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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研究回顧與前瞻

2013-04-01 00:41譚貴華
關鍵詞:集體化集體經濟改革

譚貴華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重慶 401120)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研究回顧與前瞻

譚貴華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重慶 401120)

既有研究可分兩大塊:一是關于農業集體化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變遷及其成敗得失;二是關于改革開放后農業雙層經營體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與完善。盡管現有研究成果豐碩,但亦存在諸如法學視角的分析較為欠缺,未對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內涵、功能定位和法律形態等加以清晰界定和系統審視等問題。對此,須加強法學視角的研究,在系統審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變遷及其法制建設狀況的基礎上,圍繞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完善,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內涵、功能定位及其法律形態等加以系統思考,提出全局性的改革方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內涵;功能定位;法律形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中國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農業集體化運動的產物,在建國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成為農村唯一的經營主體,改革開放后又被以《憲法》為首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所確認為中國農村政策基石——農業雙層經營體制的組織載體,并且中央一直以來將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力,為農民提供多種有效服務作為著力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的重要途徑。然而與此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改革開放以來亦長期呈現出虛化與缺位、組織形態紛雜與失范等極為混亂之景象。為此,作為備受矚目的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之重要研究對象,如何改革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直吸引著學界對其傾注持續且高度的研究熱情,諸多學科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展開了大量研究,取得了累累碩果。然而不容否認的是,現有研究仍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與完善亦亟需大力推進,在此背景下,尤其是在“十二五”規劃即將深化農村改革時,實有必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既有研究加以總結、反思。

根據研究對象所處時間界分,既有研究總體可分為兩大塊:一是關于農業集體化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變遷及其成敗得失的研究;二是關于改革開放后農業雙層經營體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與完善。

一、農業集體化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變遷及其成敗得失

正所謂“以史為鑒,可以知得失”。對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農業集體化時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變遷及其成敗得失的研究,不僅是研究中國“三農”問題亦是研究中國經濟、政治與社會等諸問題的學者討論最多同時也是無法繞開的論題之一??傮w上,學者們主要立足當時中國經濟社會等外部約束條件,在梳理相應史料基礎上,對農業集體化運動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演變及其成敗得失作了較為深入、系統的探討,既有研究主要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關于農業集體化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變遷及其機理

這方面的研究成果甚為豐富,除了改革以來大量涌現的旨在揭示農業集體化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敗得失的反思性研究不同程度涉及歷史變遷情況的梳理外,還有不少專門通過整理翔實的史料以期全面、客觀地反映農業集體化運動尤其是人民公社形成與變遷歷程及其對經濟社會生活影響的研究成果①比較有代表性的可見:羅平漢《農村人民公社史》(第2版,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羅平漢《農業合作化運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安貞元《人民公社化運動研究》(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王貴宸編著《中國農村合作經濟史》(山西經濟出版社,2006年)。。此類研究雖然亦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對農業集體化及其相應組織的價值評判,但其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通過收集、梳理大量歷史資料揭示農業集體化運動的變遷歷程及其相應的經濟社會背景,進而助益加深理解或重新審視既有的理論觀點??傮w而言,中國農業集體化運動的興起、推進以至最終形成高度集中管理的人民公社體制,一方面有經濟上的考量,另一方面則內含了較強的政治意識形態因素。在經濟層面上,除了一般意義上的馬克思主義合作理論的解釋,即通過農業合作化把個體農民聯合起來,以合作占有代替個人占有,借以避免小農在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競爭中,遭受破產和失業的的厄運,并進而依靠合作力量,把農業生產置于新的技術基礎上,改善自身的經濟地位[1];更為重要的原因在于國家選擇了經濟上以優先發展重工業為目標的發展戰略,特別是人民公社體制的形成即是此種發展戰略衍生出的結果[2]。政治層面的因素則集中體現為將農業合作化、集體化與社會主義聯系乃至等同起來,并最終將農業生產關系、生產組織形態的選擇上升到“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條道路之爭的高度。受此影響,農業集體化的展開以至人民公社體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階級斗爭”的方式來完成的。

