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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離岸金融市場研究

2012-08-15 00:53劉遠志
海峽法學 2012年3期
關鍵詞:金融業務離岸金融市場

劉遠志

(廈門大學法學院,福建廈門 361005)

廈門離岸金融市場研究

劉遠志4

(廈門大學法學院,福建廈門 361005)

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是完善沿海地區經濟布局,推動海峽西岸和臺商投資相對集中地區發展的重大舉措。作為海峽西岸最重要的經濟特區,廈門市響應福建省委關于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戰略部署,正加緊建設兩岸金融中心,制定實施意見謀求推動離岸金融業務。這意味著廈門開始了建設離岸金融市場的步伐,其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水到渠成;但面臨的包括離岸金融主體法、離岸金融經營法和離岸金融監管法在內的法律建設也迫在眉睫。

離岸金融;海峽西岸經濟區;離岸金融市場

2009年8月18日廈門市委審議通過了《廈門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決策部署的實施意見》,其中指出:“積極推動對臺離岸金融業務,為臺資企業提供包括離岸存款質押在岸授信業務、離岸綜合授信額度、離岸貿易授信融資業務、離岸貸款業務和銀團貸款、債券融資等服務,探索開展離岸再保險業務”。其中相關離岸金融業務的開展意味著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廈門目前正在加緊建設兩岸金融中心(分思明、湖里兩片區),但其未來的發展方向不可能僅僅定位于臺幣或者臺商,而是標志著廈門開始了邁向離岸金融中心乃至國際金融中心的步伐。

一、我國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歷程

我國目前尚未真正建成法律意義上的離岸金融市場,離岸金融業務也僅僅斷斷續續運行十余年,其在我國的誕生地是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廣東深圳。1989年,招商銀行在這里開始試點離岸金融業務,專門設立了離岸業務部,對離岸業務實行專賬專管,單獨核算。隨后深圳其他銀行也先后取得離岸業務牌照。其后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上離岸業務被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叫停。2001年,福建省委政策研究室通過調研全球各大離岸金融交易市場,建議在廈門本島設立離岸金融市場,雖由于種種原因最終未能成行,但對廈門市來說可謂燃起星星之火。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恢復離岸金融業務,同時允許上海的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從事離岸業務,離岸金融市場在上海起步。[1]2006年6月5日,國務院頒布《關于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鼓勵濱海新區進行金融改革和創新。9月3日,國際外匯管理局批準了濱海新區的7項外匯改革政策,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允許區內金融機構開展離岸金融業務。2008年8月,天津離岸金融中心方案上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2009年10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批復了《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金融創新專項方案》,要求濱海新區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創新,努力建設與北方經濟中心相適應的現代金融體系和全國金融改革創新基地。2011年5月,國務院批復《關于天津北方國際航運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方案》,進一步明確東疆保稅港區將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并進行自由貿易港區的改革探索的方案。同年7月,《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實施計劃(2011-2013年)》要求深化金融對外開放,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據悉,天津濱海新區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具體目標是:用10-15年的時間,把天津濱海新區建成重要的離岸基金中心、重要的離岸保險中心和重要的離岸銀行業務中心。力爭到2020年,天津濱海離岸中心成為全球擁有包括人民幣及其各衍生工具的所有交易品種、24小時不間斷運行的離岸市場和規模較大的離岸人民幣交易結算中心。

