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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事政策與刑罰理念的辯證思考

2012-08-06 02:20周磊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辨證刑事政策發展

[摘 要]刑事政策建立在一定的刑罰理念的基礎之上。沒有對犯罪與刑罰的正確認識,沒有人們對刑罰目的與功能的科學認知,有效而合理的刑事政策是不可能形成的。因此作為國家反犯罪對策的刑事政策自然就與刑罰理念有著緊密的聯系。

[關鍵詞]刑事政策;刑罰理念;發展;辨證

一、刑事政策的起源與發展

刑事政策是一個既古老又年輕的概念。說它古老是因為刑事政策在人類社會起始之初便已存在。有關刑事政策的思想是伴隨著刑法的產生而自然發源的。統治階級在面臨抗治犯罪以維護其統治和基本社會秩序的需要時就自然會產生如何運用刑罰同犯罪作斗爭的對策,即今天我們所說的刑事政策。我國古代就有“刑罰世輕世重,惟其非其,有倫有要?!闭麄€人類社會自它產生之日起就要自發地與威脅整個社會存在的犯罪作斗爭,但這里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刑事政策,這種最初的反應是本能的未經分析的;說它年輕是因為刑事政策從早期的單純的抗治犯罪的對策的實踐到作為防止犯罪的合適有效的手段并成為國家的系統性的政策——刑事政策加以推進則是歐洲啟蒙時期以后的事情。從18世紀開始,啟蒙思想家們從人道主義、合理主義出發,對中世紀以暴刑為主的刑罰體系進行了批判,在此基礎上主張消除不合理的非人道的犯罪處遇為宗旨的刑事政策。從19世紀后半期開始,刑事實證學派的學者們從各個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以預防犯罪為中心的現代刑事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對教育刑的反動思潮的涌現和一定程度的報應刑主義的復蘇,世界各國的刑事政策朝著所謂寬松的形式政策和嚴厲的形式政策兩個不同的方向發展,這種現象稱為刑事政策的兩極化。兩極化的刑事政策雖不可能解決和控制所有的犯罪問題,但是卻提供了一種有效合理的刑事政策方向,從而促使民眾對司法的信賴感增強,因而是現代刑事政策的發展方向。

二、刑罰理念對刑事政策的影響

“自古以來,什么是正義這一問題是永遠存在的。為了正義的問題,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寶貴的鮮血與痛苦的眼淚,不知有多少思想家,從柏拉圖到康德,絞盡了腦汁??墒乾F在與過去一樣,問題仍未得到解決”,但正是仁人先哲們對正義的孜孜以求才形成了不同的刑罰理念。刑罰理念是人們對刑罰的思想認識、心理態度和價值取向等觀念形態文化的總和。刑罰理念直接影響著國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民眾的刑事法律意識。因此作為國家反犯罪對策的刑事政策自然就與刑罰理念有著緊密的聯系,刑罰理念在刑事政策制定、執行的過程中,指引和推動著刑事政策評價作用的發揮,促成刑事政策的變動。換句話說,正是在這些理念的基礎上產生了相應的刑事政策,伴隨著刑罰理念的發展刑事政策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

早期的刑罰理念是建立在對于行為人罪責衡平的正義基礎上。認為刑罰無異是對于行為人罪責所做的正確抵贖。在此種理念下,刑罰本身即是目的。應報思想的刑罰觀雖然是建立在均衡正義的基礎上,但其處罰的界限則嚴格限定在行為的罪責上,也就是刑罰必須與行為所生之罪責相稱。

伴隨著西方工業化與資本主義的發展,犯罪問題日益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面對犯罪狂潮的壓力和對犯罪壓制效果的難盡人意,人們越來越意識到應報刑理念的那種嚴苛又沒有個體差異的等價式的刑罰非但不能取得對犯罪打壓的預期效果,而且對犯罪人的再社會化也不能產生積極的影響。因此伴隨著對刑罰的不斷思辨,傳統的刑罰應報思想發生了革命性的變革。人們認為刑罰在法社會中應具有一定的目的存在,刑罰本身即為達成此目的所采用的手段。刑罰的目的在預防犯罪,至于刑罰的犯罪預防的著眼點究竟是社會大眾還是行為人個人,則在刑罰的理念上又產生了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之分。在一般預防的理念下,刑罰的目的既非應報也不是對行為人個人的作用,而是借由刑罰的威嚇與執行以影響社會一般大眾,使一般大眾了解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而達到遠離觸犯法律的作用。而特別預防的理念主要是將刑罰的作用置于犯罪人身上,刑法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遠離犯罪。一方面通過強化行為人法律信賴的動機,從而對刑罰的作用產生畏懼心理且習得合乎社會價值的正常行為;另一方面則借由刑罰嚴厲的干預促使行為人與犯罪隔絕。在特別預防理念中,刑罰同時具有改善、威嚇以及排害的效應,而刑罰的具體運作須以行為人為導向。對于具有改善可能且有改善必要的行為人,刑罰應著重在改善效應;對于具有改善可能但無改善必要的行為人,刑罰應著重在威嚇效應;至于完全無改善可能的行為人,刑罰的作用即在將其排除在社會之外。

