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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權人格”理論譜系述論

2012-12-22 06:24張君平
理論導刊 2012年10期
關鍵詞:法權正義人格

張君平

(九江學院政法學院,江西九江332005)

西方“法權人格”理論譜系述論

張君平

(九江學院政法學院,江西九江332005)

自由且平等的法權人格理念及其實現問題,是各種西方現當代政治哲學和道德哲學理論的共同課題。在法權人格的理論證成上,英、法、德、美四國的法哲學經典理論卻顯現出不同的范式傾向,可以歸納為:“保權利、限權力”式,“反專制、求平等”式,“崇自由、求共存”式,“權利即正義”式。這些范式構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法權人格理論嬗變譜系,其共同志趣在于,從不同視角來探求現代性法治的倫理根基。

法權人格;權利;權力

以自由平等的法權人格概念為切入點,考察近代以來的英法德美四國經典思想的演進史,再對四國思想譜系進行比較和歸納,可揭示法權人格的豐富內容。英國自然法理論從自然權利和自然法則之預設推導出法權人格理論,證明權利至上性和權力的有限性。法國法權經典從人格的平等原理推導出人格自由和權利,旨在對專制暴政加以否定。德國從人格自由本質推導出法權人格,法是自由的基地和權利的體系,而國家是個人權利與社會普遍利益的統一。當代美國法權人格理論,是對英、法、德法權人格理論范式的一種綜合和發展,其把自由且平等的法權人格理論視為國家憲政制度的正義倫理之根基。

一、“保權利、限權力”的法權人格范式

英國經典自然法理論的重心是權利,突出個人權利的優先性、絕對性和不可侵犯性,其自由就是個人權利免于他人侵害、干預或強制。法律和國家的根本目的,就是平等地保護每個人的法權人格免于他人侵犯,并限制權力的濫用。

霍布斯和洛克奠定了西方現代法權人格理論的基本主題,標志著法權人格理念的初步形成。自然法權人格得到人定法的承認和保護,是法和國家產生的倫理根據?;舨妓拱选白晕冶4妗币暈閭€人的基本自然權利,“所有這些自然法法則都源自理性的一條命令,即迫使我們要追求我們自己的保存和安全?!盵1]成立法和國家的目的就是為了結束個人之間相互侵害的狼與狼的關系,實現每個人的自我保存和安全。按約建立國家的制度目的是為了全體的和平與防衛,“世界之所以要有法律不是為了別的,就只是要以一種方式限制人的天賦自由,使他們不互相傷害而互相協助,并聯合起來防御共同敵人?!盵2]霍布斯要證明的問題就是,為什么要建立國家和制訂法律;他認為沒有主權和法律的地方,就沒有正義與非正義、罪與非罪之別,也沒有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保障。洛克《政府論》確立了國家“為民”理念和個人法權至上理念,這是現代社會兩大基本理念。他認為,人人生而擁有“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權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種權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受其他人的損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認為其他人罪有應得的違法行為加以裁判處罰,甚至在他認為罪行嚴重而有此需要時,處以死刑”。[3]他提出了三大自然權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命題,即個人天生擁有的生命、自由、財產三大自然權利是絕對的和不可剝奪的。

密爾的最大功績在于,他提出法權人格的自由限度界定問題上。密爾試圖尋求一條個人自由權利與社會干預之間的邊界。既為個人劃定了絕對不受他人干預的權利領土,也同時為社會干預劃定了一定限度,即權利與權力的邊界劃分問題?!叭魏稳说男袨?,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于本人自己,對于自己的身與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盵4]密爾在這里提出了“社會責任”的概念,這實際上表明個人自由已經不再是絕對放任的了,但密爾只是想劃清個人法權自由獨立與社會權威干預之間的分界線。

