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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刑罰的社會責任

2013-04-10 13:05李霓
四川警察學院學報 2013年1期
關鍵詞:罪犯刑罰犯罪

李霓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四川成都 610072)

試論刑罰的社會責任

李霓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四川成都 610072)

刑罰是犯罪的后果,但同時又是社會運行和社會存在的一部分。如果刑罰沒有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沒有得到罪犯的誠服,那么刑罰的社會責任就無從談起。刑罰的功效也會大打折扣。罪犯實質意義上的重返社會也是不可能的,更有甚者,有的終其一生把犯罪作為自己的職業,瘋狂地報復社會。刑罰構制的原則思想應當是在打擊犯罪和尊重人權的基礎上,貫穿功利性與人道性的理性思維下,科學預測,合理配置,兼顧社會性和法律性,做到發揮出刑罰功效的最大化。在社會轉型期尤為重要。

刑罰;社會責任;功利性;人道性;社會轉型

周克華案已經塵埃落定。在歷經8年作案逃脫生涯中,殺死8人,殺傷11人,搶劫近60萬元,震驚全國上下。在曾經被勞教、勞改各1次后,周克華演變成為一個職業搶劫殺人犯。留給我們更多的是反思和警醒。

縱觀周克華的違法犯罪歷史,首次違法犯罪時的社會危害性尚不足以葬送他的未來,但他為什么在勞教和勞改后沒有一點悔過自新的變化,反而從一個行為不良、沉默內向的平常農村青年變成一個心狠手辣、草菅人命的全國通緝犯,這才是我們應當關注和反思的方面。作為法學界和社會學界的學者,需要我們從主觀和客觀方面進行分析。

從犯罪人的主觀方面來看,周克華是個思維縝密、行動敏捷、目標明確的職業犯罪人。他不具備反常態性,也意味著他的所有行為都具有強烈的意識特征,即劫財。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表現為比較內向、不善言辭外,他也有普通人的正常生活,對父母還能談上孝順,對妻兒也能盡到做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即使離婚后,對前妻和兒子都還算不錯。在逃亡過程中,認識一個小女友,他對小女友盡其所能,滿足各方面的需求。拋開殺人犯的身份,他是一個有著七情六欲的正常人。在作案過程中,他沒有任何心理異常的表現,就是奔著錢去的,作案時,他殺傷的都是與他的目標直接有關的人,銀行取款人,妨礙他搶錢的人,妨礙他逃跑的人,他沒有將整個社會作為他的報復的對象。他選擇了搶錢作為生存方式,因此他愛槍、練槍,長期在銀行門前守候,伺機作案。由于性格孤僻、內向、有著高度警惕性,他一般不與外人發生深層次的交往,作案過程當中遺留的痕跡少,所以給公安機關破案造成很大的難度。從普通人的角度,周克華屬于神經穩定型,心理素質特別好,有情感,但控制力強,比較貪婪,不擇手段,他所要得到的東西一定要得到,善于偽裝,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有著周密的計劃和安排。

從社會的客觀方面來說,我們應該反思:為什么周克華能長期逃避追捕?為什么公安機關歷時8年才把周克華擊斃?整個社會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周克華從一個違法犯罪青年滑落成為一個殺人不眨眼的悍匪,勞教、勞改這樣的刑罰對他起到作用沒有?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往往希望通過刑罰來控制犯罪,保持社會穩定。但是,犯罪是犯罪個體的不健康人格與行為人外在因素與關系結合的結果。因此,刑罰絕不是解決犯罪的全部藥方,只是犯罪防治與控制的一個方面。那么,在傳統的刑法理論中,刑罰在犯罪控制中得價值到底體現在哪些方面呢?首先,申明犯罪結果,向犯罪人、欲犯者、全社會闡明罪刑之間的關系。讓犯罪人對以前的犯罪行為得到相應的報應。其次,實現公正前提下的社會威懾。這種威懾是在公平正義的前提下,對全社會的一種全面威懾,威懾犯罪人使其不再犯罪;威懾欲犯者,使其不敢犯罪;威懾整個社會,使社會有著自身的底線。

