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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集體行動理論視角的“群體性事件”因應機制探略

2013-04-12 17:33周連根
關鍵詞:群體性事件群體性利益

周連根

(華中科技大學 社會學系,湖北 武漢430000)

“群體性事件”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實特指概念,通常是指一種非階層性的、偶發短暫的、無直接利益關聯的群體性沖突行為。目前國內學者對“群體性事件”研究有主要有“群體性治安事件”說、“突發性群體事件”說、“人民內部矛盾”說,多是從“定性和管控”的視角分析問題,關注群體性事件的本身防控和現場處置問題?!凹w行動理論”是當今社會解決類似“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學說,借鑒該學說一些基本理念和分析框架,有助于探尋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內在機理和尋求解決群體性事件的可行路徑。

一、集體行動理論:審視群體性事件的社會學視角

(一)突生規范理論:社會行為取向的視角

美國社會心理學家特納(Turner)提出突生規范理論(emergent norm theory),他認為,集體行為的發生需要某種共同的心理(共同的意識形態和思想或者共同的憤恨),形成這種共同心理的關鍵是聚眾中某個共同規范的產生。而這個共同規范往往產生于一個不確定的環境,并且一個符號性事件以及與之相伴的謠言常常會起到關鍵作用。這個聚眾的過程一般都是從個體的心理情緒不安而導致的信謠傳謠開始,隨著不安定感的增強和群體情緒相互感染,發展為群體的某種共同的狂熱憤怒情緒,繼而情緒感染的蔓延達到高潮,使群體處于情緒異常激動的非理智狀態而爆發集體行為,最終會導致少數人做出種種離軌甚至違法的事情來。

(二)相對剝奪理論:社會心理取向的視角

“相對剝奪理論”最早由美國學者S.A.斯托弗(S.A.Stouffer)提出,是指當人們將自身處境與某種標準或參照物相比較而發現自我處于劣勢時所產生的受剝奪感,這種感覺會產生憤怒、怨恨或不滿等消極情緒。美國學者格爾(Gurr)在《人們為什么要造反?》一書中也提出了“相對剝奪感”(relative deprivation)這個概念。他認為,每個人都會對自己有一種價值期望,而社會則具有一定的價值能力??梢?,“當社會變遷導致社會的價值能力小于個人的價值期望時,人們就會產生相對剝奪感。相對剝奪感越大,人們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造反行為的破壞性也越強”[1]。我國近年來發生的許多群體性事件都與人們的社會心理落差有關系,群眾利益訴求渠道不完善和制度內利益訴求渠道出現梗阻是群體性事件爆發的直接促因。隨著社會的深刻轉型,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顯著增強,通過有效的利益表達爭取自身利益的期望更加強烈。大部分群體性事件發生前,相關群眾基本上都是在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利益訴求,但在感覺依靠正常途徑不能充分伸張社會正義時,就會采取比較極端的行動,例如游行示威、街頭抗議等。

(三)價值累加理論:社會條件取向的視角

“價值累加理論”(Value-addedtheory)是美國社會學家斯梅爾塞(Neil J.Semelser)借助經濟學的術語提出的關于解釋群體行為的社會學理論,以此來分析群體性事件發生所需的社會條件。斯梅爾塞認為,集體行動的發生必須依次具備以下條件:有利于社會運動產生的結構性誘因;由社會結構衍生出來的怨恨、剝奪感或壓迫感;一般化信念的產生;觸發社會運動的因素或事件;有效的運動動員;社會控制能力的下降[2]。這些要素都只是集體行動發生的必備而非充分條件,但每個因素又是環環相扣、依次漸進、不可或缺的?!皟r值累加理論”告訴我們,結構性誘因往往是產生相對剝奪感的重要因素,相對剝奪感常常會轉化為一般化信念,一般化信念在突發性事件的作用下會發酵為社會運動動員,如果社會控制力不足以阻止集體行動發生,那么,群體性事件發生就不可避免了。但是在整個過程中如果有一個環節阻斷了,集體行動就會遁形于萌芽之中。價值累加理論說明,一些集體行動是因為人們實際遇到或感覺到權益或機會被剝奪而產生不滿情緒、怨恨等心理,這些社會心理因素促使行動參與者參加群體性事件,并造成了一些非理性行為。

