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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轉型社會的法治之道——基于中國國情的考察

2013-03-31 21:32蔣石平尹振國
關鍵詞:鄉土司法現代化

蔣石平,尹振國

(1.廣東商學院 法學院 , 廣州 510320;2.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浙江 寧 波 315040)

鴉片戰爭以來,古老的中國社會經歷了“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隨之開始了現代化的艱難轉型,這一過程一直持續到今天。其中的艱辛與盲目、激進與挫折、痛苦與執著、戰火與血淚難以詳盡。在這一歷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開啟了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大門?;仡櫼话俣嗄陙碇袊ㄖ巫兏锏臍v史,中國法治現代化是傳統法治向現代法治、鄉土社會的法向現代社會的法、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型、變革的過程,它是中國社會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社會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它走過了一條艱難曲折的道路。

199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代表大會報告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是中華民族百年法治探索的結果,是中國人歷經屈辱和苦難的覺醒,是中國人開眼看世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理性認識,法治潮流不可逆轉。但是,“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他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社會生活,這種物質的社會生活的總和,黑格爾稱之為‘市民社會’……?!保?]40中國社會正處于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鄉土社會向信息社會、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型的時期,各地區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多數,現代化、工業化、法治化的任務還沒有完成,舊的控制社會的規范體系瓦解,新的規范體系還未建立,國民的現代化意識還未健全,整個社會有法律而少秩序,這些因素決定了當代中國的法治結構是二元的,即鄉土社會的法和現代社會的法并存與對立。

“歷史與現實的改革實踐充分表明,每一個歷史時期的改革意愿與行動,都有其特定的國情條件與國情背景?!保?]因此,中國現階段的法治建設的理念和路徑選擇都要立足于轉型社會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的國情,既不能墨守成規、裹足不前,也不能好高騖遠、一蹴而就,而是要在堅持法治基本理念、價值、規律——法治之道的基礎上,探索法治實現的獨特策略、方法、技術——法治之術。

一、轉型社會——走不出的法治背景

“如果我們把社會轉型當作一種社會發展形式來理解,那么,社會轉型就是指社會主體對社會基本要素整體上漸進性變革。社會基本要素在社會生活中表現為結構、制度、觀念三個層面?!保?]因此,社會轉型包括三個方面的基本內涵,即社會結構的重構、社會制度的變革、價值觀念的更新。從現代化的理論觀點來看,社會轉型的過程就是社會現代化的過程。中國社會轉型的基本目標就是實現現代化?,F代化既是過程又是產物,它不局限于社會實踐的一個領域,而是包括社會生活的一切基本方面[4]28。

社會轉型是一場社會革命,它帶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觀念等方面的深刻變化。同時,由于新的社會結構、制度、觀念等尚在形成之中,轉型中的社會還處于不確定、不穩定、不成熟的狀態。從大歷史的視野來看,中國社會的轉型實際上從1840年鴉片戰爭就開始了,直到今天還未結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更是進入了一個全面、快速、深刻的社會轉型期,經濟上,自然經濟、計劃經濟向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轉變;政治上,逐漸向民主政治發展,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力逐漸減弱;文化上,中國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發展,人們的價值觀念從一元向多元轉變;生活方式上,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變,城市化大力推進,網絡社會方興未艾;國際交往上,從封閉到開放,經濟全球化、區域一體化進程加快,任何國家不可能孤立于世界……由于中國特殊的國情,中國社會的轉型之路具有艱巨性、復雜性、長期性的特點。中國社會所處的歷史時期和社會轉型的特殊性,決定了中國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漫長的,而且是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一)鄉土社會的法與現代社會的法并存

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城鄉二元結構仍然存在,城市化水平不高,農村人口仍然占全國人口的大多數,由此決定中國法治的現代化水平不高,鄉土社會的法和現代社會的法并存?!班l土社會”這個概念來源于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的《鄉土中國》,鄉土社會是傳統的中國社會,中國農村是鄉土性的,與受西方文明影響的城市有很大不同。從鄉土社會的特征來看,鄉土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不流動、封閉的社會,鄉民們生于斯、長于斯、死于斯;鄉土社會是一個禮治社會,社會秩序的維持不靠法律,而是靠道德、習俗、習慣等,“在鄉土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5]6鄉土社會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靠鄉土權威人士的調解或和解,國家法鮮有介入??梢哉f,鄉土社會的法主要是“民間法”,借用梁治平先生的觀點,在農村中活生生存在的禮俗、人情、習慣、族規等成為中國式的“民間法”,以區別于國家法。在鄉土社會,“皇權不下鄉”,國家法處于萎縮狀態,中國農村社會的法治化程度遠遠落后于城市,其法治圖景也與城市社會迥異。

