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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情況調查及對策分析

2012-08-06 02:20王春麗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調查對策

[摘 要]近年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情況日趨嚴重。本文通過對上海市某區檢察機關辦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實證調研,歸納了司法實踐在辦理此類案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侵犯知識產權;調查;原因;對策

一、上海市某區檢察院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間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罪案件情況調查

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某區檢察院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15件22人,涉及假冒注冊商標罪4件4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10件17人;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1件1人。截止2011年7月,已經向法院提起公訴的知識產權案件共11件15人,法院已作有罪判決的案件共9件12人,其中判處5年以下及緩刑的案件為8件11人,判處5年以上的案件為1件1人。

二、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罪案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侵犯知識產權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交叉競合情況認識不統一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往往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交叉競合。盡管相關司法解釋均明確上述罪名交叉競合時“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從判決情況看,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定性仍有較大差異。

由于三罪交叉競合情況主要集中于假煙、假酒類案件,在查獲的贓物中,除假煙、假酒外,往往也混雜著真煙、真酒的情況。而且,這類案件通常表現為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時當場繳獲假煙、假酒,此時,這些假煙、假酒處于尚未銷售的狀態。如在王某某假冒注冊商標一案中,王某某伙同他人合伙租賃一場地,雇用數名工人生產假冒的牡丹、紅雙喜、紅中華牌卷煙并予銷售,非法所得7萬余元,當場查獲12萬余元假冒卷煙及造假輔料。對于王某某行為的定性,公、檢、法三家就存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不同意見??梢?,司法機關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卷煙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處理方法。

(二)對于經營數額的認定標準不一致

根據《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實踐中不少案件無法認定實際銷售的價格。如在張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中,張某某租賃沿街商鋪,專門銷售標有世界知名品牌的包具、手表、皮帶等,涉及LV、香奈爾、浪琴等知名品牌。張某某供述自己都是在100-500元之間銷售,但沒有記賬,也無法記清購買侵權商品的對象,因而司法機關認定這些侵權商品沒有標價也沒有相關的銷售記錄,最后按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進行評估,涉案金額高達250萬元。但在程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中,程某某是通過網店銷售假冒LV、GUCCI等知名品牌的包具,單只包銷售價格也是在數百元之間,因具有銷售記錄的相關證據,最后以實際銷售價格加以認定,對于其住處未銷售的侵權包具也是按照網絡銷售的價格加以估價,最后涉案金額只有7萬余元。

由于假冒商品與真品之間價格懸殊,特別是假冒國際知名商標的商品,其與真品之間售價差額可以達到十幾倍甚至幾十倍。因此,同一地區類似案件,因不同的認定標準,導致此類案件經營數額相差懸殊,量刑檔次也完全不同,這有違法律的權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取證困難,導致實踐中部分案件事實無法認定

在一些侵犯知識侵犯案件中,往往是查獲到未銷售的侵權商品而案發。對于這類案件,有些被告人也供述自己已銷售一定數量的同類侵權商品,但無法說清具體的銷售數額和銷售對象。對于這類案件,司法實踐往往只追究被告人未銷售部分的侵權行為;對于已銷售的侵權商品,往往以證據不夠確實充分而不予認定。

另外,法院一般要求認定侵權商品必須交與被害單位辨別鑒定,但實踐中一些案件往往涉及侵犯多個商標,如張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中,涉及侵權商標高達20個,且基本都是世界知名商標。這些知名商標的授權代理公司大多設在北京、深圳等其他城市,一旦需要委托被害單位進行鑒定,必須提交實物,但司法機關對贓物管理又具有嚴格規定。目前主要是辦案人員攜帶侵權物品至被害單位委托鑒定,取證成本相當高;或者要求被害單位派人至偵查部門進行鑒定辨別,但對于被害單位的費用支出,是由司法機關承擔還是被害單位承擔,缺乏具體的依據,被害單位為此也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另外,實踐中還碰到新類型案件,行為人出售假冒意大利、澳大利亞等國家一般注冊商標的商品,這些注冊商標的被害單位在國內還沒有授權代理公司,被害單位因在國外而無法聯系上,或者即使聯系上也因種種阻礙難于取證,從而也導致一些案件部分事實因沒有被害單位的鑒定辨別而不予認定。