二、群體性事件因應的權力、制度、社會三種模式

(一)群體性事件因應中的權力管制

根據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國家承擔著政治統治和公共管理的職責和功能。在和平發展時期,政府公權力更多的是要為民眾、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維持社會穩定,因此通過權力管制群體性事件并維持社會秩序、保護相關群眾利益是政府工作的題中應有之義。群體性事件是民眾利益訴求的一種非正常方式,容易伴生一些不法分子“打砸搶”等危害他人生命與財產的犯罪活動,這就需要公權力的管制。同時,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容易陷入“非理性”的氣氛中,權力管制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只不過需要適時且以更加柔性的方式實施。相對于個別事件中公權力初期的不作為和中期的亂作為,權力管制應在考慮到群眾利益訴求合理性的基礎上進行,體現出公權力的權威與應有職能。對于群眾的不滿,可以考慮適度的改“堵”為“疏”,例如在一些成功的案例中,警察為群眾抗議清理道路、維持交通,而非簡單的“制暴”,從而有助于群體行為的有序化,有效舒緩了緊張的官民關系。

(二)群體性事件因應中的制度規范

通過制度化的渠道來進行利益訴求、以制度化的方式去規范相關利益沖突,是當代民眾和國家處理社會矛盾,進行分歧仲裁的理性化、合法化和正?;姆绞?。社會轉型期既有的制度性的渠道已相當完備,如信訪、法律、政策、基層黨組織、工會等,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民意訴求渠道不暢通,民眾利益表達機制不健全、反應慢、成本高,使得“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成為利益受損群眾的重要策略選擇,并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與經驗自發地擴散,集體動員、體制外表達被越來越多的群體作為一種“維權武器”[3]??陀^地說,制度化的途徑對于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應該發揮其所應有的正常功能。政府應進一步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

(三)群體性事件因應中的社會整合

從社會學的視角出發,群體性事件大多屬于社會范疇內的矛盾與分歧,比如企業與員工的矛盾、醫療糾紛、環境污染補償、人際分歧等,理應通過社會內部的機制加以整合、消解,或者借助社會運行的機理加以引導和控制。但由于以往國家全面控制社會的傳統和公權力至上的心理慣性,使得民眾將最終解決的希望投射到政府身上,諸多單純的社會內部的分歧與矛盾最終演化成為矛頭指向政府的群體性事件。而且從近年來的情況來看,許多群體性事件初期主要是利益相關者比較簡單直接的利益訴求,但中期或后期有許多“旁觀者”、“非利益相關者”也逐漸“被卷入”或主動參與,衍生出更加多元復雜的利益訴求,而最終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往往是一種國家與社會“雙輸”的局面。因此,如果一味地以權力管制或者說政府包攬的方式來應對群體性事件,這本身就不是一種正?;膰遥鐣P系,而且會導致“政府超載”,所以,應盡可能地讓“社會的歸社會”,利用社會本身的利益整合機制去卸載政府的負擔。

三、群體性事件因應中政府的可操作空間

(一)引導和整合社會力量,建設多元訴求渠道,構建良性官民互動的緩沖帶,達到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當前的社會矛盾多種多樣、千差萬別,要把所有的矛盾都納入體制內加以解決是不現實的。首先,在開放社會中,要建設以體制內力量為主導,兼顧多元主體的維權新機制,注重培育第三部門,比如農民工權益維護,工會等體制內的渠道無法顧及,可以考慮把“打工者服務部”、“志愿者服務部”、“律師服務部”等社會力量吸納進來,在保障第三部門自主性的同時爭取“為我服務”。其次,應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如談判小組、危機處理專家等均是較為成熟的模式,既可以保證調解的專業性和中立性,又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當沖突發生時,第三方及時介入,可以嘗試引導利益雙方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防止事態向不良方面發展,建立一個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對話機制,給不同利益群體平等的發言權,全面考慮雙方合理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地整合、平衡雙方的利益要求。再次,應合理利用傳統的社會整合渠道,如宗親、鄉土、血緣親緣等紐帶,將利、情、理、法四者有機統一,既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又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二)通過設定議程議題、設置渠道,區隔利益相關者與圍觀者,區分正當利益訴求與無關訴求

近年來的群體性事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無直接利益相關者參與的群體性事件的多發[4]。最初的矛盾和利益訴求并不必然帶來群體性事件,但隨著大量“圍觀”群眾的介入,導致一些偶然性、非組織性的群體性事件爆發。部分無直接利益相關者參與群體性事件的起因是懷有好奇心、同情心,希望政府能夠給一個合理的解釋;另一部分則是因為對當前的分配制度不滿或曾經遭受過不公待遇,希望借群體性事件泄憤。而在這一過程的初期,政府可以通過傾聽、分析、解構群眾的利益訴求,進而確定解決問題的議程或時間表,總結出相關的主要利益分歧點,注意區分正當的、合理的、合情的與不正當的、非法的、不相關的訴求點,并盡早確立并公布解決問題的歸口部門,疏通民眾的維權渠道,保持對民眾訴求的快速反應和積極回應。如此一來,可以有效區隔利益相關者和圍觀者,將分歧與沖突引導至可控甚至是可解決的方向,大大降低群體性事件爆發的概率。