“在鄉土社會的語境里,正義觀念并不像一般西方思想家對正義理性的界定,它是一種以人情為基礎,以倫理為本位的正義觀?!保?]21鄉土社會的正義是一種實質的正義、感官的正義、人情的正義,與現代社會的法追求的形式正義、程序正義、法理的正義是不同的。在鄉土社會中,一旦法院的判決與鄉民熟悉的正義觀念、地方性知識不同,鄉民們就認為法院的判決是不可接受的或者是不公正的。鄉土社會的特點決定了鄉土社會的法官的角色難以中立,法官要下鄉,要“司法為民”,“與人民群眾打成一片”,要介入“事實糾紛”,為當事人解決法律之外的困難;司法的場域是非劇場化的,法袍、法徽、法槌等法律道具很難在鄉土社會發揮影響力,相反,法官的道德水平、個人威望則起著非常大的作用;程序的價值和作用不被看重,鄉民們的證據意識薄弱,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方式很難在庭審中推行;國家正式的法律在糾紛的解決中不起作用或者作用不太,民間法在糾紛的解決中起著主要作用。

在法治現代化進程中,民間法與國家法的矛盾與沖突十分突出,導致我國長期以來法律適用的語境缺失和國家法推行的不暢,不利于法治秩序的形成與法律權威的樹立。但是,轉型社會的復雜性決定了法治建設的漸進性、艱巨性,轉型社會必然是鄉土社會的法和現代(城市)社會的法共同發揮作用的社會。在一定范圍內和條件下容忍鄉土社會的法的存在,國家法逐漸吸收民間法,最終完成法治統一。

(二)各地區法治進程的非均衡性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因此,經濟的發展水平決定著法治的發展程度。雖然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是各地區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平衡,表現為城鄉差距、地區差距(東西差距)等。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廣東),已初步實現法治現代化,而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治現代化進程則較慢。學者研究表明:“從影響省域法治現代化進程的各個因素層面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立法機關運行水平、審判機關運行水平、檢察機關運行水平、公安機關運行水平、司法行政機關運行水平、行政復議機關運行水平、法律教育科研水平等8個方面都對省域法制現代化進程產生著重大影響。在中國省域法制現代化進程的影響因素中,影響的效果從強到弱的排序依次是人均GDP、城市化、城鄉差距、教育指數?!保?]因此,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縮小城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差距,對實現我們法治的均衡發展和法治統一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由于歷史、政治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程度不同的原因,我國存在三大法域,即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臺灣法域。中國大陸為社會主義法系,香港為英美法系,澳門、臺灣為大陸法系。隨著“一國兩制”政策在香港、澳門的實施,中國國內的區際法律沖突隨著產生。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既有同一法系內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又有不同法系的法域內的法律沖突。區際法律沖突產生和存在的根源是一國內部的法治不統一。區際法律沖突也造成了找法、用法的困難。但是,由于歷史、政治、經濟等原因,區際法律沖突仍將長期存在。目前,緩解區際法律沖突的現實途徑是互相提供便利和加強司法協助。雖然,法域之間存在法律沖突,但是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社會主義法系在我國同時存在,豐富了我國的法治經驗,帶來了互相學習、借鑒的機會,更有利于我國法治現代化建設。

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法治對政治、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法治環境已成地方核心競爭力[8]?!兜聡穹ǖ洹返闹贫▽Φ聡瓿山y一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叭魏我粋€開放國家和地區,不論其實力強弱,面對的都是一體化的統一的國際國內法治環境,制訂面向國際國內一體化法制環境的法制現代化戰略迫在眉睫”。[7]因此,要著力解決好影響各地法治現代化進程發展問題,縮小城鄉、地區間法治現代化進程的差距。

(三)司法的能動性和有限性

2008年,在國際經濟危機背景下,為響應中央提出的“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號召,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社會關系,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貢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指出:“我們所講的能動司法,簡而言之,就是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保?]中國語境下的司法能動立足于司法權基本功能的實現,還不是司法權的擴展,與西方式的司法審查權更是毫不相干,但是,它適應了政治、經濟、社會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理由有:其一,我國的法院不僅承擔著裁判的職能,而且擔負著執行黨的政策的政治職能。法院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必然要擔負為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職責;其二,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矛盾和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日益繁重,難度也不斷加大。社會安全穩定是人們生存與發展的第一需求,法院參與接訪、調解的活動越來越多,維穩的任務越來越繁重;其三,“能動司法”、“人民法官為人民”、“學習法官陳燕萍”等 ,都是拉近司法與民意距離、樹立人民法院公信力的策略。

