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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業經營背景下金融保險基金的研究

2013-08-15 00:49浙江財經大學陳錚
中國商論 2013年35期
關鍵詞:混業綜合性金融機構

浙江財經大學 陳錚

1 混業經營及金融保險基金相關理論概述

1.1 混業經營的基本定義及特征

混業經營指的是商業銀行、相關金融機構等通過一定合理的組織模式在資本市場以及貨幣市場所展開的多品種、多模式以及多業務的交叉運營服務的經營模式。金融領域的混業經營是當前全球經濟發展的一大必然趨勢,也是中國在金融領域發展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從當前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混業經營情況來看,混業經營模式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優勢之處,比如,混業經營模式可以為資金謀得更多快捷、便利和合理的流動條件,有利于金融各大模塊和領域之間的相互協同作用,將相互之間的拮抗作用降低到最小,同時,也有利于有效地實現金融各大領域的風險監管?;鞓I經營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進行定義:一是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指的是證券行業與銀行行業之間的交叉經營關系,金融混業經營指的是證券行業與銀行行業可以相互進入到彼此的領域進行業務經營;二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它指的是所有金融行業領域之間的交叉經營模式,金融混業經營指的是銀行金融機構、保險行業、證券行業以及信托行業等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其他金融領域或者相關領域進行交叉業務經營[1]。

混業經營主要具備如下兩個方面的特征:一是各種業務之間的混合經營,具體指的是任何一種金融行業均可以參與到其他金融行業進行交叉業務的經營,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有著不可分離的業務關系;二是各大領域之間存在管理上的混亂,這種管理上的混亂主要包括了某一個金融機構自身在管理上的無序經營,也包括了相應監管機構監管混亂,在金融行業各大領域出現的管理上的混亂在混業經營的背景之下極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內部風險的膨脹傳播和各大機構之間利益沖突矛盾的激發。

1.2 金融保險基金的基本定義

金融保險在證券領域中金融保險指數的簡稱,是深證從行業分類的角度出發13個門類指數中的一種。保險基金指的是經營金融風險等相關業務的保險機構,同時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合同的效力下,可以收取一定的保險費用建立起來的專門承擔保險事故經濟損失的專用基金。從廣義的角度來看,保險基金指的是由多家相關領域的保險機構所匯集而成的社會后備基金,同時在大數法則的依據之下經過嚴密的測算,對保險費率進行科學合理的制定。

總而言之,保險基金指的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社會后備基金,從經濟范疇的角度來看,保險基金的本質屬性與其他的后備基金是存在一定差異的。財政型國家后備基金是國家在法律制度的前提之下強制形成的無償基金模式,是國家形式上的財政收入再分配關系;互助型的后備基金是某一類群體共同出資形成的沒有商品交換關系的基金模式。而保險基金指的是參與保險的雙方存在著等價原則基礎之上的商品交換關系,是一種有償形式的社會后備基金。

2 混業經營背景下金融保險基金發展趨勢分析

從傳統的角度來看,金融參與主體主要包括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以及期貨公司等,同時,金融保險基金可以相應地分為存款保險基金、證券保險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等。但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金融管理的松弛,不同領域的金融機構分工開始趨向于模糊,金融機構之間的激烈競爭導致分業經營的界限日益模糊,各大金融機構開始出現綜合經營的模式,與此同時,金融保險基金也開始出現了綜合性的發展趨勢[2]。

2.1 “金融法”命名的立法趨勢,促進金融保險基金向綜合立法模式發展

近年來,金融領域的高速發展以及金融創新產品的日益豐富,導致各大金融領域的分業經營界限日益模糊,金融商品定義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衍生產品,為了避免市場高速發展帶來的法律漏洞,同時加強對各大金融創新產品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金融保險基金綜合立法的出現將成為必然趨勢。比如英國在1986年便確立了《金融服務法》,允許部分金融領域混業經營模式出現,美國在1999年頒布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拓展了各大金融領域的經驗業務,日本在2006年頒布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將證券定義拓展為“金融商品”,韓國在1997年便頒布了《建立金融監管機構法》,進行了金融監管改革,同時在2007年通過立法確定了證券、期貨、資產信托等各大領域的有機整合??梢?,在當前金融實踐中混業經營的不斷出現,金融保險基金綜合立法已經開始成為重大趨勢[3]。

2.2 設立綜合性金融商品投資者保護基金,落實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

功能性監管的重點是將金融行業、金融客戶以及金融類商品從本質角度進行進一步的分析,將金融功能相同的行列進行統一歸類,進行統一健全的功能性監管。比如英國已經在2000年頒布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實現了金融監管的全局性監管,美國在2009年頒布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實現了美聯儲的全面金融監管,日本也已經開始實現金融功能的全面監管,這都說明了世界各國均開始在金融領域實現功能性全面監管。而這一監管模式發展的根本動因在于金融混業經營模式的出現,金融混業經營的出現導致了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業務監管,這就缺乏一定交叉性的監管體系對其進行監管,因此,綜合性功能監管模式開始應運而生。從世界各國開始在金融實踐中運用綜合性功能監管的具體情況來看,其主要的監管運營原則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在保障金融投資者的前提下進行金融混業經營;二是允許不同的大型金融機構組建控股公司進行金融領域的混業經營,但是規模較小的金融機構需要在銀行方式的模式之下進行混業經營;三是構建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實現金融領域的法制化。與此同時,可以設立綜合性金融商品投資者保護基金,在金融實踐中不斷落實我國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

