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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案件偵查中構建犯罪心理現場的思考
——以寶山“1·3”碎尸案為例

2013-04-10 13:05王先俊
四川警察學院學報 2013年1期
關鍵詞:王建犯罪心理犯罪現場

王先俊

(四川警察學院 四川瀘州 646000)

殺人案件偵查中構建犯罪心理現場的思考
——以寶山“1·3”碎尸案為例

王先俊

(四川警察學院 四川瀘州 646000)

近年來偵查人員愈益重視構建犯罪心理現場,針對涉案人員既往經歷、犯意產生與準備過程、犯罪現場參與者的認知構成和犯罪行為人心理變化軌跡等犯罪心理現場各要點進行挖掘,有力地推動了案件偵破工作,取得了不少經驗。寶山“1·3”碎尸案的偵破過程,在這方面具有借鑒意義,帶給我們多重啟示。

殺人案件偵查;犯罪心理現場;科學構建;“1·3”碎尸案

犯罪心理現場,是相對于犯罪物質現場而言的,是指存在于犯罪物質現場參與者記憶中并反映犯罪行為發生過程的信息載體,它包含了犯罪人犯罪心理因素和犯罪物質現場參與者的認知情況等大量的犯罪信息。犯罪心理現場的構建在我們的實踐中由來已久,但理性探索滯后。近年來研究較多是犯罪現場心理痕跡的分析,還有待進一步拓展。殺人案件犯罪心理現場較為復雜,研究構建犯罪心理現場的途徑和方法,對于推動這方面的理論建設具有典型意義。

一、寶山“1·3”碎尸案偵破過程概述

2006年1月2日凌晨5時許,外來務工人員胡某在某艦隊前三營房花壇處小便時,尿液將泥土沖開,露出塑料袋及一縷頭發,因天色較暗,胡沒有在意就離開了花壇。3日中午,胡帶人來到花壇,用木棍將塑料袋從土中挑出,看清是人頭后遂報案。

根據走訪得知上年10月底,在離埋尸地點現場5米左右的垃圾桶內,看到沾有血跡的衣物、床單等。進一步調查得知,案發地附近派出所曾接報一對安徽廬江籍夫婦報女兒張某于上年10月25日失蹤,后經DNA鑒定確認受害人是張某。在查證與死者手機的最后一次通話后發現犯罪嫌疑人王建。查詢上網記錄發現,受害人最后一次上網時王建亦在線;在勘驗王建暫住地時,發現墻壁上有少量噴濺狀血跡,經技術鑒定,系受害人血跡。審訊中,王建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王建與受害人張某兩年前相識,受害人失蹤當夜,兩人在網吧偶遇,后二人回出租屋發生性關系,當受害人提出向王建借1000元時,王不肯。爭吵中,王建掐死了張某,事后王建購買菜刀、垃圾袋等物實施分尸,埋入某艦隊前三營房的花壇中。至此,全案終于真相大白[1]。

二、構建“1·3”碎尸案犯罪心理現場的要點及價值分析

“1·3”碎尸案的成功偵破,得益于偵查人員借助先進科技手段對犯罪物質現場的細致勘驗:尸塊為快速確定受害人,劃定偵查范圍提供了依據;通話記錄

為確定嫌疑打下了基礎;遺留在墻壁上的血跡為還原犯罪發生的過程劃定了邊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犯罪物質現場一致為定罪量刑掌握了法理依據。同時,也得益于偵查人員縝密思維對構建犯罪心理現場的幫助。

(一)涉案人員既往經歷。

案件偵查中發現,“1·3”碎尸案涉案人員構成比較復雜,從受害人父母報稱受害人失蹤,到受害人男友被確定為嫌疑對象,到王建謊稱借錢拿受害人手機尋找朋友等。在歷時12天的偵破工作中,偵查人員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都耗在了對上述關系人的查證工作上。

作為主要涉案人員,受害人張某和犯罪嫌疑人王建的關系圖曾一度擴大到拋尸地周邊住戶,張某在部隊服役的男友及其戰友等其他關系人。在調查得知受害人來自外來務工家庭,輟學在家無固定生活來源,以在KTV陪侍為業養活自己等情況后,受害人海量、復雜的人際關系網一度成為偵查人員調查的重點。隨后,當獲知受害人曾以懷孕為由多次向其男友提出結婚,而其男友有意疏遠的情況后,對受害人男友的活動軌跡的查證又自然被納入了偵查重心。當在對其男友的審訊受阻后再次厘清偵查思路時,犯罪嫌疑人王建才浮出水面,最終破獲全案。

