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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公司社會責任

2012-08-06 02:20蔡學軍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責任發展

[摘 要]《公司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公司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公司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已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文章從界定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入手,分析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與社會發展的關系,公司社會責任應當具備的內涵及當前我國公司履行社會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構思我國如何更好實現公司社會責任模式,以推動公司與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

2005年,我國修正的《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一次明確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作為其一項義務。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問題,便成為商法理論和實踐中都不容回避的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的需要,公司在現代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公司作為擬制的法人,與自然人一樣作為民商事主體,除了其自身運行發展需要應遵循一定的規則、規律外,也需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目前,我國眾多公司缺乏對承擔社會責任重要性的認識,不僅體現在對勞動者權利和消費者權益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對公司自身的競爭力,乃至綜合國力的增強均帶來消極影響。其實,公司的可持續性發展與其承擔社會責任是相輔相承、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和共同發展的關系。公司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對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作用不可低估;同樣,公司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也必然促進其自身的生存和發展。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

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承擔與社會發展相關聯的責任或義務,最終實現與社會共同發展。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除了考慮投資人的利益或公司本身的利益外,還應當考慮與公司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群體的利益,除了考慮其行為對自身是否有利外,還應考慮對相關人群是否有不利的影響,如資源的利用、用工問題、環境問題等一切與社會相關的事項所應盡到的責任或義務。

2005年修正的的《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款新增加的規定“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是倡導性條款還是強制性條款引起學者們的熱烈討論。該條規定是對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并非倡導性條款,倡導性僅是為了某種需要而提倡如何去做,其境界與定位較高,違反亦無相應的法律懲罰。而《公司法》規定的是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是必須遵守的一項義務,責任的承擔就必須落到實處,而不是可有可無、可作為或不作為,若違反應具有相應的承擔責任方式,違反了什么義務就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如《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承擔什么責任均有明確規定。這就說明《公司法》規定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并非倡導性條款,而是必須遵守且具有相應法律后果的原則性規定。

公司存在于社會之中,兩者存在著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公司作為一個組織,一個擬制法人,就似一個國家對其公民必須要求對國家履行一定的社會責任一樣,公司作為以一個營利為目的的社團組織,其生存和發展與社會息息相關。社會是公司的利益來源,一個安定團結、和諧相處的社會環境是公司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而這樣的社會環境必須要靠政府指導和社會成員共同營造。公司作為社會中存在的一個社會團體,要在經營過程中實現其營利目的就必須注重其與社會中的人或事以及自然地理環境的和諧相處,有責任和義務為了社會利益而作出其應有的貢獻,而良好的社會整體環境又必然促進公司更好更快發展,實現良性互動、良性循環。首先公司應為其在經營活動中造成的社會后果承擔基本的社會責任,不可能也不應當更不允許公司為了其經濟利益對社會的破壞(包括人與自然界)由政府或其它部門為其埋單,否則,公司的營利性目的就不應實現。誠然公司應為社會的公共利益分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不言而喻,但公司規模有大小,相應地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亦有大小,不同的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應有所區分。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

鑒于社會責任的內容相當廣泛,公司應當承擔怎樣的社會責任,目前主要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責任理論、最低道德要求的社會責任理論、股東以外其它利益主體的利益得以保護的社會責任理論以及良好公民的社會責任理論四種學說。四種理論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范圍和程度的要求是不斷擴展的,其優缺點也顯而易見。美國法學研究院1984年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則,將公司社會責任范疇按強制性強弱分為強制性責任、道義性責任、勸導性責任。

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程度與范疇是復雜又模糊的,在給公司社會責任定性時不能簡單地科以法定義務或僅置于道德層面,要雙管齊下。在公司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內容當中,強制性責任必須科以相應的法定責任,如《環境法》已對環境污染的防治、治理等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所應負的責任,就象三鹿集團應承擔其產品質量責任一樣。公司社會強制性責任在我國各部門法中已有規定,關鍵是落實。而對道義性責任較為復雜,其實現有賴于政府的倡導、監督和完善。