2.3 綜合性金融保險基金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

在傳統的金融經營模式中,各大金融機構之間實行明晰的分業經營,每一個金融機構都有自己的職責與義務,因此,考慮到各個金融機構的職能性和特殊性,需要有針對性地設立相應的合理科學的金融監管制度。但是,隨著當前我國金融領域不斷滋生壯大的混業經營,“金融商品”開始取代保險類型、銀行類型、證券期貨類型等各類金融類型的產品,從而促使傳統的金融法向綜合性、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方向轉變,金融服務者模式開始逐步取代傳統的金融機構組織模式。因此,設立綜合性金融保險基金成為混業經營背景之下的必然趨勢。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在創新產品類型等方面的差異越來越小,因此,分設類型的金融保險基金已經不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一是一些新型金融創新產品由于界限不清使得金融產品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二是各大金融機構由于所接受的金融監管口徑各不相同,容易出現賠償標準的不一致,進而出現不公平的套利行為,這種行為的出現則損害投資者權益;三是市場風險在分設金融保險基金的情況下容易出現過度傳播現象。因此,綜合性金融保險基金的設立將開始不斷取代傳統的分設金融保險基金,從而有效保障投資者權益、提升金融系統風險抵抗能力。

2.4 綜合性金融商品投資者保護基金促進市場公平

分設金融保險基金在混業經營的背景之下極容易導致金融市場的不公平競爭現象出現,其主要原因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針對業務模式而設立的金融保險基金有可能導致金融監管套利行為的出現,并由此引發金融監管的進一步放松和不公平監管行為的出現;二是各大金融保險基金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破產援助情況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體系,一些目的性的援助會使一些本應該常態化破產的金融機構再次累贅運行,嚴重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三是由于在援助標準以及保險體制等方面的不一致,使得不同的金融機構待遇不一,從而導致金融機構的動蕩和投資者的反面情緒。因此,如何構建一個公平、有效、綜合性的金融保險基金,是混業經營背景之下的關鍵問題,綜合性金融商品投資者保護基金將能有效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并促進市場公平[4]。

3 混業經營背景下我國金融保險基金立法建議

混業經營是全球金融行業快速發展背景下的必然趨勢,中國應該根據本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具體情況,在金融保險基金的領域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實現我國金融保險基金的健康發展,具體的立法建議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5]。

3.1 從國家立法的角度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投資者保護法》

我國金融領域在對金融保險投資者的保護立法還處于較為落后的境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問題也是時有發生,但是還存在多數金融機構是在依靠救助的情況之下解決相應的運營問題。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確定較為明確的存款保護法,僅僅從行政規章的角度頒布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等幾部規章制度。由此可見,我國應該充分借鑒一些金融行業的發展和制度,完善國家的相關成功經驗,不斷完善我國在金融保險基金方面的立法法規等。從英國的金融立法可知,實現金融產品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綜合性立法是關鍵舉措,因此,我國可以在借鑒的基礎之上制定綜合性的《金融機構破產投資者保護法》,為混業經營模式背景之下金融保險基金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性保護支撐[6]。

3.2 明確綜合性金融保險基金的職能、權力以及目的

在實現綜合性金融保險基金立法的同時,需要明確其主要目的:一是提供操作性較強的法律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賦予其相應的穩定金融市場的職能,實現金融領域的風險可靠監管和金融機構破產實行方案等。與此同時,需要從立法角度明確綜合性金融保險基金的運作模式、責權范圍、賠償標準等相關內容,并明確其相應的職能權責:一是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的信用情況、風險狀況以及風險預警情況等;二是及時糾正金融保險基金運作中出現的相關問題;三是對金融機構出現的破產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置。在此基礎之上,法律還將賦予其相應的權利,一是可以獲取相應的經營信息,二是有相關的檢查權利和處置權利等。

3.3 明確金融保險基金范疇,統一投資者保護標準

根據國際金融領域發達國家制定的金融服務法,可以對我國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保險基金等進行明確的范疇確定,將我國的證券期貨類、存款類、保險類以及衍生品類型的產品統一定義為金融商品。其次,將多種類型的投資者納入到金融法律保護的范疇之內,明晰各類投資者的被保護權益。除此之外,需要在金融保險基金立法基礎之上實現法律的充分彈性,從而有效保障我國金融保險基金行業以及整個金融領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1] 劉璐.保險專業本科人才的定位與培養目標——基于國際化與混業經營的背景[J].當代經濟,2009(2).

[2] 朱文淼.混業經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問題研究[J].時代金融,2013(6).

[3] 何祺.中國保險企業分業與混業經營模式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學,2007.

[4] 李雅珍,樓昳江.全球金融混業經營背景下的監管模式變革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3(10).

[5] 張晨.混業經營背景下銀保合作模式的發展研究[J].現代經濟信息,2011(7).

[6] 王玉波.混業經營背景下銀保合作模式的發展的探討[J].時代金融,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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