(二)關于農業集體化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功之處

總體言之,從農業集體化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總體定位及從更宏大視角來看,這一時期的農業集體化改造值得肯定。首先,集體化對農業增長具有相當的積極意義。對此,黃宗智作了較為全面的概括:一是集體化組織容忍和吸納了農業勞動力的巨大剩余,擴大了農業勞動力來源,而農業產量的擴展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勞動密集化實現的;二是集體化為農村水利系統的改進和維持提供了強大的組織支持,而水利系統的改進對農業的增長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三是集體化組織促進和保障了現代化投入,如拖拉機和電灌站的使用,沒有集體化組織積累購買昂貴投入,小農農場是無法實現的[3]。其次,從農業集體化為中國工業建設提供原始積累角度看,這一時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成功的。如溫鐵軍認為,農業集體化降低了政府與小農經濟之間的交易費用,保證了城市工業從農村提取積累,農業主產品的總產量也仍然維持增長。如果說國家推行農業集體化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提取用于工業化建設的資源,那么這一制度是有效的[4]。賀雪峰進一步分析指出,在既缺少外援,又缺少對外殖民擴張條件的情況下,建設現代化所需要的資源只能從農村提取。新中國通過逐步建立以人民公社為主導的農村組織體系,找到了一條可以低成本與農民交易的路徑,從而在有效地從農村提取用于現代化建設的資源的同時,克服了20世紀上半葉國家政權內卷化的積弊,進而為中國的現代化打下了扎實的基礎。正是這個時期農民為工業化提供的積累,建成了現代的工業體系,從而使中國可以在21世紀初的農村再次出現危機時取消農業稅,以緩解乃至解決農村的危機[5]。最后,從國家政權現代化建設視角看,農業集體化亦可謂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對此,除了前面提及的賀雪峰所作闡述外,美國著名歷史學家杜贊奇對此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認為自20世紀初,中國國家政權步入現代化建設時期,其核心在于通過地方政權(縣級以下)的重組與擴大以及地方行政機構的正規化強化對鄉村社會的控制,以鞏固國家政權。但是在20世紀50年代之前,中國在開展國家政權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出現了“內卷化”現象,即國家政權的擴張并未帶來相應效益的提高,反而增加了政權運行的成本,這一成本最終轉嫁到農民身上,由于農民本身剩余較少,加之內憂外患導致國家對農民汲取財源的需求不斷提高,最終導致農民進一步破產。直到20世紀50年代實行合作化(集體化)后,新中國完成了民國政權所未完成的“國家政權建設”的任務,根治了自明朝以來歷屆政府無法解決的難題——偷稅漏稅(和貪污中飽),使征稅單位、土地所有權和政權結構完全統一起來。因此,可以說集體化不僅從經濟上亦從政治上實現了“政權建設”的目標[6]。

