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論《大憲章》對英國政治民主和商業社會發展的影響

2013-04-12 17:33
關鍵詞:憲章貴族議會

陳 燦

(河南師范大學 歷史文化學院,河南 新鄉453007)

1199年,約翰加冕為英格蘭國王,由于安茹家族的內亂和與法王的戰爭,短短幾年里,約翰失去了在法國的大片領土。他試圖任命親信為坎特伯雷大主教,制造了和教皇的矛盾,在修復了與教皇的關系后,為了收復在法國的領地,約翰王不斷進行擴軍備戰和無休止的財政榨取。種種無視法律的行為,激起教俗貴族、市民、猶太人和騎士的廣泛不滿,1214年7月,在布恩韋戰役中約翰王被法王菲利普打敗,他收復失地的愿望化為泡影。在教俗貴族的強大壓力下,1215年約翰王被迫簽署了寫在羊皮紙上的《大憲章》。

簽定《大憲章》更深層次的原因有三個方面:一是,雖然王權在《末日審判書》后日益強盛,形成“國王附庸的附庸仍是國王的附庸”的局面,但是王權與教俗貴族的斗爭始終不斷,“王在法下”的觀念越來越得到社會的推崇。二是,封君封臣的契約關系要求雙方按“約定”的權利與義務行事,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的效力。三是,基督教成為國教以后,教會的權利逐步加強,強調教權高于俗權,鼓吹“王權神授”。雖然《大憲章》只是一份表現封建貴族權利和自由的宣言書,不是議會政治的產物,但它蘊含的“王權有限”“法律至上”的精神具有深遠的意義,足以影響后來歐美的政治制度。

歐美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大憲章》進行了獨特的研究,這些研究豐富了我們的知識,開闊了我們的眼界,但也存在著不同局限。國內對《大憲章》的專門研究很少,且論證欠具體深刻,有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探討。筆者依據相關原始資料的分析,力圖從政治和社會角度解讀《大憲章》的深層次影響。

一、合法的人身自由權、法庭的公正審判權及發展

人身權是國民的基本權利,是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沒有人身安全,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大憲章》對國民的人身權利作了較為全面的構架。第三十八、三十九條規定:“沒有可靠的證據,市政官員不能對任何人進行法律審判?!薄叭魏巫杂扇?,如未經其同級貴族的依法裁判,或經領主法庭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保?]317-324第四十條補充說:“任何人都不得出售,拒絕,或延擱他人應享有的權利和公正裁決權?!边@些規定從根本上保護了自由人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其同級貴族的合法裁決而被奪去的領地、城堡、公民權、合法權益,應當立即歸還。因此而引起的爭端應有二十五名男爵組成的委員會在保障和平的原則下予以裁決?!钡诹畻l指出:“為了王國的和平,為了平息國王和貴族的爭端,雙方應達成一致的妥協,為了確保相互遵守,需由選出的二十五位男爵來監督國王及任何貴族?!?/p>

為了免受國王法庭的侵擾以保證司法獨立和公平,《大憲章》還對法庭產生方式、審理方式、審理地點、巡回法庭法官的構成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并指出騎士參與法庭審判的重要性,這就為市民和騎士參與國家政權和議會提供了最早的法律依據。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一般訴訟應在某個固定的地方審訊,無需到國王法庭處理?!薄皬娬纪恋?,收回遺產及最后控訴等案件,都應該在案件發生地審理。其方法如下,當國王及貴族不在國內時,則由首席司法官指定兩名法官,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會同該州郡推選的四名騎士,在指定的日期,到該郡法庭進行審理?!睘榱吮苊鈬醢幼约旱墓賳T,第二十四條規定:“郡長、治安官、驗尸官以及其他官員等不得向國王提及訴求?!钡谒氖?、四十五條說:“從此以后,除非是森林區案件的被告和擔保人外,不得以普通傳票傳喚森林區以外的居民赴森林區法庭受審?!薄氨蝗蚊姆ü?、治安官、司法官、執行官等必須熟悉本國法律而又自愿遵守。