在強調司法能動性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略司法的有限性,司法不是萬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八痉ú块T是最不危險的部門,它既無強力、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即使為實施其判斷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門的力量?!保?0]司法的有限性表現在:“司法只能解決適合法律處理的糾紛;司法公正具有相對性和有限性,不可能在每個案件上實現實質公正;訴訟有時間限制,不能久拖不決;審級的有限性;效力的有限性,司法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不一定都能變成現實;司法判決不一定能讓所有的人滿意?!保?1]再加上長期存在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弊端,司法也難以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充分認識司法的作用和局限性,對防止法律虛無主義和法律萬能主義、尋求實現法治現代化的路徑有著重要作用。

(四)經濟全球化推動法律全球化

經濟全球化對法律產生了巨大影響,法律全球化時代到來,“國家法律一元化走向以地方、國家和全球結構的國家與非國家法律多元化的進程”[12],任何國家的法治發展都不可能脫離全球化軌道。因此,中國的法治現代化必須在全球開放中尋求動力?!?1世紀的國家競爭是法治力量的競爭”[13],依照法治的標準,環視今日之世界,大多數國家已經是法治國家,而中國的法治建設水平還處于發展階段。在法律全球化時代,不能坐等法治的自然生成,在國家主導下,有選擇地移植法律,吸收國外法治發達經驗,通過自上而下的改革,革除司法體制弊端,成為后進國家實現法治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五)法治本土資源稀缺

中國封建社會漫長,專制、人治傳統深厚,無法治傳統;國民法治意識薄弱;權利意識和平等意識差,重傳統禮俗而輕法律規范;對法律、法院不信任,習慣人治,普遍畏權,相信“青天”,信訪不信法,如果法院的裁判不符合自己的心理預期,就會認為法律不公、法官受賄,往往不斷地舉報、上訪、申訴;關系社會、人情社會長期存在,執法更容易受到關系、人情的影響,更容易出現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的現象;公職人員法治意識薄弱,以權代法,以言壓法,甚至假公濟私、以權謀私。由于法治本土資源稀缺,“潛規則”盛行,法律被架空,司法權威被侵蝕,法官權益受侵害,“史上最牛公函事件”中,管委會竟然發公函警告法院,利用行政手段干擾法院的審判。[14]要想在這樣的社會文化背景下建設法治,絕非易事。

二、法治已不可逆轉——法治之道

我國法學界普遍認為,要建設成為“法治國家”,至少需要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健全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二是高度民主的政治條件;三是民眾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包括法律素質;四是穩定的社會環境,包括國際環境。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已基本建立,中國經濟已融入全球;民主政治已有初步發展;建設法治國家已成為共識;民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增強;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初步建成;我國處于重大國際戰略機遇期,社會相對穩定;鄉土社會正在解體,等等。這些因素都決定了中國的法治潮流已不可逆轉。法治大潮,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建設法治國家,實現法治現代化,是大道,必須堅守。

(一)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市場經濟是法治成長的基礎,而法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保障。西歐商品經濟的發達,催生了現代法治?!敖⑹袌鼋洕?,必須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法律運行機制。經濟運行主體的自主性、市場經濟活動的契約性、市場經濟往來的信用性、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市場經濟的統一性、市場經濟的國家性、對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必要性以及市場經濟裁判和仲裁活動等,都要求法治?!保?5]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眾從身份關系變成契約關系,利益共同體出現分化,民眾的利益需求多元化,其權利意識、法律意識逐漸覺醒,民眾越來越需要嚴格依法辦事的法律原則和制度。越來越多的糾紛涌向法院,出現“訴訟爆炸”,經濟發達地區法院出現案多人少的現象。

隨著市場經濟、工業化、城鎮化向農村推進,鄉土社會開始瓦解。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農民接觸的信息越來越多,素質得到提高,農村生活方式發生改變,農村封閉狀態被打破;農民的市場觀念增強,社會活動范圍擴大;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變成市民,農民的數量在減少,陌生人社會正在形成;農民的人際關系出現契約化傾向,法律意識增強……隨著鄉土社會的解體,鄉土社會的法的生存條件已失去,為現代工商社會的法留下了成長空間。