(三)關于農業集體化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失敗所在

總體而言,以勞動激勵和勞動生產率為衡量標準,農業集體化時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尤其是人民公社是失敗的,這主要體現在農業生產上的監督本已極為困難,加之集體經濟組織的激勵機制存在缺陷,致使社員勞動積極性和勞動生產率低下,這亦是導致人民公社體制最終解體的關鍵因素。具體而論,傳統觀點認為農業集體化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敗的原因主要有:集體組織中存在高昂的監督與計量成本致使機會主義行為盛行、勞動激勵不足;內部管理不當,規模太大造成社員勞動缺乏激勵;政企不分導致行為主體的目標不一致;多級產權導致的產權模糊和產權殘缺致使激勵機制作用下降等②參見:劉鳳芹《農地制度與農業經濟組織》(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頁);林毅夫《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頁);王詢《工業化過程中的勞動力轉移》(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此外,羅必良等認為代理人尋租造成了對社區福利的損害以及對分配性努力的示范效應;人民公社組織與社區重疊造成的組織壟斷,加之政府的強有力政治保護,致使其改善組織效率的動力喪失殆盡;以及人民公社體制下農民的理性預期而必然導致的偷懶行為亦是造成人民公社組織制度失敗的原因[7]。林毅夫則以博弈論的觀點解釋了農業合作社或集體農場如何才能成功,并認為中國農業合作社尤其是人民公社失敗的根本原因是農民退社的自由被剝奪[8]。對此,劉鳳芹認為林氏的解釋盡管合理但并不完全,其以競爭和自由選擇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的條件為立論基礎,并用不可選擇合約來解釋集體耕作制的失敗,認為只有存在備選合約才可能會有真正意義上的退出,如果只有一個合約或方案,那么退出就不會對經濟組織產生任何作用,而存在備選合約的前提是要素可以自由交易或有可轉讓權,要素的轉讓權被剝奪從而導致沒有備選合約的存在才是集體耕作制失敗的根本原因[9]。此外,黃宗智的“過密化”理論可謂揭示了農業集體制下勞動生產率不發展乃至下降的更深層次根源。其認為,過多的農業人口造成人地關系高度緊張進而導致中國農業長期過密化增長,只要過密化問題不解決,中國就難以發展大規模農場經營,難以通過集體化農業改造小農經濟;而解決過密化問題的核心在于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僅僅依靠勞動力組織方式的改革是不實際的[3]15-17。溫鐵軍亦作了類似的分析,其從“人地關系高度緊張”這一最根本國情矛盾出發,通過對集體化時期農業生產經營和分配制度的研究,提出導致集體化農業解體的主要原因在于:小農經濟條件下農民不計代價地以“勞動替代資本投入”的內在機制不再有條件發揮作用;從根本上而言,只要人地關系不改善,維持農業還是只能靠傳統小農“以勞動替代資本投入”的內在行為機制[4]12。

二、改革開放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與完善

20世紀70年代末,農村改革肇興,伴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中國逐步確立并由《憲法》確認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且將其作為必須長期堅持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及農村政策的基石。在此背景下,如何探索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適應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成為一項新的課題。對此,學界立足農村改革實踐,展開了大量研究,取得了極為豐碩的成果??傮w而論,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體制

自1999年《憲法修正案》起始,中國《憲法》正式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學界在拋棄改革初期主要對“姓資姓社”的意識形態問題的論爭后,將研究重心轉向家庭經營與集體經營的關系以及土地制度改革與規模經營兩個領域[10]。

首先,學界在反思人民公社解體的原因及總結中國農村改革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現有國情(尤其是人地關系緊張、城鄉二元經濟體制短期內難以根本改變等既有約束條件),基本達成如此共識:小農經濟盡管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乃至不符合農業現代化的發展需要,但仍是切合中國實際的經濟形態,至少是當前最經濟的次優選擇,因此需要把穩定和完善家庭經營放在首位,進而在此基礎上探索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如溫鐵軍認為,只要人地關系不改善,維持農業還是只能靠傳統小農“以勞動替代資本投入”的內在行為機制,這可謂是當期最經濟的次優選擇[4]12-14。劉鳳芹通過研究中國不同的農業經濟組織的市場份額和發展趨勢,進一步提出:小規模的個體農戶經營在可兼業的條件下,符合規模經濟的要求,大的機械化農場不具有交易成本優勢,不是規模經濟的必然要求,并指出那種中國農業應該走大的機械化農場道路的觀點是錯誤的[9]12。正如前文已述,黃宗智認為只要農業過密化問題不解決,中國就難以發展大規模農場經營,亦難以通過集體化農業或商業化改造小農經濟;同時,其還指出無論市場化的家庭農業還是集體化農業均無必然的魔力,沒有必要將小規模生產或斯密、馬克思的古典觀點所傾向的大規模生產變成一種公式固定下來,而是應根據不同的生產條件來確定不同的生產規模,開展蔡亞諾夫所設想的“因事而宜的適度規?!苯洜I[3]253,321。