(四)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認定和處罰不一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盡管該司法解釋規定了哪些情形應認定為共犯,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處于輔助地位的涉案人員是否認定為共犯及如何處理問題,司法實踐就認識不一。從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對于這些處于輔助地位的涉案人員,有的未被納入刑事程序,有的未被批準逮捕;有的未被起訴;有的最終未被法院定罪判刑。當前司法實踐出現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對“犯罪情節較輕”、“情節顯著輕微”的認識存在分歧看,從而導致處于輔助地位的涉案人員是否認定為共犯及如何處理問題上存在較大差異,這也不利于體現法律適用的公平性。

四、有效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對策研究

(一)進一步明確法律依據,統一適用法律,維護法律權威

近些年,盡管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繼出臺了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是司法解釋,但實踐中辦案人員對如何正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如何確定涉案數額、情節、后果等,依然存在法律適用上的疑問或爭議。

一方面,在具體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時,要嚴格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以及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正確把握犯罪的構成要件,準確適用認定數額、情節、后果等定罪量刑的標準。另一方面,可以進一步對司法實踐辦理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法律適用的難點問題進行調研和梳理。例如,檢察機關會同市法學會等組織召開“知識產權犯罪情況調查與法律適用研討會”,對突出問題和類案開展研究;也可以通過公檢法三家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對一些疑難案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探討。通過研討和分析,盡可能地消除觀點分歧,統一法律適用,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二)推行并完善“三審合一”的專門知識產權庭,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2008年6月,國務院《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簡化救濟程序。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侵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庭?!鼻址钢R產權犯罪案件專業性強,且涉及的知識領域較為廣泛,既要求辦案人員具有豐富的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相關知識,同時還需要相關犯罪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甄別等專業水平。因此,《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及的“三審合一”的專門知識產權庭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2008年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明確該市基層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該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目前,上海市將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權限集中于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部分基層法院,對于沒有設有專門知識產權庭的區縣,則指定在其他區縣相應的法院審理有關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叭龑徍弦弧睂iT知識產權庭的模式使案件受理更為集中,專業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彌補一般法官在知識產權專業知識方面的不足,也有利于保證不同類型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的統一性。同時作為一種創新機制,有待于積累經驗,不斷提高辦理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水平,并進一步推廣和完善。

(三)加強學習和培訓,提高辦案人員的專業知識

高素質的辦案人員是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知識產權案件涵蓋領域廣泛,既涉及刑事,又涉及知識產權相關專業知識,同時還需要辦案人員對涉案品牌本身特性有一定的了解。一方面,應培養一支經驗豐富、精通專業的知識產權司法辦案人員隊伍。根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專業化、智能化及隱蔽化等特點,組織公安、檢察、法院辦案人員定期學習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法律法規,并邀請知識產權方面的專家授課或參與研討。通過有針對性地培訓與學習,逐步在辦案人員中培養一批熟悉知識產權的業務骨干。另一方面,為與法院“三審合一”機構設置相適應,在市院、分院及有條件的基層檢察院,可以探索性設立知識產權領域集中專業化辦案部門。目前,浦東新區檢察院已成立金融、知識產權犯罪公訴處;靜安區檢察院成立了金融和知識產權檢察科等。這種建立專門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檢察部門模式的經試點并不斷總結經驗后,逐步在全市以及全國檢察系統推廣。

(四)增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形成打擊合力

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時,需要司法機關與各行政執法部門密切配合,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既有分工,也要合作。首先,發揮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平臺的作用。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應加強協作,做到有效銜接,在案件移送、調查取證、信息分享等方面密切配合,促進執法資源的合理利用;司法機關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過程中,應主動加強與工商、海關、質檢、藥監、版權、專利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協作,并建立相關的通報制度,對知識產權違法犯罪情況及時通報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加大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其次,檢察機關內部應加強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捕訴聯動。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過程中,偵監、公訴部門應加強聯系溝通,批捕部門決定不逮捕的案件應及時通知公訴部門,并聽取意見;對于一些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共同提前介入偵查等。最后,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之間應加強聯系與溝通,及時研究辦案中遇到的法律適用、性質認定、證據規格等具體問題,爭取工作上的指導和支持,提高辦案和訴訟效率,形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合力。

[作者簡介]王春麗,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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