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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檢察訊問

2013-04-10 13:05陳聞高
四川警察學院學報 2013年1期
關鍵詞:偵訊訊問檢察院

陳聞高

(四川警察學院 四川瀘州 646000)

論中國檢察訊問

陳聞高

(四川警察學院 四川瀘州 646000)

我國檢察訊問的定位,是檢察院在法律監督活動和公訴活動中從事的訊問活動,主要是偵查監督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對我國刑事訊問中的法庭訊問、偵查訊問和檢察訊問進行比較,檢察訊問監督的重點是從偵查到庭審的過渡環節。我國檢察訊問具有司法審查、核證補證、順利公訴、司法救濟、辯訴交易等功能。法律監督通過檢察訊問可能發現問題,但單靠訊問顯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梢岳脵z察訊問之所長,在訴訟過程中發現疑點、阻斷錯案。

檢察訊問;法律定位;功能作用

中國的刑事訊問,從訴訟階段上分為偵查訊問、檢察訊問、法庭訊問,偵查訊問可以簡稱“偵訊”。三類訊問顧名思義,似乎很明白。檢察訊問的主體就是檢察院及其檢察官,這不錯;但他們從事的訊問活動也就是檢察訊問,這卻不全對。不是所有檢察官的訊問都是檢察訊問,也不是所有檢察院的訊問都等于檢察訊問。檢察院的訊問,其實分為偵查訊問和檢察訊問兩種情況。下面,我們就來分別考察它們。

一、我國檢察訊問的定位

檢察院有自偵案件,其中的訊問,與公安、國安、軍保、監獄、海關等偵辦活動中的訊問是一樣的。它們都是偵訊,而不是檢察訊問。有人因此將我國檢察院調侃成偵查機關,言下之意是其偵查的權力過大。

檢察院擁有偵查權,但這種權力,主要服務于我國《憲法》對其職能的定位,這就是法律監督。其自偵案件管轄的范圍,主要是貪污、賄賂、瀆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案件。這里面,有我國古代監察御史和督察院的影子[1]。國家的法律主要是通過官員去執行的,尤其在倡導依法行政的時代,監督了官員的行為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監督了法律的執行。但有偵查權不等于就是偵查機關,籠統地將檢察院的職能說成偵查是不妥當的。我國的偵查機關,只有公安和國安兩家。一些擁有偵查權的機關,例如海關緝私等最多只能算準偵查機關。而反貪局,只能算檢察院里的偵查部門,他們從事的訊問活動,也還是偵訊活動。它們是通過偵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的案件來實現其監督職能的。如果檢察院沒有這樣的權力,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也就是一句空話。這種監督的實質是用檢察權去制約行政權,雖然其直接的表現仍是偵查活動,但卻具有準司法的性質。這種自偵中的訊問,也需要用偵查監督權去制約,不然其權力就會被濫用。

籠統地說,檢察訊問是指檢察院在法律監督活動和公訴活動中從事的訊問活動。進一步說,這里的檢察訊問,主要是在偵查監督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

即它們主要是從“檢察”的本義,“審查被檢舉的犯罪事實”[2]的角度來定義的。它們一般分別由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偵查監督等科室去履行其訊問職能的,對其本院的自偵案件也有監督之責。當然,在本系統內進行的監督是不徹底的,這種體制上的問題需要通過司法改革去調整。但這不在本文的論題之內。

二、我國刑事訊問的比較

為了闡明我國的檢察訊問,先從我國刑事訊問類型的比較切入論題。

(一)法庭訊問、偵查訊問與檢察訊問。

1.從訊問程序上比較。法庭訊問,除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和隱私案件,一般情況下對社會是公開進行的。程序公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法庭訊問不僅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要公開,而且庭審前法院一般還要出布告,公眾可以去旁聽,媒體也可以去公開報道。偵訊卻是隱蔽或者半隱蔽的。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偵訊期間,犯罪嫌疑人雖有權委托辯護人,但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而且,偵訊對社會是不公開進行的,媒體一般也不能任意報道。這是因為案件還沒有調查清楚,公開可能給疑犯的同伙傳遞案件信息,使之逃跑、串供、毀證、轉移贓款贓物等,從而不利于查清案情。介于兩者之間的檢察訊問,是隨著訴訟階段的變化而逐漸地增加其透明度的。

