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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犯罪刑事立法探討

2012-08-06 02:20魏霞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客體修正案尸體

[摘 要]器官移植犯罪是我國近年來較為嚴重的犯罪,直接危及我國公民的生命和國家業已建立的醫療監管秩序,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對相關犯罪已有所規定,但是仍有不少與之相關的犯罪未曾納入法律的體系,這為以后的操作留下了隱患,所以對相關的立法進行探討勢在必行!

[關鍵詞]人體器官移植;犯罪刑事立法

器官移植是20世紀生物醫學工程領域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技術,是人類改變傳統的藥物治療方式而使傷病器官恢復功能的一種新型醫療模式,它給醫學領域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1]我國的器官移植的起步較晚,但器官移植規模發展迅速,目前,我國器官移植規模已居前列。2007年3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它是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專門規范人體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規;為規范人體器官移植活動,維護人體器官受體、供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但由于受傳統觀念的束縛和其他因素的制約,人體器官數量緊缺,人體器官供需矛盾突出。人體器官買賣、強制摘取人體器官等與器官移植相關的危害行為也日趨增多。因此,加強對人體器官移植領域相關犯罪的研究,對建立和完善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犯罪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一、人體器官移植犯罪之概述

人體器官移植主要是指通過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所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等器官之全部或者部分,再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替代其病損器官的過程。

所謂器官移植犯罪,就是與器官移植有關的各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總稱。具體來說,就是指有關單位及個人所實施的各種涉及器官移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產生或可能產生嚴重危害生命社會關系等重大后果的一系列行為及與此相關的某些行為的總稱。[2]

二、人體器官移植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

隨著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迅速發展,人體器官移植危害行為也隨之而生,并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人體器官移植危害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買賣他人人體器官的行為。

(二)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三)購買他人人體器官的行為

(四)非法摘取他人人體器官的行為

(五)非法使用尸體器官的行為

(六)走私人體器官的行為

三、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犯罪刑事方法現狀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25條就規定,凡是違反該條例,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勢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種情況是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體器官的;第二種情況是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而摘取其尸體器官的;第三種情況是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的情形。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當中,既沒有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也未規定相應刑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人體器官移植犯罪的規定過于寬泛,難以操作。

2011年2月25日,我國頒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在故意傷害罪這一法條后增加部分內容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通過法條的形式對人體器官移植犯罪行為進行了頗為詳細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于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定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第二,凡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或者欺騙、強迫他人捐獻器官的行為,要依照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第三,對于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盜竊、侮辱尸體罪定罪處罰。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對人體器官移植行為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仍然不夠完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新增罪名單一,不能涵蓋全部人體器官移植危害行為

首先,從人體器官移植犯罪罪名上看,新增罪名單一,立法滯后?!缎谭ㄐ拚赴恕穬H增加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而對其他幾種犯罪行為則援引故意殺人罪或、意傷害罪定罪、盜竊、侮辱尸體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前,對其他幾種犯罪行為實踐中也大多是按上述幾個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修正案八》很大程度上是對現有司法實踐作法的一種確認。

其次,從人體器官移植犯罪行為上看,對一些人體器官移植危害行為未規定為犯罪,缺乏全面性。只要存在對人體器官的巨大需求,存在利益的驅動,器官移植犯罪行為就有其存在的基礎;在加強人體器官來源和分配機制建設的同時,對購買、買賣、走私人體器官等行為進行刑法規制,是遏制人體器官移植犯罪的重要途徑。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相關活動的,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未將與人體器官交易有關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缎谭ㄐ拚赴恕穼徺I、買賣、走私人體器官等行為也未規定為犯罪行為。由于缺乏對上述人體器官移植危害行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些行為將難以進行適當的規制,無法達到嚴懲犯罪的目的。

再次,有可能導致罪刑不相適應問題。

人體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罰的懲罰,這類犯罪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人身權等權利,而且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醫療監管秩序,相比之下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則是簡單客體,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將部分人體器官移植犯罪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來定罪處罰,會影響對該罪適當量刑,有可能會出現罪責刑相脫離,不適應的情況。

(二)罪名歸類不科學

首先,從犯罪客體的角度進行分析?!度梭w器官移植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目的是規范人體器官移植,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庇纱丝磥?,人體器官移植犯罪應屬一類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人體器官移植犯罪不僅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而且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醫療監管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其犯罪客體僅為公民人身權利這一簡單客體,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將人體器官移植犯罪歸列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中極不科學。

其次,從邏輯學的角度分析。將“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和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行為規定為“盜竊、侮辱尸體罪”,存在語言邏輯上的不周密。這是因為行為人以竊取的方式謀求的并非尸體本身而是蓄意摘取尸體器官。侮辱尸體則是指行為人基于使死者親屬受羞辱的惡意,直接對尸體實施凌辱的行為;而違背死者或近親屬意愿摘取尸體器官的行為顯然不是本來意義上侮辱行為。

四、我國器官移植犯罪刑事立法建議

人體器官移植犯罪是對公民的合法權益、社會醫療秩序及管理制度造成嚴重侵害的危害行為。筆者認為應完善人體器官移植犯罪體系,對該類危害行為進行科學的分類,筆者認為應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單獨增設人體器官移植犯罪一節,并設置相應的人體器官移植犯罪,具體罪名建議如下:

第一,買賣他人人體器官罪。買賣他人人體器官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買賣他人人體器官的行為。該行為是指以牟利為目的,以人體器官作為交易對象的行為;[3]對于那些介紹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人應按照買賣他人人體器官罪之共犯處理。

第二,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罪。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招募、雇用、領導、指揮、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第三,非法摘取人體器官罪。非法摘取人體器官罪的客觀方而表現是采用暴力、脅迫、欺騙、盜取等非法手段,違背被害人的意愿而摘取活體器官供移植用的行為。[4]

第四,購買他人人體器官罪。購買他人人體器官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供本人或親屬器官移植使用而購買人體器官行為。

第五,非法使用尸體器官罪。非法使用尸體器官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背死者生前意愿或者生前未作表示違背近親屬意愿,非法從死者尸體上摘取器官的行為。

第六,走私人體器官罪。走私人體器官罪是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及海關法規,走私人體器官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出臺,其中對人體器官移植的相關犯罪已有所規定,但是對于形式詭異,復雜多變的器官移植犯罪而言并不能夠有力的打擊,為了彌補法律空白,針對該規定的不足之處仍需不斷地完善,希望隨著法制的健全能從源頭杜絕器官移植犯罪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劉長秋.刑法視野下的器官移植.現代法學,2008,(6).

[2]劉長秋.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78-79.

[3]曹薇.器官移植的刑法學分析.現代商貿工業,2009,(5).

[4]劉明祥.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問題.中國法學,2001,(6).

[作者簡介]魏霞,西南科技大學刑法學專業研究生;河南省駐馬店市委黨校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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