(二)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

現代民主政治和法治有著密切的關系,現代民主政治正是法治的產物。法治已被歷史證明是最佳的治國方法,在當今工業社會、信息社會,依靠威權或個人威信治理國家不僅不可能,而且很危險,依法治國才是理性選擇,也是世界潮流。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訓表明:“有法才能治國,無法必然亂國”[15]。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黨和國家就一直強調:“社會主義的民主建設必須同社會主義法制的建設緊密結合起來,使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敝泄彩宕髨蟾嬖邳h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2004年,我國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中共十六大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主要目標。當代中國在民主政治方面取得的進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吸取文革教訓和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的必然成果。

(三)國家與社會的分離

從人類歷史的發展趨勢來看,國家與社會是逐漸分離并融入社會為最終結果。社會與國家的關系是沿著這樣一種路徑發展的:強國家、弱社會——社會與國家相抗衡——社會與國家互動——社會消融國家。中國社會進入轉型期后,國家對社會控制的范圍、力量和方式都在發生轉變。在國家與社會逐漸分離的過程中,市民社會形成?!笆忻裆鐣趯嶓w意義上是指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契約關系為紐帶,以尊重和保護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和自由為目標的社會自治領域”[16]102。市民社會的構建,國家權力逐漸回歸社會,法律成為社會的法律,成為社會控制國家的工具,擴大了人民的自由,為建設法治提供了土壤和動力。

(四)法治經驗的積累

從清末修律到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從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誕生到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我國已進行了長達百年的法治實踐,已積累了豐富的法治經驗。改革開放后,經過“人治”和“法治”的大辯論,社會大眾對“法治”已達成初步共識。

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逐步推進,司法產品的質量將越來越高,將有更多的民眾消費司法產品。按照《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估計,在2020年中國可能將成為唯一一個大專以上人口接近2億的國家,人口素質的提高將促使社會治理方式發生重大轉變。

(五)穩定的社會環境

改革開放以后,雖然社會處于轉型時期,但是國際國內環境總體比較穩定,我國發展仍處于重大戰略機遇期。在可預見的將來,如果社會環境不發生重大逆轉,中國的法治建設進程就不會中斷。

(六)發展對外交往的需要

中國已經融入全球化進程,為適應對外交往和發展外向型經濟的需要,中國已經對國內法律進行了修改,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加入了一些國際公約。同時,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的民主法治進程加快,一些國家已實現了民主化。這些都是當代中國法治之路不可逆轉的外部因素。

中國自從步入經濟發展的快車道以后,社會發生了急劇、深刻、復雜的變化。有學者指出:“當今中國社會的一個明顯現象是,社會結構和利益分化嚴重,群體性抗爭事件不斷,并越來越顯示由具體訴求向政治訴求、表達對體制不滿轉變的趨向。中國的現實主義選擇只有法制,對一種規則、制度的追求,顯得特別重要?!保?7]

三、“相對合理主義”——法治之術

“一般而言,隨著人均GDP進入1000美元~3000美元時期,各國社會都會進入不協調因素的活躍期和社會矛盾的多發期,進入社會結構深刻變動、社會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風險期?!保?8]可以說,轉型社會是高風險社會。我國歷史包袱較重,人口眾多,地區、城鄉之間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貧富差距超過警戒水平,這加重了社會轉型的風險。同時,轉型社會是一個不成熟、不定型、不穩定的社會,社會的轉型消解了許多傳統的控制社會的方式——道德、宗教、法律,而新的社會控制方式并沒有成型,人們在變化面前突然失去了一系列準則,感到迷茫、焦躁,心理極為敏感和脆弱,社會呈現出法律無秩序的狀態。

轉型社會的背景決定了我們要尊重客觀事實,遵守“相對合理主義”的方式推動法治建設。概括而言,“相對合理主義就是在法治的公理與法治現實之間進行妥協,然后維系一個最基本的底線:一是胸懷大目標,一步一步走向漸進主義;二是只求較好,不求最好的相對性標準;三是注意技術,從技術到制度的改革策略。其方法論基礎是‘條件論’。目前中國法治的主要問題不是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在于制度運行的條件不具備?!保?9]“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政策和策略也是轉型時期法治建設的生命。在堅守法治基本價值、理念、規律——法治之道的前提下,探索中國法治獨特的實現方式、路徑、策略——這就是法治之術。