2.從訊問主體上比較。法庭訊問的主體是法官、公訴人等。法官訊問之目的是審查證據,依法居中裁判;公訴人訊問之目的是提出犯罪指控。他們的角色,一個是裁判,一個是控告者。而偵查訊問之目的,則是收集證據材料,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偵查員的角色是調查取證人員,他們要對案件材料的真假負責、對取證的合法性負責。檢察訊問的主體是檢察官,他們當然會運用偵查權和審查權來行使其檢察功能。促使公安司法人員依法偵辦和審理案件,或通過查處違法辦案、抗訴活動等對案件當事人實施司法救助。

3.從訊問對象上比較。法庭訊問的對象是被告人。被告人中有民事被告人、行政被告人和刑事被告人。這些被告人的法律權利是不一樣的。比如,一般情況下由控方舉證,而行政案件則可能舉證責任倒置,由行政被告人舉證。這里,主要討論的是刑事被告人。在公訴案件中,一般都要對被告人執行強制措施,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信息來源和通道也有一定局限。而偵訊中的犯罪嫌疑人,比起刑事被告人來,除了也被執行強制措施外,其對案偵的知情權還受到更大限制。被告人有權知道控方有些什么證據,其取證途徑合不合法等。而犯罪嫌疑人除了有權知道鑒定意見外,其沒有知道其它證據情況的權利。由此,犯罪嫌疑人也就處于人身不自由、信息不對稱的不利地位。檢察訊問的對象,則可能是偵查程序中的嫌疑人,也可能是庭審過程中的被告人。

4.從當事人對證據材料的知情度上比較。法庭訊問中有條件向被告人開示證據,公開是公正的前提,公開有罪證據是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前提,更是依法判決的前提。而偵訊中,除了鑒定意見疑犯有知情權并有提出重新鑒定和補充鑒定的權利以外,其他證據,除非對策需要,一般情況都要對嫌疑人隱蔽取證狀況。這是由偵查本質決定的。偵查階段如果暴露了哪些地方沒有證據、哪些地方證據不實,案犯就會因此拒供、毀證等,從而不利于查清案情。因而,任何國家的偵訊,都具有隱蔽性、謀略性的特點。在檢察訊問中,當事人對證據的知情度,隨著其所處訴訟階段的不同而有不同。

5.從訊問方法上比較。法庭訊問的技巧是法律剛性中的技巧。公訴人、辯護人、法官的問話順序按部就班,一般都要使用法言法語,形式單一,變通不大。而偵訊,除了第一次訊問《刑訴法》中有少量規范外,其它時候則要根據訊問情勢把握。其技巧方法體現的是對策中的謀略性,凸現著法律彈性,也就是執法自由裁量權。例如,使不使用證據、怎樣使用證據等,都要根據突破口供的對策需要去決定。就是告知疑犯鑒定意見,也要注意選擇時機,有利于查清案情,等等。而檢察訊問的方法技巧,也是與其訴訟程序的要求相適應的。

6.從訊問的功能上比較。法庭訊問主要起公訴人舉證、雙方質證、法官認證和裁判的作用;而偵訊的功能主要是核查現有證據、獲取口供證據,通過口供去串連其他人證物證,組織證據體系。法庭訊問也有查證功用,但它是坐堂問案,一般不外查。這時的控辯雙方都已長時間準備了證據材料,庭審有條件坐堂問案。而偵訊面對的是涉嫌證據,其證據材料量少質差,需要邊訊問邊查找證據線索。其內審和外查的關系:訊問為外查提供線索,外查為訊問提供方向。在這種互動中,案情也就逐漸明朗,證據也就會不斷充實。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檢察訊問主要起法律監督的作用。