公司社會責任問題已為全球性問題。世界許多國家就公司社會責任問題進行討論,2000年7月,《全球契約》論壇第一次高級別會議要求公司以《全球契約》(全球契約10大原則攬括了“人權、勞動、環保、反腐敗”四個方面)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環境,提高環保水平;呼吁公司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是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本要求。強制性責任和道義性責任需結合各國、各地、各行業的不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以確定,制訂出各種公司社會責任標準,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公司必須有保護職工健康和確保職工工資待遇的責任

人力資源是社會的寶貴財富,也是公司發展的支撐力量。保障公司職工的生命、健康和職工工作與工資待遇,不僅關系到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而且也關系到社會的發展與穩定。公司應嚴格遵紀守法,愛護公司員工,搞好勞動保護,不斷提高工人工資水平和保證按時足額發放。

(二)承擔明禮誠信和確保產品貨真價實的責任

誠信缺失正在破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假冒偽劣商品對消費者造成很大損失。同類公司間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摻雜使假,使商品不安全隱患頻發,打假難度大、成本高,導致明禮誠信的公司出現了步履艱難、難以為繼、岌岌可危的局面。為了維護市場的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公司必須承擔起明禮誠信,確保產品貨真價實的社會責任。

(三)承擔科學發展與交納稅款的責任

公司的任務是發展和贏利,并擔負納稅和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使命。發展是硬道理。公司要以經濟發展為中心,不斷擴大公司規模,擴大納稅份額,完成納稅任務,為國家發展做出大貢獻。但是發展必須是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健康發展,任何公司都不能只顧眼前,不顧長遠,也不能只顧局部,不顧全局,更不能只顧自身,而不顧友鄰。所以無論哪個公司,都要高度重視和銘記在 “五個統籌”的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發展。

(四)承擔可持續發展與節約資源的責任

中國是一個人均資源較為緊缺的國家,公司的發展一定要與節約資源相適應。公司不能顧此失彼,不顧全局。公司必須胸懷全局,既立足當前,更要放眼未來,堅持可持續發展,高度關注與重視節約資源。尤其要下決心改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調整產業結構,以保證經濟的運行安全。

(五)承擔保護環境和維護自然和諧的責任

隨著全球和我國的經濟發展,環境日益惡化,特別是大氣、水、海洋的污染日益嚴重。野生動植物的生存面臨危機,森林與礦產過度開采,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很大威脅,環境問題成了經濟發展的瓶頸。公司必須擔當起保護環境、維護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任。

道德責任標準可以從下面幾方面考慮:

1.承擔發展科技和創新自主知識產權的責任。當前,我國公司的經濟效益總體不高,資源投入產出率比例失調。必須重視科技創新。公司通過科技創新,降低煤、電、油、運、水的消耗,進一步提高公司效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很長一段時間采取了“拿來主義”的辦法,使經濟發展似乎較快。但時至今日,很多工廠幾乎都成了外國生產線的博覽會,而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沒有引起重視。因此,公司要高度重視引進技術的的消化吸收和科技研發,加大資金與人員的投入,努力做到創新以公司為主體,使更多具有我國知識產權的品牌脫穎而出。

2.承擔公共產品與文化建設的責任。醫療衛生、公共教育與文化建設對一個國家的發展極為重要。由于投入較少、欠債較多,存在問題比較突出。在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公司應當分出一些財力和精力擔當起發展醫療衛生、教育和文化建設的責任。

3.承擔扶貧濟困和發展慈善事業的責任。雖然我們的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作為一個擁有13億人口、占全世界總人口1/5的大國還存在不少困難。幫扶責任固然需要政府去努力,但也需要公司為國分憂。為了社會發展與公司自身發展,廣大公司應該高度重視扶貧濟困,更好地承擔起扶貧濟困的責任。