《大憲章》認可了亨利二世時代的司法制度,確認了普通法庭在固定地方設置,重申有關財產占有的律令等,為半個世紀后平民代表進入議會奠定了基礎,也為近代公民意識和公民權力觀念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第五十六條規定:“未經同級貴族合法審判,被封君搶占去的英格蘭、威爾士的土地、特權或其財務,應該立即歸還給封臣。此類事件的爭執應在邊界地區由同等貴族依法裁定:有關英格蘭地產的爭執,應依據英格蘭的法律執行,有關威爾士地產的爭執,應按照威爾士的法律處理。邊界地區的地產爭執應該按照邊境地區的法律辦理。威爾士人和我們一樣,都將一視同仁?!钡诹畻l規定:“依照慣例,國王、教俗貴族以及全國所有的人,都必須遵守上述所列的所有習俗和自由?!辈贿^《大憲章》維持了婦女低下的地位,第七、八條規定,丈夫死后,寡婦應立刻得到嫁妝與遺產。不得強迫寡婦嫁人,但是寡婦如擁有領地,不經領主同意不能改嫁。在第五十四條規定:“凡婦女指控的殺人案件,如死者并非其夫,任何人不得被逮捕和監禁?!?/p>

作為一個成文法典,亨利三世在位半個世紀里,《大憲章》被貴族們奉為反對王權的法律基礎。亨利三世繼位后,力圖恢復因《大憲章》而使安茹王朝喪失的權利,致使國王和自認為是“天然顧問”的大貴族間不斷發生沖突。1258年6月,以西門·蒙特福特為首的男爵們武裝會見國王,迫使亨利三世接受了《牛津條例》?!杜=驐l例》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一)承認大憲章,并成立由男爵組成的15人會議參與王國的管理,王國處理國務時必須遵從其勸導,15人還可以指定國王的最高司法官、市政官員和財政大臣。(二)國家的稅收權交付給度支部,而不是國王金庫。(三)郡法庭須設置4個騎士組成的陪審小組,聽取對王室官員和郡守的指控。(四)每年舉行三次大議事會,未經大議事會的同意,國王不能隨意沒收土地、分配地產和監護土地,也不能出征[1]361-366?!杜=驐l例》嚴重削弱了王權,它不僅承認了自諾曼征服后發展起來的貴族大會議,而且強調了這個大議事會的議政作用及其部分成員的“公眾選舉性”。1265年西門·蒙特福特在倫敦召開會議,史稱“西蒙國會”。參加會議的除了教俗貴族外,每郡還派出了兩名騎士,自治城市還派出了兩名市民代表參加,“西門國會”成了英國議會的雛形。盡管在1265年8月蒙特福特兵敗身亡,《牛津條例》被廢除,亨利三世的王權得以恢復,但是,凡國事都應由大議事會討論,國王與貴族間應該有一個有效的合作方式,在英格蘭人的心目中生了根[2]。

二、私人財產權的保護及發展

為了限制約翰隨意征收繼承金、踐踏監護權、侵占貴族財產,《大憲章》除了在第五十二條作了規定外,還在第二、三條規定:“伯爵、男爵、騎士或其他因服軍役而領有土地的人死后,若繼承人已經成年,那么繼承人只需根據舊時習慣交納繼承金,便可享有地產。根據習慣,封地面積越小,則應繳的繼承金越少?!薄叭绻^承人是受監護的未成年人,那么在其成年后將可享有地產,且無需交納繼承金?!钡谒?、五條對監護權的資質、權利和義務做了明確而細致的說明:“對繼承人未達到繼承年齡而進行土地監護時,監護人除從該土地上收取適當數量的產品,征收適當的賦稅和服務外,不得破壞和浪費人力、物力。監護人對監護的財產造成浪費和損毀時,應該賠償。若監護人使土地遭受浪費與損毀時,則即刻喪失監護權?!薄氨O護人在經管土地期間,應保管好該領地上的房屋、園林、池塘、磨坊及其他與土地有關的物品,繼承人成年以后,應將土地及與土地有關的農具、相關物品全部歸還給繼承人?!?/p>