7.從訊問結果上比較。法庭訊問的結果導致判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無罪判決中,又分證據確實充分的判決和證據不足的判決。而偵訊的結果,則是偵查終結。偵查終結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理:對無辜者要無罪釋放,撤消案件等;對作案人,不夠犯罪的,則根據案情作治安處罰,或移送工商、稅務、紀委等部門處理;犯了罪、符合起訴條件的,則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偵查終結階段,構成犯罪、需要移送起訴的案件,這就涉及進一步檢察訊問的問題。這一階段,檢察訊問對漏訴、或定性錯誤等情況,都會發揮其監督作用。而在庭審階段,則起到提起抗訴和建議等訴訟活動,以達到糾正偏差的法律效果、

(二)檢察訊問可監督過渡環節。

在移送審查起訴中,檢察訊問可能對律師公開,但對社會卻不公開。在這種情況下,檢察訊問在程序上是半公開的,它可以看成從偵訊到法庭訊問的一種過渡。當然,檢察訊問并非都是從移送起訴開始的,從偵查監督的角度說,它們從審查批捕之時就開始了,甚至可能從第一次訊問疑犯時就開始了。從核實和補充證據的權限和功能來說,檢察訊問與偵訊最靠近;從其與法庭訊問的銜接上說,公訴訊問是指控犯罪,不能與法官的居中訊問同日而語,只有對庭審起監督作用的檢察訊問才具有某些相似之處。

從偵查監督的角度說,檢察訊問具有隨機性。比如當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述和控告時,檢察官隨時都可能訊問他們。但從固有程序上看,除了這些不確定情況,檢察訊問一般是在審查批捕或審查移訴中對疑犯的訊問。刑事訊問具有被動性。一般情況下,沒人提出申述和控告,檢察院不會自己主動啟動檢察訊問。當然,在理論上,偵查監督應該是對整個偵查活動過程全方位的監督,而不僅是對其結果的監督,它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動性。但實際監督往往側重結果,具有事實上的滯后性。對其他部門正偵辦案件中的嫌疑人,沒有發現問題時,檢察院一般也不會主動介入進去,訊問犯罪嫌疑人。這也是監督通常不夠到位的原因之一。

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述控告等不確定情況中,檢察訊問能夠體現出監督的隨機性。這也是偵查監督的難點。疑犯要在偵訊過程中提出申述和控告,尤其是對被刑訊逼供時提出控告,那更是難事。一般情況下,疑犯被執行強制措施后就失去了人身自由,尤其是在大案要案中,他們往往已被刑拘和逮捕。偵查員的心理壓力大,疑犯被刑訊逼供的可能性也就大。嫌疑人提出的申述和控告,往往要通過律師這一環節才能實現。而在偵查實踐中,律師會見嫌疑人實屬不易,申述和控告要到達檢察院,并通過檢察訊問查清問題,更屬不易。而對自偵案件的偵查監督,則更有自己監督自己的弱點與難點。

三、我國檢察訊問的功能

我國的檢察職能比較復雜,在司法改革中有許多呼聲。比如,有人呼吁將檢察權一分為二,使法律監督與公訴分離,進行“偵檢一體”、“偵控一體”等改革。它們或者移植、借鑒國外的司法體系,或者立足本國的法律環境,有許多值得探討之處。但無論它們怎樣合理,其呼聲基本上都還停留在理論探討層面,實際改革還是雷聲大、雨點小。本文,主要不是探討檢察司法改革的問題,而是探討其法律活動的現狀。探討這些現狀中的檢察訊問,它們承擔了怎樣的司法功能。

