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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偵查活動的監督為視角審視檢察機關的執行力

2012-08-06 02:20張崢莉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偵查監督執行力公安機關

[摘要]我國現行刑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具有對偵查活動的監督職責,但是從實踐操作看,檢察機關對我國現行偵查活動的監督存在監督不力、執行力不強的現象。因此,我們應該立足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先進的做法和經驗,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上對我們現行偵查活動的監督制度加以完善,提高偵查活動的監督執行力。

[關鍵詞]偵查活動的監督;執行力

執行力,就是按質按量完成工作目標,其核心思想是指把戰略、決策、規劃與部署付諸實施的能力。所謂檢察執行力,就是檢察機關全體人員全面落實各項決策部署,按質按量地完成檢察工作各項目標任務的能力。①我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追求檢察職能依法獨立,檢察權得到有效地行使,也就是追求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充分調動一切因素,切實提高檢察機關的履職能力,從而增強檢察機關的執行力。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環節,筆者試圖以我國偵查活動的監督為視角,審視我國檢察機關的執行力問題。

一、我國偵查活動的監督的立法規制和司法實踐

偵查活動的監督作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環節,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為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稇椃ā返?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缎淌略V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在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制的基礎上,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對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活動的監督予以具體化,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范圍和途徑,方便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具體體現在立案監督、審查批捕和起訴、復驗和復查、非法證據排除等四個方面。

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活動的監督主要由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實施,偵查監督部門包含審查逮捕、刑事立案偵查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職責。隨著2000年檢察機構的改革,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廳更名為偵查監督廳,表明偵查監督部門的工作重心調整到主要是監督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通過履行監督職責,引導偵查取證工作,保障偵查活動的依法進行。②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活動的監督,全面規范偵查機關的執法行為,通過立案監督、糾正違法、追捕實現對偵查活動的監督。

二、我國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執行力不強的原因剖析

盡管我國現行刑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具有對偵查活動的監督職責,但是從實踐操作看,檢察機關對我國現行偵查活動的監督存在監督不力、執行力不強的現象,我們試圖從理論和實踐層次剖析原因,可以看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職權呈現弱質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行為,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蓖瑫r,《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8條規定:“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由上級檢察機關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檢察機關糾正?!钡?,刑事訴訟法并未進一步規定公安機關拒不糾正違法、拒不執行決定的法律后果,也未規定公安機關的進一步監督措施,遇有公安機關拒絕執行時,沒有強有力的督促措施和處分辦法,直接影響到監督效果,乃至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所提出的糾正意見很少采納和落實,使監督顯得軟弱無力。

(二)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途徑存在單一性

從我國司法實踐看,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途徑主要是書面審查偵查活動報送的案卷材料、當事人的控告和申訴,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途徑存在單一性。如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是由審查批捕、起訴部門對偵查機關移送的提請批捕、起訴案件,通過審閱案卷材料進行監督。實際上,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違法行為不可能在卷宗中得到反映,即使犯罪嫌疑人反映偵查中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因難以收集充分的證據,多數難以查實,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三)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時間存在滯后性

對于個別重大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往往會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但是引導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真正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在完全自主、秘密的狀態下完成的,監督流于形式。我國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是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以事后監督為主。事中監督是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尚未終結時所進行的監督;事后監督是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終結以后所進行的監督。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監督僅限于審查批捕,其余的監督都是事后監督。事后監督帶有明顯的滯后性、被動性,很難有效地預防和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即使發現了偵查活動的違法現象,一般也不會因此而影響訴訟活動的進程,除了個別給被告人造成重傷等嚴重事件需要查處外,其他一系列侵犯被告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問題,都將不了了之。

(四)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意識不夠,監督不力

由于我國立法在賦予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監督權的同時,確立了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訴訟體制,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檢察機關分別行使偵查、控訴職能,共同承擔著追訴犯罪的任務。長期以來,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檢察機關往往只關注注重強調與公安機關相互配合,而不同程度地淡化了監督職能和偵查監督意識,表現出不愿監督、不好監督、不敢監督、不能監督的傾向,嚴重阻礙了偵查監督工作的進行,導致偵查監督工作難以打開局面。③