第二十八條規定,除當場交納現金或經賣主同意延期付款外,治安官、市政官等不得取走任何人的谷物或其他動產。第三十、三十一條規定:“未經物主同意,國王的下屬不得使用他們的馬車作運輸之用,不得取走他們的木材以供國王建筑城堡或其他工程?!?/p>

經過1215年的貴族反叛和《大憲章》簽定,封建貴族們不再僅僅把自己看做國王的封臣,而是看做對國王有天然發言權的國民的代言人了。所以,在中世紀后期《大憲章》先后被確認三十余次,其中尤以愛德華一世在1297年簽署的確認令最具歷史意義。在他統治的35年里,召開議會50多次,所頒布的法規數量高于16世紀以前任何一位國王。頻繁的戰爭使王室財政枯竭,愛德華一世未經貴族和平民同意,擅自開征動產稅,使得貴族們怒火萬丈,群起抗爭,1297年,愛德華一世被迫承諾,不經全國一致同意,他將不再征收補助金和直接稅。這就使以前的法律制度化,使新生的議會初步控制了稅收權,為議會將來的成長與壯大打下了基礎,也成為憲法政治發展的一個起點。1278年《格洛斯特法令》和1285年的《第二號威斯敏斯特條例》都對國王的監護權和婚姻權進行了限制。但是,從都鐸王朝起,歷代國王又利用監護權牟利,如亨利七世經常提高被監護土地的出售金,1507年,亨利七世出售監護土地的收入竟高達6163英鎊[3]。伊麗莎白一世時期,國王通過監護法庭平均每年獲得1.5萬英鎊。英國革命爆發后,1646年,“長期國會”下令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其附屬義務,國王的監護權和王室采買權隨之被廢除,1660年,議會再次通過法令對此予以確認[4]536-538。

三、對國王征稅的限制及發展

《大憲章》二十五條規定,所有的州郡、百戶區及其他地方均應按照舊稅率征稅,不得有任何增加。為了進一步限制國王隨意征收兵役免稅金,第十二條作了如下規定:“國王征收兵役免稅金或協助金需得到全國一致同意,國王被俘的贖金,國王長子被封為騎士、長女出嫁時只能征收合適協助金?!痹诘谑鍡l對此又作了補充說明。第十四條規定:“國王要征收兵役免稅金或協助金,至少要提前四十天將信送到送各大主教、主教、伯爵與男爵,并指明召集會議的時間、地點,并在信中詳細說明征稅的原因。征稅要獲得出席會議的所有人員的一致同意?!边@條規定發展到愛德華一世的時候,于1275年頒布《第一號威斯敏斯特條例》,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每個騎士領的補助金為20 先令,而且只有當領主的兒子15歲才能征收封騎士協助金,女兒7歲時才能征收出嫁補助金[2]406。1352年,議會通過法令對補助金的征收金額做了限制,規定1英鎊/騎士領,直到17世紀早期,國王還在征收特別補助金,但都遵循了法令規定的標準。到了1646年,議會規定國王征收的特別補助金不得超過2.5萬英鎊,同時廢除了國王的監護權和王室采買權[5]。

為了監督和保證國王遵守憲章,《大憲章》第六十一條規定:“如果前述的25名男爵中有4名發現并指出國王、各級貴族、官員侵犯他人的權益,破壞上述和平與安全的任何條款,那么,他們必須立即糾正其違法行為。在四十天以內,如果還沒有改正,這4名男爵將把此事通報給其他男爵,在保證他們及家人身安全的情況下,25名男爵立即聯合全國人民采取任何方法向他們施加壓力,比如奪取他們的城堡、領地、財產等,直到他們按照男爵們要求的標準改正為止。錯誤改正以后,將重新恢復與他們的舊有關系?!边@條規定的實質是力圖建立一種權力監督機制,確保國王遵守法律,而且把使用武力作為最后的保留手段,蘊含了國民有權強制國王遵守法律的憲政原則。