但是,要真正達到對犯罪控制還是要處理好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中,德國社會學家齊美爾認為,由個人組成的社會和社會化的個人總是保持著—種雙重關系:他被結合在社會里面,又和社會相對應;他既內在于社會,同時又外在于社會;他既為社會而存在,同時又為了自己而存在[1]。社會與個人的現實性就體現在兩者之間的相互依賴和相互作用――個人通過不斷的互動形成了社會,社會在形成后就具有了自己的結構、功能和獨立于個人的性質,這些都會反過來作用于個人的互動,從而作用于個人。齊美爾敏銳地看到,現代生活最深刻的問題在于個人的獨立和個性與社會之間的張力,這點在都市中更為突出。從某種意義上說,個人和社會的矛盾是造成犯罪的最直接的原因。

在周克華案件中,周克華從一個違法犯罪青年8年內成為一個對社會造成巨大威脅的全國通緝犯,從某種意義上說,勞教、勞改這兩種刑罰對他基本上沒有起到任何好作用,反而成為了他蔑視社會、挑釁法律的催化劑。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我們必須對我國所處的社會轉型期的刑罰制度做出新的認識。

我國正處于從機械團結社會向有機團結社會過渡階段,也就是從農業化階段逐漸過渡到工業化、城市化階段。有機團結的思想出自迪爾凱姆的《社會分工論》一書,他認為社會化分工提高了社會團結的水平。分工發展程度的不同,社會團結的形式也不同。從農耕社會到工業社會,社會形態也從機械的團結過渡到有機團結。機械的團結也就是個人直接而和諧地同社會聯系在一起的社會結合形式,人的行為總是自發的、不假思索的、集體的。到了有機團結社會,社會高度緊密的結合在一起,社會化分工越來越精細,人們獨立而又緊密的生活在一起,個人也就不再為社會的集體意識所吞噬。但是隨之而來的是人們之間交往密度的增加又導致對社會秩序可能構成更大威脅的競爭的產生,破壞社會秩序;但在另一方面,這種競爭本身又可以產生維護社會秩序的力量和因素。分工的穩步發展是從機械團結向有機團結形式轉化的原因,只有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才培養了人們團結互助和共同合作的發展,也就應運而生契約精神或者契約文化。相比于機械團結社會,有機團結社會更有活力,更具備競爭意識,同時也更有危險性。

法律在兩種社會團結形式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存在形式。法律是一個社會的風向標和控制器,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部分,其功效反應了社會事實的客觀性和制約性,也界定了當下社會的社會秩序。所以,無論那種社會形態,都不可能存在離開法律的社會團結。但是,在機械團結和有機團結社會中,法律的地位作用乃至于存在的形式都是不同的。早在19世紀法國近代社會學家涂爾干就說:“有些法律基本上是要帶給人痛苦,至少是要人有損失,它剝奪人的財富、名譽、生命或自由,并且奪走他享有的一些東西。我們稱之為壓制性法律?!盵2]在這里,就說出了機械社會的法律特征。在機械團結社會,是血緣、地緣、宗親等因素把人們連接起來,規范紐帶主要是習俗、宗教規范和道德規范等,只有在涉及到犯罪方面,人們才會想起法律。所以法律的作用總是局限于刑事法律領域。所謂壓制性法律,就是懲治犯罪,以血報血。所以在壓制性法律中,刑罰是一種情緒性反映,帶有強制犯罪人贖罪的性質。到了有機社會的法律,多為憲法、民法、商法、訴訟法、行政法等。這些法律的執行必須通過專門的執行機構,表現為一種社會分工,而且這些法律幾乎都是在促進社會的分工合作。在有機團結的社會里,法律的制裁帶有補償性,它的目的不在于報復而在于恢復原狀。所以,這種法律不是社會成員情緒性的反映,也不是由于社會成員對某種行為的厭惡性的集體意識,同時也與觸犯法律人員的榮譽操守沒有直接關系。這樣,也就不難理解法律與社會的關系:法律不僅是社會的保障,而且社會自由只有通過法律才能表現出來。機械團結的社會比較依賴公共信仰系統,而有機團結的社會則需要共同信仰將個人與社會聯系在一起。因此在有機團結的社會里,個人更加關注自己的命運。