(一)法律與政治互動——妥協的智慧

在中國這樣的大國實現法治,必須依靠政府來主導和推動?!白龊弥袊氖虑?,關鍵在于黨”。任何一國的司法體制都與一國的政治體制有關。因此,不可能絕對排除政治對司法的影響,而且司法本身也是政治的一部分。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在司法權行使的過程中,要不折不扣地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政法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下開展,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保?0]因此,我國的法院不僅承擔著裁判的職能,而且擔負著執行黨的政策的政治職能。

在轉型中國建設法治,切不可犯政治幼稚病,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法律調整社會、教育人民的作用,樹立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積極穩妥地推進;同時,法治建設水平與一國的民主發展程度密切相關,法治建設不可激進、冒進。

在轉型中國建設法治,也是一個試錯的過程。法治建設要贏得最廣大民眾的支持和理解,吸納民意、集中民智,讓民眾參與司法(司法民主化),共擔風險。

(二)國家法整合民間法——發展的方向

由于國家法(現代社會的法)與民間法(鄉土社會的法)的二元法律結構的存在,在法治現代化進程中,民間法與國家法的矛盾與沖突十分突出,導致我國長期以來法律適用的語境缺失和國家法推行的不暢,不利于法治秩序和法律權威的形成,必須反思法治現代化建設中國家法與民間法的作用。但是,鄉土社會的法存在的經濟、社會、心理等條件仍然存在,短期內不可能消除。因此,中國法治的圖景是國家法逐漸整合民間法,最終完成法治統一。這一過程是漸進式的,受到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制約。借鑒日本、中國臺灣的法治建設經驗,將民間法吸收到國家法中,或修正、移植法與民間法相適應,或在實際應用中將不能互相適用的民間法和移植法的管轄范圍分開,有利于降低推行法治的成本。

(三)有區別地推進——現實的路徑

我國地區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東西差距,沿海與內地差距、港澳臺與大陸差距)和城鄉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基本國情,造成了我國各?。▍^)以及城鄉法治現代化進程的不平衡,因此各個?。▍^)要采取針對性的法治發展策略。通過法治發達地區帶動法治落后地區、城市包圍農村的方式縮小我國不同地區、城鄉法治現代化非均衡差異。

司法具有兩個重要的功能,其一是解決糾紛,其二是實現規則之治。從現實的情況來看,中國社會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凸顯,因此解決社會糾紛、消除社會矛盾是更為迫切的需要。但是,從建設法治社會,追求社會矛盾糾紛的徹底解決,避免人亡政息、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角度來說,實行規則之治、形成法律秩序、樹立司法權威則更有價值。從應然的角度來講,我國不同層級的法院應當有不同的功能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側重于確認規則、統一法律的適用,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法院側重于解決糾紛。相應地,我國不同層級的法官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取向也應有差異:“基層法院的法官角色應定位于案結事了,高級法院的法官角色更偏重于“規則之治”,中級法院的法官,對二審案件應將角色總體定位于定紛止爭,而對一審案件則應側重于建構規則[21]337。

(四)借鑒、吸收、創新——開闊的視野

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史不足百年,從大歷史的角度來看仍屬新事物。而且,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上也沒有成熟的社會主義法治經驗可資借鑒。因此,中國法治現代化的主要任務還是移植和創造。

中國法治建設不應畫地為牢,要有寬闊的視野。一是不拒絕從各種法治思想中吸取營養,并保持足夠耐心。一百多年時間過去了,我們學日本、學德國、學蘇聯、學英美,中國法治仍在路上,而幾乎同期學習西方的日本早已實現社會的全面現代化。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缺乏長期努力的心理準備,一旦引進西方制度未獲成效,不少人立即對西方文化或制度失去信心,把強國的希望寄托于傳統文化”[22]。二是對西方法律結合本國特點進行創造,使其既能融入法律全球化進程,又能在世界法律體系中保持個性。三是不能忽視對傳統法律經驗的借鑒。如商鞅“徙木立信”,在法治建設初期,要保持法律應有的剛性,不可隨意變通;要嚴格執行法律,消解潛規則對法律的影響,樹立法律權威。否則,法未行,而權威已失。

四、余論

中國未來的法治建設,仍然會以社會轉型為背景,以中國的改革開放為動力。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市場經濟在推進,城鎮化、城市化進程在加快,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和國民素質的提高,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法律職業在發展,但是法治建設推進的速度、深度、廣度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政府的勇氣和決心。

立足中國,回望歷史,放眼世界,轉型社會法治建設決不是田園牧歌式的進程,但是我們卻不能因為時間漫長和過程艱苦而停止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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