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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的內涵探討

2012-08-06 02:20王春鳳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平等內涵

[摘 要]平等以及平等權的思想源遠流長,在今天看來,平等權的內涵是人權,即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為了實現平等權,應在機會平等的前提下實行差異原則,法律應該為所有參與市場競爭者創造最基本的平等機會,并給予弱勢群體一定的差別對待。

[關鍵詞]平等;平等權;內涵

一、平等權的起源及其發展

(一)西方平等權的發展

西方的平等觀念源于古希臘,當時智者派根據自然法則,首先提出了平等的思想。斯多葛學派將理性(reason)與平等結合起來為平等奠定了自然法(law of nature)基礎,西塞羅則繼承并超越了斯多葛學派的思想,他把平等原則的主體范圍拓寬至奴隸和被羅馬征服地區的各民族的人們。斯多葛學派的平等思想對當時羅馬的具體法律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羅馬法的諸多立法都體現了這樣的平等思想,如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法律原則及具體制度的確立。同時這種思想也蘊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樣一個重要的層面,平等理念由此開始普及并被越來越多的人信仰。

14至16世紀相繼在歐洲大陸國家出現的文藝復興(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和羅馬法復興(Recovery of Roman Law)的“三R”現象標志著人文主義取得了巨大的勝利,人們開始承認并解放了人的權利和自由、人的尊嚴和價值。托馬斯·霍布斯第一次對這種平等觀從哲學上作出了系統的表述。他認為自然法,是理性所發現的誡條或一般法則。這種誡條或一般法則禁止人們去做損毀自己的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的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們不去做自己認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舨妓雇ㄟ^個人利益把平等的基礎從外在的客觀法則轉移到了人的身上。

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在此基礎上提出“天賦人權”的學說,并對此作出了更為精辟和深入的分析和論述。洛克在《政府論》中指出,“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盵1]盧梭認為, “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孟德斯鳩認為“愛民主政治就是愛平等。每一個人既然都應該有同樣的幸福和同樣的利益,那么也就應該享有同樣的歡樂,抱有同樣希望?!盵3]啟蒙思想家的平等理念都建立在自然人和自然狀態的前提下,認為人的自由平等是“天賦人權”,這種從人本身出發構建的體系確立了西方現代平等觀的基礎。

(二)中國平等權的發展

在中國,平等思想也有著深厚的傳統。中國先秦的各家,幾乎都有平等的思想??鬃右颉安换脊讯疾痪?,[4]從而提出“仁者愛人”的主張,孟子以性善論基礎上的人格平等思想。墨子主張“兼愛”、“尚同”,在墨子那里,不分遠近親疏地愛一切人是因為人生來平等是上蒼賦予人的一種不可被剝奪的權利。法家的平等思想則主要體現在法律方面,如李悝提出的“食有勞而祿有功”,商鞅提出的“刑無等級”,更是將法律的平等性認為是天下公正的準據。道家更是從既肯定人的主體地位又反對以人滅天的辯證思維中確立了天人平等的理念。

中國古代留下來的平等思想既是人們的理想,更是人們的現實要求。由于土地兼并導致的不平等引發了中國兩千年的封建社會中無數次的農民起義,在這種解決社會矛盾的極端方式中,平等成為一個激動人心的口號和斗爭目標。從陳勝、吳廣起義到漢朝末年的張角,唐末的黃巢,北宋的王小波、李順,明末的李自成起義,都是以平等相號召,其中尤以王小波、李順的“等貴賤,均貧富”最為明了。這種均平的口號到洪秀全的太平天國起義達到了頂峰。

中國的革命思想也離不開平等這一內容。近代資產階級改良派思想家康有為,從自然人性論出發,提出了“人性平等”的觀點。梁啟超在對中國古代“君主責任”進行考察的基礎上得出結論“天者也,統君民而并治之也?!盵5]沿著這個邏輯,既然君主和臣民均受制于“天”,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由此建立了“民權”的理論基礎。幾千年來,可以說人們認為最理想的社會就是平等的社會,以至于一旦生活中遇到了不平等,就會去追求平等,甚至采取極端的暴力方式。

二、平等權的內涵是人權

前文考察了平等的起源,初步認識了平等權。那么在現代法治語境里,在中國目前平等權的內涵又是什么呢?在筆者看來,平等權的靈魂是人權。所謂人權,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故對平等權的實施,一是要尊重與顯示人權,特別是基本人權的普適性;二是法律統治下的國家要致力于人權實現。

平等與不平等,按照盧梭的看法,一種是自然上的不平等,有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的不同引起;一種是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就前者而言,自然上的平等與不平等,雖與利益也有關系,但它起源于自然,因此不具有選擇性和道德評價,無所謂應該與不應該;而后者因人的自覺活動引起,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具有選擇性和道德評價,有應該與不應該的問題。每個人不僅應該享有人權、基本人權,而且應該平等的享有,在具體權利出現不平等的時候,有要求平等的權利。