但是,到了有機團結社會,特別是從機械團結社會向有機團結社會過渡的轉折期,也出現了很多很多的社會問題。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社會越分化,分工越精細,專業化越強調,就越需要從差異中尋找共同的標準來保證群體的團結。德國社會學家齊美爾在他早期著作《貨幣哲學》中認為在現代社會中,能夠擔當這個標準就是貨幣。齊美兒認為貨幣的出現和發展對社會關系和人與人之間的互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積極的方面是貨幣“促進了文化向著知識的方面進行根本性調整[3]”。貨幣推動了社會向著理性方向發展,同時貨幣通過貨物交流增加了人與人之間互動的頻率,從而改進了人際關系,促進了社會的團結。另一方面,隨著貨幣深入到社會的每個層面,它所帶來的弊端便日趨明顯。貨幣逐漸變成衡量事物的唯一標準。人們為了金錢而奔波,完全不能體會生活的深層的目的和意義,為感官、欲望的滿足而疲于奔命。人們再次忽略自由和生命,在貨幣面前,有人崇尚拜金主義,有人憤世嫉俗,也有人心理陰暗,心理問題伴隨著社會問題不斷涌現,社會心態也向著扭曲甚至變態的方向發展。貨幣的金錢本色完全脫離其物物交換替代品的本質。

刑罰的功效始終是伴隨著社會政策的制定而產生作用的。雖然在農耕社會刑罰的功效性往往有立竿見影的作用,但更多的是基于血親報復和統治手段的使用,并沒有成熟的刑事社會政策。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對從刑罰所發揮的功效的角度對刑罰進化史做出這樣的理解:“在我們能夠認識的最早的人類文化史時期的原始形態下,刑罰是對于從外部實施侵犯個人及個人的集團生活條件行為的盲目的、本能的、沖動的一種反動行為。它沒有規定任何目的象征,而它的性質是逐漸演變的。即這種反動行為從當初的當事人集體轉移至作為第三者的冷靜的審判機關,客觀地演化成刑罰,有了刑罰的機能才可能有公正的考察,有了經驗才可能認識刑罰合乎目的性,通過觀念目的理解了刑罰的份量和目的,使犯罪成為刑罰的前提和刑罰體系成為刑罰的內容,刑罰權力在這種觀念目的下形成了刑法。那么以后的任務是把已經發展起來的進化在同一意義上向前發展,把盲目反動向完全有意識的保護法益方向改進?!盵4]從上面這段話可以概括刑罰所起作用的路徑:從盲目到目的性很強;從機械到客觀;從本能到理性。刑罰功效的變化也透視刑事政策的改變,換言之,刑事政策的制定必須發揮出刑罰的功效,必須是基于對犯罪現象的理性認識后作出的科學理性的產物,才能真正發揮出刑罰的功效。

在機械團結社會,刑罰類似于原始社會的復仇狀態。黑格爾在《法哲學》中寫道:“在無法官和無法律的社會狀態中,刑罰經常具有復仇形式,但由于它是主觀意志的行為,從而與內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終是有缺點的。固然法官也是人,但是法官的意志是法律的普遍意志,他們不愿意把事物本性中不存在的東西加入刑罰之內。反之,被害人看不到不法所具有的質和量的界限,而只把它看作一般的不法,因之復仇難免過分,重又導致新的不法?!盵5]刑罰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刑事政策也多是在民憤基礎上建立。這種主觀意志大多沒有質和量的限制,對原損害的處罰可能導致新的損害的出現,這種過程往往循環。所以在農耕社會,往往存在家族式的復仇,其誘因就在此。在有機團結社會,由于社會分工導致個體聯系緊密但又獨立存在,壓制性法律得不到公眾內心認同,刑罰已經不是外力強加的血親復仇的手段,而是就犯罪本身所導致的一種人人都必須遵守的規則,而這種規則得到了大家的認同,而且推而廣之人人都必須遵守。刑事政策反映的是客觀、理性的國家意志,不是情緒的宣泄。所以刑罰必須是得到公眾確信,引申為人人觸犯必須得到懲戒的一種規則。這種規則脫離了所謂的“民憤”,脫離了具體的人和事,是社會防范的重要措施。但同時在有機團結社會,不能過分夸大刑罰的功效,不能把社會的穩定寄托在刑罰的使用上,而需要更多的從國家社會政策和人的建設方面下功夫。

