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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保障機制的思考

2013-04-11 07:37張雨琦盧秀麗黃正華
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13年9期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權利

陳 悅,張雨琦,陳 術,盧秀麗,黃正華

(安徽大學 法學院,安徽 合肥 230000)

引言

當前,新生代農民工主要是指80、90后的一代人,年齡在18—25歲之間,占目前外出打工人數的60%,約合一億人左右①數據參見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967908.htm,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12月20日。。他們與老一代農民工不同,基本上都接受過初中以上的學校教育,有更強的維權意識,思維方式以城市為坐標。農民工作為城市化進程中的一個特殊產物,在當前城鄉二元體制的背景下,即便文化程度提升,生存條件依舊不容樂觀。無論是戶籍制度還是市民權利,新生代農民工雖然扎根于城市,思想追隨城市發展,但是仍舊無法完全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中來。在對新生代農民工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關注過程中,文化開始成為一個新的切入點。

一、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保障的時代背景

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是幫助新生代農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的一個重要途徑,而精神文化生活的豐富則需要依靠文化權利的保障。之前,對新生代農民工的保障更多地體現在關注政治參與權、基本生活保障,但與老一代農民工不同,新生代農民工的權利訴求已不僅限于工資保障、改善住房,其追求已從物質上的滿足向精神文化的了解和自我價值的認同進行著轉變。文化是一種符號,以文化生活方式為載體,傳遞和表達著新生代農民工的價值觀念和精神狀態②郗杰英:《保障文化權利是豐富新生代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路徑》,《中國青年研究》2012第3期。。文化權利的保障是豐富精神文化生活的最好體現,通過文化權利的保障,促使新生代農民工積極地發揚有自身特色的農民工文化,促進城市文化與農民工文化互相取長補短,形成一定的文化效應。通過文化無界性,拉近二者間的距離。文化權利的保障除了能夠豐富新生代農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外,還解決了經濟、政治權利保障難以帶來的思想、文化上的融入和認同問題。

二、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保障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專門的管理機構

作為企業職工,當新生代農民工勞動權利受到侵害時,通??梢詫で蠊膸椭?;作為社會成員,當新生代農民工生存權利受到侵害時,則可以尋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幫助。但是,對于新生代農民工而言,其文化權利的保障卻無明確的管理機構。一方面,新生代農民工對文化權利還不是很了解,他們不懂得如何保障或是否應該保障其文化權利。正因為如此,就更需要政府、社會積極地宣傳,主動地保障其文化權利。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內容較多,在操作上難免疏忽,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抓大放小的現象。在文化權利方面,相關部門更多的是根據新生代農民工的投訴進行改善,但這畢竟有限。專門性保障機關的缺少,也使得文化權利的保障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聯系機制的不完善

日常生活中,新生代農民工大多屬于體力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對于僅剩的休息時間,他們更愿意在現有狀態下去放松自己,而不是花費大量時間去尋找可以接受他們意見、改善且豐富其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其文化權利的平臺。政府現在尚未建立專門接納新生代農民工意見和建議的機構,關注更多的還是集中在經濟、政治等方面。因此,新生代農民工雖對其自身文化生活有很多設想,但歸根到底缺乏的還是表達訴求的途徑。

(三)文化工作缺乏完整的體制建設

送文化給新生代農民工有助于促進他們了解文化,重視其所享有的文化權利,但現階段送文化工作在實踐中卻存在著許多問題。

雖然很多新生代農民工很向往參加各類文化活動,但是現有的大多數文化活動很難引起他們的興趣,屬于可參加也可不參加的類型。對于他們來說,與上網、看電視沒有任何區別,并不是他們期盼的活動,沒有能夠吸引到他們的內容。大多數社區一年一次的文藝活動或社會上提供的送電影等快餐式服務遠遠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很多新生代農民工不愿意參與到社區活動中或對社區活動不感興趣①參見中國網:《各地對豐富新生代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建言獻策》,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2012-02/29/content_12976873.htm,最后訪問日期:2012年7月23日。,究其原因,正是因為社區活動沒有著眼于新生代農民工的興趣愛好,舉辦的社區活動或是在形式上或是在內容上沒有結合到他們對文化活動的喜好,沒有真正去反映他們的利益訴求。

(四)地域劃分缺乏良好的文化設施分布

公共圖書館是對城市全體市民開放的一大文化生活場所。但我國只有在省會城市以及經濟水平較為發達的城市才有實力建設一座大型的公共圖書館,而這些公共圖書館也多是位于城市中心的標志性建筑。新生代農民工多居住于城市郊區,難以在閑暇時間方便地享受到公共圖書館帶來的文化生活。宏大的群體文化設施建設難以深入群眾,高效地保障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權利。文化設施的低利用率,再加上很多設施消費主體主要都是針對城市市民,愈發使得眾多新生代農民工被排除在了這些文化消費場所之外。

三、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的保障路徑

保障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權利,政府是不可或缺的參與者。無論是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的宣傳,還是文化權利受損后的保障以及享有文化權利的資金支持,政府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引領作用。因此,政府應在工作中明確文化權利保障的行政職能,運用法治思維,樹立服務觀念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識,知法、懂法、善用法,力求更全面地保障憲法所賦予的包括新生代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公民的文化權利。