三、當前我國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我國國有公司辦社會,幾十年來已形成很大的攤子,實際上是替國家和社會承擔了一部分社會服務職能和任務。雖在近幾年,我國加大了這方面的改革力度,但一些地方性國有公司還沒有完全甩掉這些包袱。

(一)公司在發展中很少考慮環境問題

人類進入工業革命以來,公司創造了巨大物質財富,也帶來了嚴重的環境破壞和資源的過度消耗。全球范圍內,溫室氣體大量排放導致氣候系統紊亂,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憂慮和抗議。在中國,大氣污染、水污染、城市垃圾、工業廢棄物排放、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沙塵暴等環境問題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中必須著力解決的突出問題。

(二)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沒有樹立正確的生產經營意識和經營理念

許多公司失信、欺詐,危害社會,極大地增加了經濟生活中的交易成本,敗壞了商業風氣和市場環境,影響到公司甚至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

(三)公司在建立社會責任體制方面不夠健全

個別公司提到公司社會責任感覺是非常陌生,根本不知其內容是什么,甚至認為與其無關。這種意識潛在危險十分可怕。

從當前我國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原因。

1.我國在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各項法律法規不健全是導致公司與政府在所承擔社會責任職責界限劃不清的主要原因。一些政府管理部門只注重公司的利潤和稅收,而對公司守法行為的監督力度不夠。即使有些地方政府了解情況,但沒有從整體上整頓與治理,更沒有從立法層面上重視,地方性法規或條例對于公司如何承擔社會責任尚屬空白。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乃至相當一部分官員只看重公司目前經濟利益尚好,能給地方經濟發展帶來一定拉動,而沒有看到眼前公司發展無后勁。

2.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沒有樹立正確的生產經營意識和正確的經營理念。公司領導者忽視公司文化建設,公司沒有強化誠信經營的自律意識,沒有建立誠信經營的自律機制。國家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有關誠信經營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很難在短時間內成龍配套,公司僥存誠信經營不是良策的錯誤認識。公司的技術、銷售、資金力量以及人才等雖然都是重要因素,但最根本的還是正確的經營理念。只有在正確的經營理念基礎上,才能最大限度使人員、技術和資金實現有機結合,并產生最佳的經濟社會效果。

3.有些公司沒有真正走向市場,導致公司社會責任體制不夠健全。公司的領導者、管理者應本著向前看的思想,既要借鑒國內外公司的成功經驗,更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來完善公司的社會責任體制。

四、實現公司社會責任的思考與建議

公司應當如何承擔社會責任?美國有些學者著力于通過改革董事的義務責任體系,要求董事同時

考慮營利性目標和社會責任目標,以強化公司社會責任;而歐洲大陸學者則主要從公司治理結構入手,重點在公司經營管理中設計了勞動者與股東一起共同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機制。公司在商事活動中采取責任承擔方式多種多樣,雖然已取得一定成效,但要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做到可具操作性卻難以把握。利益的沖突、經營者觀念的轉變等問題都是實現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障礙。因此,落實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應當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強化做出系統、全面的制度安排。首先,從改革公司法理念入手,公司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必須同時注重公司的社會責任,要求公司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必須明確公司基本社會責任的相關內容,將公司的社會責任貫穿到公司整體經營活動中,公司應該設置專門的機構來負責社會責任的推行和監督,培養公司員工的社會責任意識,持續定期發放公司社會責任報告。其次,從公司的外部機制入手,導入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社會監督機制和政府的激勵機制,形成一套由內到外的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和制度體系。最后,純道義上的社會責任只能由政府倡導或激勵,由公司視自己的具體情況而自愿履行,如公司的贈予、扶助等,這類行為不能強制。

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理念普遍增強,必然給人類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帶來積極深入的影響,必將促進公司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其制度上的優越性得天獨厚,應當注重公司營利性和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雙重目標,二者相輔相存、相互促進。社會發展需要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和諧社會建立同樣能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子木峰.論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教育網.2005-3-8.

[2]秦超英.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人力資源管理[J].科技資訊,2005,(25).

[作者簡介]蔡學軍,咸寧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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