犯罪與刑罰都是由于社會的發展和變遷而帶來的一種社會現象和應運而生的社會規則。犯罪和刑罰天生具有一種互動關系。在這種互動關系中,犯罪現象產生在前,刑事處罰產生在后。犯罪是對社會發展的一種負面反應,總是處在不停的演化變動中;刑罰是代表國家制定的遏止犯罪為使命的刑事政策,從表現形式來看,刑罰總是滯后于犯罪。正因為犯罪表現是一種負面的情緒化的消極行為,所以單單依靠刑罰的功能來達到預防和控制犯罪則是有限的。刑罰刑事政策的制定必須具有前瞻性,要探索犯罪現象的規律,不能跟隨犯罪而盲動。為什么我國對罪犯刑罰改造不明顯,像周克華這樣的悍匪還會再出現,其實就可以從這里找到答案。

長期以來,在學界,公認的刑罰功效就包括兩個層次,第一預防犯罪、保護社會是我國刑罰的根本目的;第二懲罰、威懾和改造罪犯,是我國刑罰的直接目的[6]。對于普通犯罪者而言,刑罰主要達到兩個目的,一是服過刑的人由于嘗到了刑罰的痛苦滋味,害怕再服刑,因而不敢再去犯罪;另一種是服過刑的人,經過改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對社會有危害的,從而改頭換面,不愿再去犯罪。盡管這兩種程度結果不同,但受過刑罰的人畢竟都不會犯罪了。但是還有一種情況,既不悔罪,也不認為牢獄生活痛苦,反而認為自己所受刑罰是“委屈”和迫不得已,出獄后變本加厲報復社會或者某個具體人。對于這種情況,如果只規定累犯制度,不能從源頭上杜絕其再犯罪。長期以來,我國刑罰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對犯罪現象的本能反應,而不是對犯罪規律理性認識的結果。習慣于把社會治安的穩定寄托于用刑罰懲治犯罪,表明我們的刑事政策確實有失策之處。再加上我國正處于從農耕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即從機械團結社會正邁向有機團結社會,按照齊美爾的貨幣哲學理論,我們也處于全民貨幣時期——大家都一門心思向前(錢)看。單單依靠簡單的犯罪處罰已經不能應付復雜的社會矛盾。

我們應該轉變思路,轉變刑罰功能的單一功利性的目的。對刑罰的構制應該兼顧功利性和人道性兩個方面。刑罰功利性是刑罰的主要功能,是指刑罰對犯罪的有效抑制,在建構刑罰構制的時候,應當隨時調整以適應遏制犯罪的需要,以保證其打擊犯罪,控制社會穩定的利器功能。刑罰人道性,是指刑罰在懲戒犯罪的同時要保證犯罪人的合法人權,在調整刑罰構制的時候,應當盡可能地使刑罰配置輕緩適當。概括的說就是,刑罰構制的原則思想應當是在打擊犯罪和尊重人權的基礎上,貫穿功利性與人道性的理性思維下,科學預測,合理配置,兼顧社會性和法律性,做到發揮出刑罰功效的最大化。