從以上銀行的離岸業務開展情況來看,我國實行了離岸與在岸相分離、兩頭在外的經營管理方針,離岸銀行業務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第一,離岸客戶分布和地域結構較為簡單,客戶群主要是境外特別是臺港澳地區的中資企業。這主要是由于我國主管部門的嚴格監管以及國內從事離岸業務的銀行對其他客戶的信用狀況缺乏了解所致。第二,外資銀行是離岸金融業務的主要力量。據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的《天津市外資銀行離岸業務調研報告》顯示,截至2007年6月,天津市共有外資銀行14家,有11家銀行經營離岸金融業務,3家銀行沒有涉及該業務。[2]另據重慶市《關于內陸開放高地建設情況的報告》,截至2011年10月底,重慶離岸金融中心規模初現,外資金融機構集聚重慶,目前已達39家,外資銀行分行及代表處12家,均經營離岸金融業務。[3]第三,離岸銀行業務以傳統的存款、貸款、結算等零售業務為主。工商銀行深圳分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總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業務,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4]近期中間業務和同業短期拆借等有了長足的發展。第四,離岸業務規模和作用有限;截止2011年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120億美元,假設非居民存款相當于在岸外幣存款的1/3,則離岸存款約有40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43億美元,我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在80億美元左右。而在2012年6月底,香港離岸人民幣存款高達6900億元,與大陸形成鮮明對比。[5]第五,政府主動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積極性還不夠高。相關政策均未直接提出離岸金融市場,對離岸銀行經營離岸業務的政策優惠也顯不夠。中資銀行在經營離岸金融業務時整個外部環境不寬松,在跨國經營和跨境交易中也沒有足夠的政策優惠,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沒有優惠的稅收制度。而任何一個國家的離岸金融業務不可能在不良好的外部環境中得到很好的發展。

從深圳、上海、天津、重慶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情況來看,離岸金融業務在我國“引進來、走出去”的戰略中都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在于:對離岸金融政策定位不明,支持不夠,心理上存在畏懼,在體制和法律制度上存在限制和障礙,如準入門檻較高、資本流動限制非常嚴格等。我們這樣一個正在和平崛起的經濟大國,需要有一個相適應的離岸金融市場。為此,廈門可以在政策定位、法律制度甚至體制建設等方面為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提供素材。

二、廈門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為適應全球金融一體化的趨勢和要求,我國除了鼓勵企業要到境外離岸金融市場開拓經營外,還要抓住時機建立我們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廈門由于其獨特的地理位置和很好的經濟發展態勢可以“先試先行”。

(一)廈門建立離岸市場之必要性分析

2008年,美國爆發全球金融危機,其“投資天堂”地位一落千丈,隨后的歐債危機甚囂塵上,整個西方經濟出現較長時間的滯漲,大量國際“熱錢”需要尋求新的出口。今年以來,臺灣經濟也日益暗淡,投資環境惡化,大量臺資急于尋找出路。鑒于 ECFA相關協議的陸續簽訂,很多臺商選擇來大陸尤其是到福建投資。而我國經濟在當前不利國際形勢下,依然保持穩定快速增長。廈門作為最早的經濟特區,既有政策優惠,又享有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與臺灣隔海相望,更具有與臺灣相同的鄉土人情。這都為廈門建立和發展離岸金融市場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

第一,這是提高廈門金融業務知名度并加速實現金融國際化的良策。金融國際化包括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市場、貨幣以及金融人才的國際化等。[6]建設離岸市場可以為廈門金融業的國際化創造條件。首先,可以吸引大量具有競爭力的銀行前來設點;其次,這些銀行又可以帶來最新的金融工具和資金業務;再次,可為人民幣完成自由兌換和成為世界銀行“一攬子”貨幣提供基地;最后,可以吸引大量優秀的懂金融懂經濟懂法律的人才。建立離岸金融市場還可以提高廈門在全國乃至國際金融業中的地位。離岸市場是現代金融市場的組成部分,缺少離岸市場的國際金融市場是有缺憾的金融市場。[7]同時,離岸市場作為各種離岸貨幣的集散地,吸引著流動于世界各地的資本。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無疑是迎接國際金融競爭新趨勢對我國金融業挑戰的戰略性步驟。

第二,建立離岸市場也是廈門優化外資利用的需要。廈門外資對全市工業總產值的貢獻比重在80%以上,外貿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巨大,外向型經濟是廈門的重要優勢,要繼續做大,力保外貿份額和外資規模。隨著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會有大量的跨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離岸市場上設立機構甚至把總部遷入,離岸市場會成為離岸證券發行和離岸貸款的起點,大量游動外資會匯聚廈門,為廈門引進外資提供新的源頭和渠道。就貿易來說,由于發展外向型經濟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資金支持,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可以使中外商家就近獲得貿易融資的便利,促進廈門市經濟發展。此外,通過離岸市場取得的國際貿易融資可有效地降低經濟成本,使廈門外貿更具有影響力和支配力。例如,英屬威爾京群島擁有最多的離岸公司,總量超過70萬家,平均每個居民就擁有近20家企業。[8]

