角度和層面來對法律責任形態做出重新分類,找到各類責任的歸責基礎及其與主體結構的關聯性,并通過對具體責任形態的典型性分析,來說明經濟法責任形態的特殊性,以及與其他法律責任形態的相關性,才能客觀地回答經濟法“責任的客觀性”問題[16]23。

否定說固守傳統法律責任的形態標準,過分強調三大傳統責任,沒能意識到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創制的概念并沒有先天的、固定不變的本質[17],忽視了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獨立部門法其責任規則具有的特殊性。然而,不得不承認的現實是,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傳統法律部門在法律責任問題上沒有給經濟法留下多少空間,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通過兜底條款就將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行政處罰統統歸入承擔行政責任的類型之中。

相對獨立說以法律責任之間存在的相互聯系為基礎,不排斥經濟法對傳統法律責任的吸收和兼容,既看到了經濟法綜合了多種傳統責任的形式,又強調了經濟法中存在著一些獨特的責任形態,力圖在經濟法律現實和法學理論傳統之間保持協調的同時,還能有所突破。這種綜合、獨特的研究進路得到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的認同[4]109。盡管如此,仍有學者根據權利、義務、責任之間關系的法理,認為持相對獨立觀點的“綜合責任論”缺乏基礎和前提,應該予以否定[18]。

絕對獨立說注意到經濟法中存在著一些具體的、與傳統法律責任類型不同的獨特責任形態,這是其理論的一大貢獻,但這些獨特的責任形式只是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非全部,以此把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與傳統法律責任完全割裂開來,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思維方式的體現,勢必難以清晰地把握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真相和全貌。此外,以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獨立性為依據論證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獨立性的方式,在認識論上顯得過于機械和教條。

在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越來越復雜的今天,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與傳統的法律責任形態之間呈現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綜合交叉關系,這和經濟法學的交叉學科特征形成了合理的呼應。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研究和認識需要超越傳統的法律責任定式,準確把握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特點,在嚴謹務實的基礎上形成與經濟法各項制度規范協調一致的責任制度體系。

三、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特點

(一)綜合性

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往往采用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形式,具有十分明顯的形式上的綜合性特征。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制度逐漸成熟后,法律責任形態按照習慣的標準分配給了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很難再系統地發展出新的法律責任形式,只能大量借用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形式;另一方面,經濟法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程度表明,需要多種類型的法律責任才能實現立法宗旨和目標。例如,為使法律責任與行為的社會損害在度量上相適應,對某些違法行為需要根據其社會損害程度,要求違法主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跉v史和現實的原因,經濟法為了有效地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必須綜合運用各種法律責任形式。

(二)社會性

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特征,這是其能夠相對獨立于其它幾大法律責任的關鍵所在。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社會性是指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在設置、體系構建以及制度創設等方面基于社會公共性考慮,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宗旨,兼容多種原則、制度、方式而體現的一種全局性而非局部性、公眾性而非私人性、公平性而非獨享性、多元性而非單一性的整合特征[19]。經濟違法行為不僅可能侵犯特定人群的利益,而且還可能侵犯不特定群體的公共利益,具有很大的社會公共危害性。因此,經濟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應該站在全社會的高度,充分考慮各類相關利益群體的情況,融入更多社會成本的考量,形成一些特殊的歸責原則、責任形式和更加嚴格的責任規定[20]。

(三)雙重性

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具有雙重性,這可以從三個角度來理解:一是指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組成。本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所應承擔的責任;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經濟法規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從而應當承擔其他法律規定的責任。例如,在市場規制法中,濫用壟斷地位限制競爭的行為,違反了不得濫用競爭權利的義務,由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行為同時還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權益和公共利益,因此,還需要承擔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20]21。

還有學者對雙重性提出了另一種理解: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是違法者對社會的責任,具有傳統民事責任的補償性和傳統行政責任的懲罰性雙重性質,是補償性和懲罰性相結合的責任[15]141。補償性是傳統民事責任的特征之一,其前提是當事人地位平等,而懲罰性則具有明顯的行政處罰特征。經濟法對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多重責任的綜合與這種雙重性顯然有著密切的關聯。