出于功利性目的的刑罰是罪刑相等的關系予以用刑,罪犯之所以接受這種懲戒很大程度是基于一種原始的報應思想,并將這種刑罰所帶來的痛苦理解為社會的一種責難和必須承擔的責任。至于國家的犯罪預防價值、刑罰威懾目的、幫助罪犯回歸社會的目的,對于罪犯而言,都不是他所考慮的。他只關心刑罰的本身,包括刑罰的種類、嚴厲程度。這里就會引申出他所能接受的刑罰,或者被他認為合理的刑罰。當罪犯認可的刑罰或者所接受的刑罰,就是他所認為合理的刑罰。當他認可這種刑罰,刑罰的功效就不光是懲罰的含義,還可以是一種譴責,是國家與社會對他這種行為的否定,這種否定無論是在心理上還是生理上,都會給他帶來一種不安,進而帶來一種自責和悔過自新。于是刑罰由他罰走向自罰。刑罰便由法律境界步入道德境界。然而,罪刑相適應理論、罪刑階梯的構建、刑事責任概念的完善、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只是解決了由他罰走向自罰的前提條件,而沒有完成他罰向自罰的機制轉化。也就是說,刑罰功能只是完成了功利性的目的,離人權性的目的似乎還很遙遠。

就目前我國刑罰執行的現狀來看,有以下一些比較顯著的特征。第一,我國社會調查領域沒有刑罰執行情況通報程序。刑事司法機關沒有專門的調查機構發布刑罰運行信息。筆者收集了很多資料,只從中國法律資源網2004年10月2日查到一條權威性公告:“新華網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李薇薇、陳菲)多年來,我國監獄秩序持續穩定,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率保持在8%左右低水平。 記者在25日開幕的“國際矯正與監獄協會第六屆年會”上了解到,我國目前共有監獄670多所,在押罪犯150多萬名,監禁率為萬分之12?!盵7]第二,我國保密法尚未界定刑事司法機關哪些材料可以公開,哪些不能公開,該由誰公開,什么時間,什么頻率公開,沒有法定的規定。罪犯出獄后被捕次數、再被起訴次數、被定罪次數、再次入獄次數分別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機關所掌握,公檢法司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這樣就造成刑罰運行情況不僅公眾難以明白,即使刑事司法系統內的工作人員也很難清楚。近年來,犯罪和重新犯罪都呈上升趨勢,但迄今為止,也沒有一個官方的正式數據公布。第三,對于普通公眾而言,犯罪乃至刑罰執行情況似乎離他們很遠。其實,犯罪者的信息情況公開化,對于違法犯罪者,是一種威懾和巨大壓力。會給案件的追捕工作帶來意想不到的幫助。周克華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悍匪之所以在重慶能夠很快被擊斃,和其信息披露及時準確被群眾看見后所提供的行蹤密不可分。這些信息向社會公開,一方面使公眾關注刑事司法機構運行狀態;另一方面向國家研究機構提供權威嚴肅的研究資料,對刑罰運行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研究,也給政府相應機構出謀劃策。第四,就筆者收集的資料來看,很多大案要案的作案者都是曾經被判過勞教或者勞改的違法犯罪者。1983年王宗方、王宗瑋案、1996年白寶山案、2001年張君案、2012年周克華案等等。張君在20多歲曾經被判過3年刑,在走上刑場之前,他曾表示,如果那次判刑能像他在臨死前在重慶拘留所那樣得到人道的待遇,他可能不會走到今天這一步。人最后為什么都變成了窮兇極惡的魔?人性為什么最終都變成了獸性?基于威懾的目的的刑罰是否讓他們感到不公,進而走上重新犯罪之路,乃至于把犯罪作為自己的畢生職業,公然與社會對抗?第五,我國刑罰執行始終堅持的是量刑重刑主義原則。中國傳統刑罰思想就是刑罰萬能思想,刑罰從來都是統治階層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被執行人和社會公眾都是被動接受。但忽略了最重要一點:犯罪歷來都是社會矛盾最直接、最尖銳的反應。社會治理才是根除犯罪的良藥。如果沒有與社會公眾和被執行人的良好溝通,刑罰的功效會大打折扣。第六,我國現行刑罰沒有與時俱進,沒有趕上社會時代的發展變化。我們正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化。城市化程度越來越高,社會分工越來越緊密,個人越來越獨立。任何過于壓制性的法律都可能適得其反。我們要建立一個民主和諧的社會。迫切需要構建民主型的刑罰法律。需要在刑罰適用中,注入人性化理念,注入犯罪人再社會化理念。