伯林和哈耶克等人代表著當代英國傳統法權思想的回歸。伯林提出了兩種自由模式理論,認為個人享有法權人格不受他人強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當然也不反對自我理性自主自由,而是反對那種以理性能力不足為由,來把所謂個別偉人的意志強加于他人的那種理性自由,認為這種積極自由易于導致“自由”的新型專制暴政。伯林所要構建的自由概念,就是一種防止他人侵入的個人最低限度的領域,而這個領域是個人人格存在的唯一絕對屏障,“我所要反抗的,就是這種貶抑我的人格的行為”,“必須建立一個自由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自由具有某種疆界,任何人都不能逾越這個疆界,來侵犯到我的自由?!盵5]因此,伯林的最低限度的自由理論似乎是各種自由理論的最小公約值,這是各種自由理論的最低限度的“重疊”但并非共識;這也意味著這種消極自由是獨立自由的法權人格的最低保障限度。如果失去了這一最低保障,人格尊嚴也就不復存在了,就會淪為真正的奴隸。哈耶克也在尋求一種最低限度的法權人格自由限度?!氨緯耸菍σ环N人的狀態(C ondition)的探究;在此狀態中,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強制(C oercion),在社會中被減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在本書中,我們將把此一狀態稱之為自由(liberaty or freedom)的狀態?!盵6]自由就是強制的最小化。強制是一種惡,它把人徹底淪為了實現他人目標的工具,成為他人奴役的對象。自由就是免于他人的強制,而強制只對不法強制適用,且只能由國家適用,且必須限制在最小限度之內。認為法治是法權人格免于侵害的第一道防線,而財產權是第二道防線。個人必須擁有最低限度的自由領域,以免于外在強制。

總之,英國的法權人格理論,突出個人的自然權利至上理念,法和政府的唯一合乎倫理性的根據就是對個人法權人格的保護。因此,法和權利的倫理根基,就在于個人的權利至上性和不可侵犯性,而法治要旨就是要對法權人格的保護和對權力的約束。

二、“反專制、求平等”的法權人格范式

法國近代以來法權思想的主題是反暴政、求平等。盧梭把人類歷史看作是從平等到不平等、再到平等的曲折進程。貢斯當、托克維爾發現了新專制暴虐現象,認為抵制和消解專制暴政的具體途徑就是自由的法律制度。

盧梭提出了人格平等理念,認為人類歷史是從平等到不平等、再到平等的辯證運動,而人類文明進程也是反奴役、求解放的過程。盧梭的人民主權和“公意”理念,通過共同契約途經體現著人格平等理念,“社會契約遠不是破壞了自然的平等,恰恰相反,它用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取代了自然狀態強加給人類的任何身體上的不平等,所以不管人與人之間在體力上和智力上如何的不平等,通過契約、通過權利,人們變得平等了?!盵7]盧梭的這種契約平等觀念,實際上也蘊含著羅爾斯的自由平等的人的契約理念,兩人都認為社會契約的目的就是使這種自然上的不平等變成平等。

孟德斯鳩則從多個方面揭示了專制對于個人自由權利的暴虐及其深層原因,認為權力如不受約束就一定會腐敗。孟德斯鳩把專制暴虐視為法國政治中最惡的東西,認為專制政體下毫無獨立自由的法權人格可言,“在君主和專制國家里,沒有人能對平等有所渴望。平等的觀念根本無法進入人們的頭腦。每個人都希冀著出人頭地,即使是最卑微的人們也想脫離他們原有的境地,而成為別人的主人?!盵8]同時他認為,平等是法權人格的基本原則、共和國的靈魂,憲政法治才是通向法權人格的必由之路。孟德斯鳩已經意識到,人格平等的實現與一個國家的政體結構有關。只有在共和政體國家里,才可能有寬和的社會,人人才能成為自由和平等的人,人人才被視為獨立自主的法權人格;而在專制政體的國家里,公民個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常常被權力者蔑視。

“人類生活的一部分內容必然仍是屬于個人的和獨立的,它有權置身于任何社會權能的控制之外。主權只是一個有限的和相對的存在。這是獨立與個人存在的起點,是主權管轄權的終點。社會跨過這一界限,它就會像手握屠刀的暴君——這是他惟一的稱號——一樣罪惡?!盵9]沒有限制,權力就會成為專制或暴政。因此,貢斯當的自由理論要旨,就是求得平等權利、反對暴虐專制。而托克維爾認為美國對他感觸最大的就是美國公民堅定的平等信念,身份平等,就是免于權力的暴虐,“使人們能夠用以確定什么是跋扈和暴政的,正是權利觀念。權利觀念明確的人,可以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而不傲慢,正直地表示服從而不奴顏婢膝。屈服于暴力的人,只能自侮和自卑。[10]權利使人成為獨立自主的主體,權利的剝奪就是人格的貶損。權利從平等理念中推導而來,法權人格理念就是對專制暴虐的否定。

