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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節目如何做好案件報道

2012-12-14 04:06劉秀杰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2012年6期
關鍵詞:刑事案件法制案件

劉秀杰

近幾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法制節目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喜愛和推崇。從中央到地方的各類媒體,法制節目如雨后春筍般興辦起來,但不少問題也隨之出現,法制節目中如何進行案件的報道成為業界關注的一個突出問題。筆者試就法制節目中的案件報道應該注意的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

1. 在指導思想上,應當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報道在法制節目中的地位

首先,案件報道在法制節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制節目擔負著向人民群眾宣傳普及法律知識的任務。為使宣傳教育讓人們接受,就得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但如果是單純地進行條文宣傳,受眾肯定會覺得枯燥乏味,不利于理解和接受。相反,我們采用具體案件,特別是典型案件的宣傳報道,以案釋法、以案講法的話,既生動又現實,受眾肯定會十分感興趣。比如我們宣傳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單純告訴受眾哪條法律修改了,增加了哪條法律,受眾聽后沒有直觀的印象,很快就忘。如果結合現實生活中的案例來宣傳的話,受眾勢必能在觀案、聽案的過程中潛移默化地接受、理解枯燥的法律知識,達到事半功倍的普法效果。所以說,案件實際上就是法律條文的載體。法制節目通過案件報道,既能及時報道司法活動,又是向群眾宣傳法律知識的一個行之有效的途徑。

其次,我們也應該意識到,新聞媒介的主要職能是正面宣傳,弘揚主旋律。無論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只是法制工作的一個方面,也是法制節目的一個組成部分。法制節目在安排上應掌握和控制案件報道的比例,不能一味地用案件報道去取悅受眾,而應該適當地分出筆墨去報道我國法制建設的信息和動態成果,去謳歌民主法制建設中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雞西交通廣播的《法在身邊》來說,每周五期節目,在重視案件報道的基礎上,每周有三期通過案件報道宣傳普及法律知識,有一期報道公、檢、法的政策動態、成果信息和先進事跡,每周五則固定一期“聽眾熱線”,就聽眾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請律師釋疑解惑。這樣的安排使法制節目的普法功能、正面宣傳以及服務受眾的功能得以兼顧,使該節目成為一檔政府滿意、群眾愛聽的廣播普法節目。

2. 在選材和報道角度上,緊緊圍繞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的主旋律,切忌追求獵奇和過分渲染

案件報道的目的在于以案講法,敲響法律的警鐘,以正確輿論引導教育群眾。所以在案件的選擇上,我們應當多選取發生在人們身邊的和對人們具有普遍教育意義的案例。如人們生活中遇到的贍養、繼承、婚姻、土地、財產糾紛等都是隨手拈來的好題材。當然,除了民事案件外,法制節目的制作者肯定也少不了接觸那些兇殺、強奸、搶劫等刑事案件,對于這些案件,也是可以報道的,但注意不要過多,相類似的案件也不宜重復報道,且報道時應注意角度的把握。

首先,對刑事案件的報道,不應當僅僅就案報案,而是應該通過案件這個載體,告訴受眾案件發生的深層原因或是適用的法律或是判決的依據或是提出問題“引起療救的注意”。比如,案件報道《三少年與2塊1角錢的搶劫案》記錄了三個中學生搶劫了2元一角錢,受到法律制裁的事情。案件本身以其獨特性、新鮮性具有了較高的新聞價值,開始就抓住了受眾的心,但節目并沒有局限于對案情的陳述和審判過程的記錄上,而是從案件本身拓展開來,讓法官解答三少年的行為之所以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并在節目中以清晰的法律條文做鏈接,同時還通過對孩子家長、老師等相關人物的采訪,分析這類案件產生的原因、社會危害以及相應的防范措施。節目播出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人們在為三個孩子惋惜的同時學到了法律知識,又引起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關注和思考。