其次,盡管學界總體認可農業的家庭經營,但亦認識到中國當前的農業經營很大程度上只有“分”沒有“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虛化與缺位現象嚴重;與此同時,超小規模的家庭經營方式不僅已基本釋放殆盡其所擁有的農業生產能量,更是與城市的社會化大生產、工業化及至整個現代化進程相矛盾,加之中國加入WTO的影響開始顯現,以家庭經營為主體的中國農業面臨日益嚴峻的國內外市場競爭,因此中國亟需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周其仁對家庭經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困境作了深刻揭示,認為以包產到戶為核心的改革雖然提高了生產效率,但同時面臨著商品貨幣關系發展所帶來的交易費用急劇上升的困境,這種困境由于缺乏有效的現代商業中介組織和現成的傳統組織資源以降低交易費用而難以化解,對此,需要通過組織創新以降低交易費用,尤其是大規模交易的交易費用[11]。對于如何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學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總體上提出了三條路徑:一是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協會等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二是發展龍頭企業或專業化批發市場,通過“公司+農戶”、“專業批發市場+農戶”等形式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三是改革和完善由人民公社體制變革而來的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此,學界很多時候亦使用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這一概念。關于第一條路徑,學界作了大量研究,僅以筆者通過世界上全文信息量最大的“CNKI數字圖書館”(http://www.cnki.net)所作檢索為例,在《中國學術文獻網絡出版總庫》收錄的各類文獻中,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題名、主題、關鍵詞分別進行檢索,相應地命中目標4 322項、15 540項、14 038項。特別是2006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以來,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主題的研究成果大量涌現。就第二條路徑,學界的研究成果亦極為豐碩,仍以通過“CNKI數字圖書館”所作檢索為例,在《中國學術文獻網絡出版總庫》收錄的各類文獻中,筆者僅以“公司+農戶”為題名、主題、關鍵詞進行檢索,分別命中目標576 538項、1 821 698項、1 154 892項。相對前兩條路徑而言,學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研究則相對較少,仍以通過“CNKI數字圖書館”所作檢索為例,在《中國學術文獻網絡出版總庫》收錄的各類文獻中,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題名、主題、關鍵詞進行檢索,僅分別命中目標203項、995項、56項;以“農村社區合作”為題名、主題、關鍵詞進行模糊檢索,僅分別命中目標219項、1 662項、9項,這其中包含了有關“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的研究成果;而以“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為題名、主題、關鍵詞進行檢索,則僅分別命中目標24項、24項、1項??傮w看,這方面的研究主要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定位、產權制度改革及其形態改造展開,對此筆者分別加以闡述。

(二)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定位

根據國家現有定位,中國農村集體經濟兼具經濟功能和社會服務職能,然而現實中,各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程度地存在主體虛化、經濟功能弱化與社會職能缺位并舉現象,尤其體現為與農村集體、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政府等組織的關系模糊,甚至有被取代的現象[12]。對于這些問題,學界總體認為需要盡速因地制宜重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重塑過程中厘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定位及其與相關組織的關系,同時完善相應立法以合理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13]。不過,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應擔負哪些功能,如何協調其與農村集體、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政府等組織的關系,學界尚缺乏系統研究,亦存在諸多分歧。諸如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承擔的功能,不少學者主張要大力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功能;亦有研究者提出改革后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區服務功能和社會管理職能,應隨著政府職能的到位而逐步退出[14];同時還有觀點認為應明確賦予村民自治組織以經濟職能,解決集體經濟組織缺位后農民土地權益維護問題[15]。

(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制度改革

這不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與完善的核心內容,亦是現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乃至整個“三農”問題研究最為關切也是最無法回避的核心主題。盡管學界就如何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制度尚存不同觀點,但總體上形成了如下共識:其一,現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模糊進而亟需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設置、股權界定、股權管理,目標是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利益共享、保護嚴格、流轉規范、監管有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決策機制、收益分配機制,健全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利益的長效機制,構建完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代產權運行體制[14]13。其三,針對農村集體經濟資產混亂、流失嚴重且負債日趨沉重等問題,需要完善相應財會制度,系統核查集體資產尤其是土地資產以及其他所有者權益、債務(包括清晰界定鎮和村辦企業產權),加強資產管理并通過立法以明確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歸屬[16]。其四,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不明晰、收益分配混亂特別是由于成員不斷出現分化產生利益沖突的問題,需要盡快完善相應立法,合理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明確界定特殊成員的主體資格,同時在重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過程中逐步完善其產權結構、分配機制等治理制度[17]。