(一)司法審查的功能。

許多崇尚西方發達國家法制的人,極力主張實行法院式的司法審查,而否定我國有司法審查。他們認為,我國的檢察院有行政化傾向,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因而,檢察院對其他國家機關偵辦案件的審查,不是司法審查,而是行政審查。有行政化傾向,在我國是一種普遍現象。我國“官本位”盛行,連高校也有行政化傾向,但不能因此就說高校是行政機關。而且,我國法院也很難說是司法獨立的,也具有一定的行政化傾向,但我們也不會因此將其歸入行政機關。如果我國法院在現有體制下,仍然是司法機關;那么,類似的檢察院為什么不是司法機關呢?類似者,一是它們的權力來源相同,都是立法機關“人大”授權的,而非由政府授權;二是它們都是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其訴訟活動與公安、法院之間都是相互制約的關系,并不相互隸屬。

筆者認為,檢察院對其他偵查部門訴訟材料的審查,也屬于司法審查。比如,公安偵辦案件過程中,檢察院對其呈請批準逮捕案件和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這種審查,主要是對證據材料及其合法性的審查,目的在能否簽發逮捕證,或者是否提起公訴。它們的性質,也就是司法審查的性質。為了確保審查內容不出差錯,檢察官都應該訊問犯罪嫌疑人。這方面,也有因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訊問疑犯核對其身份,而導致錯案發生的情況[3]。因而,這種審查不完全是形式審查,也有其實質性的審查。

(二)核證補證的功能。

在審查提起批捕材料過程中,檢察官通過訊問核實證據,發現問題,有可能不批準逮捕。這些情況復雜,有案件疑犯不必逮捕的,也有證據不足、或證據來源不合法的。對于證據不足或存在瑕疵的情況,檢察訊問的結果都會要求補充證據,退回原偵辦單位補充偵查。最突出是在移送起訴中對證據材料的審查。這時,檢察訊問對核實證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能發現案件不夠起訴的條件而決定不起訴,它也可能發現證據不足而要求補充偵查。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可以視情退偵,讓原偵辦部門補充偵查,或其自行補偵。自行補偵的情況:比如,犯罪嫌疑人提出其受到刑訊逼供,這種情況下的訊問就具有偵查監督的性質。又比如,檢察官認為證據雖然存在瑕疵,但補偵的工作量不大。為了提高訴訟效率,不再退偵,而自行補偵。這時的檢察訊問,就單純是核證補證,完善證據材料,為提起公訴服務。

(三)順利公訴的功能。

在公訴案件中,檢察訊問的一大功能就是為了順利訴訟。它們可以表現在以上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等環節的訊問中,也可能延伸到庭審過程中。當然,在法庭上訊問,一般應該叫做法庭訊問了。但庭審下來,針對質證情況,檢察官還可能因一些證據疑點在看守所里訊問被告人。甚至在判決之后,檢察院還可能覺得判得不對,而提出抗訴或建議。在此過程中,檢察官都可能要在法庭之外訊問被告人。這類庭審和抗訴過程中發生的庭外訊問,都可以把它們看成延伸了的檢察訊問。它們一定程度上具有支持公訴和監督公正司法的作用,縱然這兩種角色時有矛盾,很難兼顧,但它們對法院的制約卻是有效的。它們是前述訴訟監督的繼續,屬于法律監督的范圍。它們同公訴職能融合在一起,都具有保障順利公訴、確保案件審判質量的作用。