價值分析:案件偵查中,通過涉案人員既往經歷建立偵查模型是“從案到人”偵查方法的實際應用。在確定死者基本情況后,死者及其矛盾關系人作為主要涉案人員,其個體和相互交織的既往經歷是案件偵查的重點。同時,面對龐雜的涉案人員既往經歷,如何從中選擇重點而不是盲目地一頭扎進案子往往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從偵查效益的角度考量,本可以一擊中的案件偵查過程卻“一波三折”。如在查明了受害人的身份、職業等基本社會信息后,對其接觸人員的調查是案件偵查的重點本無可非議,但重點不甚突出。作為一個從事KTV陪侍這一復雜職業的特殊群體,矛盾關系在碎尸這一情節上的體現尤為明顯。偵查實踐中,情感矛盾、利益矛盾和生活矛盾等都會導致如此結果,但是不代表所有矛盾全部都是本案偵查工作的重點。也就是說,我們在偵查工作之始就應首先圍繞受害人既往經歷劃定重點的矛盾因素,然后確定具體的偵查步驟和范圍。再看犯罪嫌疑人王建的既往經歷,他為人劣跡斑斑,有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前科,王建在本案偵查時因涉嫌盜竊正被關押在拘留所內。這樣一個納入受害人關系人范圍的重點人頭,為什么沒有在案件偵查之初被納入偵查視線?除了工作量巨大這一客觀原因以外,與未建立如何發現兩人關系網的交織點這項工作體系也不無關系。

(二)犯意產生與準備過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建犯意的產生源于對受害人索要錢物的厭惡;在發生爭吵搏斗后激情殺人;購買刀具和包裹物分尸、裝尸并選擇拋尸地點,是其為了掩蓋殺人事實,割斷與受害人的聯系等等。期間不難發現,王建僅在租住處一地就完成了殺人、碎尸和運尸外出的全過程,針對讓王建如此“放心”的場所,僅其表現出的社會治安管理薄弱這一特點,就應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管理或本案偵查的重點區域。

優秀的偵查人員善于使用換位思考,多維度推斷犯罪行為人在特定犯罪物質現場下的犯意產生和準備過程?!?·3”碎尸案中,王建若僅是因為一時義憤殺人顯然不能說明問題,其實施殺人行為所依靠的強大心理壁墻正是薄弱的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正是諸如“沒人注意到王建領陌生女子回家”、“鄰居家常年無人居住,不會有人聽到異常響動”和“反正張某不是什么好人,該死”等動因,促成了王建最終決定殺害張某并從容分尸、拋尸的犯意產生。除此之外,還應考慮換位思考錯位會將偵查工作引入歧途的現象,正如當本案中受害者男友被納入偵查視線時,偵查人員基于其可能因為厭惡而殺人的觀點,使得警方重點工作轉向審訊,而忽視了查實通話記錄的工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從案發到結案不足3個月時間,王建卻沒有害怕案發而“法外逍遙”,仍多次涉嫌盜竊等罪名,是因為“反正已經犯下大案,不在乎多一個兩個”,還是因為“我很有信心,這次一定和以前一樣不會被人發現”等想法?相信只有如此換位思考下的后續審訊工作,才會對深挖余罪,擴大戰果起到關鍵的決定性作用。

(三)犯罪現場參與者的認知構成。

這里所稱的犯罪現場參與者,意指對犯罪物質現場具備基本認知能力,且能夠客觀真實反映犯罪信息的一切自然人。犯罪行為人,受害人,偵查、鑒定人員和證人等作為親臨犯罪物質現場的直接參與者,借助科學技術手段或邏輯推理方法,基于自身認知和理解能力,可以直觀具體地反映犯罪行為發生過程;未到現場的案件其他關系人等作為間接參與者,可以豐富犯罪心理現場的構成,印證犯罪行為的因果關系和事實聯系。作為構建犯罪心理現場的要點,這里所稱犯罪現場參與者特指間接參與者,科學及時獲取他們的認知構成,往往為劃定偵查范圍、確定偵查方向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