為了使王權受到一定限制,只靠貴族的傳統特權是不夠的,還必須有更廣泛的反抗力量,于是,當時的“中等階層”即各郡騎士和市民代表被招進議會,與教、俗顯貴共商國是。1295 年“模范國會”的召開標志著議會的正式開始,雖然議會中起主要作用的仍是教俗大貴族,但是騎士、市民作為正式的代表規范性地出席議會,從而為后來的下議院的產生奠定了基礎。從14世紀以后,議會開始在政治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王不得單獨立法,立法要經議會通過。愛德華二世在位時,英格蘭陷入了政治混亂、經濟衰敗的局面,1322年議會通過的《約克法令》就稱:凡涉及王室以及民眾利益的法案,都須在議會中得到教、俗貴族、市民的代表同意[2]544。國王征稅也須經過議會的批準,對外宣戰媾和、彈劾官員、稅收的使用等也常受議會干預。1327年愛德華二世又被貴族控制的議會廢黜,他是自諾曼征服以來第一位被廢黜的國王,這強烈地沖擊了王權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表明議會逐漸在現實的生活中可以引導法律的變化。

到了愛德華三世時期,議會牢牢控制了稅權。1340年,議會宣布,國王未經議會授權而征稅是非法的,并再次強調,未經議會中的高級教士、伯爵、男爵、市政官員,以及下院議員同意,國王不得再征稅[6]。在議會的壓力下,1362年,愛德華三世簽署法令保證:今后沒有議會同意,不征收羊毛補助金和其他賦稅[7]。至此,國王終于屈從于議會,承認它有決定征收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權力。這實際上確立了后來被稱為“王在議會”的政治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一切重大國事都必須由國王在議會中加以處理,國王不能拋開議會而獨斷專行。盡管立法權仍在國王手中,但他應該在議會中行使權力,而且議會逐漸將民間共同意志變成法律,并對包括國王在內全國民眾起到法律約束和規范作用。

四、城市自由和商人權利的規定及發展

在商業社會中,商人是社會群體的主體之一,與城市所享有的特權一樣,商人們也應該享有許多相應的權利。盡管“在中世紀,只有商業和與商業有關的金融活動才能給人們提供富裕生活和社會地位迅速提升的機會”[8],但是在中世紀前期,商人勢力很弱,社會地位很低,其生命財產安全也就得不到可靠保障。隨著更多貴族參與通商,商業交往不斷擴大,《大憲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國內外商人的利益,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商人的地位?!洞髴椪隆返谑龡l規定:“無論在水上還是陸地,倫敦都享有舊時的特權和自治習慣。所有其他城鎮及港口都享有習慣中的特權和自由?!睘榉乐箛鯙槭椎馁F族拖欠商人的借款,甚至賴賬,第九、十、十一條確立了債務歸還原則。其中對債務的抵押、債務利息、欠債人死后的債務由誰歸還、怎樣歸還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還明確了欠猶太商人債務的問題,“債務人欠猶太商人債務,無論欠多少錢,在他死后,若他的孩子尚未達到繼承年齡,不能收取債務利息……除了按合同規定的外,不能拿走他的任何東西”?!皞鶆杖说钠拮訉@得她的嫁資,而且不應替他償債。留下未成年孩子的必要生活費用,扣除領主服務費,剩下的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欠猶太人之外的債務,按照同樣規定處理”。明確債務歸還的原則有力地保護了商人特別是外國商人在英國的利益,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商業環境。