第三,建立離岸市場能夠支持廈門企業“走出去”戰略的加快實施,推動企業進行跨國經營?!白叱鋈ァ本捅仨氁幸欢ǖ馁Y金作保證,需要大量的外幣作為基礎?!白叱鋈ァ币院?,對全球金融化服務也會有一系列的要求,如境外融資的需求、資金結算便利的需求、境內外資金集中統一管理的需求等。但是,企業在“走出去”的初期,由于尚未在境外建立起充分的信用體系,很難取得當地銀行的信賴。同時,國內母公司的信用和影響也難以延展到國外,而國內各商業銀行不可能在各國均建立分支機構。這些因素就導致了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不能及時得到所需要的資金服務。在目前條件下,開辦離岸金融業務是解決這些問題的較好選擇。例如,利用我國離岸銀行對中國企業的了解,面向“走出去”的這些企業開展全球授信服務,解決全球經營所需要的資金供給。在企業需要資本實施境外投資的情況下,離岸金融機構通過吸收到的離岸存款,對其提供資金支持。

第四,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可以刺激廈門及其周邊地區的經濟增長。首先,離岸金融市場可以增加就業機會,提供一些新的崗位,不但會吸引具備金融知識的專業人才,也不乏面向一般市民的普通崗位;其次,離岸金融市場可以憑借雇員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外國銀行注冊費以及證券交易的轉賬稅等方式,為廈門市提供額外的數量可觀的外匯收入。

(二)廈門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可行性分析

廈門作為我國東南沿海重要的經濟特區和港口城市,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具有很大的優勢。

第一,從離岸金融的特征看,“離岸”不同于“在岸”,是離岸貨幣脫離貨幣發行國所形成的“兩頭在外①”的新型金融形式,這就決定了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方式與經典的國際金融市場不同。在離岸金融市場出現之前,傳統的國際金融業務主要是不同國家投資者之間的資本融通,市場所在國必須有豐厚的資本儲備進行資本輸出。在這種前提下,僅僅金融實力強大的國家的知名城市,如英國倫敦、日本東京等,才有可能成為金融中心。而離岸金融因其“兩頭在外”的特征,市場所在地的經濟實力和資本流動狀況不是其資本來源和出口的必要條件。世界上任一地區,只要條件適宜、政策得當,均可能成為金融中心。這就打破了國際金融中心必須依附于世界商業中心和取資于國內資本供應的經典模式。因此,國際金融中心迅速且零散地分散到經濟上處于弱勢的地區,如開羅群島、巴哈馬、阿聯酋的迪拜等。綜上,廈門可以在資金并不十分豐裕的背景下,通過積極地利用當前政治經濟形勢而建成國際金融市場。

第二,廈門擁有得天獨厚的區位地理優勢。廈門地處海峽西岸,與臺灣地區隔海相望,一脈相承;也是東南亞眾多華僑的故土,是著名僑鄉;是這些國家和地區資源、資金和技術交流的重要承接地和中轉中心。目前全球大多數離岸金融市場本身就是自由貿易港區,諸如迪拜、漢堡、紐約、香港、倫敦等。這吸引了大量的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服務企業進駐,形成資金、技術、物流、商流等集聚,為區域自由貿易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同樣,廈門是我國東南沿海著名的航運中心,且正進一步擴大“廈金航線”功能,是兩岸直接“三通”的主渠道;周圍還有泉州港、漳州港,三港均隸屬廈門海關管轄。迄今為止,廈門港已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300多個港口建立了往來關系,承擔著海西地區 70%以上的海運貨物和 90%以上的集裝箱貨物運輸;具有其他城市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廈門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對進行服務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帶動海西經濟發展,實現與東南亞地區的經濟對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三,廈門總體上具備了建成離岸市場的條件??v覽世界各國建立離岸市場的方式,建立離岸市場需要具備社會穩定、法制健全、政策有效有力、基礎設施較為完備、金融體系完善、通訊發達、交通便利等條件。[9]衡量這些要素,廈門雖然在少許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比如湖里金融交易中心建設才剛剛起步。但經過30多年的經濟特區建設,廈門已初步具備了上述建立離岸市場的條件。如果廈門能夠把握住離岸市場的規律和特點,通過優惠的政策加以指導和規范的法律進行管理,加強建立離岸市場所需要的配套設施,廈門成功地建立起自己的離岸市場是指日可待的。