“1·3”碎尸案中,一是受害者頭部被發現過程中涉及的人員。從發現到確認包裹物內為受害者胡某頭部歷時30多個小時。情況一:包裹物掩埋不深,導致其如此輕易就被沖開;情況二:埋尸地點在這30個小時內都沒有再次引起清潔人員等的注意。這些足以說明其隱蔽性,同時側面反映出犯罪行為人對周邊環境的熟悉程度;二是在垃圾桶內發現帶血衣物、床單的居民。雖然案發時已經無法確認帶血衣物、床單與犯罪行為的直接聯系,但是犯罪行為人如此處理遺留物,是因為他的草率還是自信,這對刻畫犯罪行為人既往犯罪經歷有一定幫助,并且需要在破案后的現場指認等工作中加以印證;三是說明受害者失蹤前活動情況的受害者男友馮某的戰友。作為重要關系人,警方圍繞馮某的調查一度成為本案突破的重點。但必須明確的是,馮某戰友的證詞是基于他們已知受害人死亡這一前提下做出的,雖然馮某具備作案動機,但偵查人員應認識到的是,通過外圍對其作案時間查證應是偵查人員工作的重點,而不應單純依靠強大的審訊攻勢;四是王建使用受害者手機撥打電話的對象。作為本案最終的突破口,針對受害者生前社會活動情況的調查在本案偵查活動中略顯滯后。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當得知受話對象聲稱并不認識王建,偵查人員找來其好友采用聯想回憶和共同回憶等積極的啟發方式,使得受話對象最終確認案發當天有人打電話找另一朋友借錢,從而從其朋友處獲得王建為嫌疑對象的事實。

犯罪現場參與者獲知犯罪情節的多少、理解能力的高低和基本的甄別能力,是其認知構成的基本內容,也是偵查人員使用偵查手段的依據之一。表面上看,犯罪現場參與者認知構成是游離于案件之外的信息內容,但如上分析,其對推斷犯罪行為發生過程能起到積極作用。

同時,雖然查證核實犯罪現場參與者認知構成有太多不確定因素,但在提倡信息引導偵查的大背景下,優秀的偵查人員只需在勾勒出案件發生主線的基礎上,在看似浩渺的案件情節中尋找有用的犯罪現場參與者認知構成,搭建、充實案件偵查模型,如此才能在案件偵辦之初就掌握偵查主動權,而不是被一個接一個冒出的線索牽著鼻子走?!?·3”碎尸案中,受害者生前軌跡是案件發生的主線,這條主線的終結點在受害者手機最后撥出的一個電話,那么偵查模型就必然涵蓋電話機主、機主朋友、借錢事由和矛盾關系等要素,其他諸如受害者男友是否其生前最后聯系對象等則不能稱之為可以確定的終結點。

(四)犯罪行為人心理軌跡。

犯罪行為人心理軌跡,是指犯罪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期間,其犯罪心理痕跡的邏輯關系構成。犯罪心理痕跡是指罪犯在實施犯罪活動中,通過犯罪行為表現出來的某種特定的心理特征[2]。

據此,“1·3”碎尸案中犯罪行為人心理軌跡可以分為激憤殺人、斗爭反復和試圖掩蓋共三個階段。在激憤殺人階段,如王建供述,他是因對受害者的厭棄而殺人。那么,如此“深厚”的厭棄是偶發還是積蓄已久就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如果是偶發,那么是否還存在其他受害人?如果是積蓄已久,之前圍繞受害人關系人的調查為何無果而終?在斗爭反復階段,雖然王建長期與公安機關“打交道”,知曉自首與否對其所要承擔法律結果的不同,但他妄圖逃避打擊的心理最終占了上風;在試圖掩蓋階段,王建使用工具的種類、處理尸體的先后次序和選擇埋尸地的經過等,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基于其固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表現出的事實內容。

犯罪行為人心理軌跡雖然是一種無形的抽象觀念,但它是客觀真實的。本案中,“碎尸是犯罪行為人為了割斷與受害人相識的聯系”,“犯罪行為人殺人后一定會有反常行為”和“受害者男友可能是犯罪行為人,因為受害人曾以懷孕為由脅迫過他”等引導偵查行為的情節邏輯分析,都是建立在對犯罪行為人心理軌跡的分析基礎之上的。

犯罪行為人心理軌跡是可以被捕捉并被科學刻畫的,如留存在犯罪現場的一枚煙頭,除了對香煙品牌和遺留其上的DNA可以被合法固化外,潤濕程度和滅煙方式等均能說明專屬犯罪行為人的個性心理軌跡、無意識心理軌跡或定勢心理軌跡。本案中偵辦中,在受害人復雜的矛盾關系中先后浮現出的受害人男友馮某和王建,先后兩次激發了偵查人員對犯罪行為人心理軌跡分析的動因,并在后續偵查中加以印證。

三、啟示

(一)明晰案件網圖,全面分析涉案人員既往經歷。

與案件相關的人、事、物是案件網圖構成的基點,涉案人員既往經歷是對案件網圖基點的有益補充。偵查人員應在已獲發案情況和相關案件信息的基礎上,確定案件網圖基點,全面分析涉案人員既往經歷,厘清犯罪行為人行為特征,篩選、確定重點嫌疑對象。