(三)建設常態的反應程序,以避免社會失序

所謂常態的反應程序包括多個環節:預警程序是指輿情掌控、分析排查工作,政府部門應主動搜集、分析、預測民情變化,保持與相關媒體、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的輿情和信息渠道暢通,盡早察覺群體性事件的苗頭;預防程序是“防患于未然”,能夠將社會控制成本降到最低,盡可能將矛盾和利益沖突化解在萌芽狀態,擯棄推、拖、瞞、遮的工作作風,主動應對,正面疏導,避免小矛盾、小分歧、小事件匯聚或演化成巨流而“潰壩”;事中處置程序是要盡快確定群體性事件的種類、性質、歸口,確立起指揮、決策、執行上的協調性與聯動性;信息發布程序是指及時、公開、透明地發布信息,并適當發揮輿論引導和話語建構的功能;事后補正程序包括事后問責、利益補償等工作,群體性事件事態的平息并不意味著矛盾的解決和人心的平息,應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問責、公共參與、績效評估制度,在利益補償方面應注意物質性補償和精神性補償相結合。

(四)主導話語權,占領思想陣地,化解群體性事件中的集體“非理性”,引導參與者理性表達訴求

首先,要通過宣傳教育,讓人們樹立合法、合理、合情、公平、正義的利益觀,重塑社會主流理想和政府主導意識。其次,要深入開展法制教育,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大量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與參與者的法律意識缺失、法治觀念淡薄有關,應引導群眾按法定程序表達自己的利益要求,防止為了維權而采取過激行為,更要教育群眾增強學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識,破除“法不責眾”的觀念;最后,更為重要且緊迫的是建立起輿論引導和話語建構機制。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與擴大,也是民眾不斷受到輿論和特定話語影響的過程。從近些年的群體性事件來看,由于民眾和政府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加之政府在權威信息的發布上嚴重滯后甚至回避,使得民眾更傾向于相信謠言和類似于“官官相護”、“官商勾結”的話語,引起群體性的社會心理恐慌和秩序紊亂。因此,輿論引導與話語建構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也與政府公信力密切相關。

(五)筑牢基層政府公信力,以軟實力化解群體性事件

公信力的建立是系統工程,公信力充沛的政府可以“四兩撥千斤”,公信力缺乏的政府往往會事與愿違。就因應群體性事件而言,首先應及時出臺利益分配方案,對于社會弱勢群體受損情況屬實的,可以考慮由政府先行墊支賠付其損失。其次,必須保持信息的公開透明。政府是公權力機關,隱瞞與遮蔽是對公信力的致命打擊。再次,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政府不是追逐私利的機構,公平正義是其最高價值,處理群體性事件,要兼顧各方主體的利益,不能偏袒某一方,也不能一味地“給錢了事”,應維護政府的權威。最后,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啟動問責機制,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處理,同時,對違法犯罪分子依法懲處,維護法律和規則的權威,消除違法行為的示范效應。在此基礎上,要深入分析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原因,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特別要注意修復在群體性事件中受到質疑和損害的政府公信力。

四、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深刻轉型,群體性事件的產生、演變及處置必將不斷出現新的情況和問題。但不論形勢如何變化,權力管制、制度規范和社會整合都是三種有效的因應群體性事件的思維和路徑,雖然它們有著各自的適用情境和范圍,各具優勢和局限,但三者之間的相互協調配合,可以構成一個穩固的綜合因應機制。在當前群體性事件頻發的態勢中,權力管制、制度規范與社會整合三者應形成一個綜合的因應機制和體系。從三者的相互作用來看,制度規范提供制度性支持與渠道,權力管制提供效力保障,社會整合為前兩者提供基礎性的支撐、服從與合法性,是解決群體性事件的內生型機制。從三者的邏輯來看,權力機制提供效力——通過權力管制實現社會整合與秩序,制度機制提供形式——以權利、規范、法律等來約束或疏導矛盾,而社會機制提供內容——以社會內部的具體運作來消解矛盾,三者相互作用,而政府則可以扮演主導性或引導性的角色。

在這個權力、制度與社會的綜合性三角機制中,政府仍存在著相當大的操作空間,而且必須發揮其應有的主導性和引導性的職能,這包括引導和整合社會力量、設置議程與渠道、建設常態反應程序、建構政府公信力、主導話語權等,進而使社會分歧可控,引導群體性事件朝向有序化發展,并逐步加以化解。

[1]趙鼎新.社會與政治運動講義[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78.

[2]Neil J.Smelser,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r[M].New York:The Free Press,1962.

[3]王祥生.群體性事件的基本特征發展趨勢及其處置對策[J].公安研究,2005(2).

[4]陳振明等.群體性事件的成因與對策與研究[J].東南學術,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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