對雙重性的第三種理解是,由于經濟違法行為可能同時對整體和整體中的個體造成損害,這種損害的雙重性使得經濟法主體的責任承擔也相應具有雙重性,即同時承擔損害公共利益的公法上的責任和損害個體利益的私法上的責任[21]。

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特點是經濟法的定位所決定的。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價值取向必然使其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和雙重性,而社會關系的錯綜復雜,要求經濟法綜合使用多種法律責任形態來調整現實的社會經濟關系,并相應采取一些具有公私混合特征的手段,從而使得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呈現出綜合性的特征。

四、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具體形態

在經濟法中通過類型化研究對法律責任具體形態加以提煉,是對經濟法中法律責任諸多理論問題的重要回應。經濟法對民法、行政法、刑法的法律責任形態的綜合是否表明這些責任形態已經轉化為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理論能否為經濟法建構起獨立的責任形式、經濟法特有的具體責任形態究竟表現為哪些類型,這些問題除了需要理論解答外,還必須考察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實然規則,方能得出真實和圓滿的答案。

(一)經濟法中的傳統法律責任形態

經濟法大都以專章規定法律責任,其中存在大量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性質相同的規定,這些規定的表述主要采用直接和間接兩種方式。直接方式是指在經濟法律法規中明確、具體地說明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和幅度等內容,可以直接引用該條款執法。間接的方式是指在經濟法律法規中要求追究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但只規定應該追究的責任形態,由執法者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適當處理。

以直接方式規定民事法律責任的一個例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該條參照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規定行政責任的例子有《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5條,該條規定:“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边@是典型的行政處罰。

以間接方式規定民事法律責任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50條,該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币蚤g接方式規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1條,該條規定:“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p>

一些采用直接方式規定的法律責任,從其表述方式和責任性質考察,依然屬于傳統的法律責任類型;采用間接方式規定的法律責任,經濟法中實際并未做特別規定,需要援引其他部門法的規則處理。就實體規則而言,承擔民事責任的,應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行政責任的,應適用行政法的有關規定。[注:目前在我國追究行政責任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經濟法對行政責任的規定存在如下特點:對行政處罰大多規定得比較直接、明確,對行政處分則規定得比較簡單、間接。]前述內容中曾有觀點認為,按照部門法分類標準,只要是在經濟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就應屬于經濟法責任或經濟法律責任,該觀點除了在理論上容易導致混亂外,與經濟法的立法實踐亦存在明顯的矛盾。

(二)經濟法中新型的法律責任形態

盡管借鑒了數量不菲的傳統法律責任形態,但經濟法學界仍然普遍認為,經濟法創立出的某些新型法律責任形態體現了其法律責任的獨立性。這類新型法律責任形態較為典型的有:

1.糾正性廣告

出于維護社會利益的考慮,對違反經濟法的行為有時并不僅限于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還要考慮抵消違法行為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糾正性廣告就是其中一個典型例子。對廠商的虛假廣告宣傳行為,一般由監督檢查部門對違法者進行罰款,雖然罰款使違法者付出了代價,維護了國家的權威,但是虛假宣傳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并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和消除[2]15。因此,根據我國《廣告法》的規定,對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除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外,違法者還需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7條。]

在美國,不僅會要求廣告主在相同時間內發布廣告揭露自己以前的虛假廣告,還必須為此支付雙倍的廣告費用。這種“糾正性廣告”責任是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宗旨的體現。

2.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的思想古已有之?!妒ソ?出谷記》第21章在論述偷竊賠償法時就有記載:假使有人偷了?;蜓?,無論是宰了或賣了,應用五頭牛賠償一頭牛,四只羊賠償一只羊?,F代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創立于英國,發揚光大于美國,已為許多英美法系國家所接受。在大陸法系國家中主要限于學理上的討論,其私法體系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況比較少見。

懲罰性賠償主要具有三大功能:一是賠償功能,主要針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無法證明的人身傷害損失和訴訟費用給予較為全面的賠償;二是制裁功能,主要是對惡意的不法行為給予懲罰;三是遏制功能,即通過懲罰性賠償對加害人產生威嚇作用,對一般人產生遏制作用,使其從加害人的行為中吸取教訓而不敢實施相同或相似行為[22]。