《大憲章》明確了對商人和農民的基本的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保護,第二十條規定:“自由人的輕微冒犯應免于罰金,嚴重的冒犯應該根據冒犯程度課以罰金。對商人課以罰金時不能沒收他的貨物,對維蘭農處罰時不能沒收他的農具。而且處罰時需要他們正直的鄰居宣誓證明以后才能夠執行?!钡谌鍡l對酒、谷物的度量衡、呢絨布的寬度都作了統一規定,對其他重量單位也進行了統一。統一度量衡顯然有利于商品和貨物的流通,有利于英格蘭境內外的貿易發展。第四十一條規定:“除了戰時與我們敵對的國家外,按照一貫公正的習慣,所有國家的商人都可以安全地通過陸路和水路出入英格蘭,在此逗留和經商。如果我們的商人在敵國安然無恙,那么我們也確保他們的商人在我們王國安然無恙?!绷硗?,《大憲章》第二十八、四十七、五十三條有關財產保護的規定,盡管沒有明確提出商人的財產問題,但其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意識卻體現了商業社會的精神。

14世紀以后,封君封臣制走向解體,農村租地商、手工業產品的包買商隊伍日益壯大,城鄉市場逐漸繁榮。重商主義得到較快發展,國王對商人和商業日益重視,并在議會的引導下出臺了一系列有利于商業發展的政策。英國對商人征收的關稅要比法國、德國低得多,商人所獲得的優惠待遇也高于歐洲大陸,商人的實力逐年迅速增長,在國家財富中所占的比例也在迅速增加。為了擴大海上貿易,進一步拓展殖民地,1588年,英國擊敗了不可一世的西班牙無敵艦隊,開創了伊麗莎白時代。1652-1674年,通過三次英荷戰爭,英國最終迫使荷蘭接受了《航海法》,規定輸入英國及其屬國的貨物,必須使用英國的船只或者是輸出國的船只,英國人將海上馬車夫荷蘭趕下了海上霸主的位置。1756-1763年,通過七年戰爭迫使法國在《巴黎和約》中幾乎將整個加拿大割讓給英國,并從印度撤出。英國成了海外殖民地霸主,開始了邁向日不落帝國的傳奇。

13世紀是英格蘭政治大發展時期,《大憲章》所包含的“王在法下”和“無代表權不納稅”的原則,成為英國憲法政治發展的法律基礎和遺產,成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議會向王權施加壓力、推翻君主專制的法律武器。從1640年革命開始,到1649年議會以“暴君、殺人犯、國家公敵”將查理一世推上斷頭臺;從1688年不流血的光榮革命,到1689年頒布《權利法案》;從1701年通過體現君主立憲制本質的《王位繼承法》,再到1781年因美國獨立而宣告的喬治三世個人統治的失敗,逐漸地,英國議會掌握了立法權,內閣掌握了司法和行政權,國王成了統而不治的虛君,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成了推動世界民主政治大發展的巨大政治動力。

[1]Horry Rothwell.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Ⅲ[M]London:Eyre &Spottiswoode,1975.

[2]錢乘旦,徐潔明.英國通史[M].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63-65.

[3]J.R.Lander,GovernmentandCommunity,London,1980:89.

[4]Ronald H.Frit.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Tudor England 1485—1603,New York,1991:536-538.

[5]Christopher Hill.The Century of Revolution,London,1980:146-147.

[6]W.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Vol.2,Oxford,1896:402.

[7]B.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NewYork and London,1980:550.

[8]卡洛·M.奇波拉.歐洲經濟史:第1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218.

猜你喜歡
憲章貴族議會
民國初期云南省議會述論
收藏家是真正的精神貴族
Enhancing von Neumann entropy by chaos in spin–orbit entanglement*
一個議會的誕生
帶著老伴走天下
英議會就是否“硬脫歐”投票表決
貴族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直接效力問題研究
再議會計監督
北宋對黨項貴族的赗賻之禮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