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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物品信息在現場重建中的運用

2012-08-06 02:20楊曉鋒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重建信息

[摘 要]文章中論述的物品信息,既包括狹義的實在物品,即觸手可及的現場實物;也包括了現場三維空間里存在的虛擬物品信息,即觸手不可及,需要借助一定的工具才能發現和利用的信息。根據洛卡迪定律,“任何的觸摸都會留下痕跡”,然而在真實的現場的環境中,不僅觸摸要留下痕跡,不觸摸也會留下“痕跡”。作案人具有主動實現犯罪目的的主動性,而現場物品具有先天的阻礙犯罪目的實現的被動性,二者的碰撞必然會留下與犯罪行為相關的信息。

[關鍵詞]現場物品;重建;信息;

一、現場物品本身在現場重建中的運用

(一)物品反映出作案人的職業特點、技能等

這里的物品是指作案人遺留在現場的物品和反映物品種類的痕跡,包括遺留在現場的行兇工具、運輸工具、包裝工具、偽裝工具、助燃工具等。通過對這些物品及痕跡的分析,可以刻劃出作案人的職業特點、技能等。

案例一:

2009年8月,在綿陽市河中發現一無名男尸,上身著綠色相間條紋T恤(見“NIKE”字樣),下身著牛仔褲,腳穿旅游鞋(見“NIKE”字樣),在褲包里發現賓館磁性房卡一張(未標識旅館名字)和一串鑰匙(共計8把鑰匙)。綜合分析:該男子有一定經濟基礎,可能為外地到本市做生意或者在本地開設旅館的。死者系扼頸導致的機械性窒息死亡,身上無明顯抵抗傷,加上死者身上附有磚塊后沉尸,說明罪犯不想死者被別人發現或盡快被發現,固分析嫌疑人:熟悉死者,系死者的生意伙伴或者朋友、親戚。破案證實,死者系本地一旅館老板,罪犯為死者生意伙伴。

(二)現場物品來源信息反映出的案件發生條件

要挖掘出現場物品的信息,首先就得區分出物品是作案人自帶的還是在現場就地使用的,然后必須辨別物品遺留在現場是否符合客觀規律,然后才是根據現場物品的特征獲取與作案人有關的信息。

作案人有無預謀性,影響到案件性質的確定。通過分析現場物品的增加和缺失信息,尤其是可能的作案工具的增加和缺失信息,可以判斷是否預謀犯罪。例如現場增加了作案工具,表明作案人的蓄意和預謀可能性較大;而現場工具的缺失,又恰好與現場工具痕跡和損傷痕跡相符合,表明作案人激情作案的可能性較大。

案例二:

2009年9月14日,綿陽市一美容美發廳發生一起惡性殺人案件,一中年女子被殺。調查訪問得知現場一菜刀缺失,而死者的傷痕恰好符合菜刀砍切形成,同時結合現場翻動較少,財物損失少綜合判斷該案激情殺人的可能性較大;案后通過在現場周圍調查訪問了解到在案發后有一身上沾滿血跡的男子出沒,偵查員立刻以此為突破口展開調查,很快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在抓獲嫌疑人后,提取其的手印和血跡,發現嫌疑人手印與現場多枚血手印和汗潛手印比對上,嫌疑人血跡DNA與現場多處提取血跡DNA比對上。同時還了解到嫌疑人在殺害被害人過程中自己也受了傷。本案中作案人毫無掩飾地逃離現場,現場留下多處作案人的人身信息,再到作案人的受傷,都充分印證了通過現場物品缺失信息,可以分析出激情殺人的重要性和可靠性。

二、現場物品位置信息在現場重建中的運用

(一)物品在現場的位置反映出作案人行走路線

在作案人來去路線上的物品對作案人具有阻礙性,作案人為了達到作案目的,就必須改變在來去路線上阻礙物品的位置,因此可根據現場物品位置的變化情況,并結合地面足跡等痕跡分析出作案人的來去路線。相反,我們也可以利用來去路線上物品的阻礙性,在這些物品上面重點尋找作案人的人身信息。對現場物品位置是否變化的判斷,除了詢問當事人,還要根據現場物品上的印跡和反常性。此外,物品在現場的位置的變化,也可作為推斷是否有偽裝現場現象的依據,具體可依據物品位置變化是否有利于作案人行為的實施來推斷。

