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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適應原則探析

2012-08-06 02:20向羊子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理論基礎

[摘 要]罪刑相適應思想有著悠久的歷史,在啟蒙思想家的倡導下成為了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實際上是要求犯罪與刑事責任、刑罰之間相互對應平衡,其理論基礎應當立足于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融合。我國新刑法修訂時不僅以法條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在其他內容上也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

[關鍵詞]罪刑相適應;內涵分析;理論基礎;立法體現

罪刑相適應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會時的“以血還血、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同態復仇思想,我國春秋戰國時期亦出現了“罰當必暴”和“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等關于犯罪與刑罰應當相當的思想,但直到十七、十八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才提出將其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是馬克思主義刑法處理罪與刑關系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明確寫入了我國刑法典,1997年《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北疚木妥镄滔噙m應原則的內涵、理論基礎和立法體現進行探討,以利于在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這一原則。

一、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內涵分析

在罪刑相適應原則中,“罪”主要指的是客觀的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霸趯ψ镄滔噙m應原則的解釋中,長期以來,對其中的‘刑字無一不是將其界定為刑罰,我們通常所說的罪刑關系,一般指的就是犯罪與刑罰之間的關系?!盵1]但依筆者看來,罪刑相適應中的“刑”,可以作刑罰和刑事責任兩種解釋。就《刑法》第5條的內容來看,“刑”應當解釋為刑罰,因為《刑法》第5條的主要內容便是如何確定刑罰的輕重。但是,有刑罰必有犯罪,但犯罪并不只有刑罰一種后果,例如,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庇纱丝梢?,與犯罪對應的應該是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介于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概念,行為人實施了犯罪便產生了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不可能離開犯罪獨立存在,但犯罪與刑罰之間并不是完全對應的,有犯罪并不一定有刑罰。當然,雖然從邏輯上講刑事責任是刑罰的上位概念,但刑事責任和刑罰有嚴格的區別,并且如果將罪刑相適應原則中的“刑”僅僅理解為刑事責任,也不能體現刑罰在這一原則中的主體地位。

罪刑相適應原則,實際上是要求犯罪與刑事責任、刑罰之間相互對應平衡。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決定了刑事責任的大小,刑罰的輕重則由犯罪分子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大小來決定。因此,罪刑相適應原則包括罪行和刑事責任相適應以及刑事責任與刑罰相適應兩個方面的涵義。罪行和刑事責任相適應,是指罪行的輕重決定刑事責任的大小,即刑事責任的大小要與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適應。與犯罪主體相適應,主要是應考慮到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大小,因為犯罪主體的年齡和對自己的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都決定了其刑事責任的大??;與犯罪客體相適應,則是應考慮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就重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與犯罪主觀方面相適應,是指應考慮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如故意犯罪的主觀惡性自然比過失犯罪要重;與犯罪客觀方面相適應,主要指應考慮犯罪的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及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對象等。刑罰與犯罪分子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一是指無刑事責任則無刑罰,如對依法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盡管其犯罪行為有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不能直接科處與其犯罪行為相應的刑罰;二是指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在決定刑事責任的大小時,除了以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為依據外,還要結合犯罪人的其他情況?!八^其他情況,是指不屬于犯罪構成事實本身而在量刑時又必須考慮的其他情況,或者雖然屬于犯罪構成事實但在評價刑事責任輕重時仍應再一次作為評價因素的情況?!盵2]之所以應當將刑罰與犯罪分子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作為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內涵,主要是因為刑罰與犯罪不能直接相對應,必須要通過刑事責任才能具體確定某一犯罪行為是否應受刑罰及應受刑罰處罰的輕重。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理論基礎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人類特有的需要內容與需要滿足方式在罪刑關系上的體現?!盵3]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理論基礎,主要有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兩種學說。報應主義主張犯罪與刑罰之間存在絕對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刑罰是犯罪的必然結果,也是懲罰犯罪的唯一手段。通過刑罰不僅可以恢復受犯罪所破壞的道德和法律秩序,而且也可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在報應主義者看來,刑罰的前提是存在已然之罪,刑罰的輕重也應與所犯罪行相適應,刑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強調客觀犯罪行為對刑罰的決定作用。因此,“報應主義刑罰觀雖然在一定的程度帶有絕對公平與正義的意念,其本身所具有的內在價值是不容否定的?!盵4]但是,報應主義也有十分明顯的缺陷。一方面,報應主義認為刑罰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存在,否認了刑罰的其他目的。國家制定法律,規定犯罪與刑罰,終究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和社會秩序,而報應主義只承認刑罰對社會秩序和正義的作用。另一方面,報應主義過分強調客觀的犯罪行為對刑罰的決定作用,忽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對于相同的犯罪行為及危害結果,若不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比如說故意或者過失)加以考慮,而將其以同等程度的刑罰處罰,這本身也就顯失公平。功利主義則認為,刑罰并不是對客觀的犯罪行為的懲罰,而是對未發生的犯罪行為的預防。通過刑罰應達到預防新的犯罪行為發生的效果,而不是為了伸張正義。功利主義又分為規范功利主義和行為功利主義。規范功利主義認為,若要刑罰起到預防新的犯罪的作用,刑法就應當明確合理的罪刑體系,以起到對人們的威懾作用,使人們不敢以身試法;行為功利主義則更為注重刑罰對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以防止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功利主義強調預防犯罪,與以客觀的犯罪行為確定的刑罰輕重的報應主義相比更具有靈活性,同時也有利于達到預防犯罪的社會效果。但是,功利主義僅僅認為預防犯罪是刑罰的目的,刑罰的輕重應由防止犯罪的需要而定,就失去了刑罰與已然之罪的對等關系,而且刑罰的強度具體應達到何種程度才能達到一定的預防犯罪的效果也很難有確定的標準。此外,為了達到刑罰對人們的威懾有可能無限加大刑罰的強度,進而可能失去刑罰的公正性與科學性。

無論是報應主義還是功利主義都存在無法克服的固有缺陷,因此,現代社會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理論基礎應當立足于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融合,以消除兩者之缺陷而吸收兩者之優點。罪刑相適應原則不應追求絕對的公正或絕對的功利,而應當是公正與功利的有機統一?,F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都傾向于這種觀點,并且在量刑基準上堅持了責任與預防的統一。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體現

我國刑法對罪刑相適應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具體內容上也始終貫徹了這一原則,不僅確立了嚴密科學的罪罰體系,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而且設置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在刑法總則中,對于犯罪未完成形態,以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性與主觀惡性的不同,分為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對于犯罪預備,由于其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對于犯罪未遂,由于其已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故其社會危害性與主觀惡性比犯罪預備大但比犯罪既遂小,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人主動放棄犯罪行為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使得不僅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也較小,所以,對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缎谭倓t》還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的刑事責任以及追訴時效期限作了相應性規定,充分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在刑法分則中,我國刑法按照同類客體,將犯罪劃分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十類,并將其按照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到輕排列。對于各大類犯罪中的具體罪名,也大致按具體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輕排列。也就是說,“我國刑法分則類罪的建立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分則各節與具體罪名的排列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分則法定刑的配置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盵5]

[參考文獻]

[1]李永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內涵解讀[J].甘肅社會科學,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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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忠林,陳可清.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理論基礎[J].學海,2008,(11).

[4]李永升.論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理論基礎[J].貴州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2).

[5]李永升.罪刑相適應原則在我國刑事立法中的體現[J]. 貴州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5).

[作者簡介]向羊子(1991—),女,湖南平江人,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2008級法學專業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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