總之,法國法權思想的靈魂是平等,是對專制暴政的深度反思和對平等的求證和希求。

三、“崇自由、求共存”的法權人格范式

德國古典法哲學,是從人格之自由本性推出人與人之間的自由并存法則,進而推定:國家和法律制度是對人格自由本質和法權人格共存法則的承認和保障。

康德提出人是目的的命題,人的自由就是依據自由人格共存的普遍法則的自律,“自由是獨立于別人的強制意志,而且根據普遍的法則,它能夠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個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獨一無二的、原生的、與生俱來的權利?!盵11]這種自律又是一種權利。費希特也以人之自由本性為根基,強調用他人的自由來限制自己的自由,即他律的自由,“用那個關于另一理性存在者的自由的可能性的概念,來限制自己的自由;這種關系叫做法權關系,這里提出的公式是法權定理?!盵12]“限制”,是法權人格之間能夠并存的先決條件,是費希特法權規律的核心機制。他從理論上把康德的“自律”發展為“他律”。

黑格爾把康德的自律與費希特的他律之正反題發展為自由“合題”,主張國家是家之愛與市民社會之法的合題,是個人特殊性與社會整體普遍性利益統一的“公器”,“國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終目的和個人的特殊利益的統一?!薄艾F代國家的本質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結合的?!盵13]黑格爾反復強調個人特殊利益與普遍利益統一的國家理念,體現著個別與一般、特殊性與普遍性、個體與整體的辯證統一原理;黑格爾意欲克服洛克國家概念的狹隘性,彌補康德的主觀自律自由觀和費希特的相互限制的客觀自由觀的不足??傊?,這三位德國啟蒙大師從哲學上證明了自由與法律、國家的必然關系,而且突出人的目的性、自覺性和國家整體之統一性,意圖消解理論上個人與國家的二元對立困境。耶林提出為權利而斗爭、霍耐特提出為承認而斗爭,這些都是對黑格爾的法權人格承認理論之繼承與發展。二次大戰后的拉德布魯赫、考夫曼、赫德三位法哲學大師都在對納粹法西斯專制暴虐的反思中,重新追問法律之正義屬性,認為必須把法律之良放置于正義之上,必須把人的法權自由人格之尊重理念放在法律正義之首位。

總之,德國法哲學思想的核心主題就是法權人格理念及其實現問題;其思維路經是:人的自由本性、人與人之間自由共存、個人與社會整體之間有機統一之三段論結構,亦即個人自由、市民社會、國家三位一體之法權人格存在圖式。

四、“權利即正義”的法權人格范式

美國當代法權思想主要有三個代表人物的正義論,而三個大師的思想相通之處在于,都是從康德的人格目的論引申而來;分歧則是從三個角度向我們展示了法權人格理念的當代意蘊。

平等且自由的法權人格理念,這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大廈的根基。羅爾斯一生大多時光用于研究制度正義問題,其正義論思想核心理念就是自由平等的人的理念,并把這一自由平等人格理念作為互惠合作的良序社會生成前提?!罢x原則類似于康德意義上的絕對命令。因為康德把一個絕對命令理解為一個行動原則,這個行動原則是根據一個人作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質而運用到他身上的?!盵14]“我們所使用的作為自由和平等的人的公民觀念,是從社會領域的各種特征抽取出來的,并以某種方式將其理想化了?!盵15]“作為自由平等的人”的公民理念被羅爾斯視為其正義結構體系的靈魂,一切其他理念和政治社會基本結構的謀劃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都是以此為軸心。