(一)明確文化權利保障部門

到目前為止,我國政府職能部門或社會團體并沒有維護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的相關職責,對新生代農民工的保護多停留在勞動權利和政治權利方面。這也是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維護較弱的前提原因:一是新生代農民工不知道自己擁有何種文化權利;二是當文化權利無法實現時難以獲得處理和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明確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的保障部門及其相關職責,切實保護好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權利就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政府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應首先明確責任主體,使政府各職能部門更好地履行起保障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的職責,提高行政效率;同時,使新生代農民工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方便地找到表達訴求的地方。另一方面,新生代農民工由于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對于自己的權利和維權方式知之甚少,這就要求政府需將各職能部門所承擔的職責劃分清楚,避免出現因為職責不明確而導致各部門互推責任等現象的出現;同時,責任主體也應主動承擔起維護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的職責,積極主動地向新生代農民工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與教育,為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等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從而保障其權益的實現。

(二)成立專門文化活動資金

資金的專門化是相對于財政撥款的泛化而提出的。在解決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益保障問題時,往往依靠的是公共文化資金,但新生代農民工與城市市民之間的文化需求存在許多不同,在資金的使用和分配上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些許欠缺。因此,要保障新生代農民工文化資金的良好使用,一方面,可通過政府投入專門的財政資金予以支持,將保障文化權利的資金落實到新生代農民工身上,將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權利保障資金制度化、規范化。另一方面,可以考慮在社區建立專門的新生代農民工社區公益基金,在企業設立農民工專項經費,通過專門性、多方性,以政府走向基層的資金供應方式解決新生代農民工文化資金缺乏、分散等問題。

(三)建設多層次公共文化設施

公共文化設施、場所是新生代農民工日常文化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之一,就是城市普遍缺少大眾化平價娛樂場所,而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在城市規劃中樹立建設多層次、寬領域文化區域與場所的意識。

一方面,對于經濟實力較強的城市,可以在正在規劃中或者進行改建的城區劃出一定區域作為專門進行文化娛樂活動的公共場所。專門文化區域的建設有兩種途徑:一是可以提供相應的文化硬件設施,比如公共圖書館、免費圖書館、平價娛樂城。二是可以以文化廣場形式展現出來的基礎設施。在文化廣場定期組織公益性質的文藝演出,而文藝演出可以與本市文藝演出公司合作,實現互利共贏局面。同時,也可以培養本區域農民工演員隊伍,真真正正讓農民工參與到城市文化生活之中,增強其城市歸屬感和自信心。另一方面,對于經濟實力較弱的城市,可能沒有辦法在城市規劃時就將建設公共文化場所納入城市建設之中,但是政府可以要求或者建議城市各社區和街道各自安排本轄區文化場所。文化場所可以是社區或者街道開設的公共閱覽室、提供普法宣傳的宣傳欄、進行社區集體活動社區小廣場等等。政府要充分發揮自身作用,在提倡的同時切實做到對社區的規劃監管,在城市范圍內形成一種自覺劃出文化場所的意識,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文化權利,切實重視農民工的文化需要,滿足新生代農民工對社區文化的基本需求,促進新生代農民工對社區生活的積極參與。

(四)創設網絡聯系平臺

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的保障建立在對他們文化權益需求的了解之上,因此,良好的對話機制是新生代農民工表達自己訴求的重要平臺,而網絡如今已然成為一種新興的聯絡平臺。調查發現,新生代農民工日常生活中也多以網絡與外界進行溝通和交流,故政府或社會組織可以建立一個新生代農民工的專門網站或在社區內部的網站中分設一個新生代農民工的專門版塊。一方面,網站的建立可以告訴新生代農民工國家或政府出臺了哪些最新的有關農民工利益保護的政策,或社區何時將舉辦何種形式的文化表演活動,從而使新生代農民工能夠在第一時間了解到最新的文化活動資訊。另一方面,新生代農民工也可以將自己對文化權利方面的疑問或質疑在網站上發布出來,或將自己對相關政策、活動的意見、建議表達出來,從而讓政府或社會更多地了解到他們的需求和想法,這相較于大批的問卷調查方式無疑可以節約更多的社會資源。通過網絡這種快捷便民的互動機制,可以鼓勵更多的新生代農民工參與其中,更好更及時地了解到他們的呼聲。

(五)完善文化考評機制

實踐中,政府在豐富新生代農民工文化生活工作中一直處于一種被動狀態,沒有主動承擔保障新生代農民工文化訴求的責任。通過借鑒現行政府活動等工作的評價機制,可以建立一種文化考評機制。確立每年政府承辦或主辦文化活動的最低標準,通過對活動的舉辦形式、新生代農民工參與積極度、舉辦活動次數等方面的考評,評選出最優秀的文化活動,并予以一定的工作獎勵。這樣不僅可以增強政府文化建設的主動性,還可以保證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權利的充分使用。

同時,政府在具體執法的過程中,應加強對該項目的行政監督力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權力的行使一旦缺乏監督,就會造成腐敗的滋生與權力的濫用,因此,強化監督職能無疑是使權力合法運行的重要舉措。而要使監督職能最大化地發揮其作用,就要賦予監督機關更大的權力,否則即使出現了行政違法等行為,監督機關也很難去履行其監督職能,更無法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對各相關部門予以一定的硬性要求、政策支持、鼓勵措施,軟硬雙向的促進,使政府保障新生代農民工的意識從被動變為主動,從而更好地保障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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