三、廈門建立離岸市場的模式安排

離岸金融市場的模式包括兩個內容:一是離岸市場形成的模式,是自然形成型,還是政策推動型?二是離岸市場經營模式,是內外一體型②、內外分離型③、滲透型④,還是避稅型?這些都需要根據廈門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并得出結論。

(一)廈門離岸金融市場應采政策推動形成模式

很多離岸市場,特別是相當多發達國家的離岸市場,是順應國際資金流動而自然形成的。金融機構因為避稅需要群涌而至。市場所在國政府因此獲益,并采取寬容的態度以及激勵措施,于是吸引了更多的跨國公司,進而產生金融市場繁榮的境況。這類離岸市場形成模式可稱之為自然形成型,該模式形成過程歷時較長,需要四五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在當今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還有一些國家采取政策手段,促成離岸市場的建立,我國天津的濱海新區就是從2006年才在相關政策推動下構建離岸市場。這類市場可稱之為政策推動型,其形成需要時間較短。

廈門的離岸金融市場具體應該采取以上兩種類型中的哪一個?從廈門自身條件看,雖然基本具備了建立離岸市場的要素,但距離國際金融中心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比如基礎設施尚在建設、金融法制建設仍然落伍。而且從競爭形勢來看,我國深圳、上海、天津、大連甚至重慶都早已起步,如果廈門沒有自己的特色,必將淹沒于所謂品牌的海洋中。在這種情況下,廈門必須堅定不移地大力發揮廈門的特區優勢,借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之東風,抓住兩岸交流最具活力、資金流動十分活躍之良機,最大限度縮短時間,吸引國際資本前來設點。實際上,自上世紀80年代以降,各國都是在政府推動下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或離岸市場的。

(二)廈門離岸金融市場應采內外分離經營模式

如前所述,離岸金融市場在運行模式上大致可分為內外分離型、內外一體型、滲透性和避稅型。從廈門自身條件看,建立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金融市場對廈門來說是最優選擇。

第一,體現離岸金融市場“兩頭在外”的特點。城市經濟和金融實力是否足夠強大,區域資金是否足夠雄厚,并非內外分離型離岸市場形成的必備條件。相反,配合可遇不可求的地域及政治優勢,廈門只要舉措得當,就有可能建成國際知名的離岸市場。

第二,“借東風”發展廈門金融實力。作為內外分離型離岸市場主要組成部分的金融機構,可以是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他國金融機構,也可以是我國的金融機構。因此,廈門的金融業務水平是否較高,金融人才是否充足,不是內外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的必要條件。從兩岸金融中心實踐來看,廈門有足夠的吸引力,吸引跨國銀行來設立分支機構經營離岸業務,從而建成內外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

第三,添加“防護網”應對“狼來了”。廈門地域有限,島內外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政治形勢瞬息萬變;金融市場尚無雄厚底蘊,還需要不斷運用各種財政杠桿對我市經濟的有序運行進行調控。也就是說廈門目前的金融狀況還不足以應對建立內外混合型離岸市場所帶來的挑戰。

四、廈門建立離岸金融市場需解決的主要法律問題

廈門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必須高度重視法制建設,做到法制先行。只有這樣才能趨利避害,為此我們需要對廈門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制建設進行科學的規劃。通過對離岸金融法律關系及其調整對象進行研究,可以將離岸金融法分為主體法、經營法和監管法。

