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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理念產生的經濟基礎

2012-08-06 02:20楊小平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市場失靈經濟基礎矯正

[摘 要]哲學意義上,理念屬于精神世界的范疇,但其并未與物質世界相脫離,法律理念更是如此。對此,經濟法的理念也必須基于現實的客觀經濟條件,經濟法學界普遍認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雙重矯正是經濟法理念產生的經濟基礎。

[關鍵詞]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理念;矯正;經濟基礎

一、市場失靈以及對市場失靈的矯正

就經濟運行的整體性而言,市場配置機制和政府配置機制各自發揮何種作用一直存在爭議。古典宏觀經濟學代表亞當·斯密主張經濟自由主義和“守夜人”政府,相信市場能自行調節,反對政府干預,其還認為,一種最弱意義、最少管事的國家能夠在道德上得到證明。[1]相反,凱恩斯則針對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揭示出市場失靈和政府干預市場的必然。在政府與市場均面臨失效的威脅時,“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是站到市場一邊或者國家一邊的問題,而是在兩者的各種結合和兩種資源分配方式的不同程度之間選擇的問題”。[2]經濟法理念由此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雙重困境中應運而生,一方面它需要克服市場的固有缺陷,另一方面它更強調對政府失靈的矯正。

(一)市場失靈

簡言之,市場失靈是指市場無法有效地分配商品和勞務的情況。另一方面,市場失靈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場力量無法滿足公共利益的狀況。對于非公共物品而言由于市場壟斷和價格扭曲,或對于公共物品而言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外部性等原因,導致資源配置無效或低效,從而不能實現資源配置零機會成本的資源配置狀態。對于市場失靈的表現,經濟學家論述頗豐,斯蒂格利茨將其描述為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尤其是自然壟斷。[3]在現在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中,市場經濟源于經紀人的理想和資源的稀缺性兩大假設。競爭、價格、供求構成市場運作的三大杠桿。市場失靈源于上訴要素的缺位或效能發揮的障礙。如今水電氣以及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商品和服務,市場完全向商品的提供者傾斜,買方沒有選擇權,這些行業存在普遍的低效率和浪費,尤其是教育費用近年來大幅度上漲,已大大超出老百姓的承受能力。

(二)對市場失靈的矯正

鑒于市場失靈本身固有的效率缺陷和道德缺陷,社會資源不可能通過市場配置自發達到均衡狀態,因此,需借助政府這只“有形之手”來克服市場失靈的缺陷。通過政府權力來矯正市場失靈取決于兩大因素。[4]第一,取決于政府自身屬性的要求。如斯蒂格利茨所說,政府有兩個顯著特征:其一,“政府是一對全社會成員具有普遍性的組織”。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都必須附屬于一個政府,沒有選擇權;其二,政府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來保障公民利益。第二,取決于政府設置的目的。任何國家的政府都是作為國家的實體代表而存在,而國家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以一定的經濟基礎為前提。這就決定了任何國家的政府都必須把建立有利于國家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作為自己的重要職能即組織和領導經濟建設的職能。針對種種市場調節失靈的表現,均要求政府運用其有形之手,針對市場的缺陷進行充分、有效的調整,從而推動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政府行為的邊界只能以市場失靈的領域為限,因為雖然“有一些政府行動對于增進市場經濟的作用而言,極為助益,而且市場經濟還能容忍更多的政府行動,只要它們是那些符合有效的行動,但是,對于那些與自由制度賴以為基礎的原則相沖突的政府行動,必須加以完全排除,否則,自由制度將無從運行”。[5]為此,經濟法倡導從克服市場失靈的需要角度出發,在維護市場秩序。調控宏觀經濟,推進可持續發展,實現社會分配正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府干預。

二、政府失靈以及對政府失靈的矯正

20世紀以來,各國政府普遍加大了對市場的干預力度,政府憑借其掌控權力的普遍性和強制性,在課稅、禁止或允許市場行為、節約交易成本和組織成本、遏制“搭便車”以及憑借龐大的財政實力和獨特的財政貨幣權力解決宏觀經濟問題方面擁有獨特的優勢,[6]但是種種事實表明,這些優勢同時成為誘發政府低效率或無效干預的重要因素。如封閉的組織結構和森嚴的等級結構導致政府機構臃腫和體制僵化,由此引發政府效能削弱問題?,F實表明,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可以解決自由經濟中的一些問題,但政府的作用不是萬能,與市場機制的運作失靈一樣,政府也存在失靈。公共選擇理論的倡導者詹姆斯·布坎南就曾指出:“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場一樣嚴重?!盵7]