平等權既然作為一種權利,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上的設立,意味著國家負有保障與救濟的義務,當平等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平等保護措施的采取是國家的應盡之責。一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有沒有平等權的確立和平等保護條款的設立,反映了一個國家的人民在人權和基本人權上的平等享有程度,也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沒有平等權利,法治失去靈魂;沒有平等權利,人民也就無法保護自己應該享有的人權不受侵害,也無法得到國家的平等保護。所以,作為保障人權的國家法律,必須體現平等、保護平等。

三、平等權中的“差異原則”與“比例平等”

美國當代著名哲學家羅爾斯曾提出了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是:“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6]羅爾斯把上述第一個原則稱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principle of greateste qualliberty),它涉及基本自由的分配問題。按照這一原則,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個人的自由和保障財產的權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剝奪財產的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為一個正義社會中的公民擁有同樣的基本權利。羅爾斯把第二個原則稱為“差異原則”(diference principle),它涉及物質和社會地位的分配問題,它要求在進行社會財富分配時,如果不得不產生某種不平等的話,這種不平等應該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它要求政府、社會采取措施給予天生不利者以某種補償,使天生不利者與有利者一樣可以同等地利用各種機會。

英國學者米爾恩教授提出的“比例平等”原則也與此類似。比例平等原則要求:(1)某種待遇在一種特定的場合是恰當的,那么在與這種待遇相關的特定方面是相等的所有情況,必須受到平等的對待;(2)在與這種待遇相關的特定方面是不相等的所有情況,必須受到不平等的對待;(3)待遇的相對不平等必須與情況的相對不同成比例。所以,比例平等是一項原則,它決定什么時候待遇應是平等的,什么時候應是不平等的,以及在什么地方、何種程度上應是不平等的。[7]米爾恩教授還指出,比例的平等允許給優者以不利和給劣者以優待,以便使能力不等的競爭者獲得同等的機會。但是,給予這種不利和優待必須公平,它必須與競爭者不相等的能力成比例?!鄙鲜隼碚摱挤从沉艘环N盡力想通過某種補償或再分配使一個社會的所有成員都處于一種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四、實現平等權的理性要求

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導致中國人的思維乃至潛意識里,幾乎沒有機會平等、比例平等的概念,而平均主義思想和等級身份觀念卻在中國人的思維中根深蒂固,因此推進機會平等無疑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

那么,國家的法律和政府能做什么呢?政府首先應該為公民參與市場提供基本的能力,為所有參與市場競爭者創造最基本的平等機會。國家無法改變一個人的出身地點,讓一個農村孩子一夜之間變成城市孩子,但可以為他提供基本的教育,使他具備參與市場競爭的基本能力。國家也無法保證這個孩子不生病,但可以為他提供基本的醫療、養老和失業保障,使他無后顧之憂,可以最充分地和城市的同齡人進行競爭。盡管因為成長背景的不同,和城里人相比他仍然可能處于劣勢,但國家已經消除了強加在他身上的一切可以消除的不平等條件,這就足夠了,剩下的就要看他的智力水平和運氣了。

其次,要給予公民有利于實現平等權的“差別對待”。一方面要看到目前社會還存在人權和平等權的保障問題,另一方面又要認識到我們只能從形式的平等逐步過渡到實質的平等。這要求國家和政府在法律和政策上應該對弱勢群體有一定的傾斜。這種傾斜也就是實現平等所要求的區別對待,目的在于縮小差別,將自然的不平等降到最低程度,以實現比例平等。人與人之間的差別是巨大的,如果法律完全無視這種差別,就可能促使社會整體的兩極分化,拉大人與人之間的客觀差異,加劇人們之間的不平等狀況。正如皮埃爾指出的“在平等的名義下,實現的反而是不平等、非正義、不公平?!盵8]這無疑是非理性和非現實的。

在法律的外部,所有公民不論其個人身份、能力等等有何差異,應該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之上,享有同等的取勝機會。因此,它是一種“機會的平等”。然而,從法律的“內部”看,為了“使能力不等的競爭者獲得同等的機會”,法律本身有時應該“偏袒于一些人而犧牲另一些人”,以實現比例平等,這也是實質上的平等。要特別說明的是,這種平等主要是為了“抑強扶弱”,過度地“抑強”或過度地“扶弱”如果達到不成“比例”的程度,則又有違平等的本意,因此,度的把握是實現平等權的一個關鍵。

[參考文獻]

[1][英]洛克.政府論[M].瞿菊龍,葉啟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6.

[2][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5.

[3][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114.

[4]論語[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6.125.

[5]梁啟超.論中國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11.

[6]美]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292.

[7][英]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59.

[8][法]皮埃爾·勒魯.論平等[M].商務印書館,1988.45.

[作者簡介]王春鳳(1982—),女,四川遂寧人,廣西財經學院法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法學理論。

[基金項目]本文系廣西教育廳2011年科研課題(項目編號:201106LX

484);廣西財經學院2011年科研課題(項目編號:2011C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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