其次,對刑事案件的報道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地描寫作案細節和過程,也不能報道那些屬于保密范疇的偵破手段。某報紙曾刊發一篇警方偵破綁架案件的報道,文章并沒有將著力點放在警方如何打擊犯罪擒拿兇手上,而是在犯罪嫌疑人準備、實施犯罪等細節上不惜筆墨,及詳細敘述如何逃脫警方追捕的方法。這樣的案件報道負面效應大于宣傳教育的目的,起到了相反的效果,失去了法制節目應有的本意。

另外,在刑事案件的報道中要避免血腥暴力場面的描寫。刑事案件中少不了血腥暴力的東西。用適當的筆墨描寫,一方面是案情敘述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調動受眾的情緒,激發受眾打擊犯罪的決心。但什么事情都有一個“度”的問題,如果過分地渲染,也會令受眾難以接受,造成受眾心理恐慌,分辨能力弱的青少年還會因此產生追求刺激進而模仿。所以我們在對這些場面進行描寫時一定要把握好報道的分寸。尤其是電視畫面在處理上,記者要做到血腥鏡頭能不用的盡量不用。

3. 在報道立場上要堅定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我們知道,宣傳報道都有各自的立場,不同的立場、角度、報道方式會產生不同的報道效果。進入案件的角色多為矛盾對立的雙方或多方,無論站在誰的立場上報道都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這就要求記者在報道案件時,一定要站穩立場,不要出現專為一方說話、一邊倒的局面。筆者曾經見過兩檔節目碰巧對同一案件進行報道,原告找了一家新聞機構咨詢問題,而被告又到另一家反映情況,兩家媒體都沒有對案件進行全面的采訪調查,偏聽偏信,結果相同的案情卻出現了兩種相反的報道論調。事實上,我們實際接觸的案件大多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記者如何透過現象找準立場報道案件呢?《真假離婚》是筆者遇到過的一個案件:一對夫妻為參加最后一次福利分房,假離婚后弄假成真,妻子狀告丈夫。在采訪中,妻子聲淚俱下地哭訴稱是假離婚,但丈夫一口咬定是真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并沒有受感情因素左右,站在“受害者”一方,而是在中立的立場上,對原告、被告、證人及法官進行全面的調查采訪,選取既有客觀依據又有法律依據的事實進行報道。之后的法庭庭審也表明,這些事實得到了法庭的采納,成為判決的依據,因為沒有確鑿的證據,妻子敗訴。事實是法庭斷案的基礎,也是案件報道的基礎。所以說,法制節目的記者一定要明白,要想在錯綜復雜的案件中分出個是非曲直來,不能只看表面現象,依靠的只能是事實和法律,采訪調查和觀點表達也要建立在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

4. 案件報道要保證法律程序和法律術語規范準確

案件報道是新聞報道的一部分,在語言上,要求又高于其他新聞報道,因為法律有自己的程序和術語,而案件報道又經常涉及這些程序和術語,所以案件報道要嚴格遵守案件偵查、起訴、審理等法律程序,案件的內容和報道方式、方法都不能違背法律程序。法律用語的使用也要做到準確規范,不可隨意濫用。如被告與被告人、拘傳與傳喚、詢問與訊問等,雖一字之差,但法律含義卻不盡相同。同時在案件報道中引用的法律條文一定要準確無誤,哪部法律哪個條款都要清楚、準確。法律不是兒戲,錯誤地使用法律用語不但影響宣傳效果,而且有損法律的尊嚴。

5. 案件報道要特別注意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紀律

我們在報道案件時,同樣要遵守法律規定,維護法律的尊嚴,不能進行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新聞審判”。對個別法院判決有爭議的案件,在報道時應起引導作用,對案件審判適用的法律、法規有不同的理解時,不要輕易發表肯定或是否定的結論性意見,可以請法律方面的專家適當作些點評。另外,在報道案件時,對涉及國家機密、審判機密和個人隱私等法律規定不應公開的,我們都應從法律規定和新聞紀律的角度嚴格保密。同時對那些正在偵查審理的案件也不宜超前報道,以免輿論誤導和干擾正常辦案。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雞西市交通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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