懲罰性賠償給受害人帶來了更為全面、充分和及時的利益保障,對受害人同違法行為進行斗爭產生了有益的激勵作用,其遏制功能有利于震懾潛在的違法者,削弱違法者相對于受害人的強勢地位,令其不敢從事或再次從事違法行為,從而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對整個社會利益的損害。

出于社會本位的需要,經濟法中較多地適用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例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雙倍賠償制度、《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10倍賠償制度都是典型例證。美國《謝爾曼法》第7條規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項而遭受財產或營業損害的人,……,不論損害大小,一律給予其損害額的3倍賠償及訴訟費和合理的律師費。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基于整體主義考慮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充分反映了經濟法的立場和特色。

3.缺陷產品召回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在得知其生產、進口或銷售的產品存在可能引發消費者健康、安全問題的缺陷時,依法向職能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設法從市場上、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產品,并采取免費修理、更換、銷毀等措施的制度[23]。當今世界許多國家都已經建立起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實踐證明,該制度對提高生產者的產品質量意識、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具有非常顯著的作用。

缺陷產品一般是指因設計、生產、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不合理危險的產品。單個或數量極少產品的缺陷通常不會引發產品召回,只有缺陷確實在較大批量的產品中存在,且這種缺陷已對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不合理危險時,才需要實施產品召回。

我國現行的產品召回制度主要針對汽車和食品兩大行業。在汽車領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2004年聯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是產品召回制度的主要法律規范。在食品領域,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第53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的生產經營者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銷售的食品,并對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和銷毀等措施。當依靠單個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訴訟不足以消除普遍危險和懲戒責任人時,為了防止因時間延誤等原因導致產品缺陷引發的損害在社會上進一步擴大,往往需要適用召回制度。無論是生產經營者的主動召回,還是管理機構介入的強制召回,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社會整體和諧與健康發展,具有經濟法的鮮明特點。

4.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24]。自上個世紀初以來,學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眾說紛紜,包括該責任的性質等基本問題,依然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的統一,在現實立法中,社會責任已經有所體現。也有學者認為,公司的社會性決定了公司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這種責任是基于法律和經濟責任上的道德和慈善責任[25];還有學者指出,在健全的市場制度下,企業社會責任和追求利潤的目標是基本一致的[26]。

從不同的理論研究角度觀察和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可以得出企業社會責任是道義責任、慈善責任、法律責任、綜合責任等各種結論,對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多樣性表述與其自身的發展演變過程有密切聯系。企業社會責任起初是以道德責任的形式出現,逐漸發展成為軟法責任,其中一部分進而又開始向法律責任轉化[27],這種演進反映了人類道德文明水準的提升。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將有更多的企業社會責任實現軟法化或法律化。

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受到了國家干預經濟的相關理論和實踐的影響,在社會逐步接受所有權應受限制并與公共利益相平衡的觀念后,伴隨大企業引發大量的社會問題而傳統理論解釋力不足的環境應運而生[24]214-216。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不僅在《公司法》第5條中有概括性的規定,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等其他一些法律法規中也有所體現。有學者通過對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規則的研究,指出該規則具有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積極意義[28]。

除了以上介紹的幾種責任類型外,經濟法中還存在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發出禁止令、政府經濟決策失誤賠償等責任形態。經濟法究竟有多少特有的責任形態,至今仍沒有定論[29]。隨著經濟法理論研究思路和方法的發展與完善,其法律責任也許能在不斷的提煉和歸納中展現出完整的“廬山真面目”。

五、對傳統的揚棄——兼結語

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問題相關研究中出現的種種爭議和困惑,反映了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中較為普遍存在的一類問題。這類問題的特點是在力圖借用傳統法律概念術語建立經濟法學自身的理論體系時,難以清晰地界定新創立的概念術語的準確內涵及其與其他部門法相似概念術語之間的關系,從而避免和其他部門法學之間的混同與沖突。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或許在于,經濟法學一開始就不是從傳統法學理論中內生出來的。從這個新興的部門法學被命名為經濟法學之時起,就注定了其基本原理和其他部門法學有著難以言明的聯系和差異。如果硬性地沿用傳統法學中的概念,如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權利能力等,在其前面貼上“經濟”二字的標簽,并由此認定經濟法學已經形成了特有的概念和理論體系,很難說符合學術研究的精神[30]。在法學界,甚至在經濟法學界內,恐怕都難以令人信服。