(四)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造及形態選擇

人民公社體制解體后,不少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呈現虛化與缺位的現象,與此同時,除了部分地方繼續保留人民公社體制遺存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形式外,亦有不少地方探索實踐了新形勢下的集體經濟組織形式。這些探索對于重塑、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和管理體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學界基于農村實踐,特別是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作制尤其是股份合作制改造進行了深入研究,總體上將股份合作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來改革的方向。如查振祥等認為中國農村股份合作制的崛起是繼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中國農村改革中更具深刻意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并圍繞農村股份合作制的內涵、產生、發展類型、特點、運行特征等作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股份合作制在法律上應作為一種股份制企業類型[18]。曹陽總結認為中國當前主要存在三種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形式:“勞動公社”式集體經濟組織、更富兼容性的社區型合作經濟組織和新型的村一級社區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并結合實踐對相應組織形態的制度特征、優缺點作了較為深入的剖析,指出村一級社區型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是順應市場經濟潮流的未來發展趨勢[19]。傅晨以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為分析樣本,圍繞農村社區型股份合作制的制度變遷、產權制度、治理結構、績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未來的完善思路作了專門且深入的研究,總體認為盡管農村社區型股份合作制仍存在一些問題,但這種組織形式仍不失為中國農村傳統集體經濟的產權制度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一種獨特的企業制度形式,應當堅持和發掘其制度特色,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調整完善[20]。

三、現有研究的不足及前瞻

總體看,既有研究對農業集體化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變遷及其成敗得失的探討已極為深入并形成了諸多理論共識,而就改革開放后農業雙層經營體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與完善的研究則相對薄弱,盡管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亦不少,但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涉問題本身較為復雜,諸多事項尚處探索階段等原因,分歧仍大量存在,理論解釋力亦有待提高。是故,筆者著重圍繞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與完善分析既有研究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思路。

(一)關于研究方法的運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與完善是一個涉及政治、經濟、社會和法律等眾多問題的復雜課題,研究這樣的課題無疑需要多學科研究方法的共同助力。但是,現有研究更多的是從經濟學、歷史學和社會學等視角展開,而從法學角度進行的研究相對欠缺。正如有學者指出,雖然隨著農村改革的推進,學界日益重視法治在保障和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但并未將此種認知真正落實在行動上,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法學視角的研究表面上看不少,但水平不高,貢獻率未達到應有的水準[21]。特別值得提及的是,回顧新中國建國以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歷程,其主要是靠黨和國家的政策來推動。在此過程中,法律制度供給嚴重不足,使得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發展和穩定缺乏強有力的制度支撐。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問題盡管緣自多方面,但法制的缺陷往往使問題更為嚴重,甚至使問題制度化[12]107。鑒此,在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加強法學視角的研究,一方面把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層面;另一方面根據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創制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與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關于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內涵

綜觀既有研究,學界對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尤其是其作為法律概念的內涵尚未清晰界定,在概念使用上亦較為混亂??傮w上,現今學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兩種理解:一是狹義理解,即特指經由人民公社體制改革形成的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學界亦較多使用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這一概念;一是廣義理解,即除前種組織外,還包括其他各種形式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如農民專業合作社。盡管這兩種理解在理論上均可行,但至少存在兩大問題。首先,集體經濟組織與合作經濟組織究竟具有何種聯系與區別,至今尚未厘清。不得不提及筆者在調研中遇到的一種現象,即每當向受訪者提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時候,往往讓對方首先想到各種形式的合作社,如農民專業合作社,乃至將二者等同起來,待至筆者稍作解釋后,很多時候引致其更大疑惑“中國(我們當地)有這種組織嗎”。此種現象值得思考。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廣義理解所導致的概念泛化問題。根據中國現行《憲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是作為農業雙層經營體制的組織載體,作為農村土地的發包方、管理者,特別是《憲法》直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疑應按狹義理解,畢竟像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廣義范疇的集體經濟組織是無法扮演此種角色的。然而,由于廣義理解的存在,使不少研究者乃至一些中央文件不得不另行使用特別的概念,如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等,而這些概念盡管在理論上較好理解,但也僅僅是學理概念,在研究中亦增加了與法律概念對接和轉換的麻煩。針對這些問題,根本上需要在法律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加以清晰界定。