(一)政府失靈

政府失靈是指政府的活動或干預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說政府做出了降低經濟效率的決策或不能實施改善經濟效率的決策。其主要表現在一下幾方面:第一,政府的低效率,也即公共決策失誤。公共決策失誤主要表現如下:生成短缺或產能過剩,信息不足,官僚主義,缺乏市場激勵以及政府決策頻繁變化。第二,政府工作機構低效率。政府失靈理論認為政府機構低效率的原因在于:一是缺乏競爭壓力,二是沒有降低成本的激勵機制,三是監督信息不完備。第三,權力尋租。政府的尋租“尋租是投票人,尤其是其中的利益集團,通過各種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說和行賄等,促使政府幫助自己建立壟斷地位,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钡谒?,政府的擴張。政府部門的擴張包括政府部門組成人員的增加和政府部門支出水平的增長。因而,可見,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不是萬能的,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干預也會出現政府失靈的情形發生,因而有必要對政府失靈行為加以矯正。

(二)對政府失靈的矯正

在重視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的同時,還必須注重對政府行為的干預,而通過對政府行為的干預又是通過經濟法來實現的,。筆者認為,可從如下幾個方面來規范政府的干預行為。

第一,對干預權配置的規范。干預權的配置既包括不同國家機關之間的橫向配置,也包括上下級政府之間的縱向配置。首先,干預權的橫向配置就要解決好立法機關和執法機關的的配置,立法機關通過行使干預立法權界定好政府干預市場的范圍、手段、程序與方法。其次,干預權的縱向配置就要解決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干預權分配問題,如關系國計民生,涉及全國范圍內公共產品的提供則由中央政府行使,而具有地方特點公共產品的提供,則由地方政府來行使。

第二,對干預程序的規范。為了防止

干預權的濫用,經濟法不僅要明確規定干預權的主體、范圍、行使方式,還應當明確規定行使這些權力的法律程序。對于政府的干預行為,其必須遵循嚴格程序,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干預程序的法定化有利于干預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減少乃至杜絕干預權的濫用,防止越權、棄權、爭權、濫權等違背干預權行使初衷的情況發生。只有通過完善干預權的立法,將干預權的行使的步驟、次序、方法系統地納入規范的渠道,進行具體、完備、透明的操作,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干預權的濫用。如重慶市2006年實行的《重慶市政府重大決策程序規定》,該規定從決策形式、方案準備、審議決定、決策執行等各個環節給政府的決策提出了清晰而明確的程序要求,值得采納。

第三,對于干預責任的規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干預中的失職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必須追究,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干預權的有效行使。在我國,目前各地政府正在不斷地完善干預責任的相關規定。以海南為例,2005年海南省委四屆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中共海南省委關于加強投資環境建設的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對政府自身原因造成投資者重大損失的,由當地政府依法承擔賠償、補償責任。這一規定值得我們借鑒。

三、經濟法理念產生經濟基礎

總而言之,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并行存在是經濟法理念產生的基本前提,市場失靈理論為政府干預提供了強力支持,政府失靈的客觀存在,卻又使政府干預陷入兩難境地。作為制度規范化的結果,經濟法在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克服市場失靈,另一方面又需對政府行為進行界定。只有遏制了政府失靈才能實現實質正義、社會本位、適度干預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及其理念也必須反映一定的社會客觀經濟條件,這就必然要求經濟法的理念應當建立在我國經濟基礎的考察之上,而不應該建立在唯心主義的思考之上,只有具備這樣的思考,才能夠從本源上把握經濟法理念產生的經濟基礎。

[參考文獻]

[1][美]羅伯特·諾奇可.無政府、國家、烏托邦[M].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3.

[2][法]拉費·勒卡榮.混合經濟[M].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5:二十.

[3][美]約瑟夫·E.斯蒂格利茨.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M].鄭秉文譯,中國物質出版社,1998:69.

[4]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干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M].楊紫煊.經濟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67-68.

[5][英]弗里德里?!ゑT·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281.

[6]毛壽龍,李梅.有限政府的經濟分析[M].三聯書店,2000:26-27.

[7][美]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M].吳良健等譯,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28.

[作者簡介]楊小平,西南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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