某地連續發生多起高校宿舍被盜案,偵查人員調查發現:1.異地有某籍貫地人員因盜竊高校宿舍被打擊處理的記錄;2.近期有該籍貫地人員住宿本地的記錄。最終,偵查人員在通過外圍監控獲取犯罪活動證據后,成功破獲全案。從上例可以看出,分析涉案人員既往經歷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對作案手段等案件基本事實的掌握;二是擁有足夠的公安業務工作信息;三是正確選取恰當的公安情報信息應用平臺。

(二)換位思考,多維度立體推斷犯罪行為人犯意產生和準備過程。

偵查工作視野所指“換位思考”,指的是在特定犯罪物質現場中,偵查人員對犯罪行為人可能的心理準備和事實準備過程的科學合理推斷。為了逃避打擊,犯罪行為人總是在積極尋求犯罪效益的最大化,犯罪行為實施全過程無不體現著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構成,這是偵查人員換位思考的基礎。例如:某交通肇事案中犯罪嫌疑人逃逸,當通過人口信息平臺查詢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比對未果時,結合犯罪嫌疑人會開車這一情況,偵查人員重新在機動車駕駛人員管理信息平臺中獲得犯罪嫌疑人照片,經辨認后破獲全案。本案中偵查人員的換位思考正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具備駕駛技能這一社會屬性。

伴隨著公安信息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偵查人員換位思考的領域已不再局限于案發后的偵查工作,如針對“兩搶”案件的偵查,在掌握了常發案地區地理信息、區域流動人員構成、侵害對象情況等信息內容后,偵查人員不僅可以通過個案遺留的犯罪痕跡、物證破案,還可以換位思考通過犯罪趨勢預判、銷贓渠道布控和重點人員監控等掌握犯罪行為人犯意產生和準備過程,從而將案件偵辦提前到犯罪行為發生之前,減少其對社會的危害。

(三)認真甄別犯罪現場參與者的認知構成。

受許多未知因素影響,犯罪現場參與者的認知構成包含有太多不確定性,但這并不能說明沒有研究它的必要。廣泛收集犯罪現場參與者認知構成的信息內容,借助其他偵查手段加以印證,認真甄別是偵查人員必須具備的能力。例如:在某販毒案件偵查中,當已知大巴車內有一名販毒嫌疑人時,為了查獲有無其他同伙,偵查人員采用對司乘人員和個別旅客單獨詢問的方法,了解到:1.沒有與嫌疑對象相鄰而坐的另一名乘客曾與其同吃午飯;2.二人飲食較少,多為流食;3.二人只攜帶了簡單的隨身行李物品。據此,結合販毒案件的基本特征,偵查人員作出了二人涉嫌人體藏毒的判斷,并在接下來的分別單獨審訊中,查證了這一犯罪事實,最終破獲全案。

(四)借助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等科學手段,刻畫犯罪行為人心理變化軌跡。

作為犯罪心理痕跡的重要組成部分,分析掌握犯罪行為人犯罪之前的心理惡變、實施犯罪過程中的認知與感官刺激,以及犯罪后的反復回憶和逃避打擊心態等內容,可以幫助偵查人員偵查破案另辟蹊徑。如犯罪心理痕跡檢驗,其研究對象包含了現場心理痕跡檢驗,心理緝捕術,心理詢(訊)問法,犯罪心理測試和模擬畫像技術等內容[3]。通過在偵查實踐中不斷完善的科學手段刻畫犯罪行為人心理變化軌跡,偵查人員可以清晰刻畫犯罪行為人心理變化軌跡,并達到將其證據化的最終目的。

[1]劉 翔.上海大案紀實[M].文匯出版社,2009.

[2]史海青.犯罪心理痕跡分析在偵查工作中的應用[J].公安大學學報,2000,(1).

[3]丁文?。嫹缸镄睦砗圹E檢驗學的思考[J].公安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3,(2).

ThinkingoftheConstructionofCriminalPsychologicalSceneinanInvestigationofMurderCase——Taking Baoshan"1.3"Murder Case as an Example

WANG Xian-jun

In recent years investigators increasingly attach their atten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riminal psychological scene,especially on the suspects’previous experience,intent,preparation process, cognition and their psychological changes so as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case work and achieve a lot of experience.The investigation for Baoshan"1.3"murder case supply us with significant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Murder Investigation;Criminal Psychological Scene;Scientific Construction;"1.3"Murder Case

DF793

A

1674-5612(2013)01-0049-05

(責任編輯:吳良培)

2012-12-03

王先俊,(1980-),男,甘肅金昌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10級在職法律碩士生,四川警察學院偵查系講師,研究方向:偵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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