(三)關于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定位

厘清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定位不僅是思考其具體制度安排的前提基礎,更是關乎其未來走向的關鍵問題。根據國家既有定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擔負著生產服務、管理協調、資源開發、資產積累等四個方面的職能[4]379。但是現實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四項職能不同程度地弱化乃至喪失,如不少地方實際上放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由培植、發展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農民提供生產服務,而且從中央近年發布的“1號文件”看,后兩類組織似乎更受重視;就管理協調等后三項職能而言,很多時候亦由村委會、村民小組代為行使。由是觀之,當前厘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定位的關鍵在于如何處理其與前述這些“替代性”組織的關系。然而,綜觀既有理論成果,學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村集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的關系,尚缺乏全面系統的研究。所提的一些觀點由于脫離新時期宏觀經濟環境或農村實際等原因,亦缺乏足夠的說服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定位之不清,已經影響到整個改革工作的展開。諸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制度改革已經進行多年,學界研究成果亦不少,但是由于該項改革缺乏全局性、系統性的指引和思考,改革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尚缺乏系統性的解決方案[16]29。這其中一大關鍵即是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定位加以清晰厘定。鑒此,實有必要盡速對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予以重新審視和定位。同時,筆者以為在中國已經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且改革仍在深化的背景下,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的重組和創新應當是農民亦即市場選擇的結果[22]。

(四)關于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形態

改革開放以來,不少地方探索對傳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改革(主要體現為農村社區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改造),以期應對新形勢下的發展要求,盡管這些探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但普遍面臨法律形態(或法律地位)模糊的問題。對此,學界普遍認為若要真正重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其成為組織農民從事農業規?;洜I進而有力參與市場競爭的組織載體,其最基本的要件即是具有明確的法律形態,具有規范化的運作機制[23];同時提出應以合作社法人或股份合作公司法人界定其法律形態。這些理論觀點和對策方案對于中國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無疑均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但是亦須承認現有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傮w上,既有研究幾乎都是立足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塑為市場經濟主體展開,所提對策建議某種程度上呈現出“模式化”、“過理論化”的特點。然而從現實情況看,不同地方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定位并不盡相同,由此導致其具體制度安排(包括具體形態)存在很大的差異性,諸如很多時候就不能一味強求“政社分離”;現實多樣性的存在必然要求我們在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形態(或法律地位)時需要緊密立足不同的農村實踐,結合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功能定位展開更為豐富和細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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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and Foresight of the Research on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TAN Guihua
(School of Economic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P.R.China)

The existing research on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could be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one is about its historical transition as well as wins and losses in the period of Chinese Agriculture Collectivization.Another involves its transformation and improvements under the agricultural two-tier management system.In spite of the wealth of relevant research, some problems exist, such as lack of analysis from legal perspective, absence of clear definition and scrutiny on legal connotations,functional localization and legal form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the new period as a whole.In regard to these problems,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study in law field,and based on systematic review of the historical transition and legal system condition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focusing on the improvements of agricultural two-tier management system,propose a overarching reform scheme with systematical consideration on legal connotations,functional localization and legal form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legal connotation;functional localization;legal formation

DF413.8

A

1008-5831(2013)01-0123-07

2011-04-02

重慶市教委2010年度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法律制度研究”(10SKC05);西南政法大學2010年研究生創新計劃項目“發展戰略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定位及其形態選擇”(2010XZYJS154)

譚貴華(1984-),男,湖南郴州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師,法學博士,主要從事經濟法、農村法制研究。

(責任編輯 胡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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