(四)司法救濟的功能。

檢察訊問在法律監督中的作用,前面已論及一些。法律監督具有寬泛的內容,不一定局限在刑事案件中。就刑案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判決(裁定)、執行等各個環節,也都需要法律監督。它們屬于訴訟監督的范圍,前述三個功能也屬這范圍。這里主要從司法救濟的角度論述。在刑事案件中,作為辦案的公安等國家機關,其執法行為也有個檢察監督問題。比如,超期羈押、采取強制措施不當、非法取證等。一旦發現非法證據就要將之排除,尤其通過訊問發現刑訊逼供、嫌疑人有冤情,檢察院除了應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還要對嫌疑人進行司法救濟。尤其在對已判決生效的審判監督程序中,如何糾錯,如何救濟。比如,在胥敬祥“搶劫、盜竊”案中,在被捕5年7次退偵補查后,胥被判16年徒刑。在其不斷申述中,檢察官千里奔波取證,為胥作了無罪抗訴。河南高法終審裁定撤銷一、二審的有罪判決,發回縣法院重審。服刑13年后,胥收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被無罪釋放[4]。檢察院主動糾錯,并作出了刑事賠償;而法院卻一拖再拖,遲遲不予刑事賠償。在這里,檢察院的角色也就不是控告者,而是當事人的救濟者。此案不像其他冤案,靠“被害人”的復活或真兇落網而糾正錯誤,而是靠“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司法制度與工作機制而糾正的,檢察訊問在其中發揮了不小的作用。這是我國檢察院與其他國家單純公訴的檢察院之間不同的地方。

(五)辯訴交易功能。

辯訴交易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前,公訴檢察官和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協商,以撤銷或降格指控、要求法庭從輕判處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同時與被害人達成賠償等和解協議。這項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中雖還沒有確立;但2002年,我國已在黑龍江的一起傷害案件中探索了這一司法制度[5]。司法改革實踐,總是走在立法的前面。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下,許多地方已在積極探索辯訴交易制度。這種交易,是在檢察官與被告人之間就認罪進行的討價還價,當然要通過訊問來搞定。雖然許多情況下,這種討價還價是在辯護律師的參與下進行的,但檢察官無疑要與被告人進行實質性對話,要以其掌握的案件材料去敲打被告人,使之愿意與被害人進行刑事和解。從而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益。

四、結語

在組織辯訴交易中,檢察官會與被害人協商,這才能促使雙方對話和解。這里,詢問被害人和訊問嫌疑人之間,就具有一定的互動性。檢察院辦理公訴案件,核實證據過程中,也會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它們與訊問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一個互動的核查過程。其可能查實,相互印證;也可能查否,去掉矛盾或形成矛盾。

無論是檢察訊問,還是檢察詢問,它們所形成的材料都是一種主觀性較強的人證材料。犯罪嫌疑人可能記錯、遺忘,也可能撒謊等。它們也還有無法認定、或出現錯誤的情況。從這一角度說,單用檢察訊問也有其局限。這時候,也就需要注重實物證據的互證。物證比起人證來,把住了鑒定的科學性這一關,其鑒定意見也就較接近客觀事實,可信度相對較高。人證物證在證據體系中是一種相互核實、補充或補強的關系。

通過檢察訊問可能發現問題,但單靠訊問顯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墒?,我們可以利用檢察訊問之所長,在訴訟過程中發現疑點、阻斷錯案。尤其是在辯訴交易過程中,檢察訊問更能發揮其獨特的作用。這也是中國司法改革中的一個方向。

【參考文獻】:

[1]百科名片.監察御史[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31571.htm.

[2]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553.

[3]王進琪.刑事訴訟監督的難點及建議[J].預審探索,2012,(2):32.

[4]楊維漢.遲到的正義——河南胥敬祥13年冤案糾錯記[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28/ content_3280493.htm.

[5]百科名片.辯訴交易[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698020.htm.

On the Chinese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CHEN Wen-gao

the positioning of the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is engaged in the procuratorate legal supervision and the interrogation in public prosecution,mainly to criminal suspects.In the comparison of court interrogation,investigation interrogation and prosecution interrogation in criminal interrogation,the point of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is the transitional stage from the investigation to the trial.The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in China has the judicial investigation,certified certification,prosecution,judicial relief,plea bargaining and other functions.The legal supervision through the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may find out problems,but obviously that is not enough to solve all of them.We still can take good use of the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to find out the doubts and block the misjudging in the litigation process.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Legally Positioning;Function

DF7

A

1674-5612(2013)01-0043-06

(責任編輯:李宗侯)

2012-12-06

陳聞高,(1954- ),男,四川雅安人,四川警察學院教授、《預審探索》副總編,研究方向:預審、偵查心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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