面對社會轉型期,面對中國社會結構比經濟結構落后15年的特殊國情[8],刑罰要發揮出最大的功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刑罰必須是正當的、與時俱進的,能被廣大社會成員所接受和認同。刑罰一旦在公眾心目中具有公平正義的正影響,人們就會懷敬畏之心,人們對刑罰的服從就會從強加于身的外在壓力轉化為外在的擁護、順從、贊同和支持。刑罰就從國家機器轉變為道德力量、國家形象。

第二,要在刑罰執行過程中通過對罪犯的認罪教育讓罪犯從內心悔罪、接受刑罰。罪犯被判服刑后往往進入對個人行為的自我審查階段。這是人心理發展的正常階段。在此階段,罪犯通常會對個人犯罪行為進行自我審判,并對法院的審判進行他個人頭腦的再審判。與發生在其他罪犯身上的罪刑相比較,與自己罪行相似的罪犯相比較,且主要從犯罪的客觀方面與所判刑罰比較,難免會出現對自己所判刑罰不服的情況,要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目的促進被告人在罪責領域的認識。適用“正當程序”保護罪犯的正當權益,使其沒有抵觸情緒,完全認罪服法。

第三,要充分發揮公眾對于刑罰執行情況的關注度。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要“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我國公眾對量刑政策和刑罰運行情況并不清楚,也表現得漠不關心。要吸引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熱情,實行群防群治。這必將會帶來社會管理的創新。

第四,要在公眾觀念中發展責任文化。刑事責任是責任文化的一種,沒有責任文化的發展,就沒有刑事責任觀念的生長。刑事責任文化是罪犯歸責的文化基礎、道德基礎。發展責任文化并不否定刑法理論的刑事責任理論,相反刑法中刑事責任理論的完善會推動整個社會責任文化的發展,從而推動刑事責任文化的傳播與發展。

第五,要保障罪犯底線上的公民權利。由于罪犯是因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所以,其個人的一些權利因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被剝奪,或者被限制。罪犯的法律地位不同于普通公民。大家所關注的是其犯罪性,但作為人,人的屬性同樣受關注?,F代社會結構的一個基本點在于重視人的權利保障,注重維護人的尊嚴,并將此作為社會發展的目的。保障罪犯的人權,不僅是為了保障罪犯的人格尊嚴,而且為了保障全社會成員的權利找到一個法律和文化上的根據。從而推動社會進步。這一點對于缺乏公民權利保障的國家尤為重要。

[1]周曉虹.西方社會學歷史與體系[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314.

[2]黃維辛.法律與社會理論的批判[M].臺北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1991:116.

[3]齊美爾.貨幣哲學[M].貴州出版集團,2009:192.

[4]本村龜二.刑法學詞典[M].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407.

[5]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張企泰,范揚譯,商務印書館,1961:104.

[6]高銘暄.新中國刑法研究綜述1949-1985[M].河南出版社,1989:418.

[7]中國法律資源網2004年10月2日.

[8]中國社會科學院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當代中國社會結構[M].2010年1月9日發布.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enalty

LI Ni

The penalty is the result of a crime and also a part of social operation and existence.If the penalty is not accepted by public and convinced by the offender,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impossible.The effects of penalty will be greatly reduced.The offender returning to the society is also impossible.What’s more,some of them will treat crime as their occupation,crazy revenge on society.The penalty principle system should be based on the fight against crime and the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break through the utility and humanity rational thinking,make scientific prediction and reasonable configuration,give consideration to society and legality and play a maximum penalty function.That will b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Penalty;Social Responsibility;Utilitarian;Humanism;Social Transformation

DF7

A

1674-5612(2013)01-0060-06

(責任編輯:吳良培)

2012-09-06

李 霓,(1968- ),女,重慶人,法學碩士,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研究方向:法社會學,經濟刑法。

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中國式司法能動主義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2JK0019。

收稿日期:2012-10-11

作者簡介:唐學亮,(1981- ),男,安徽霍邱人,西安交通大學人文學院博士生,陜西警官職業學院教師,研究方向:政治哲學、法哲學和偵查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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