(一)主體法是離岸金融法律關系的基礎

主體法是調整離岸金融業務參與主體資格的相關法律的總稱。廈門正處離岸金融市場的初建時期,主要由在岸金融機構取得資格后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因此主體資格的設定在當前是需優先考慮的因素。主體法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

1.規范離岸金融法律關系主體身份的法律

離岸金融業務中資金提供者和需求者均為非居民。根據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紤]到目前廈門市尚處離岸金融市場建立初期,對于非居民可作寬泛解釋,不僅上述主體可認定為非居民,而且可將在廈門注冊的公司視為“非居民”,允許其開立離岸賬戶。這都需要主體法予以確定。

2.規范離岸金融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法律

明確申請離岸金融業務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從申請人的資質、合規經營、風險評定、資本金要求、雇員資格、管理制度和設施等提出明確的要求。

對此,可參照我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關于設立外資銀行條件的規定:股東須為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且具有從事離岸金融活動的經驗,持續贏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也要注意符合《巴塞爾協議》關于資本充足率的相關要求,即總資本最低資本要求不低于8%;但是考慮到離岸金融的國際性和風險易傳播性,最好能達到10%以上。

3.規范行業準入許可的法律

廈門尚處離岸金融市場建設初級階段,為有效防范風險,應采取審批方式;待時機成熟后,借鑒國際上較為通行的發牌照方式。[10]區分全能型銀行、限制性銀行、離岸銀行。

在建設初期,業務范圍以離岸銀行業務為主,在條件成熟后逐步擴展到證券、保險和其他業務。初期經營的幣種以臺幣及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為主,條件成熟后可探索離岸人民幣業務,開辦境外人民幣存放、拆借、保值、兌換、買賣業務。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允許部分銀行探索綜合經營,不斷開發滿足客戶綜合金融服務需求的多種產品和衍生品,逐步形成品牌化、特色化、系列化的品種體系。法律應當允許交易范圍的擴大,這樣才能夠發揮信用和資本的長處。[11]

(二)經營法是離岸金融法律關系的龍頭

經營法是調整平等主體在從事離岸金融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離岸金融沖突法、統一實體法(目前都是國際慣例)、內國法等。

1.離岸金融沖突法主要涉及法律規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兩個問題,也要貫徹意思自治原則以及最密切聯系地原則。離岸金融交易受到多個國家、國際組織、自律機構的法律或規則的制約而沒有一種法律或規則能夠成為主導性規范的現狀,使得當事人客觀上擁有了選擇利己的法律而規避不利的法律的較大空間,而實際上這正是離岸金融交易最初發展起來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說,在離岸金融交易中,法律規避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許的。[12]同時我們也要清楚,尤其是在目前國際金融市場動蕩且萎靡不振的情況下,規避一國金融法律給該國帶來的影響不容小覷。因此必須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這包括加強離岸金融監管法的制定和執行,也包括在離岸金融交易案件中更加充分、合理地運用公共秩序保留。

2.離岸金融統一實體法是直接調整離岸金融經營關系的法律,其更加直接、明確、具體與方便易行。由于當今世界主權林立,貨幣主權是最重要的經濟主權,而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不容忽視,這就使得有關離岸金融交易的國際公約的出臺困難重重。目前,只有在離岸證券交易領域,才有少量統一實體法發揮一定作用,當然這里的統一實體法主要是由各種任意性的國際慣例組成,比如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規則。

3.內國法方面,對離岸金融主體的經營活動,應當根據離岸市場的特點,對廈門的稅收、外匯、銀行業經營等方面的法規進行修訂或另立新法以滿足離岸市場的需要。

(1)在稅收方面,借鑒境外離岸金融市場的通例,對稅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對銀行從事的離岸業務免征利息預扣稅和銀團貸款所得稅;減征或免征貸款利息及海外收入預扣稅、營業稅;免交因從事離岸業務而使用各種憑證的印花稅。