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者應該充分意識到,經濟法學是一門新興的、非傳統的交叉學科。在這門新興的學科中,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創新的責任類型可以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嚴格區分公法和私法的傳統在這里被撕裂,并重新嚙合,這是社會關系復雜化、解決社會沖突的手段多元化、研究社會的理論方法多樣化等在法學研究中的反映。因此,經濟法學面臨的諸多理論挑戰需要卻又難以僅僅依靠傳統法學理論得到有力的支撐。同時,“經濟”一詞的豐富涵義和重要價值很容易使經濟法學的研究介入到其他傳統部門法學領域。所以,經濟法學人需要以超脫的學術視野揚棄傳統,深刻反思給傳統貼標簽式的理論研究進路。

ML

參考文獻:

[1]陶和謙.經濟法基礎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191-192.

[2]韓志紅.關于經濟法中以新型責任彌補行政責任弊端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3,(2):16.

[3]焦富民.論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建構[J].當代法學,2004,(6):43.

[4]井濤.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探討[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4,(1):107.

[5]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89.

[6]劉瑞復.經濟法學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61.

[7]石少俠.經濟法新論[M].吉林: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56.

[8]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基礎理論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330.

[9]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190.

[10]戴鳳岐,李新新,金曉晨.經濟法[M].修訂本.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96.

[11]黨憲中.經濟責任質疑[J].政治與法律,1990,(6):53-54.

[12]丁邦開.中國現代經濟法[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1992:38.

[13]翟繼光.論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J].當代法學,2004,(4):50-51.

[14]鄧峰.論經濟法上的責任——公共責任與財務責任的融合[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3,(3):151.

[15]楊德敏.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探討[J].河北法學,2005,(3):159.

[16]張守文.經濟法責任理論之拓撲[J].中國法學,2003,(4):14.

[17]翟繼光.經濟法責任研究[G]//王先林.安徽大學法律評論.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3,2(2):19.

[18]薛克鵬.經濟法綜合責任論質疑[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5,(4):178-182.

[19]鐘雯彬.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研究[J].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1):94.

[20]呂忠梅.經濟法律責任論[J].法商研究,1998(4):22.

[21]劉水林.經濟法責任體系的二元結構及二重性[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5,(2):98-99.

[22]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0,(4):114-116.

[23]崔全旭,郭凱峰.產品召回制度的經濟法思考[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0,(2):133.

[24]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10.

[25]夏雅麗.公司社會責任內涵研究[J].經濟學家,2010,(4):103-104.

[26]張維迎.市場的邏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36.

[27]蔣建湘.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J].政法論壇,2010,(1):103.

[28]盧代富.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規定研究[J].現代經濟探討,2009,(3):18-19.

[29]顏運秋.經濟法責任基本問題研究[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0,(3):58.

[30]許明月.經濟法學術研究定位的反思[J].政法論壇,2006,(6):23.

Controversy and Dilemma: Legal Liability in Economic Law

DENG Ga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has slipped by since the topic of legal liability was studied in the economic law area. Based on the general theory of legal liability, a variety of doctrines have been developed. However, there still exist arguments about the designation and separateness of the legal liability adopted in economic law whereas certain consensus has been reached on the features of the legal liability. As for the modes of specific liabilities, while inheriting directly and indirectly the traditional legal liabilities, economic law exhibits some unique obligatory features in the aspects of corporate social liability,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punitive damages, and corrective advertising remedy. The controversy and dilemma concerning the study indicate a universal conflict in the field of terminology between economic law and other laws. Thus the effortless researching approach of adding “economy” or “economic” to traditional terms seems worthy of reconsidering.

Key Words:economic law; legal liability; research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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