諾齊克的理論核心,是權利至上的法權人格理念。諾齊克正義論被認為是對洛克個人法權至上理念的當代繼承,而他比洛克更加強調個人權利的至上性。只要是依據正義所獲取的所有權都是不可侵犯的,國家不能強制干預個人自由權利,即使是為了貧窮困難的人而進行捐贈也須在自愿條件下進行,任何不經其本人同意之強制就是一種掠奪?!白钊跻饬x上的國家把我們看作是不可侵犯的個人——即不可被別人以某種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資源的個人;它把我們看作是擁有個人權利及尊嚴的人,通過尊重我們的權利來尊重我們?!盵16]只有在這樣一個保護性界限內的國家,才是在道德上唯一可以接受的,因為這種功能的國家始終把法權人格作為其唯一目的,能夠把人作為權利的享有者來對待,能夠使所有人的尊嚴得到彰顯。如果用康德的話說,就是應當始終把自己和其他任何人都視為目的而非總是手段。他反對羅爾斯的差別原則,認為天賦才能也是分配正義的正當因素,差別原則只有鼓勵懶漢和游手好閑,主張應得正義原則,個人對自己所得和自己所有的生命一樣享有絕對權利,免于政府強制干預。

德沃金的最大理論貢獻是,提出了平等關愛式的法權人格理念與原則。德沃金則是從政府國家的角度來論證平等正義原則的,認為國家應當對所有成員不偏不倚、一視同仁,給予平等的關愛和尊重,不可給予某些人以特權?!捌降鹊年P切是政治社會至上的美德——沒有這種美德的政府,只能是專制的政府?!盵17]這種平等是政治意義上的平等,而非傳統意義上的人與人之間的地位平等,也不是純粹經濟占有或分配上的平等,也非市民社會競爭機會平等,而是指政治意義上的政府美德。政府要對所有的成員給以平等對待,平等地關切每一個,不偏不倚?!拔姨嶙h,作為平等的人受到對待的權利必須被當作自由主義平等概念的根本要素?!盵18]

當代美國正義論反映著當代和今后所面臨的政治正義困境,政府如何才能保障個人法權人格從而實現公平正義社會理念,其關鍵在于如何看待法權人格理念問題,如何用正義制度來體現法權人格理念。

五、結語與啟示

法權人格,是對西方各種現代性法治思想共通之處的一種概括。英國法權理論的要旨,是探討一種最低限度的法權人格理念,其內涵著個人法權至上理念和限定權力理念二元結構的合一。法國代表著為爭取法權人格理想而反對專制的思想。德國法權思想是法權人格理念與實踐的法哲學上求證。美國當代法權思想是當代政治制度設置上的新型法權人格思想,試圖在權利基礎上建構法權人格理念和保障的制度正義思想體系。這四個思想是可以兼容的,且可以重疊統合為法權人格共識。這種共識性重疊,即人格權利自由至上性和保障性。人若無權利,則不稱其為人格,人格如果沒有法治保障則不能成為法權人格。

因此,法權人格概念可以概括為:人人在法的意義上被承認擁有平等的自由權利的人格,并得到法律的普遍保護,得到政府的平等關愛。法權人格概念內涵著:人、權利和法的三位一體,法權人格理念與實現的統一。

對西方四國現代化進程中經典思想的法權人格解讀,有助于我們把握法權人格理念要旨。法權人格概念,包含著法權人格理念與現實化兩個層面。首先,法權人格理念,就是把人當作人來對待,把人人都視為平等地擁有自由權利的人。其核心內涵是,每個人都是自己的自由權利的享有者,個人自由權利神圣不可侵犯。其次,法權人格保障問題,是法權人格理念的實現和現實化。如果法權人格只停留在理念上,而得不到現實體現和保障就只是一個空想,而法權人格理念本身是不會自我實現的,必須借助于實體和制度手段?,F代成熟國家主要體現在其憲政制度的正義性上,這種正義性就是法權人格至上理念原則,這就要求權力必須由制度法律約束在以下兩個規則:一是必須全面保障每個成員的自由權利不受侵犯;二是權力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侵擾任何人的法權人格。如果權力超越了這兩個規則的任何一個,權力就會導致腐敗和專制暴虐。法治的要旨在于,政府權力要受到法治的約束,以使其不能任意支配個人法權人格,而要以法權人格的尊重和保護作為政府的基本法治和道德底線;因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權人格理念是現代法治的倫理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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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亞茹]

D 90

A

1002-7408(2012)010-0110-03

張君平(1964-),男,河南許昌人,哲學博士,九江學院政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西方法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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