(二)物品及其痕跡在現場的位置反映出案件發生的條件

被移動物品之間、被移動物品與固定物品之間、中心現場物品與關聯現場物品之間、物品與物品之間的關系可能反映出作案人與被害人的親疏關系,物品出現的先后暗示了行為的先后,痕跡之間的覆蓋、重疊關系也反映了行為的先后。

案例三:

2010年,綿陽市一屠宰場住宿樓二樓發生了一起被盜現金10萬余元的案件。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在廚房西側的飯廳地面發現三種成趟灰塵減層足跡(排除當事人足跡后)。該飯廳北側的窗戶的鋼筋護欄被夾斷兩根,在該窗戶外的頂棚上發現兩種與飯廳內足跡相同的灰塵減層足跡。經細致勘查發現,飯廳內足跡大部分為重疊足跡,足跡類型為鞋底六邊形方格花紋、條形花紋和格塊花紋。經調查訪問后得知,鞋底六邊形方格花紋足跡系當事人一侄兒所穿鞋形成,且當事人侄兒在事發前一天來過現場。表象上看,當事人侄兒的足跡應該排除,但我們通過仔細分析足跡形成的先后,發現其中一種鞋底六邊形方格花紋足跡覆蓋于一種鞋底格形花紋足跡,結合在窗戶外頂棚上發現的足跡和在現場一些當事人侄兒不應該接觸的部位(放財物的抽屜和衣柜)提取的手印,綜合判斷當事人侄兒有重大嫌疑。最終證實,該案系當事人侄兒先增配房門鑰匙做內應,伙同另外兩名嫌疑人實施了該起特大盜竊案件。

三、現場物品反映出的作案人的精神狀態在現場重建中的運用

人是具有理性的,都有趨利避害的心理,所以,正常的作案人為了實施犯罪行為和逃避打擊都會有一些有利于犯罪行為實施和隱藏犯罪證據的行為,如選擇適手的作案工具利于到達作案的目的,選擇干擾人員較少的

時機等。而非正常精神狀態的作案的行為就會忽視這些作案因素,有時不擇工具、不擇環境。

案例四:

1.簡要案情:2009年一名災區留守兒童在放學途中離奇失蹤,后來在一農田附近的樹苗地中發現其尸體。

2.現場情況

①尸體頭部、軀干部下鋪有大量的枯樹葉,頭部有廢舊泡沫2塊,頭枕有塑料編織袋一根(袋內有少量枯樹葉),被害人的鞋整齊的放在被害人尸體旁;②現場發現4個被吃過的蘋果核,系一次性吃完;③現場發現一把帶血的塑料柄、材質較差的剪刀;④現場發現一個帶血的半塊紅磚;⑤尸體旁草叢倒伏,地面有糞便一團,旁邊有白色衛生紙一張

3.尸體檢驗情況

死因為鈍器擊打頭部所致吸入性窒息,衣著完整,尸體上反映出被剪刀類工具割、劃和鈍器打擊形成的傷痕。

4.現場訪問情況:①作案人先選擇另一個小孩,但因小孩反抗逃脫,未被作案人成功帶走;②作案人拿走死者書包里的兒童用手表。

5.現場物品信息利用經典示范

①在尸體下放置樹葉,屬于作案行為的多余動作;②一次性吃了4個蘋果,此行為不合正常人一般飲食習慣;③材質較差的剪刀,是不利于達到作案目的的;④磚塊作為作案工具,具有隨意性;⑤現場環境的選擇并不具有隱蔽性,極易被發現,說明作案人缺乏隱藏犯罪行為的心理;⑥作案人先選擇一小孩,在不成功后才選擇死者,說明作案選擇對象的不特定性,排除仇殺的可能性;⑦作案人拿走死者的不值錢的兒童用手表,不符合一般人的作案動機;⑧作案人在現場的大便,更加暴露了行為人的無拘束性。

所以,我們綜合以上做出作案人系精神狀態不正常的人所為,并及時將此信息反映給偵查人員,很快就找到了作案人。

[作者簡介]楊曉鋒,四川省綿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刑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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