三、提高我國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執行力的措施

針對我們現行偵查活動的監督制度存在的弊端,我們應該立足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先進的做法和經驗,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上對我們現行偵查活動的監督制度加以完善,提高偵查活動的監督執行力,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完善立法,賦予檢察機關開展偵查活動的監督職權

要強化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監督的實效,最根本的就是要從完善立法的角度修正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強化檢察機關作為偵查監督主體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應確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的權威,賦予檢察機關在開展偵查監督工作中如下職權機關報送材料備案;二是明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的參與權。即規定,檢察機關認為:一是要確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知悉權。即規定,從公安機關受理案件開始就須向檢察有必要,隨時可以參與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調閱案卷材料;三是明確檢察機關的建議權。即檢察機關可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偵查手段、收集和固定證據提出建議和意見,公安機關應采納;四是明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處分權。即要賦予檢察機關《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書》的法律強制力,規定公安機關接到《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書》后,必須限期作出處理,規定拒不執行檢察機關的決定所要承擔的相應行政和法律后果。

(二)開辟案源,擴寬檢察機關開展偵查活動監督的渠道

開辟偵查監督之案源,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法解決:一是在閱卷中發現案件線索。特別是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報告與起訴意見書有差別的,更應引起高度重視;二是在訊問中發現線索。檢察機關要牢牢把握這一環節,針對案件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審訊方法,深挖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三是通過調查補證來發現線索;四是通過群眾的反映、舉報得到案件線索。建立以偵監部門為主的偵查監督網絡;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輿論工具進行宣傳,讓社會各界都了解檢察機關偵查監督的職責,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偵查監督工作;主動加強與人大、紀檢、監察、婦聯等相關部門的外部聯系,建立協查制度,將偵查監督與其他多種監督有效結合起來,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信息的暢通。

(三)改進方法,建立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同步監督機制

偵查監督應當是對偵查活動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現行偵查監督方式的滯后性、被動性、有限性已成為完善偵查監督機制必須解決的問題,迫切需要建立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同步監督機制。針對我國目前偵查監督機制的缺陷,我們可以借鑒國外“警檢一體化”的偵查監督經驗,建立、規范“適時介入、引導偵查”機制。高檢院明確提出要“建立和規范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強化偵查監督的工作機制”。④我們認為,從當前司法實踐出發,可循序漸進地建立起相關制度。首先要明確適時介入的案件類型,主要有四大類: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突發性惡性案件;司法解釋不明確、爭議比較大的案件;邊沿踩線案件,如案件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間的。而要保障該項制度的落實,應與偵查機關建立聯系制度,以確保檢察機關能及時介入案件的偵查。一要定期召開公檢聯席會議,協調相關工作;二要完善受案、立案備案制度,及時掌握案情信息。同時,我們應該賦予提前介入的檢察人員擁有查閱案卷、文書,參與案件討論以及發表意見的權利,除應引導偵查機關及時、準確、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證據外,還應全面履行好偵查監督職責,以實現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為目的。

(四)轉變觀念,進一步更新干警的執法觀念和提高執法水平

人是執行的主體,檢察人員素質能力是檢察機關執行力的前提條件。提高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的執行力,也要著力在提高檢察隊伍素質能力上下功夫。一是強化檢察機關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結合偵查監督工作實際,認真解決干警在執法觀念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在配合中達到監督,在監督中體現配合,牢記不敢監督就是失職,不善于監督就是不稱職。二是要加強隊伍的崗職技能培訓力度,根據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干警的專業水平和業務素養。

[注釋]

①張燕、李偉:《基層檢察院執行力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建議》,來源:中國法治網。

②《偵查監督:重在效果——關于偵查監督工作的訪談》 人民檢察 2000年第11期,第4頁。

③轉引自:陸冬英、潘艷秋《試論我國偵查監督機制及其完善》廣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第18-19頁。

④源匯區檢察院:《淺析強化偵查監督的途徑》,http://202.102.23

2.3/jianchayuan 。

[作者簡介]張崢莉(1980—),江蘇江陰人,江陰市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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