(2)在外匯管理方面,在離岸金融市場上取消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允許離岸賬戶內交易貨幣自由兌換,匯價隨行就市;允許離岸賬戶之間資金自由進出,允許離岸市場資金自由進出國境、自由兌換、自由交易。[13]

(3)在金融交易方面,離岸存貸款利率可由離岸銀行與客戶按照市場水平自行約定。對離岸金融機構所從事的離岸金融業務不設存款準備金,每年繳納一定額度的手續費。離岸存款可以不參加我國正在考慮設立的存款保險制度⑤。

(三)監管法是離岸金融法律關系的保障

我國內法應根據國情并參照其他離岸金融市場的做法依法進行有效監管。

1.建立市場模式監管法制

內外分離,控制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資金的相互轉移。因為目前廈門離岸金融市場尚處于不成熟的初期階段,建立內外分離型的金融市場是最優選擇。只允許離岸資金向國內滲透,不允許國內資金向離岸滲透,以便控制因國內流動過剩導致的離岸市場泡沫。當然,隨著市場成熟度的增加和法制配套的完善,可以逐步實行頭寸互補,增進離岸在岸金融業務在資金上的互補。

2.完善離岸金融市場風險監管

離岸金融中的市場風險,是指因離岸金融市場出現波動而致使離岸金融交易主體蒙受損失的風險。在離岸金融交易中,一旦利率或匯率出現波動,或流動性出現不足,或衍生工具投資失敗,都會導致市場風險的出現。依據《巴塞爾協議Ⅲ》,我們必須有效地評估交易主體的市場風險,要求交易主體嚴格控制市場風險。

銀行應有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報告;設立一個有關風險計量模型的風險壓力測試程序,檢測在極端不利情況下管理系統的風險承受力;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積極參與風險管理過程;建立常規制度,保證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得到實施。銀行每天應該計算在險價值。

3.加強離岸金融市場信用風險的監管

離岸金融市場相對于在岸市場監管寬松,風險傳播速度更快;而且離岸金融交易資金量比較大,一旦發生信用風險,就很容易導致整個市場的劇烈震蕩。

依據《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規定,從事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建立一整套管理信用風險的程序。而且應建立有效的識別機制,判斷金融機構是否嚴格執行信用風險管理機制。第一,獨立評估離岸金融機構應在貸款發放、資產投資等業務上建立了持續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二,監管機構應該建立評估資產質量的流程,建立貸款損失儲備金制度;第三,制定措施審核金融機構對于貸款相對人的控制制度,注意離岸金融機構向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貸款時的風險暴露。

注釋:

① 所謂“兩頭在外”是指離岸金融通常是非居民之間以離岸貨幣所從事的金融交易,資金的提供者和資金的需求者都是非居民。

② 內外一體型,即混合型,即離岸金融市場和內國金融市場是統一體系,享有同樣待遇,倫敦和香港即屬于此類型。

③ 內外分離型,這種市場把在岸交易與離岸交易嚴格分開,進入離岸市場的金融機構必須開設離岸業務專門賬戶,離岸交易通過此賬戶進行;以美國的國際銀行設施(IBFs)為代表。

④ 滲透型兼有混合型和分離型的特點,但堅持分離型的支配地位,分設離岸和在岸金融賬戶,將國內外居民金融業務分開,只允許資金在一定額度內互相流通。新加坡即屬此類型。

⑤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他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存款保險制度與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共同構成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李心平:《銀行破產法起草“醞釀”重啟 存款保險制度成關鍵》,載于《第一財經日報》2011年7月14日第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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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 冰)

F832.5

A

1674-8557(2012)03-0064-08

2012-08-19

本文系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金融危機后歐美金融監管法制的調整及其對中國的啟示”(項目編號為10YJA820046)的階段性成果。

劉遠志(1981-),男,山東鄒城人,廈門大學2012級國際經濟法學專業博士生,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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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發展縣域網絡金融業務的策略探討
Copula模型選擇及在金融市場的應用
“離岸社團”治理:綜合施策 依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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