也就是說,傳統的應報刑理念在一定程度上開始復歸,尤其是對于嚴重危及社會生存與發展的犯罪。因此,西方國家在刑事政策日趨緩和的背景下,面臨日益嚴峻的犯罪態勢,但教育刑、矯正刑的效果不佳而推出了抗制犯罪的兩極化的刑事政策。其基本策略是對于重大犯罪及危險犯罪者于刑事立法上采應報思想,于刑事司法上從重量刑,于刑事執行上從嚴處遇,以維持法社會秩序及保護國民法益而壓制重大犯罪的再發生;對于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者采取社會內處遇的對策,于刑事立法上考量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考量非刑罰化,刑罰執行上考量非機構化,以達到防止再犯及促成犯罪者再社會化。

三、現代刑罰理念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從鎮壓與寬大相結合到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再到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反映了我國刑法理念的深刻變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在為克服傳統刑事政策模式遭遇的現實危機中為尋求新的模式的過程中提出的。這一概念的提出改變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原有的模式,也改變了人們對犯罪控制的認知方式和價值判斷方式,是一種科學理性的回歸,體現了我國的刑罰理念進入了新的階段。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符合世界范圍內兩極化刑事政策的運動趨勢,并且賦予其新的內涵,從而更能體現刑事政策預防和控制犯罪、維護社會和諧安定的價值目標。這一政策的提出并非是無源之水、無根之木,而是建立在刑罰理念的革舊立新之上的。

(一)重刑理念的破除與社會防衛觀的樹立

在我國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其法制思想歷來崇尚嚴刑峻法,雖然可能在某一歷史時期包括刑事政策在內的社會政策相對趨向緩和,但總體而言,仍是以“去奸之本,莫深于嚴刑(商君書·開塞)”的重刑主義為主導理念。在重刑主義思想的影響下,中國歷代封建刑律莫不采行嚴厲的生命刑和身體刑,不僅法定死刑和肉刑名目繁多,而且盛行法外用刑。因此,在中國這樣有著重刑主義傳統的國度中,在政府依然將秩序的基本訴求訴諸刑罰的語境中,重刑化的刑事立法就被視為抗治犯罪必要且不可或缺的手段,且犯罪狀況愈嚴重刑罰的強度也隨之愈趨嚴厲。受世界范圍內的應報主義的式微與教育刑主義的興起的影響和對現狀的反思,我們逐漸確立了新社會防衛的觀念。我們認識到“刑罰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達到另一目的的手段,其最后目的,在使犯罪人改過從善,適于社會生活,而不致淪為再犯。故對犯罪人科以刑罰,既不是單純的惡報,亦不在于滿足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感情,而有更深遠的,使犯罪人改過從善的目的”。通過非犯罪化處理、非刑罰化運作與機構化執行,同樣能達到使被害人權益得到恢復、使犯罪人再社會化的目的能夠實現,而且又不違背最基本的社會正義。

(二)刑罰萬能主義的破除與刑罰謙抑觀的樹立

在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以刑去刑”的刑罰萬能主義的理念根深蒂固。所以在刑事立法上動輒賦予不法行為以刑罰的法效果?,F代刑罰觀認為刑罰在本質上是謙抑的。刑罰雖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強有力的制度,但并非一種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它只是社會控制手段的一種形式。倘若刑罰以外的方法足以防制不法行為并對不法行為侵害的對象進行有效救濟時,那么就應當避免使用刑罰。因此刑罰的社會保護功能是有限的,它只是國家抗擊和阻卻社會危害行為的最后屏障和社會關系調節器中的最后限閥,所以刑罰只是社會用以自衛的次要手段,醫治犯罪疾患的手段應當適應導致犯罪產生的實際因素,對于社會的弊病,更要尋求社會的治療方式。當下正在進行重大社會變革與體制轉型的中國,已經面臨著犯罪問題的壓力,在社會資源總量一定且對犯罪的遏制與打擊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且刑罰有其固有局限的情況下,為了有效地保有社會秩序,國家必須將刑罰規制的重點與中心限制在對嚴重危及社會犯罪的防治上。即在刑事政策的層面上,把這些不能矯治或矯治困難的犯罪人以嚴格的刑事政策對待,而對那些危害不大的犯罪、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偶發犯罪、無被害人的犯罪等實行寬松的刑事政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合理有效地組織對犯罪的反應,從而達到既保護社會又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

四、結語

刑事政策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演化過程。刑事政策的主體從單純的國家發展為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結構,其治理對象從原來的狹義的犯罪擴展為廣義的犯罪現象,其內容從懲罰打擊演化為預防與打擊并重。刑事政策正是在刑罰理念的不斷發展變化中進行著自身的脫胎換骨。沒有人們對刑罰目的與功能的科學認知,有效而合理的刑事政策是不可能形成的。但是,在刑事政策與刑罰理念的演變之中,刑事政策有其能動的一面,以一定刑罰理念為基礎的刑事政策反過來又會影響刑罰理念的發展。其在不斷的運作之中會對刑罰理念的有效性合理性進行檢驗,并且可以促成社會大眾法理念的完善。所以,刑事政策與刑法理念是辯證統一的,刑事政策以刑法理念為內核,刑罰理念以刑事政策為外在表現,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發展。

[作者簡介]周磊,男,浙江寧波人,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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